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4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七 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92的氏族93
由于篇幅的原因,我们不能详细研究今天仍然在各种不同的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中间以比较纯粹或比较模糊的形式存在着的氏族制度,或者亚洲的文化民族的古代历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迹了。这两者是到处都可以见到的。只举几个例子:在人们还不知道什么是氏族的时候,那一位曾经费了莫大气力去误解氏族问题的麦克伦南,就已经证实了氏族的存在,并且大体上正确地描述了卡尔梅克人、切尔克斯人、萨莫耶特人的氏族,以及三个印度民族——华拉耳人、马加尔人、曼尼普尔人的氏族。不久以前,马·柯瓦列夫斯基也发现并描述了北萧胡人、显胡苏人、斯万人和其他高加索部落的氏族。在这里,我们只对克尔特人和日耳曼人的氏族的存在,作若干简短的记述。
克尔特人的保存到今天的最古的法律,使我们看到了仍然充满着活力的氏族;在爱尔兰,甚至到今天,在英国人用暴力炸毁了氏族以后,它至少还本能地存在于人民的意识中;在苏格兰,在上世纪中叶,它还处于全盛时期,在这里它也只是由于英国人的武器、立法和法庭才被消灭的。
在威尔士被英国人征服以前数世纪94,即至迟于11世纪所制定的古代威尔士的法律,还表明有整个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虽然这只是一种普遍流行的早期习俗的稀有残余;每个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亩土地;此外,另有一块土地共同耕种,收获物实行分配。从它跟爱尔兰和苏格兰类似这一点来看,毫无疑问这种农村公社乃是一种氏族或氏族分支,即使对威尔士法律的重新考查——我没有时间去这样做(我的摘要是在1869年作的95)——未必能直接证实这一点。然而,威尔士以及爱尔兰的材料却直接证明,在11世纪时,克尔特人的对偶婚还根本没有被专偶制所代替。在威尔士,婚姻只有满了七年之后才不能解除,或者更确切些说,才不能终止。甚至只差三夜就满七年,夫妻还是可以分离的。那时便要分家:由妻子来分,丈夫取他的一份。家具是按一定的非常有趣的规则来分的。如果是丈夫提出离婚的,那他必须把妻子的嫁妆和其他某些东西还给她;如果是妻子提出离婚的,那她便少得一点。如有三个子女,丈夫分两个,妻子分一个,即中间那一个。如果妻子在离婚后重新结婚,而她的前夫想重新要她时,即使她的一只脚已经踏上新夫的婚床,也要顺从前夫的要求。而如果已经同居七年,即使以前并未正式结婚,他们也是夫和妻。在结婚以前,少女的贞操完全不严格遵守,也不要求遵守;与此有关的规定,具有非常轻佻的性质,同资产阶级的道德完全不符。如果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可以殴打她(这是允许他这样做的三种情况之一,在其余场合殴打妻子是要受罚的),但是这样一来,他就无权要求别的补偿了;因为
“对于同一过错,或者要求赎罪,或者要求报复,但两者不可得兼”。妻子可据以要求离婚而且在分财产时自己的权利又不受损失的理由,范围非常广:只要丈夫口有臭气就够了。为赎回初夜权而付给部落首领或国王的赎金(gobr merch,中世纪的marcheta这个名称、法语的marquette就是由此而来的)在法典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妇女在人民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如果我们补充下面几点:在爱尔兰已经证明有类似情况存在;在那里,暂时性的婚姻也非常流行,在离婚时,妻子享有很大的明确规定的照顾,甚至对她的家务操持也要给以赔偿;在那里,还有“长妻”与其他诸妻并存的事,而在分配遗产时,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差别,这样,我们便看到了一幅对偶婚的图景,与这种对偶婚比较起来,北美现行的婚姻形式就显得严格了,不过,对于一个在凯撒时代还过着群婚生活的民族来说,在11世纪有这种情形,是不足为奇的。
爱尔兰氏族(即sept'塞普特';部落称为clainne,即克兰51)不仅由古代法典,而且还由17世纪被派到那里去把克兰领地变成英王王室领地的英国法学家们所证实并作过记述。直到那时,土地只要未被首领变为自己的私有领地,就仍是克兰或氏族的公共财产。如果某一氏族成员死亡,因而一户经济不再存在,首领(英国法学家称之为caputcognationis'宗族长')便把全部土地在其他各户中间进行一次重新分配。这种分配,大体上应该是依照在德国通行的规则来进行的。即在今日,还可以见到一些属于所谓rundale'朗得尔'制度的村田,在四五十年前,这种村田是很多的。农民们,即租种被英国征服者所掠夺的先前属于氏族公有的土地的个体佃农们,每人为自己承租的地段交纳租金,但是却把全部耕地和草地合并起来,按照方位和土质分成许多“Gewanne”'“大块”',如摩泽尔河沿岸所称呼的那样;每个人在每一大块中都有一份;沼地和牧场共同使用。就在50年前,有时还重新分配土地,有些时候每年都重新分配。这种实行朗得尔制度的村落的地界图,看去极似摩泽尔河沿岸或霍赫瓦尔德地区的一个德意志人农家公社的地界图。氏族此外还继续存在于“factions”'“帮”'中。爱尔兰农民常常分成各种帮派,它们是建立在看起来毫无意思和十分荒诞的、为英国人所完全不理解的差别的基础之上的,并且它们除了彼此之间进行心爱的盛大殴斗而外,似乎别无任何目的。这是被消灭了的氏族的人为的复活,是氏族灭亡后产生的代替物,这种代替物以特殊的方式证明了流传下来的氏族本能的继续存在。此外,有些地方,同氏族人还一道住在他们旧有的地区内;比如在30年代,莫纳亨郡的大多数居民只有四个姓,换言之,即起源于四个氏族或克兰。在苏格兰,氏族制度是随着1745年起义被镇压而灭亡的。97至于苏格兰的克兰是这个制度的哪一个环节,尚待研究;但它是这样一个环节,则是没有疑问的。在瓦尔特·司各脱的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苏格兰高地的这种克兰的生动描写。摩尔根说,这种克兰,
“就组织和精神而言,乃是氏族的最好典型,也是氏族生活支配氏族成员的突出例证……从他们的结世仇和血族复仇上,从按克兰划分地区上,从他们的共同使用土地上,从克兰成员对于酋长的忠诚以及彼此间的忠诚上,我们都看到了氏族社会的那种通常的、持久的特征……世系是按照父权制计算的,因此男子的子女仍留在克兰内,而妇女的子女则转到他们父亲的克兰里去”。
至于从前在苏格兰盛行过母权制,有下述事实为证:据贝达说,皮克特人的王室是按照女系继承的。甚至普那路亚家庭的残余,在威尔士人以及苏格兰人中间还以初夜权的形式一直保存到中世纪,那时,只要是初夜权没有赎回,克兰的首领或国王,便可以作为以前的共同丈夫的最后代表者,对每个新娘行使这个权利。
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以前,曾组织成为氏族,这是没有疑问的。他们只是在公元前数世纪,才有可能占据了多瑙河、莱茵河、维斯瓦河和北方诸海之间的地区;基姆布利人和条顿人正处在大迁徙中,而苏维汇人只是到凯撒时代才稳定地定居下来。凯撒谈到苏维汇人时明确地说过:他们是按氏族和亲属关系(gentibuscogna…tionibusque)分开居住的98;而在gensJulia'尤利氏族'的一个罗马人的口中,gentibus这个名词有着不容误解的确定的意义。这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甚至在被征服的罗马各行省,他们似乎还按氏族定居。从《阿勒曼尼亚法典》99中可以得到证实,在多瑙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人们是按血族(genealogiae)分开居住的。这里使用的genealogia一词,与后来的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的意义完全相同。不久以前,柯瓦列夫斯基提出了一种见解,说这些ge…nealogiae都是大家庭公社,土地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农村公社只是后来才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100所以关于fara也可以这样说,这个词在勃艮第人和伦巴德人那里——自然也在哥特部落和赫米奥南部落或高地德意志部落那里——的含义和《阿勒曼尼法典》上的genealogia一词的含义虽不完全相同,却也大体一致。这里摆在我们面前的究竟是氏族还是家庭公社,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在一切德意志人中是否有一个表示氏族的共同名词,这个名词又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古代语言研究文献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在语源上,哥特语的kuni,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künne是和希腊语的genos,拉丁语的gens相当的,而且是在相同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妇女的名称来自同一个词根,如希腊语的gyne、斯拉夫语的ena、哥特语的qvino,古斯堪的纳维亚语的kona,kuna等,这表明曾存在过母权制时代。——在伦巴德人和勃艮第人那里,像刚才说过的,我们看到fǎra一词,这个词被格林假定来源于词根fisan,意即生育。我则倾向于认为它来源于更显而易见的词根faran,意即乘车、迁徙,用来表示当然只由亲属构成的迁徒队伍的一个固定的分队。这个词,在起初是向东方,后来又向西方迁徙的许多世纪中,渐渐地被用来指血族共同体本身了。——其次,哥特语的sibja,盎格鲁撒克逊语的sib,古代高地德意志语的sippia,sippa,都是亲属的意思。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中,仅有复数的sifjar即亲属一词;单数只用作女神西芙'Sif'的名字。——最后,在《希尔德布兰德之歌》101中还见到另外一种用语,它出现在希尔德布兰德问哈杜布兰德的话中:
“这群人中的男子,谁是你的父亲……或你是哪一血族的?”(eddo huê…lihhes cnuosles du sls)
要是德意志语有表示氏族的共同名称,那么这恐怕就是哥特语的kuni了;这不仅因为它和亲属语中相应的说法一致,而且因为最初表示氏族酋长或部落酋长的kuning(K(nig'王')一词就是从kuni这个字演变来的。sibja(亲属)这个词似乎无须加以考虑;至少,sifjar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中,不仅表示血缘亲属,而且也表示姻亲亲属,即包括至少两个氏族的成员;因此,sif这个词本身不可能是表示氏族的用语。
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腊人那里一样,在德意志人那里,骑兵队和楔形步兵纵队的战斗队形,也是按氏族的组织来编的;如果塔西佗说的是按家庭和亲属关系,那么这种不明确的用语的来由是,在塔西佗时代氏族在罗马早已不再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团体了。
有决定意义的是塔西佗的这一段话,那里说:母亲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作自己的儿子;有些人甚至认为舅父和外甥之间的血缘关系,比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还要神圣和密切,所以当要求人质的时候,那个将受到约束的人的姊妹的儿子被认为是比他自己的儿子还要大的保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按照母权制组织起来的、因而是最初的氏族的活生生的残余,而且这种残余还被当作德意志人特有的一种东西。某一个这样的氏族,其成员假如把自己的儿子当作某一庄严义务的担保物,而这个儿子却成了父亲违约的牺牲品,那么这位父亲就责任自负。但是假如成为牺牲品的是姊妹的儿子,那么这就违反了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男孩子或少年的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即首先负有保护他的义务的人,便对他的死负有罪责;这个同氏族亲属或者是不应当把他作为人质,或者是必须履行契约。即使我们在德意志人那里没有发现氏族制度的其他任何痕迹,那么有上面这一段话也就够了。
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的关于诸神的晚景和世界的毁灭的《V(lusp(》(《女预言者的预言》)103中,有一个地方更具有决定的意义,因为那是此后又过了大约800年。在这个《女预言者的预言》中,——如现在班格和布格所证明的104,这首歌中也包含有基督教的因素,——在描述大灾难前的普遍堕落和道德败坏的时代时说道:
“Broedhr munu berjask ok at b(num verdask,
munu systrungar sifjum spilla”。
“兄弟们将互相仇视,互相杀戮,
姊妹的儿女们就要毁坏亲属关系了。”
Systrungr一字是母亲的姊妹的儿子的意思,在诗人看来,姊妹的子女否认相互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比兄弟互相残杀的罪还要大。起加强作用的是表示母方亲属关系的systrungar一词;要是不用这个词,而用syskina…b(rn(兄弟姊妹的子女)或syskinasynir(兄弟姊妹的儿子们),那么第二行对于第一行就不是加强,而是减弱了。由此可见,甚至在产生《女预言者的预言》的海盗时代,在斯堪的纳维亚对于母权制的回忆还没有消失。
此外,在塔西佗时代,至少在他较为熟悉的德意志人中间,母权制已经让位给父权制了:父亲的遗产由子女继承;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继承。容许母亲的兄弟参加继承这一事实,是和刚刚所说的习俗的保存有关系的,同时也证明德意志人的父权制在当时还是多么新近。直到进入中世纪很久之后,也仍然可以见到母权制的遗迹。那时,在人们中间,特别是在农奴中间,似乎仍然不大信赖父系血统;所以,当封建领主向某个城市要求追回逃亡的农奴的时候,例如在奥格斯堡、巴塞尔和凯泽斯劳滕,就要求有六个最近的血缘亲属,而且是只限于母方的亲属来宣誓证实被告的农奴身分(毛勒《城市制度》第1卷第381页)。
当时刚刚灭亡的母权制,还有一个残余,这就是在罗马人看来几乎是不可理解的、德意志人对于女性的尊敬。在同德意志人缔结条约时,贵族家庭的少女被认为是最可靠的人质;想到自己的妻女可能被俘而沦为奴隶,这对于德意志人说来是很可怕的,并且最能激励他们的战斗士气;他们认为妇女体现着某种神圣的和先知的东西,他们甚至在最重要的事情上也听取妇女的意见,例如,利珀河畔布鲁克泰人的女祭司魏勒妲,就曾经是推动巴达维人起义的灵魂,在这次起义中,齐维利斯领导德意志人和比利时人动摇了罗马人在高卢的全部统治。105在家里妻子的统治看来是无可争辩的;自然,一切家务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关照;丈夫则打猎,饮酒或游手好闲。塔西佗就是这样说的;但是由于他没有说谁耕田种地,并且确定地说,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因此,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劳动,看来仍须由众成年男子来承担。
如前所述,婚姻的形式是逐渐接近专偶制的对偶制。这还不是严格的专偶制,因为还允许显要人物实行多妻制。少女的贞操,一般说来,是严格遵守的(这和克尔特人相反),同样,塔西佗也特别热情地说到德意志人的婚姻关系的不可破坏。他举出只有妻子通奸,才是离婚的理由。不过,他的话在这里留下了一些漏洞,而且过分明显地用来给放荡的罗马人作美德的镜子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说德意志人在自己的森林中曾经是这种世上少有的美德骑士,那么,只要和外界稍一接触,便足以使他们堕落到其余一般欧洲人的水平;在罗马世界中,恪守道德准则的最后痕迹消失得比德语还要快得多。只消读一读图尔的格雷戈里的作品,就可以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