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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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片,来确实地断定这种骨胳属于有袋动物,并断定那里曾经生存过这种已经绝迹的有袋动物一样,我们也可以根据历史上所留传下来的亲属制度,同样确实地断定,曾经存在过一种与这个制度相适应的业已绝迹的家庭形式。
刚刚讲过的那些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同现在所盛行的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每个孩子有几个父亲和母亲。按照美洲的亲属制度(夏威夷的家庭是与它相适应的),兄弟和姊妹不能成为同一个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反之,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以通常都是这种情形的家庭为前提。在这里,我们可以看见一系列家庭形式,这些家庭形式,同那些迄今习惯上认为唯一通行的形式正相矛盾。传统的观念只知道有个体婚制,以及和它并存的一夫多妻制,至多还有一妻多夫制,同时,正如满口道德的庸人所应当做的那样,还把实践偷偷地但毫不知耻地逾越官方社会所定的界限这一事实隐瞒起来。反之,原始历史的研究却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子同时也过着多夫制的生活,所以,他们两者的子女都被看作大家共有的子女;这种状态本身,在最终分解为个体婚姻以前,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联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
摩尔根在这样考证过去的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多数同行一致,也认为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种原始状态,早在上一个世纪就有人谈过,不过只是一般谈谈而已;只有巴霍芬才第一个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且到历史的和宗教的传说中寻找这种原始状态的痕迹,——这是他的伟大功绩之一。现在我们知道,他所找出的这些痕迹,决没有追溯到杂乱性关系的社会阶段,而只是追溯到晚得多的一个形式,即群婚制。那个原始社会阶段,如果确实存在过的话,也是属于非常遥远的时代,以致在社会的化石,即在落后的蒙昧人中间,我们未必可以找到它在过去存在的直接证据了。巴霍芬的功绩,就在于他把这个问题提了出来作为考察的中心。
近年来,否认人类性生活的这个初期阶段,已成时髦了。人们想使人类免去这一“耻辱”。在这里,人们不仅以缺乏任何直接的证据为口实,而且还特别引用其他动物界的例子;从其他动物界里,勒土尔诺(《婚姻和家庭之进化》1888年版)搜集了许多事实,表明完全杂乱的性关系即使在这里也应该属于低级发展阶段。但是,我从这一切事实中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它们对于人类及其原始生活条件绝对证明不了任何东西。脊椎动物长期的成对同居,用生理的原因足以说明,例如在鸟类中,是由于雌鸟在孵卵期间需要扶助;在鸟类中存在的忠实的专偶制的例子,对于人类丝毫不能有所证明,因为人类并非起源于鸟类。如果严格的专偶制是各种美德的最高峰,那么优胜的棕叶就应当属于绦虫了,因为绦虫在其50—200个关节或体节的每一节中都有完备的雌雄性器官,终生都在每个体节中自行交合。而如果我们只限于谈哺乳动物,那么我们在这里就可以找出性生活的一切形式——杂交、类似群婚的形式、多妻制、个体婚制;所缺乏的只是多夫制,这一点只有人类才能做得出来。甚至我们的近亲——猿猴类,在雌雄的配合上也显露了种种可能的差别;如果再缩小范围,仅仅考察一下四种类人猿,那么在这里勒土尔诺只能说,它们有时是专偶制,有时是多偶制,而从日罗…特隆的著作来看,索绪尔则断言它们是专偶制。13最近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1891年伦敦版)关于类人猿是专偶制的断语,也远不能作为证据。总之,现有的材料都是这样一种性质,以致诚实的勒土尔诺承认:
“不过,在哺乳动物中,智力发展的程度和性关系的形式之间,根本没有严格的关系。”
而埃斯皮纳斯(《论动物的社会》1877年版)则率直地说:
“群是我们在动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大概是由家庭构成的,但是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它们是以反比例发展的。”
从上述情况已经可以看出,我们关于类人猿的家庭集团及其他共居生活集团还几乎没有丝毫确定的知识;现有的材料都是直接互相矛盾的。这也没有什么稀奇。甚至我们所掌握的关于蒙昧人类族系的一切材料,也是十分矛盾,十分需要严格考证和精选的;而观察猿猴社会,比观察人类社会,还要困难得多。因此,凡根据这样绝对不可靠的报告而作的任何结论,我们都必须加以屏弃。
反之,上面所引的埃斯皮纳斯的命题却给了我们一个较好的论据。高等动物的群和家庭并不是互相补充,而是互相对立的。埃斯皮纳斯非常清楚地说明了,雄性在交尾期内的忌妒是怎样削弱或者暂时瓦解任何共居生活的群。
“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反之,在自由的性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群差不多是自动地形成的……为了使群能够组成,家庭的纽结必然要放松,个体必然要重新自由。因此,我们在鸟类中才极少见到有组织的群……反之,我们在哺乳动物中之所以能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有组织的社会,正因为个体在这里没有被家庭所吞没……所以,群的集体感在其发生时的大敌,莫过于家庭的集体感。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如果说一种比家庭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发展起来,那么这只是由于它把遭受了彻底变化的家庭容纳于自身之中才能发生;这并不排除,这些家庭正是由于这一点以后才有可能在无限优越的环境中重新组成。”(埃斯皮纳斯《论动物的社会》;转引自日罗…特隆《婚姻与家庭的起源》1884年版第518—520页)
由此可见,动物社会对于推断人类社会确有某种价值,——但只是反面的价值而已。在较高等的脊椎动物中,据我们所知,只有两种家庭形式:多妻制和成对配偶制;在这两种家庭形式中,都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者,只许有一个丈夫。雄者的忌妒,既联结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忌妒,作为共居生活较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最多不过是,其进一步的发展受到阻碍。单是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正在努力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根本没有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一种没有武器的动物,即使互相隔绝,以成对配偶为共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就像韦斯特马克根据猎人的口述所断定的大猩猩和黑猩猩的情况那样,也是能够以不多的数量生存下去的。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用现今类人猿那样的生活条件根本无法解释向人类的状态过渡;这种类人猿给我们的印象,勿宁说是一种正在逐渐灭绝的、至少也是处于衰落状态的脱离正轨的旁系。只此一点,就足以驳倒由它们的家庭形式类推原始人类的家庭形式的任何论调了。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没有忌妒,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群的男子与整群的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忌妒余地的婚姻形式。其次,在较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上,我们又发现了多夫制这种例外形式,这一形式更是直接同一切忌妒的感情相矛盾,因而是动物所没有的。不过,我们所知道的群婚形式都伴有特殊复杂的条件,以致必然使我们追溯到各种更早、更简单的性关系的形式,从而归根结蒂使我们追溯到一个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这样,动物婚姻形式的引证,就使我们恰好回到这些引证本来要使我们永远离开的那一点上去了。
那么,杂乱的性关系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规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我们已经看到,忌妒所造成的限制是怎样崩溃的。如果说有什么可以确定的话,那就是:忌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血亲婚配的观念,也是如此。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班克罗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1875年版第1卷)证明,白令海峡沿岸的加惟基人、阿拉斯加附近的科迪亚克岛上的人、英属北美内地的提纳人,都有这种关系;勒土尔诺也提出了关于印第安赤北韦人、智利的库库人、加勒比人、印度支那半岛的克伦人的同样事实的报告;至于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关于帕提亚人、波斯人、西叙亚人、匈奴人等的故事,在这里就不必说了。在血亲婚配尚未发明之前(这的确是一种发明,而且是一种极其宝贵的发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所引起的憎恶,并不大于其他不同辈的人们之间的性关系;而后者即使今日在最市侩气的国家里也还在发生,而且并不引起多大的惊骇;甚至年逾60的老“姑娘”,如果她们十分富有的话,有时也可以嫁给一个30来岁的青年男子。不过,如果我们从我们所知道的最原始的家庭形式上抛弃那种与它们连在一起的血亲婚配的观念,——这种观念跟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而且往往是跟它们直接冲突的,——那么我们就得出一种只能叫作杂乱的性关系的形式了。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一片混乱。短时期的成对配偶决不是不可能的,正如在群婚制中,当时的多数情况也是成对配偶那样。所以,如果说韦斯特马克(他是最近的一个否认这种原始状态的人)把两性在生孩子以前一切成对同居状态,都叫作婚姻,那么就应该说,这种婚姻完全可以在杂乱的性关系状态下发生,而它跟杂交状态,即不存在习俗规定的对性关系的限制的那种状态不相矛盾。当然,韦斯特马尔克是从如下的观点出发的,他认为:
“杂交状态包含着对个人爱好的压抑”,因而“卖淫是这种状态的最真实的形式”。
而我却以为,只要还戴着妓院眼镜去观察原始状态,便永远不可能对它有任何理解。我们在研究群婚时,再来谈这个问题吧。
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的性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
1。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自然而然地包括相互的性关系。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
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粗野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一个可以证实的例子来。不过,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如今还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通行的,夏威夷的亲属制度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产生;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一家庭形式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决定着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
2。普那路亚家庭。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按照摩尔根的看法,这一进步可以作为“自然选择原则在发生作用的最好说明”。
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作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
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户经济(它毫无例外地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决定着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这种规模虽然依条件而变化,但是在每个地方都是相当确定的。不过,认为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不妥的观念一旦发生,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这种新的家庭公社这时并不必然同家庭群体相一致)。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家庭的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兄弟,他们也不再必须是兄弟了,而是互称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所谓associé。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普那路亚。这是古典形式的一种家庭结构;这种形式后来又有一系列变种,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被排除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
这种家庭形式十分精确地向我们提供了美洲的制度所表现的亲属等级。我母亲的姊妹的子女,依然是我母亲的子女,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子女,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子女,他们全都是我的兄弟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