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业 清朝开国史-第1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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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他的家产则应被没收。①
皇帝对这一结论并不满意。显然,顺治认为处死像任珍这样的有军事才能的人很危险,会激起类似姜瓖起义那样的大规模兵变。于是他颁下两道上谕,要求九卿科道会议在实际上充当上诉的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②在仔细考虑了问题之后,满汉官员一致维持刑部原判,认为应处死任珍。不过,他们赞成死刑的理由却是不心相同的。满洲臣僚以及几乎所有汉军旗人要处死任珍,是由于他后来的叛逆行为,而不是因为他杀死了几个家仆。其他汉人臣僚则被他的残杀行径以及这个旗人所得到的特殊对待所震惊,想要以杀人罪判他死刑。于是,以陈名夏、陈之遴和金之俊为首的28名汉官坚决与其他廷臣持异议,认为他们判处任珍死刑仅仅针对他最初的杀人罪。③这28位大臣注意到任珍从未认识到自己第一项罪行的严重性,他们提出,“若以此定案,反开展辩之端,不若坐以应得之罪。”④
顺治皇帝被这种烦琐的司法推理搞糊涂了。他干脆下旨道: “是谁展辩,应得何罪,著明白具奏!”陈名夏作为这批汉官的代表回奏说:任珍并未承认杀人大罪,如果只是根据他人的告词定罪,恐怕无以服其心。同时,陈名夏也承认,以第一条罪行判任珍死刑,是律无正条的,所以他打算建议皇帝赐任珍自尽,而不是公开处决他。①
最后这句话把顺治激怒了。如果律无正条,那他们怎么能够合法地提议赐其自尽呢?这“是何盛世典例”?想让人主致尧舜之治者,岂有进此言之理?如果想以“巧”止事,那不就是设法诡避起初的过失吗?
尔群臣当副朕期望至意,洗涤更新,奈何溺党类而踵敝习”!②
皇帝再一次,而且是更加气愤地命令陈名夏解释28名大臣提出不同判决的理由,特别是建议赐命任珍自尽的理由。50000454_0729_2③
这一次陈名夏的回奏很卑怯,事实上也很恭顺,他并不想解释最初提议赐任珍自尽的理由。他正式地、恭顺地回奏道:皇上圣明,赐任珍自尽律无正条,故臣作此提议实为不当,现谨束身待罪。④
不管顺治是否感到了被人嘲弄的羞辱,反正他被陈名夏的含糊其词激怒了。他怒斥道:这些全是蒙混支吾之辞。陈名夏和陈之遴曾获大罪,但朕每从宽宥,给了他们一个自新的机会。但他们并没洗面革心,旧习不改。所以顺治谕令无论如何不得有任何拖延,让内三院、九卿满汉官员、六科、十四道、翰林七品以上,以及六部郎中等官在午门外集合,对那28人严行议罪。⑤
清廷立即召开了这一特别会议,它实际上包括了中央政府中整整1/3的高级官员。与会官员克尽其职,要求陈名夏和陈之遴认罪,并接受了他们的供认,即他们为了保住官位而试图欺蒙皇上,并一直掩饰自己的渎职罪。他们也指责金之俊及其同伙私下纠合朋党,确信他犯了罪。审讯结果的推论是,由于上述罪行,这三名最高级大臣应被判处死刑。此外,包括魏象枢和王永吉在内的13名官员,因结党以及试图以术欺君,有负君恩,应被流徙边疆。还有八名官员,包括张端在内,被指控同属党人,建议革职,永不叙用。最后,包括孙承泽在内的另外三名官员也应被免职,还有一人则当降级调外用。①
众臣的判决很严厉,这正是顺治所希望的;这使得他很满意。现在,他可以来施舍他的仁慈了。既然已经维护了自己的权威,并显示了自己作为专制君主的权力,顺治就不打算处死陈名夏、陈之遴和金之俊了,只是削去官衔二级,罚俸一年。除陈名夏外,都保留现职,陈名夏则被革去吏部尚书一职,任大学士如故。②其他课刑也酌减如下:被流徙的官员改为降秩一级,罚俸一年,仍供原职;八名朋党分子罚俸九个月;三名革职官员勒令付出六个月薪俸;外转官员的处罚则暂停。③
纵观顺治与陈名夏争论的全过程,有迹象暗示陈名夏及其同僚欲将任珍置于死地是别有隐蔽原因的。若确系如此,还没有证实它的资料,但串通之说总是在顺治言谈中出现。换言之,在打击朋党活动中,顺治不仅仅为打击朋党而谴责朋党,而且认为这28名 官员勾结在一起,有其秘而未宣的动机。从任珍一案的表面看,很难说这种猜疑有什么理由。那些受到威胁要被流放或革职的人,看来并不具有任何共同的派系特征。在这些受指控的人中,南方人与北方人几乎各占一半,来自各个部曹,外加都察院、内三院。他们既包括有汉军旗人,又有像魏象枢这样的在清朝由科举入仕而非明朝遗臣者。他们唯一共同的特性在于他们是汉人。所以,在判决的第二天,皇帝就抓住这一共同特征来解释自己为什么愤怒与苦恼。①
5月6日,顺治命大学士范文程、洪承畴和额思黑将那28名官员再度集合在午门下听他发话。这些罪臣一到齐,皇帝就告诉说,他们的第一个罪状就是拒不承认自己议论有失。他再三申饬,而他们却仍旧混议。他们的第二个罪状是形成了一个汉官的团体,自持己见,与满官异议。
虽事亦或有当异议者,何以满洲官议内无一汉官,汉官议内无一满洲官?此皆尔等心志未协之故也。②
皇帝继续谈到,这种按种族纠合朋党的活动无论出现在汉官或满官一边,都必定会招致清朝的毁灭。所以,顺治命令他的御史如再发觉有这类“乖戾”者,当即行纠弹,同时,要特别注意28名官员中的三个主要大臣——陈名夏、陈之遴和金之俊,以避免日后发生这类行为。③
虽然顺治也许可以因为已对这类种族性的朋党活动采取了防患未然之法而感到庆幸,但是任珍事件显然继续烦扰着他。譬如说,他可能已经认识到,朝廷完全按种族关系而分化,造成不和,会损害自己君临天下的地位,因为他总得赞同这一派或那一派,这便 会失去另一派的支持,无论他们全部是汉人还是满人。想要使他自己加强皇权的政策取得成功,保持中立,同时使每一臣僚形成独立个体的意识,作为由各个体组成的整体官僚队伍,在君臣之间形成完美的——相对的关系,是最为基本的。①然而,他选来帮助自己实现这种关系的人,例如陈名夏、陈之遴这样的臣僚,却因任珍案而大受连累。他们显得极易与满洲臣僚发生异议,纵然他们别出异议的表面理由是为了遵循正规的司法程序,可结果是造成了满汉根本分裂。而且,这样的分裂很有可能是另有起因的:私相交通,非法勾结。李三一案已经证明了这类阴谋集团和非法势力是怎样地存在于各部的。现在,任珍一案刚刚结束,皇帝似乎就已开始对臣僚们洁身自好的能力丧失信心了。正如皇帝在对“言官”的一系列敕令中所表示的,以及他后来在这一年秋天公开承认的那样,他对于言官是否尽到了绳愆纠缪的职责,不敢委以信任,因为他们也可能自匿己非。②
① 张其昀编:《清史》,第3726页;谈迁:《北游录》,第362页。
② 据法律:“奴仆有犯(偷盗、奸淫)应报官,家长不得擅自惩罚。奴仆无罪而家长惩罚之至死,答一百。家长杀奴仆非死罪之人者,不分旗人、官员,俱发黑龙江,若系平民,配发为奴。”马里纳斯·J·梅杰:《清代末年的奴仆制》,第333页。
③ 《清史列传》,第39页;张其昀编:《清史》,第3762页。根据《实录》载,任珍因妻妾与他人“通奸”,遂私自将她们杀死了。然后他派人到京城行贿兵、刑二部,以掩饰罪状。兵部侍郎李元鼎与刑部尚书一样受到牵连。不过李元鼎虽然被判死刑,皇帝却下令免死。除任珍以外,共有九名官员被降级,他们绝大部分是满人。《世祖实录》第七十二卷,第13—14页。
①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6页。
② 《清史列传》,第39页。
③ 冯铨也主张判处任珍死刑,但显然是出于前一种理由,因为他没有像那班大臣们一样后来受到皇帝的处罚。张其昀编:《清史》,第3787页。
④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6页。
①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6页。
②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7页。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⑤ 同上书第七十四卷,第74页。
①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8页。
② 1653年5月20日成克巩接替陈名夏任吏部尚书。张其昀编:《清史》第一卷,第52页。
③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8页;张其昀编:《清史》,第3788、3897页;萧一山:《清代通史》第一卷,第382页。
①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9页。
② 同上。在这里汉军旗人是被归入满洲臣僚、而非汉人臣僚一边的。
③ 同上。
① 满洲君主皇权的这一形式,正如此后清代历朝天子所推行的,旨在“中和官僚势力,使之‘更为均衡’,从而减轻对皇帝的威胁。”哈罗德·L·卡恩:《皇帝心目中的君主制》,第7—8页。
② 《世祖实录》第七十七卷,第7页,1653年9月9日条。6月27日,顺治坚持亲自复查有关官员渎职罪的所有案件。同上书第七十六卷,第3页。
仿效明初之制
总之,任珍一案看来进一步证实了顺治的忧虑,清朝正日益陷入曾导致明朝覆亡的那种腐败与党争。1653年2月11日,皇帝认为“士气隳靡已久”,诏令臣僚对此奏呈作答。③又是魏裔介应诏 条奏,十分详尽。他首先热情地肯定了皇帝的观察力,然后警告说,由于忽略了基本道德原则对于治世的关键意义,新政权正掉以轻心地让晚明的陋习继续存在。明初君主政体成功地缔建了一个强大帝国,是因为基本的道德感,它的基础是一切文人学士共同遵奉的孝敬之德。有才能的人不是一心于科举,或者研读后人对经籍的注疏,而是靠经籍的本文进行自我修养,研究孔夫子手定之书,在明初,每个省的训导都特别承担起培养文人学士效忠竭力的使命精神,同时还指引学生务于实学。这就是为什么明初涌现了许许多多才华横溢的学者,而他们同时也是正直的臣子的缘故。①
魏裔介重六经原义轻理学新解,重基本道德准则轻玄学,重实学轻纯文学,这对有待于解决的许多社会、经济问题也许是一帖过分简单化的处方,但它肯定反映了时代的倾向。他的道德热情也是出自一种道德正直观念,这是一些年轻的汉人臣僚的特征,他们是在清朝科举及第的,因而尚未沾染明朝官场的陋习。当魏裔介这样的御史在抨击晚明弊政、力主皇帝仿效明初之制的时候,他们就自以为是地将自己同那帮明朝遗臣区分开了,而后者虽然仅仅比他们年长几岁,却显然是老一辈降臣。陈名夏之流总是动辄被指责为政治投机分子,而这类指责既不会针对宁完我或范文程这样的在满人征服天下的过程中归降、并与他们并肩战斗的“旧臣”,也不针对17世纪40、50年代的全新臣僚。
早在谭泰事件后,顺治皇帝就已经在称颂忠臣而怀疑陈名夏的品质了。他对这位大学士的品性有一种非常矛盾的心理,既怀疑他不光明正大,又欣赏他异常的博学。陈名夏对下官、甚至同僚焦躁易怒,性锐虑疏,经常咄咄逼人。②但是对于顺治来说,他又是知 识的缩影,活万宝全书。皇帝有一次对冯铨谈起:“陈名夏多读书,问古今事了了,即所未见书能举其名。”①
所以,陈名夏作为一名使人敬畏的硕学鸿儒,与年轻的皇帝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皇帝当时正力图学习汉文经籍。在这方面,顺治对他的大学士们是既支配,又依靠。与他未来的儿子康熙皇帝不同,顺治不会独自起草制敕。事实上,当他最初亲政时,他甚至并不亲自批注奏章,而是向某一大学士口叙上谕,然后由大学士令内三院臣僚书红成文。②这就给了大学士们相当大的斟酌处理的权力。据说陈名夏就有好几次改动了重要文件中的措词,或者干脆在最后书红时删掉某些他不同意的辞句。③为避免这类有意无意的差错,1653年,皇帝坚持票拟谕旨须经回奏,这就需要增置几名大学士。④1653年7月21日,令内三院各增汉大学士两员。五天之后就任命了三名新大学士:成克巩授内秘书院大学士,张瑞授内国史院大学士,刘正宗授内弘文院大学士。⑤同时,诏令将原属翰林院的一些有关教育事务划归内三院,命内三院掌直隶、江南和江北学政。⑥
由于内院的地位越来越接近于明朝的内阁,顺治也就要花越来越多的时间与大学士们一起讨论制定行政命令。这在满洲臣僚 中引起了忧虑,担心再次出现内、外廷互相阻隔的情况。①有些担心在1653年12月15日成为事实,那天顺治决定在紫禁城里拨出一个专门的房间,供大学士、学士内直草诏之用。②此后不久皇帝又命汉大学士们移家皇城东华门内,各赐宅一区,其奴婢俱于兵部注籍,发给符牌,供出入检验。③
从皇帝的观点看来,这些变化绝大部分是为了使人主于行政上效率更高,作用更大。顺治很快就抓住了专制统治的关键,所以,他在1653年至1654年间对于保证从“耳目”处得到大量可靠的情报这一点兴趣日增。1653年,为了鼓励更多的人来检举揭发,他废止了被论劾的官员按常例可反诘上奏者的旧制。上奏程序也被简化了,御史们某些冗长、费时的汇报各部政务的职责也被免除。④不过皇帝对于他的御史们是否愿意直言无隐仍然抱有怀疑。1654年3月23日,顺治告诉“言官”们说,他是多么地关心御史们能遵照他的三令五申,直言上书。如果皇帝真要建立一个“太平”之世,那么言官们就必须要让他与闻天下之邪正贪廉。但他担心言官们的纳交结党,会妨碍他们真心直言。事实上,顺治此刻似乎已经认识到理想的官僚行为(公正和非人格化的)与理想的文人行为(克 己复礼)之间的内在矛盾。他因此警告言官,说他们正在“重违朕心,纳交结党”。①
顺治一方面命令监察官们分别上奏,从而得到许多来自不同渠道的情报;另一方面,他还试图使他的行政官们在制订政策时更多地采用集议的形式。一得到奏报,皇帝就希望召众官集议,得出一致意见,从而避免个人偏见,以使政策得到有效的执行。1654年3月28日,就在他谕诫御史们毋纳交结党,以免妨碍以公论劾的五天后,顺治召集内院诸臣,向他们表示对目前廷议形式的不满,它们常常陷于不得要领的争吵。相反,顺治坚决主张一旦多数人认为某事是正确的,那么它就应当得到一致贯彻。今后如果有“一人坚执己意”,从而有妨政事,那就要被看作故意妨碍议案通过,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②
皇帝坚持一旦达成明确的合议,大学士和学士们就要互相配合,然而这一要求受到两种情况的阻挠。首先是宗派关系网的迅速扩大,它们看来就是围绕满汉意见分歧的争端而形成的。皇帝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反对公开的政治联盟,告诫臣僚不要造成满汉间的分歧。现在他将不得不着力解决个人小集团的问题,这对皇帝来说特别棘手,因为这些小集团牵连到内三院中他的宠臣,如他的侍读大臣陈名夏。第二种妨碍臣僚们齐心同议的情况与第一种密切相关。这就是,在诸大学士内部,尤其是陈名夏与内院其他一些人之间,仍然存在着敌意和怨恨。例如,宁完我就忘不了1651年指控他庇护大学士刚林篡改《实录》的谕旨,就是由陈名夏起草的。虽然济尔哈朗已经替宁完我澄清了事实,但宁完我却一直对陈名夏耿耿 于怀。其他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