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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洪业 清朝开国史-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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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因为无人过问而干涸了。②尽管明末清初的许多文人强调恢复这些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但是在一些地区让农民回到以前水稻种植的旧方式上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旦土地用于种植棉花,那么就很难再重新种上水稻。首先,这对于长江下游的老百姓来说并不能造成问题,因为,他们直接使用原棉销售的更大利润,从其他像湖南这样的省份输入大米。③而 且,地租和赋税以银两交付,增加了自耕农和农民对用于保有土地和支付地租的现金的需求。不过,在万历时期(1573—1619),原棉价格开始下跌。部分地作为它的结果,是江南农民越来越多地转向手工制品——或是通过生产组织,或是自己直接为迅速扩大的城市市场生产商品。①
到晚明末期,江南开始向北方输出棉布以换取那里的原棉。②松江这样的重要棉花中心,到处都是熙熙攘攘的来自湖广、两广和江西的长途贩运商人—他们很多雇用保镖护送,每年都要买卖价值成千上万银两的标布(最高级的棉织布)。③他们及其同行在苏州丝织市场上贩卖的这种棉布遍及中国,并创造了新的消费习惯和穿着要求,也使得棉布商人们大发横财。④
由于在16世纪和17世纪社会的中等阶层因商业和土地收益上升而壮大起来,所以增加了人们对那些最富裕者的嫉妒(因为到目前为止在这个较具流动性的社会中还没有超越出它的限度),也助长了他们用财富炫耀来把其他人从社会最高层次排挤出去的强 烈要求。①至少当时的人确实越来越感到,社会不仅应区分出穷和富。而且应当区分出特别富裕和一般富裕。②根据17世纪30年代的记载,缙绅豪右之家也分成各种等级,“大家”拥有的财富价值在1000万两白银的家产,“中家”约100万两(就像《明史》说的那样),而以万计者不可枚举。③
① 片冈芝子:《明末清初华北的农业经营》,第91页;森正夫:《明末社会关系的变动》,第140页。
② 1583年,嘉定地区大多数农民的谷税折银交纳后,棉田便不断扩大,16世纪后期蒲原(桐乡县)地区精美的丝绸纺织业的发展,也大大改变了杭州和苏州间太湖地区的乡土经济。根据石锦的看法,一种新的农民生活方式开始出现。以往,农村里的穷人(如佃农、雇农和农奴)的生活主要依靠土地的耕作和地主,特别是那些有权势的士大夫地主。穷人为地主耕作、纺织,也为地主经商。穷人既不是市场商品的提供者,也不是主要消费者。商业的作用主要是为地主的货物提供市场并满足其物质需求。然而,那种新的农民生活方式却表现为村民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参与。他们的生产活动不再受地主的垄断。他们开始极力追求利润以改善生活。他们的家庭生产品,成为市场货物不可缺少的来源。与此同时,他们家庭收入的来源,从完全依靠农业和地主转变为既依靠地主又依靠家庭副业。这种转变表明,农民对地主和农业的经济独立性逐渐出现了。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五章,第1页;又见第四章,第16页;第六章,第2—3页。晚明棉田和烟田的扩大(在1639年吸烟是被禁止的,1640年首都一个文人的家仆因为违犯禁令被处死),见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全编》,第47、66—67页。
③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初探》,第63—65页。傅衣凌发现了一些湖州地区拥有10万棵桑树的大地主的材料。这些桑田约20亩一块,其时约在万历朝。每块桑田需要三个人长年照管,每年总消费为八两银子。现存的合同中有桑叶必须出卖的规定,就是说这里的劳动力自己并不养蚕。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69—71页。16世纪晚期,在因为城市高工资以及雇佣诱惑导致的农村自由劳动力的缺乏与乡绅地主对男奴耕作和女奴纺织的日益依赖之间,显然存在着联系。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二章,第9—12页。农业中的这种变化对租佃关系的影响,见贝蒂:《中国的土地和宗族》,第14页。
④ 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地主所有制》第一部分,第5—9页;古岛和雄:《明末长江三角洲的地主经营》,第15—20页。在明代,江南因建立了良好的灌溉系统而特别著名。供他们使用的水车和渠道,需要高昂的费用来修建和维护。就像晚明时期的当地一份材料指出的那样,越是远离灌溉费用便宜的河岸,越容易发现富户的大田庄。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5页。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初期,中等富裕的地主和土地所有者好像拥有了沿大多数河流和圩地一带的土地。圩是他们做当地粮长时加以维修的。滨岛敦俊:《业食佃力考》,第118—125页;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以明前期江南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第26—27页。17世纪的人们可能过高地估计了土地占有的规模。大多数大土地所有者拥有大约2000亩可耕土地。在每个县里,拥有500亩或更多土地的人加在一起可占有25%以上的可耕地,他们占人口的很小一部分,每县大约有500户。黄仁宇:《16世纪中国明朝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58页;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3页;默克:《祝允明和苏州的文化贡献》,第24页。
① 一个最为普遍的逃避交税的办法,是使纳税田亩数与实际田亩数不相一致。一旦土地易手,大胆的买主就会改变那些需要征税的土地的亩数。如果卖主是强硬的一方,他就会把大部分税收义务转嫁到卖出的土地上去,这样没有出卖的土地就会只征很轻的赋税。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64页。
② 在交纳给帝国的谷物总数中(每年平均400万石),南直隶省占(180万石)45%。在那里,苏州所交(79万石)占总数的17%;松江(23万石)占总数的6%。因此,就谷税负担而言,苏州和松江二地几乎占整个国家用这种形式交纳的赋税的23%,或者说近1/4。这种异常沉重的负担由于使用银两折算而得以减轻了。1436年以后,谷税部分地改成了银两支付。实际上,从整个帝国来看,有14%的谷税是用银子支付的。在苏松地区,37%的赋税——比其他地区高得多的比例——是折合成银两支付的,根据谷物交换的比率计算成现钱每石0。25两纯银。因为那个时候实际的市场谷物价格要大大高于这个价格,因此苏松地区土地所有者的真正赋税负担是比较轻的。在16世纪部分地由于大量白银从日本和新西班牙输入,货币紧缩,支付谷物的比率直线上升,这样实际上要花整整一两白银才能支付一石谷物的税钱。黄仁宇:《明朝的大运河》,第72—78页。
① 谷口菊雄:《明末农民起义》,第60页。供职和退休的官员被免除徭役,就像那些买到或获得国子监生身份者那样。一般说来,免丁役和免地税不可以互换。但实际上常常有人这样做。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第123页。
② 梁方仲:《明代“十段锦”赋税制度》,第272页;又见滨岛敦俊:《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74—77页;《关于江南圩田的若干考察》,第118—119页。
③ 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6页;许大龄:《试论明后期的东林党人》,第3—4页;顾琳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日本对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学术研究》,第404页。在太湖地区,那些土地被乡绅兼并了的土地所有者们,往往迁往江南那些当时迅速兴起的新城市中心。有许多关于这些家庭迁往城市、参与商业活动的事例。如果他们的商业活动成功了,他们就会在故里购买产业,极力恢复他们的农村根基。关于这种迁徙和投资形式的事例,见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三章;关于松江地区乡绅土地兼并的事例,见郑昌淦:《明末至清代前期的封建租佃关系》,第165页。乡绅家族利用其地位侵占土地的方式,见佐伯有一:《明末的董氏之变——兼论“奴变”性质》,第39—40页。有一些理由使我们相信:16世纪末南京附近地区住在外面的地主的急剧增多,是因为一条鞭法改革的实行,它把徭役折银支付,附加在现有土地税上面。这可能会减轻当地土地所有者的负担,并且刺激他们对土地的需求。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2—13页;约瑟夫·P·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的奴隶》,第77—78页。
① 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以明前期江南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第25—32、38—40、56页。“乡绅”一词最早出现在1588年的《明实录》中。它指那些在职的和已经退休的官吏。那些获得了科举功名但还没有做官的人,一般叫做“士人”或“士子”。森正夫:《明代的乡绅》,第35、47页;重田德:《乡绅的历史性格——乡绅观念的系谱》,第85页;酒井忠夫:《儒教和大众教育书籍》,第351页;滨岛敦俊:《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76—77页。这样在16世纪的后半期,我们看到那些老的当地地主被新的“乡绅”所取代,这些乡绅是可以利用他们“缙绅”和“衣冠”的地位贱买土地、逃避赋税、役使地位较低者的“宦室”。森正夫:《明末社会关系的秩序变动》,第156—157页。
② 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农民经济和乡村社会》第一章;森正夫:《明代的乡绅》,第45—47页。
③ 最有名的“优秀”粮长可能是大画家沈周(1427—1509),森正夫:《明代的乡绅》,第42—45页;默克:《祝允明和苏州的文化贡献》,第8—9页;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与民众》,第5页。当然,粮长也可能具有很大的剥削性。关于剥削的普遍性及其与中国经济不发达的关系的深入讨论,见李约瑟和黄仁宇:《中国社会的性质》,第14页。
④ 这以后,粮长、塘长和里长的负担开始多于特权,导致主要打击了中等和一般小地主的“役困”问题。滨岛敦俊:《明代江南的乡村社会》,第9—10页。
⑤ 森正夫:《明代的乡绅》,第46页,及其《明末社会关系秩序的变动》,第155页;埃尔文:《论明清时期水的控制和管理》,第95—97页。
① 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与民众》,第26页;森正夫:《明代的乡绅》,第35—37、48页;又可见默克《祝允明和苏州的文化贡献》各章;滨岛敦俊:《业食佃力考》,第143页。他嘲笑宫崎市定所描述的、作为保护者的乡绅阶层一员的一位和善的乡居退隐者的形象。
② 常熟谭家就是这种多种经营的好例子。谭家兄弟16世纪末在太湖岸边起家之后,决定不做渔民了。他们围造圩地,并用其收入雇用当地的其他渔民,把雨水最多的沼泽改成渔塘,在渔塘上架起了浮桥,盖起了可以容纳上百名劳力的工舍;这些劳动力先后把大部分土地变成了果园。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7页。
③ 居密:《主人与奴仆》,第57页;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与民众》,第16页;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30—31页;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制》第一部分,第5—9页;古岛和雄:《明末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地主经营》,第15—20页。
④ 在官僚集团中常常流行的一种看法是“业食佃力”的观点。L。S。杨:《中华帝国集体劳作的经济观》,第75页。“业食佃力”一词始于宋代,不过,在晚明,它的使用与因为里甲制度破坏和地主外住风的兴起导致的灌溉系统危机直接相关。由于当地的土地所有者不再承担维修沟渠和水利设施的责任,由于新的科举乡绅利用免役权逃避灌溉责任,因此地方官开始认为政府应该加以干涉,以免这种在长江三角洲下游精心建造的河渠和圩堤系统无人照管。政府的干预看来是必需的,因为正如一些日本历史学家所言,农民中没有什么社会共同体组织主动承担照管水利设施的责任。1566年工部下令实行照田派役。这个制度的弊端是免除了乡绅的徭役。因此为了公平地摊派力役负担,17世纪初官吏们建议乡绅地主把他们的力役用米或银(业食)的形式付给佃农,佃农则提供力役(佃力)修复沟渠。这个制度在一些县里实行过,乡绅们答应予以合作。在1660年,耿桔在常熟主持这项改革时,乡绅却利用他们在京城的关系,毁掉了这位亲近东林党的官员的前程。1611年,大学士徐民式下令在浙江实行“照田派役”,但也失败了。滨岛敦俊:《业食佃力考》,第119、128—129、133、142—143页;《明代江南的乡村社会》,第7—9页;《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80—91页。
① 清代的官吏对“长随”这种官员个人奴仆习以为常。“长随”暂时依附于长官,是自己主动投靠主人的,希望以此与衙门胥吏相勾结从普通百姓那儿敲诈钱财。托伯特:《清朝的内务府》,第57页。
②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第33页。
③ 关于一些地主在田庄中安装织机的事例,见黄之隽:《江南通志》第一四三卷,第16页;第一四七卷,第38页。
④ 关于妇女手工业对农民家庭的经济重要性的一些较晚的例证,见马乔里·托帕里:《广东农村的抗婚斗争》,第70—73页。关于晚明时期女性文人的社会文化影响,见汉德林:《吕坤的新读者》。灌溉危机同样促进了可以换钱的作物的种植。在16世纪40年代因为水渠系统开始受到破坏,江南东部丘陵县的农民便转去种植棉花,它不像水稻那样需要大量的灌溉用水。因此,随着棉纺织业的迅速发展,灌溉系统几乎都被破坏了,因为农民不愿意用手工制作的时间去疏通河道和修复沟渠。这样,这个地区的生态环境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中发生了明显变化。滨岛敦俊:《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78、88—89页。
⑤ 从粮食生产转到为丝织市场进行生产的刺激是很强的。在17世纪初嘉兴,五亩稻田的收获卖出后只能得到11。25两白银的收入。而同样数量的桑田可以获52两白银,增加了四倍多。居密:《主人和奴仆》,第8页。烟草更为赚钱,亩烟草收入相当十亩稻田收入,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66—67页。稻田的收获卖出后只能得到11。25两白银的收入。而同样数量的桑田可以获52两白银,增加了四倍多。居密:《主人和奴仆》,第8页。烟草更为赚钱,亩烟草收入相当十亩稻田收入,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66—67页。
①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第34—38页。不过价格上升的并不快。16世纪50年代福建的永安县,生产一石地租的土地可以卖到4两白银,1782年,同样的土地可以卖到11两,但是直到1864年它的价格也没有超出这个水平。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20—24页。
② 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47页;滨岛敦俊:《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77—78页。相对小一些的灌溉系统而言,交通系统很少遭到破坏,因为运河渠道连结着大多数城镇。今天,南京和上海之间,仍可以看到593条河道。黄仁宇:《大运河》,第4页。
③ 关于晚明到18世纪这段时期江南对湖广地区稻米输入的日益依赖,见全汉升和克劳斯:《清代中期的粮食市场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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