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业 清朝开国史-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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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奴为某家族干活)加以区别。参看邓尔麟:《达官贵人》,第246—247页。实际情况中,“投靠”往往同时包括了这两种行为。大多数被雇用的劳动力被认为是奴仆,他们受雇的条件包括一种债务奴役,有时叫做“佃雇”或“佃佣”。因为这家的主人可以抵押他的劳动力或其家庭的一个成员以换取谷物和银钱。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83页。
③ 对这种劳动者的工资的一些观念可以从1606年在江南使用的小学算术书中找到。在这个小学读本中有一个问题是:“今有四人,来做工八日,工价九钱银。二十四人作半月,试问工钱该几分?答曰:一十两一钱二分五厘。”(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初探》,第68页。)那么一个劳动力一天的报酬就是2分8厘,见刘永成:《论清代前期农业雇佣劳动的性质》,第92页。
① 居密:《主人与奴仆》,第5—7页;又见《吴江县志》,引自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初探》,第68页。
② 居密:《主人与奴仆》,第5—7页;片冈芝子:《明末清初华北的农业经营》,第82页。换句话说,在明清时期,在法律条文中雇工是从奴仆形式的“短期化”而来的。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79页。
③ 麦克德谟特认为:“明代的奴仆最好看成一种人的法律地位,他们有穷人也有富人,对于其主家承担特殊的或一般的契约性义务。男人和女人或是通过买卖、收养、雇用和强制,或是通过结婚和投靠,而沦为奴仆。其义务、为奴时间和报酬,都不大相同。这些奴仆中有一种一般被称作‘佃仆’的田间奴仆,几乎占城乡人口的1/5;他们的奴役地位常常是限于地主的特殊义务,即使有被强制的情况,他们也很少被束缚于土地上,或很少完全附属于主人。”同上;又见沃特森:《传统中国的世佃制和地主制度的个案研究》,第237—239页。
④ 美杰尔:《清末的奴隶制》,第330页。这种协议的一个例证,见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55页。
⑤ 在17世纪初期,主人常常随心所欲的奸淫奴仆家庭的女性成员。有时他们非法地杀害或烧死奴仆。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二章,第14页。
① 宣德时期(1426—1435)农奴的出现伴随着流民数量的增多。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25页。
② 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第86页。
③ 西村数余区别出至少五种不同的奴仆或奴隶:家奴、逃避国家徭役的人、田间劳动者、田庄工头,还有那些投靠富人以事敲诈他人者。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28—29页;又见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88页。
④ 泽恩道弗尔《徽州的奴隶状况》随处可见。明代徽州佃奴往往是宋代佃奴的直系后代。泽恩道弗尔:《“新安名族志”和公元800—1600年中国绅士社会的发展》,第208—212页。
⑤ 在徽州许多从事耕作的奴仆被派去开垦不易耕作的山地,搬石造田,大多数农民不愿意承担这样繁重的劳作。在营造梯田的过程中,奴仆们也砍伐树木,为他们的主人种植茶叶。这就生产了市场商品,促进了安徽商业的发展。叶显恩:《试论徽州商人资本的形成与发展》,第5—9页。
① 章有义:《从吴葆和堂庄仆条规看清代徽州庄仆制度》,第45页;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1—19页。
② 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91—692页。奴仆也为他们的主人经营商业。实际上,一些乡绅家庭往往以选择有经商经验者做代理人的方式投资于商业。这个代理人——他往往自己也拥有财富——作为回报同意“投靠”。虽然这个代理人自愿成为奴仆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抵押或是间接的保证,但是这种委任也给了代理人以逃避徭役的机会和有势力的主家的保护。从长远观点来看,这种情况可能会妨碍精明的事业家的出现,因为它鼓励了投资者坐吃利润的想法,而且也把管理权交给了相对乡绅的崇高社会地位而言还处于奴隶状态的中间人。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二章,第22—24页。
③ 佐伯有一:《明末的董氏之变——关于“奴变”的性质问题》,第48页;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76—677页。
④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51—269页;佐伯有一:《明末的董氏之变——关于“奴变”的性质问题》,第50页;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与民众》,第19—20页。有人认为,“纪纲仆”奴仆头目由于他们的实际权力和低下的社会地位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他们的心理负担。他们通过剥削他人和背叛主人来表达这种愤怒。居密:《主人与奴仆》,第57页;《16—18世纪地主与农民的关系》,第17页。也有人认为,奴仆代理人是一些比自由人更粗暴的管家和更凶残的监工。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二章,第32页。
阶级矛盾
有钱有势的家奴,是大多数田庄依附人中的例外。无论如何,他们的个人权势,或是假其主人名义的敲诈行为,只是对他们奴役地位的可怜补偿。而且,如果17世纪的材料是可信的话,那么江南乡村人口的20%—30%,已经通过“卖身”或“投靠”的方式,而依附了富户人家。①其他许多农民成了富人的佃户,而且根据同样的当时材料,在满人征服时期,社会上下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潜在阶级冲突。城中大户和乡村佃农相视若仇敌。②至少在万历时期这种敌对关系一直在发展,那个时代的许多作者常常把16世纪初平静的时期与17世纪强弱两分和百姓相互争产骗财时候的经济斗争进行比较。③中介性市场城镇的扩大给乡村穷人提供了更为自由 的城市环境,在那里他们成了“市井之徒”——用士大夫的语言来说。城镇中的享乐消遣,也引起了对中上层富裕阶级的嫉恨。①因此,特别是在中国的中部和南部,晚明时期出现了大量的事例,说那些佃户们聚集在集市上,纪念15世纪福建人的起义及其领袖邓茂七,并且继承了他的旗号——铲平王。②
皆僭号铲平王,谓铲王仆贵贱贫富而平之也。诸佃各袭主人衣冠,入高门,分据其宅,发仓廪散之,缚其主于柱,加鞭笞焉。每群饮则命主跪而酌酒,抽其颊数之曰:“均人也,奈何以奴呼我!今而后得反之也”。③
在其他一些平均主义色彩不太强烈的事例中,则是市民们聚众抗议稻米的囤积、谷物的倒卖以及大秤小斗一类欺诈手段。①1624年在广东,市民殴打了那些囤积者,并且抢走了他们的谷物。1640年在吴江,紧跟着谷价上涨之后,一个姓朱的和尚发起了一个叫做“打米”的运动,几乎波及到这个县的所有村庄。上百人聚集起来挨门挨户地向富贵人家索要粮食。达到了要求,便放过这家人,若被拒绝了,他们就会捣毁富人的田庄,分掉他们的粮食。②在饥荒年景,当佃户们抗议交纳贡物(新婚礼品、新年肉货、冬日祭物等等)并且认为地租太高时,这种骚乱也会出现。③在吴江地区,1638年蝗灾过后的那个冬天里,太湖沿岸30多个乡村达成协议,参加者先签名和祭祖,然后画押宣誓,当那些代理人替住在外地的地主来此收租时,这些佃户皆不交纳。④
在许多类似事例中,抗议运动组织得很好。在中国南方出现的这种“义约”叫做“纲”,这是一个常常用来称呼手工艺人行会的字眼。由于遭到皇帝特令禁止,许多这些组织就像19世纪广东的秘密社团一样,变成了半军事化的秘密组织,人们把它叫做“都”,有大小头目来领导。在中国北方,同类的原始武装有时叫做“会”,它可能模仿了富商的“会馆”(用于同乡人落脚的地方)。⑤尽管这些团体常常容易与土匪团伙混淆,但是他们中的很多组织显然是由一些“贤士”领导的,他们代表着连许多上层人士也会认为正当的 要求。比如,在晚明的一次骚乱中,佃户们闯进当地地主的房院,要求在饥荒时开仓赈济、散发其一部分财物,把庞大的田庄割成小块降低地租、免除佃户过重的劳役,而且佃农们要有一小块自己的土地去耕作。①在另一次事件中,江西瑞金的暴动者要求永久的租佃权,“其所耕之田,田主有易姓,而佃夫无易人,永为世业”。②
在17世纪20年代,下层社会和“义绅”经常地联合起来,共同抵制中央政府以保卫城市特权。1626年的苏州暴动便是这种社会统一战线的最有名的事件。③在17世纪30到40年代由于社会上下层之间冲突更加尖锐化,所以绅士更加迫切地需要加强上下层之间的这种联盟。江南结为一体的乡绅家族,敏锐地觉察到维持亲族关系这种基本社会联系稳定的必要性④,而且还要通过公共救济、自卫组织和其他乡绅领导的为社会从属者提供福利的各种团体,把乡村和城区组织起来,缩短社会上下层之间的距离。⑤在江南的省地方志中,有很多这种温情脉脉而又有约束力的家长式统治的事例。⑥比如上海的张淇效仿范文正规划义庄,置义田千亩以 赡族人。①来自华亭的大城市绅士卫濂为“宗族及乡之贫者”建造了一座义庄。②青阳地区一个官吏的儿子王之璘在1627年为他的家族建立了义田,后来又建立了义学和义仓,“粜谷助赈。③人们可以举出上百个乡绅赞助慈善团体建筑桥梁、修建庙宇,在横跨江南的众多水道上设立摆渡服务的事例。④所有这些不断出现的努力,其目的是缩短贫富之间差距,以使一地的人们彼此紧密地联系起来。在这种社会各个阶层共同协作的精神下,乡兵也被组织起来,以共同保卫家园。比如前面刚刚提到的王之璘,后来组织了一支由他自己家庭出钱资助的民兵,“募壮勇婴城固守,邑赖以全”。⑤
当然,乡绅们对各阶层协作的积极努力也表明它的局限。⑥因为反对残酷的经济剥削,因此一部分可能受了王阳明思想(特别是其泰州学派)影响的城市士大夫,一直拥护平民百姓的主张,并且 抨击富人剥削穷人。①1636年李进对江南乡绅的抨击和向长江下游富裕地主征税的呼吁,可能就是受到了这种理想精神的影响。②但是那些乡绅的家长式统治的拥护者们,也有他们自己的理论根据。在随后举行的朝廷辩论中,李进的主要对手是内阁大学士钱士升,他是嘉善(浙江)乡绅领袖;家道富裕的钱士升认为乡绅是百姓生活的来源,也是防范起义的第一道防线。钱士升与官僚袁黄结为姻亲。袁黄曾致力道家功过的复兴,并鼓吹三教(道、佛、儒)融合是向社会下层灌输儒教的途径。③袁黄和钱士升都极力强调通过教导奴仆佃户尊敬主人,明辨“事非”,从而严密地控制他们的重要性。由此可知,到了17世纪30年代晚期,中国乡绅阶级的一部分人鼓吹更为僵硬保守的儒家家长统治理论,以对抗儒家的民本主义。④
像钱士升这样住在县城的嘉善乡绅上层人士,能够与下层乡绅和那些留在乡下为他们收租的村长们组成稳定的联盟。⑤但是在江南的其他地区,乡绅们的促进有组织的各阶层合作和家长式统治秩序的努力,在农村并不是十分有效的。当时中国的经济危机 的恶性影响破坏了他们的企图。对外贸易的下降意味着白银输入的减少,紧接着就是相对于铜币而言的可怕的白银通货紧缩。在江南,1638—1640年之间的铜币贬值44%,在1640—1646年之间又贬值6%。①同时,纺织品的需求量在江南急剧下降,因为那个地区与内地的大量贸易关系被切断了,而且与日本、马尼拉、马六甲的贸易实际上处于停顿状态。在1642年到1644年的松江地区,棉花的平均价格只相当于它正常价格的1/8。②因为松江地区一半的贸易收入来自纺织业。因此那里的一般人已买不起当时以每担二两银子出售的稻米了。③但江南东部的稻米生产早已不能自给自足,因此这里的老百姓完全依赖于稻米的输入。如万历时期的一份地方志所言:
县不产米,仰食四方,夏麦方熟,秋禾既登,商人载米而来者,舳舻相衔也。中人之家,朝炊夕爨,负米而入者,项背相望也。倘令金鼓一震,矢石交加,城门十日不启,饥人号呼,得不自乱乎?④
由于苏州陷入了当时的经济危机,许多私人房屋或是空了出来,或是被卖掉;上海地区——它常常被称为小苏州——也出现了可怕 的饥荒景象。①1641年一个上海的学者写道,这个地区的百姓易子而食,或是挖尸蒸吃。自从棉布商人绝迹以后,松江的百姓只能坐以待毙。②
①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70—275页;又可参见麦克德谟特:《明末太湖流域》,第690—691页。奴仆制实际上是重叠累积的。有大量事例说明,许多仍然依附于最初的主家的农奴,自己随后也占有了农奴。法律规定,奴仆不允许获得或购买乡绅的身份,但是据知太湖地区的奴仆代理人往往以这种方式获得乡绅身份。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一章中随处可见。
② 宁化地方志。引自埃尔文:《古代中国的模式》,第250页。
③ 《古代中国的模式》,第244页。根据正德年间(1506—1512)文人们的记载,松江地区的一般情况是大户人家以家长式资格通过契约把土地租给佃户。人们把这理解为相互的扶持。就理想的情况来看,在歉收的年景地主应该救济他们的佃户。这些地主常常住在乡下,亲自征收地租,享受佃户的酒食款待,同时也回赠礼物。到了16世纪后半期许多人记载说,这种传统的合作性保护——依附关系出现了衰退。这些材料记叙了外在地主和佃户之间在日益地互相猜忌和敌对,佃户们合伙拒缴地租。居密:《主人和奴仆》,第12—15页;皮埃尔…艾蒂安·威尔:《中国水利》,第272页;佐伯有一:《明末的董氏之变——关于“奴变”的性质问题》,第28页。比如,一份1583年的材料表明,直到弘治和正德年间(1488—1521),乡绅们还是非常俭仆的,老百姓也较为富裕,而在嘉靖和隆庆(1522—1572)以后,乡绅们越来越富,而老百姓却日益穷困。1599年一份来自山西北部的大同的报告表明,在晚期的上等阶层日益奸诈蛮横,衙门里的胥吏全都在为所欲为,敲诈勒索百姓;父母与儿女之间也越来越缺少孝顺和尊敬。1609年山西太原地区的地方志说,自嘉靖和隆庆(1522—1572)以来,平民百姓变得不安分守己了,不再尊重老人;而且崇尚“左道”的人们大大地增多了。17世纪初期福建的地方志记载说,地主在遥远的地方坐吃地租,关系更为疏远,因此佃户们越来越容易拒交地租了。1619年沾化(在天津南169公里)地方志说,自从16世纪70年代以后,那个地区世风日下,权贵人家欺压贫弱,土地集中现象极为普遍。根据渭水南岸、西安东面的渭南地区的地方志记载,从16世纪六七十年代起,那里也是世风日下。森正夫:《明末社会关系秩序的变动》,第143—150页。
①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127页;黄之隽:《江南通志》第一四三卷,第16页,第一四七卷,第38页。许多材料说,“无赖”们聚集在城镇集市上,晚上又常常和大姓的世仆及衙门胥吏聚众赌博。在17世纪初,在集市进行赌博的情况明显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