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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一万封信-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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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八剂药的诊疗费大概为六千元以上,问某医生,收费为何会这么昂贵?    
    他说:因为,我们有采用到一些珍贵的药材,如上等人参和高丽参等,这个价钱其实是很值得的,比较起进医院接受治疗,可谓是便宜了许多。    
    以上来信的介绍你们会相信吗?从艾滋病特点上来看,它病程长,病情时轻时重。感染上艾滋病病毒,一般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急性期,又称为“窗口期”,其症状在2~3周时间里自然消失。接着进入第二阶段,此期被称为“无症状期”,这个时期最长,占整个病程的80%左右,此期的病人称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表面上看来还很健康,和正常人没有区别,只是体内的免疫系统与艾滋病病毒正在作斗争。当感染者体内的免疫细胞已无法与艾滋病病毒抗衡时,就进入了感染的最后阶段,称为“症状期”此时病人称为“艾滋病病人”多数人在半年至一年半内死亡。    
    另外传入人体内艾滋病病毒的多少、个人健康之差异,生活营养条件的好坏,是否对症医治等,决定了病人存活时间的长短。据文献报道,艾滋病病人从感染到死亡,一般2~20年不等。    
    任何对症治疗的药物都可使艾滋病病人的情况得到一时的改善;但并不等于艾滋病病人已经痊愈。    
    


第四章 艾滋病的相关论谈12 奇特的官司

    作者遭遇的这场奇特的官司,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在其传单中所引事例均系泛指,并未直接指明原告李德敏之名,原告是对号入座,被告在主观上无侵权故意或过失,传单中也未有贬损原告名誉的内容,其行为不具备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事实,原告所诉侵权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德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负担。    
    坚持到底    
    高奶奶:    
    您好!……    
    电视播出您和其他艾滋病病人的照片以及您被推上被告席的事情,至于那些让您和他合作的骗人的东西,就甭回信了太费纸张,现在社会怎么还有这么没人味的人,哎!    
    祝身体健康、坚持到底。    
    此致    
    敬礼    
    一个中学生    
    2003年10月19日    
    赞叹您的勇气    
    奶奶:    
    您好!    
    ……我很佩服您,因为您不为名,不为利,花了那么多钱的经历去做这项工作。我想如果让我一时兴起地去做,我也许还行,但要像您这样坚持不懈,我是不行的,正因为我做不到,我很佩服您。    
    ……我(在电视上)看到您还和许多艾滋病病人接触过甚至是会有许多病人都会到您的家中。我想我是不行的,虽然我知道握手、拥抱等行为是不传染的,但要让我像您那样,我还真的是没有那样的勇气呢。    
    我还看到您正在和一个人打官司,说您影射的那些贪污艾滋病病人财力的人就是他。我看了以后很气愤,因为他还有脸去告您?我想无论他是出于新闻炒作还是什么样的目的,都是恬不知耻的具体表现。您不必和他一般见识,虽然我在电视上没有看到官司的输赢,但我却知道他输定了,因为公理在您的手里吗(嘛)。    
    虽(说)真话,我以前对河南人印象不怎么好,因为有句话:“千万不要相信河南人。”不过这次我对河南人的印象改观了不少,因为您就是一个很好的河南人嘛!    
    ……    
    一个大学生    
    2003年11月12日    
    这场奇特的官司,主要是原告对号入座。请看诸位律师的评说。    
    李洪涛律师说:    
    公民拥有批评权。艾滋病是一个世界性的医学难题,从艾滋病的发现至今20多年,世界上还没有研制出治愈艾滋病的有效药物。然而,在一些地摊小报的广告中,人们不时可以看到自吹能够治愈艾滋病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高耀洁近几年收到的8000多封信中,有十分之一是打着能够治愈艾滋病的旗号的人给她写的。作为一名老医务工作者,高耀洁根据来信判定:“艾滋病病人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这些骗子利用病人求助无门的心理,大吹特吹能够治愈艾滋病。艾滋病病人已经够可怜了,这些骗子还要骗艾滋病病人的钱!”正是基于这样的同情,高耀洁在自己编印的《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小册子中写了一篇《你诈骗艾滋病病人的钱财不感到羞愧吗?》的文章,在该文中,高耀洁没有点名地批评了一些非医务工作者自制“神药”治愈艾滋病的情况。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高耀洁是一名医学教授,又是一名艾滋病防治宣传的知名人士,揭露伪科学、维护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她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她批评一些江湖游医骗人钱财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亢卫国律师说:    
    本案中,原告李德敏是对号入座,自认为被告高耀洁的宣传材料中有对其嘲讽挖苦攻击性言辞,侵害其名誉权。    
    所谓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侵害名誉权案件,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来认定。”    
    首先,高耀洁的行为没有违法性。高耀洁是一名77岁高龄的退休教授,多年来,她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江湖游医,提醒人们提高警惕,以免花冤枉钱,贻误病情。她的这种行为不但法律不禁止,而且应该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    
    其次,从高耀洁的主观上来看,没有过错或过失。在其编印的小册子中,没有对李德敏名誉侵权的内容。高耀洁撰写的文章中,揭露了社会上存在的诈骗钱财的现象,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过失,也没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况且高耀洁在这篇文章中,没有指名道姓直指某人,只是泛指社会上的一些江湖骗子。虽然该文章中有某省的一对夫妇字样,但如此大的地域人们怎么也不可能会与本案中的李德敏联系起来,认为指的就是李德敏本人。    
    再次,原告李德敏是否有被损害事实,其被损害事实与高耀洁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法律规定,李德敏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高耀洁的文章名誉权受到侵害,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其受到损害的事实。但在本案中,李德敏并没有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再一次证明高耀洁并没有侵害其名誉权这一事实。    
    以上两位律师的发言,摘自2003年11月4日《大河报》。    
    我的代理律师杨绍刚先生更是讲的很清楚:    
    名誉侵权的主要特征是捏造事实,现在被告所宣传的是要防止对艾滋病病人的欺骗,谴责“江湖骗子”利用艾滋病患者迫切需要治愈疾病的心理而“胡编乱吹”的欺骗行为。被告是以科学的态度宣传艾滋病的预防。被告讲的是真话,是科学真理,科学真理来不得半点虚假。原告感到名誉受到损害,但绝不是因为被告宣扬了科学真理而造成原告的名誉损害的事实,相互之间无因果关系。假如原告确实感到在文楼村名誉受到了损害,这并非是被告讲真话所造成。正如刚才法庭调查时证人证实是艾滋病患者吃了原告发明的所谓治疗艾滋病100%有效的“药酒”而造成死亡的案例。假如说你的名誉受到影响,正是由于你发明的所谓“药酒”造成患者死亡而使你的名誉受到影响,并非由于被告讲真话所致。由于你的“胡编乱吹”从而促使你的社会地位降低,并非由于被告以科学态度所写的“宣传资料”所造成的。你的“果”和被告的“因”无任何关联。    
    对于这场奇特的官司,我并不十分在意原告对我的“侵犯名誉权”控告,令我气愤的是一些人打着民间郎中的旗号,诈骗可怜的艾滋病病人的钱财。我只希望那些骗子在艾滋病病人身上住手。这些艾滋病病人太可怜了。天冷了,这些没爹没娘的孩子要吃饭,要穿衣服。你们为了自己的名和利,太没有人味了。我希望这些人,不要弄药来骗老百姓,老百姓太可怜了。他有什么资格制药叫病人吃呢?他没有资格。    
    真是“树大招风”。有一个骗子说他是某中医院的,起初他要为艾滋孤儿捐款。等我回信讲述孤儿情况时。不到一个月,这个骗子就原形毕露,说自己有自配药,能100%治好艾滋病。还有一个70多岁的老头,说他是专治艾滋病,把“鸡血”注入人的身体内效果很好。一个修理工人竟称自己是祖传治疗艾滋病的专家。    
    作者认为这些骗子没有人味,他们是坑公家、害民家、肥自家。我和骗子进行较量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现在我实在太疲惫了。我不想再让媒体报道我,引来更多的骗子利用我的声望来骗艾滋病病人。    
    这场奇特官司过后,我会继续排除各种压力和干扰,一如既往地进行“防艾”工作,善待艾滋病病人,救助艾滋孤儿。    
    


第五章 性乱与性病受骗者的情况纪实1 嫖娼引起的灾难

    本章系性乱与性病受骗者的情况纪实,单一反映此类问题的信件共有2045封,本章选入9封,受骗者达100多人次。其中有位受骗的军人,他无病被骗子治成病,无痛苦治得痛苦不堪,他三次给我来信诉苦,他告诉我准备拿枪把骗子打死。我赶快回信让他拿起“法律武器”,来教训骗子,写揭发批判文章来消灭骗子,为民众除害!骗子!骗子!可恶之极的骗人事件真不少,那些受害女性们,只会哭天嚎地,甚至企图自杀。    
    另一种情况是性道德败坏,把性乱、嫖娼等不法行为看成时髦、享受,或轻信避孕套的效能,而染了性病,又怕丢面子胡乱求医,多会遇上医骗子用刀宰,管他是否会治好病,花个万儿八千已是屡见不鲜的事例。    
    那些假医、假药;在治疗性病领域中,大行其道,许多不是医生的人,也乘机混入医疗队伍,租赁医院科室,打着医院的招牌行医,虚假广告满天飞,对病人呢?来一个宰一个,毫不手软,更不姑息,这是来信者的倾诉。因此,他们疾呼控制性病谁来管,请铲除社会毒瘤——医骗子。下面是受骗者写下的打油诗。    
    医道行骗    
    诈骗病人真可恨,    
    为了掠钱决死拼。    
    背后多少血腥泪,    
    无辜病人成冤魂。    
    坑骗腐败连一体,    
    善良群众成难民。    
    道德沦丧是凶兆,    
    扰乱社会是根本。    
    1嫖娼引起的灾难    
    不少人认为用保险套能防止传染性病。其实不然,保险套的名字欠科学,它不是100%能保证阻断性病病原体的传播。“三陪女”过于相信保险套的功能而成了性病的传播源!    
    1991年作者曾对三个监狱内在押的1185人“性犯罪”的女犯进行性病调查。结果92。7%的女犯感染有不同的性病。追问她们在性交易中用保险套的情况,结果(自述)为51。4%的人坚持使用保险套,由此可见保险套会失职的。“三陪女”是传播性病(淋病、梅毒、尖锐湿疣、非淋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等)最多的一条途径。任何人都不应该抱着侥幸的想法、做法,还是洁身自爱的好。    
    风流过后话忧愁    
    一个汕头的打工者称:    
    1998年3月份的一天,几个朋友请我出去喝酒,因我酒量不多,很快就醉了,在迷糊中他们带我去过了一夜风流之事,当时我虽然戴着“保险套”,但事后,我后悔不已。可灾难就向我来临,在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家里打来电话,祖母去世,我就回家待了一个多星期。    
    返回汕头的四五天后,我发现龟头红得不正常,小便(后)也有些余尿往外滴。过了几天,龟头开始有时像蚂蚁咬般痒一两下,又过了几天龟头的表面起有红点,红点一天比一天多,开始发炎,主要表现在龟头和冠状沟。因我的包皮较长,当时我心里急得慌,去了一家私人诊所看,人家(医生)说是“支原体”和“衣原体”感染的尿道炎,给我打了几针消炎药,又给了些药片,吃了一段时间,炎症是好了,龟头却还是红的,我就没再吃药。    
    过了5个多月,又一次在原来的地方发炎。在我出来(回汕头)的三个月后,我妻子告诉我说,她觉得阴道和外阴有点不舒服,接着外阴有灼热的痛,小腹胀痛。我急得不知所措,又不敢给她说实情,最后我不得不告诉了她,她也很谅解我,在这种情况下,我更是无比的痛苦。    
    但这两年多来大小医院我们都去看过,病还是没看好。最初有说是支原体和衣原体感染的尿道炎,打过针,吃过药,不见效果。最近我到某某大学第一医院皮肤科看过,他给我化验说是“疱疹(病毒)”。到了现在,我已是“山穷水尽”。    
    保险套为什么不保性病之险,不少嫖客使用保险套之后,又感染了性病,他们在埋怨,埋怨保险套失职,他们说:保险套不是叫保险套吗?为什么我用着不保险呢?    
    从医学观点来看,临床常见的性病有淋病、梅毒、非淋病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等等。作者迄今未见,保险套有特效防止任何一种性病的报道,特别是它对人类乳头状瘤病毒(HPV)。因为疣疹、疱疹是由终生潜伏在人体内滤过性病毒引起的,亦可在非性行为交往中传播。在性活动中,病毒也可能通过性器官接触,如阴囊接触女方会阴、肛门一带的破损处而感染,肛交,口交以及其他部位的皮肤、黏膜接触也会传染,即便使用保险套,它也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病损的部位,因此,其他部位的溃疡也会造成传播,何况还有肉眼看不到的水疱等病灶,也可能把病毒传给性伴侣。当然其他非疱疹性病变也会通过这种方式传播。    
    而保险套自身还有一定缺陷,保险套虽然被人们称为“保险套”,可是并非百分之百保险。有人研究过,戴保险套每27次性生活中就有一次破裂,连同滑落算在一起,失败率高达15%。有些保险套上涂有滑润剂——凡士林,脆性大大增加,强度下降,更易破裂。    
    有文献报道,历史证明保险套不能完全胜任预防性病感染的使命,保险套文化的到来,无法减少性病的流行,因靠保险套保险而丧失了警惕性,反而使其恶化。    
    根据2001年7月20日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HHS)发布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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