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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第五卷)-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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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 第二部分致福尔邦伯爵夫人的信(1)

    耶稣会传教士B神父致福尔邦(Forben)伯爵夫人的信    
    (1765年9月9日于北京)夫人:    
    您在两年前要求我把对某些习俗的具体观察结果寄送给您,关于这些习俗,您过去只看到过简单的叙述。我还不知道您对我撰写有幸给您寄上的文章时采用的方式是否已经满意,但至少让我感到宽慰的是,我已经履行了一项就我而言极为宝贵的义务,并以此证明了我对您的最完全的忠诚。正是本着这种情感,夫人,我将在这封信中就您提的最后一个问题进行答复。    
    您问我在中国人当中的结婚仪式是怎么样的。但在进入这方面的问题之前,我应当首先提请您注意,结婚者的父母亲,或者在其父母亲均不在的情况下,他们的祖父母,乃至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在他们的子女的婚姻问题上具有一种完全为所欲为的权力。我是从男方血缘最近的亲属那里听说这一点的,因为女方的亲属只有在男方的亲属不在的情况下才有这方面的权力。他们的儿子只有在下面这两种情况下才可能摆脱男方长辈在这方面权力的影响:其一是如果他们与一位外国女子,例如与一位穆斯林女子或一位犹太女子结婚,因为外国人的生活方式与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大不相同,外国的法律规定,缔结这种婚姻关系的人享有完全的自由;其二是如果一个出门在外的年轻男子在一个边远的省份里,并于不知道其父母可能在他不在时已经给他定婚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那么,他的婚姻是有效的,他没有必要与其父亲最初的打算相一致。但是,假如他与女方还只是处于订婚的阶段,那么,他得在接受打八十大板的惩罚的情况下,解除原有婚约,并接受其父母给他定下的妻子。    
    其次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一点上中国人的婚姻与我们大相径庭,即女方不仅不用携陪嫁财产,而且男方还必须得花钱购买女方,并给女方的父母一笔双方彼此觉得合适的钱款。后者是人们在签订婚约后支付的一部分定金,而另一部分定金将在举行婚礼前几天支付。除了这些定金,男方还得向女方的父母送去丝绸、稻米、水果等礼物。如果女方的父母收下了定金和礼物,这一婚约就会被看做已经完备,双方均不得毁约。    
    虽然女方不用有陪嫁财产,但按照惯例,没有男孩的女方父母会大方地给其女儿准备一些嫁妆。没有男孩的岳父有时甚至会让其女婿住到自己家中,并让女婿继承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但是,他不得不把另一部分家产遗赠给自己家中以及同姓的某个人,以免断了祭拜其祖宗的香火。如果该岳父在去世前尚未选定另一部分家产的继承人,法律会要求他血缘关系最近的亲戚们共同商量并选定能够充任延续香火职责的人选。这里的人们把祭祖视为必不可少的事情,以至于如果某人是独子的话,他在结婚时不得前往其岳父家居住。而即便他去其岳父家居住的话,那么,也只能住到其父亲去世时为止。    
    中国人对其祖宗的灵魂抱有的这种具有迷信色彩的虔诚,使收养之事应运而生。那些没有男性子嗣的人往往收养别人的男孩。这种收养由两类方式组成:第一种是指定一个外人的男孩做自己的继承人;第二种是选定其亲戚中的某个人来做自己的继承人。在第一种情况当中,中国人会向他们收养的男孩的父亲支付一笔钱,而这个男孩今后只承认其养父是自己的父亲。该男孩还要姓其养父的姓,并在其养父去世时为其戴孝。如果被收养的男孩入门后其养父又结了婚,并有了自己的男孩,收养关系会始终继续存在,因为这种收养关系在其养父的婚姻之前,故该养子有权得到和其他孩子同等的财产。在第二种情况中,一位没有男性继承者的中国人可以收养其弟弟的长子。与之相反,其弟弟若没有儿子,而且其兄长有两个儿子的话,则可以收养其兄长的次子。总而言之,如果在一个有三兄弟的家庭里,若某人有三个儿子,那么,他只能给自己留下其中的一位,余下的两个儿子则由其两位兄弟分别收养。这种被收养的男孩叫做“过继的继承人”。    
    中国人认为婚姻有两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可以有人在祖宗的牌位前接续香火;第二个目的是繁衍后代。曾把其学说汇集于一本讲礼仪的书籍之中的哲学家们谈到过适合于结婚的年龄,并大体上对人们在处于什么年龄时该做些什么事情均作了规定。    
    根据他们的说法,男人在十岁时其头脑和他们的身体一样脆弱,所以最多只能用于学习一些最基础的知识。二十岁的男人并未具备其所有的能力,他们才刚刚觉察到第一道理智之光;然而,由于他们开始成为成年人,人们应当给他们戴上成年男子戴的帽子。男人在其三十岁时成了名副其实的男人,既强壮又精力充沛,这一年龄是适合于结婚的年龄。人们可以赋予四十岁的男人普通行政官员的职位,可以赋予五十岁的男人难度最大、涉及面最广的职位。男人在六十岁时就变老了,往往谨慎有余,活力不足,以至于这种年纪的人不该亲自去做任何事情,而只要指派人们去做他想做的事情即可。对于其体力和智力已经减弱、无能为力的七旬老人来说,他应当任由其子女来照管家里的事务。八九十岁则是老朽不堪的年龄。处于这种年龄的人有点像儿童一样,他们不受法律的约束。如果他们活到一百岁,其应当做的就只是设法使其生命得以打发时光。人们从这些关于年龄的划分中可以看到,中国人以前认为三十岁是结婚的最佳年龄。但在今天,人的本性使他们觉得不应这么晚才结婚。相关的法则会顺从于各个时代的习俗和状况。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 第二部分致福尔邦伯爵夫人的信(2)

    在中国人当中最常见的就是,早在结婚的男女双方到了该谈婚论嫁的年龄前很久,甚至经常是在这对未来的夫妻尚未出生时,人们就商定了相关的婚姻事宜。两位朋友以一种郑重的方式,非常庄重地互相约定,若他们将要分别出生的孩子性别不同,就让他们的孩子通过婚姻结合在一起。这种约定的庄重还表现在其撕碎自己的上装,并互相赠送其中的碎片为证。    
    然而,那些公开主张要保持中国人道德纯洁性的人们不断地告诫民众避开这种类型的鲁莽约定。关于礼仪的书中说道,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那些子女要么存在一种与生俱来的缺点,要么受到各种使其不适合于结婚的疾病的束缚。厄运可能会置两家中的一家于极端贫困的境地。事先无法预料的为他们死去的父亲或母亲服丧,可能会使其婚礼被推迟很长时间,甚至会妨碍他们的婚姻。最后,此书指出了这种习俗所导致的众多弊端。这种习俗在我看来实际上极为奇怪,但人们从未最终摧毁它,因为那些以其出身或财产而最为显赫的人每天都在将它付诸实施。这本讲礼仪的书所宣扬的主张明智至极。它劝告父亲与母亲们不要过于看重对方的钱财,而应更加关注结婚双方彼此之间是否有好感,因为后者才是所有结合的关键。此书提出,有理智的人能够积聚财富,而失去理智者只会糟蹋财富。如果他们为儿子寻找的配偶出身的家庭比他们家更富裕或地位更高,这个配偶也会愈加傲慢、不听话和狂妄自大。该书还补充道,这些为了利益而牺牲其儿子的不公道的父母们,是些把自己的儿子当做出价最高的奴隶卖掉的野蛮人。    
    所有的婚姻都得通过不论是来自男方还是女方的媒人或媒婆来形成。也许没有职业比媒人更为严重、棘手和危险了,因为如果媒人在撮合过程中不幸犯有某些不合规定的行为,她会受到极为严厉的惩罚。除了媒人之外,通常还有一位代表双方主持婚事的人,此人一般由未来丈夫的父亲或最亲的亲属担任。如果主持者有某些欺骗行为或明显的欺诈,人们同样也会对他进行惩罚。人们对其惩罚的程度在关于礼仪的书中有明文规定,但我在此省略了这些惩罚的种类和细节。夫人,只要您知道以下两点就够了:其一是在婚姻方面若有欺诈之事必受惩罚;其二是法律在婚姻这一会导致最大后果的事情上要求坦诚和正直。    
    在所有家族中均有一位家长,人们得向他通报所有事务,尤其是人们计划缔结的婚姻和同盟。丈夫的父亲要守斋,并在家中给其祖宗们的牌位献上供品,以便将自己在人世间商谈的事情告诉列祖列宗。他们还要大规模地宴请其亲朋好友,并让亲朋好友们知道,他们的儿子将与某某人的女儿结亲。任何中国人只允许有一位法定的妻子,这条法律几乎与其帝国一样古老。在法定的妻子和小妾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区别,即前者是丈夫的伴侣,并且能支配其他的女眷;而后者则要完全服从于前者。中国人在寻求婚姻时讲究年龄相当、门当户对,但在纳妾时则比较随意,并根据自己的能力去买她们。小妾生的所有孩子均把其父亲的法定妻子认作他们的母亲。他们在其生母去世时不用戴孝。他们还要向父亲的法定妻子充分显示其温情、服从和敬意。    
    皇帝也只有一位法定的妻子,人们将后者称为“皇后”,这一称呼意味着她与其丈夫分享着皇位的君权。除了皇后之外,这位君主还有不少嫔妃。连被单独列为一等的皇后在内,皇帝的这些女眷共划分为六个等级。其中列为二等的有三人,三等的有九人,四等的有二十七人,五等的有十八人,至于六等,其人数没有限制。虽然大多数小妾是因某种罪过而被玷污的女人,例如她们是任人购买的。但是,尽管有这样的印记,她们在中国的名声却并不怎么令人厌恶,这无疑是偶像崇拜的愚昧所持久造成的一种不幸。这些妇女是奴婢,并且要服从其主人的所有意愿。正派的人,也就是说那些在这一国家被视为正派的人,只有在得到其法定妻子的允许下,并以为其法定妻子服务为借口,才会购买与他们姘居的女人,尽管这些所谓的侍女往往比其女主人更讨男主人的欢心。    
    在某种意义上,多配偶制在这里与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不再受到允许。那些在其法定妻子尚在世时敢迎娶别人的人会受到至少九十棍的惩罚,其第二次婚姻亦会被宣布无效。人们还会让那些把小妾提升为法定妻子,或把法定妻子贬为小妾者遭受同样的惩罚,并强迫后者重新恢复原有状态。    
    以前,只有膝下无子的官员和四十来岁的男人才被允许纳妾。关于礼仪的书籍甚至规定了人们对违反这一法律者应当给予哪些惩罚。该书写道,姘夫并非一定要打发掉其姘妇,但他将因其淫乱受到在背上鞭打一百下的惩罚。这些法律仅仅继续存在于这本书之中,目前,每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合适,无论拥有多少小妾都行,而这也是使异教徒归信的一个巨大障碍。小妾是如此地依附于法定的妻子,以至于她得对法定妻子言听计从。此外,人们也不会给小妾举行某些排场的典礼。人们只是交给她的父母一份字据,给他们一笔钱,向她父母保证会善待他们的女儿,并以某种郑重的态度接受她。    
    夫人,您不会相信,当中国人结婚时,他们所确信的只是其已经被一种不可分离的关系连接在了一起。人们通过这一帝国的成文法就可看到这一点,这些法律规定了对公开不履行婚姻义务的已婚者的严厉惩罚。然而,同样是这些法律也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离婚,以下是主要的可准予离婚的情况。首先,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着一种明显的相互反感,并到了互不相容的地步,只要双方均同意离婚,那么就可允许他们离婚;其次,如果一位妇女被证实犯有通奸罪——此罪在中国人当中甚为少见,若她在事情尚较不严重的情况下不能够利用可能对她有利的法律,她将被立即休掉。    
    法律还规定了另外七种可以离婚的理由,若没有这些理由,做丈夫的就不能休妻,如果他休掉了妻子,他将遭受被打八十棍的惩罚,并且不管他是否愿意,他还得与其妻子一起生活。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况分别是:1。妻子不能生育;2。妻子品行不够端庄;3。妻子养成了顶撞公公与公婆的习惯;4。妻子守不住秘密,说话大大咧咧;5。妻子为了她自己或别人的利益转移家中的财产;6。妻子表现出了不利于家中的秩序与家人休息的恶习;7。妻子患上了令人厌恶的疾病,例如患了麻风病这种在中国很常见的毛病。然而,具有我上面所说的过失之一的妻子只有在其过失显得极为严重时才可被休。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的相关法律。如果一位妻子违抗丈夫的意志出逃,她将被人鞭打一百下,她的丈夫可以以拍卖的方式将其卖掉。如果她在出逃后结婚,人们将把她勒死。如果丈夫把她留在家中,并且在三年当中未给她任何音讯,她在通知官员之前不得作出任何决定。若她因为冒失或通过欺骗违反了这一规定,那么,如果她抛弃了其丈夫的家庭,将被鞭打八十下;如果她重新结婚,则将被鞭打一百下。与之相反,如果她向官员提出了请求,向官员们叙述了她的处境,她可能会获得再婚的自由,或可以与男人同居。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 第二部分致福尔邦伯爵夫人的信(3)

    在我刚才所说的情况当中,小妾受到的惩罚将会比法定的妻子轻两个等级。但是,奴婢将受到同样的惩罚。还应当注意的是相关的同谋犯,例如,那些与丈夫外出的妻子结婚的男人,撮合这类婚姻的媒人,向出逃的妇女提供避难所的人等等。他们将受到同样严厉的惩罚。    
    虽然不允许小妾抛弃其丈夫,但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男人休掉他们的小妾或强迫他们在把小妾赶走后将其接回家来。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毫无道理地赶走了其法定妻子,人们会强迫他把其法定妻子再接回来,他还得被人打八十棍。法律对小妾却只字未提。法律在此问题上的沉默使中国人在想摆脱小妾时理直气壮地无视任何我所提到过的合法的离婚理由。    
    中国人可以第二次结婚,即便是妇女也享有同样的特权。当死亡突然中断了把夫妻连接在一起的关系时,不管是活着的丈夫还是妻子,仍然可以在不会受到严厉惩罚的情况下自己给自己作主。此外,在中国人中,逃避第二次婚姻者是光荣的,人们盛赞那些在其丈夫死后为守节而自杀的年轻女子,这些年轻女子的自杀方式要么是上吊,要么是服毒。但这样的例子在当今已远远不像过去那样常见了。    
    我现在要谈的是能废除婚姻或阻止缔结婚约的特殊情况。人们阻止缔结婚约的理由有:不能生育,以前有过婚约,冒名顶替,有血缘关系,条件相差悬殊等等,最后还有使用暴力或诱拐。不能生育被当做一种罪行,因为没有生育能力的妇女无法给祖宗提供新的祭拜者,而且她还剥夺了他们在这个国家中的神圣义务。以前的婚约是两家父母之间所做的承诺,它还包括赠送礼物。已被这样许配给别人的女儿与其他人既不能定婚,也不能结婚,否则,其婚姻将被宣布无效,结婚双方与媒人会受到严厉惩罚。冒名顶替是指用某个人来顶替另一个人。至于血缘关系,法律禁止在同姓的人之间通婚,同姓的人只有在其亲等处于二十等时才能结亲。这条法律极为古老,伏羲(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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