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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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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处罚案件;下一级行政主体对管辖区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询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6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①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②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③对象条件,即适用处罚的对象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④时效条件,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应区别各种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罚方法。常用的有: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单处与并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等等。    
    7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否则,将直接影响到该决定的效力。设置一般处罚程序的法律意义在于以完整、科学的处罚程序规范来规范行政处罚权,有利于保护受处罚人运用程序权利对抗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①立案。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和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以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应通过一定的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说来,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在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同时应当落实办案人员,被指定办案人员如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者主管负责人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送达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此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调查取证。立案后,行政主体即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为了了解违法情况和违法事实,行政主体有权传唤违法者,对其进行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行政主体还有权向社会调查和收集证据,对此,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也应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在其上签名或盖章。行政主体进行调查取证,还可以依法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根据需要还可进行鉴定、勘验。    
    ③听取申辩与听证。行政主体在调查取证之后和作出行政处罚裁决之前,应告知被调查人根据已掌握和认定的关于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准备对之作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给予被调查人以申辩的机会。被调查人依法陈述和申辩的,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制作申辩笔录。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申辩笔录应作为行政处罚裁决的根据之一,并在裁决后入档归案,为今后行政复议和诉讼时作举证之用。行政主体根据调查取证的材料,如果将对被调查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涉及企业法人生存的行政处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④作出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辩后,有些案件则是经过听证之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定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被指控人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如认为被指控人不仅有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第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人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它又可以分为预防性强制措施和制止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等所确定的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中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它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措施和执行罚、代履行等间接强制措施。所谓代履行是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进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3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①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行为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②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③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④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①它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②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③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④其内容是赋予特定公民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2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①安置;②补助;③抚恤;④优待;⑤救灾扶贫。    
    八、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特征主要为:①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②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促进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③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④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⑤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①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②公正、平等原则;③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3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法定奖励,应符合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就是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①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②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③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4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①物质方面的权益;②精神方面的权益;③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①发予奖金或奖品;②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③记功;④授予荣誉称号;⑤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九、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①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②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③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④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两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但两者又有较大的区别:①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②从法律后果上看,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确有某些相似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进行,但两者亦有一定的区别:①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复议所解决的争议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②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③两者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裁决有着较大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显然不同。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且所行使的职能不相同。②两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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