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智慧 叔本华-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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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一个政治事务和财产金融事务中欠缺真正信誉的国家,
我们可以看到决斗发展到了登峰造极、至为血腥的地步。至于
这个国家的民间私下交往的情况,则可以向那些有个中经验的
人询问。至于这个国家欠缺礼貌和社交修养,则是明白无误的
事情。
所有骑士荣誉的借口都经受不住检验。但如果有人说:正
如一只狗遭到另一只狗的吠叫时,会以吠叫回应;但受到爱抚
时,它就会表示亲热;同样,人的本性就是以敌意回应敌意,
在遭受别人的蔑视或者憎恨的表示时,会内心难受和愤怒——
那么,他的这番说词还会有点道理。因此,西塞罗说,“对于
侮辱和恶待留下的疼痛,甚至谦逊和好心的人也难以承受。”
无论在世界各地(除了信奉某些教派的人),人们都不会对别
人的侮辱和拳头安之若素。尽管如此,人的天性只会驱'84'使
我们做出与我们所受到的冒犯相对应的报复,而不会比这走得
更远;更加不会因为别人指责我们说谎、愚蠢和怯懦就致人于
死地。古老的德国原则 “耳光要以匕首偿还”表达的是令人反
感的骑士观点。对遭受侮辱而做出报复或惩罚是因为愤怒的缘
故,并不就像骑士荣誉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它关乎我们的荣誉
和道义。相反,确切无疑的是:指责我们的话语所造成的伤害
程度是由这些话语击中目标的程度而定。这点可以从这样一个
事实看得出来:只要别人说中了我们,那么,一个轻微的暗示
所造成的伤害都更甚于一个严重的、但却没有事实根据的指
责。所以,一个人一旦知道对自己的指责文不对题,那他就会
并且也应该自信地对此指责不屑一顾。但是,骑士荣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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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要求我们承受我们其实并不应该承受的指责,并且针对这个
并没有对自己造成任何伤害的侮辱采取血腥的报复。但如果一
个人急急忙忙地压制每一句冒犯的话语,生怕这些话语被别人
听见,那么,这个人肯定对自己的价值评价不高。因此,一个
真正有自尊的人面对侮辱、诋毁会淡然处之;如果做不到漠然
对待侮辱和诋毁,那么,机智和修养将帮助他顾全面子和掩藏
起怒气。如果我们首先摆脱骑士原则的成见,不再误以为通过
侮辱他人就可以夺取他人的荣誉或者挽回自己的荣誉;同时,
如果人们不要随时报复,以泄心头之愤,亦即动用拳脚对付遭
受到的各种各样的不公正、粗野蛮横的行为——因为这种回应
马上就会使所有这类行为合法化,——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
人们很快就会普遍接受这一观念:如果出现了恶语相向的情
形,那占下风的一方就是胜利者。就像文圣佐 ·蒙蒂'19'所说的:
恶言秽语就像教堂的队列,永远返回它们的出发点。这样,人
们就再不用像现在那样'85'必须以牙还牙对付侮辱才可以保持
自己的正确。这样,理解和思想才得以进入我们的交谈,而不
是像现在那样:首先顾虑我们的说话是否得罪那些狭窄和愚昧
的头脑。事实上,深刻理解力的存在本身就使狭窄、愚昧的人
惊慌和难受,并由此引发一场在有思想、有头脑的人与皮囊之
中充塞着肤浅、狭窄、愚昧的人之间展开的一赌运气的搏斗。
这样,在人们的聚会中,精神的优势才会得到它所应得的优先
权。但现在,这种优先权却给予了那些拥有一身蛮力和匹夫之
勇的人,虽然这一事实并不为人所知。这样,出类拔萃的人起
码就减少了一条逃避社交的理由。这种改变为真正的良好气氛
和优秀的社交聚会扫清道路。毫无疑问,雅典、哥林斯和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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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过类似的聚会。谁愿意得到这方面的证据,那我就推荐
他阅读色诺芬'20'的《会饮篇》。
不过,对骑士荣誉的最后辩护无疑是这样:“但,上帝啊,
如果真的这样,每一个人不就都可以随便对他人动粗了吗?”
——对此我能简略作答:这种情形发生在占社会人数百分之九
十九并不奉行骑士荣誉的人群,但却不会有一个人因动粗而丧
身。但在信守骑士原则的人群当中,一般来说一次动粗都会酿
成致命。我还要深入地谈论这一问题。为了解释人类社会的一
部分人所持有的这一根深蒂固的观点,即遭受别人的一巴掌是
一件可怕至极的事,我曾努力试图找出存在于人类的动物性或
理性的一些扎实、站得住脚,或者起码说得过去的理由,一些
不是纯粹漂亮、花巧的言词,而是能被精练为清晰概念的理由。
但我没有成功。动手打人一巴掌只是、并且永远是一个人对另
一个人做出的肉体伤害行为,它表明出手打人的人身体更强壮
或者动作更加敏捷,或者挨打的一'86'方当时并没有留神等;
除此之外,它并没有说明任何另外别的东西。对动手打人一巴
掌这一行为的分析无法提供更多的东西。把遭受别人一记耳光
视为一件最悲惨的事情的骑士,却挨过他的马匹比这一巴掌厉
害十倍的踢打。但一蹶一拐的他,会强忍疼痛,一再安慰旁人
那没有什么。这样,我想原因出在人手了。不过,我看到我们
的骑士在战斗中受到了同样出自人手的剑刺、刀砍,他却向我
们保证这些都是小菜一碟,不值一提。然后我们又听人家说,
就算被人用马刀的平面拍打也远远没有挨别人的棍打那么严
重。因此,不久前,军校的学生宁愿接受前者的惩罚而不接受
后者。而时至今日,被马刀的刃面轻拍以获授骑士称号已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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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至高的荣誉。现在我已完成对骑士荣誉的心理和道德理由
的思考,剩下的只是这样一个结论:骑士荣誉的原则不过就是
一个古老、根深蒂固的谬见,是说明人类的轻信特性的又一个
例子。另外,一个众人皆知的事实可以证实我的观点:在中国,
用竹杖抽打是司空见惯的一种惩罚公民的手段,甚至对各级官
吏也是如此。这告诉我们,在中国,人性——那可是经过高度
文明教化的人性——并不赞同类似骑士荣誉的东西'21'。只要不
带偏见地看一看人类的本性,就可以知道人与人打架是最自然
不过的事情,这就犹如野兽间的厮咬和带角动物的竖角相撞;
人不过就是会用鞭子打人的动物。因此,当我们偶尔听到一个
人用嘴咬了另一个人,我们就会感到震惊,相比之下,动手动
脚打架却是一件完全自然的事情。很明显,通过人们提高修养
和发挥各自的自我克制,我们很乐意摒弃打斗的行为。但是,
如果让一个国家或者只是一个阶层的人们相信:挨了别人一巴
掌就是一件天大的不幸,那么,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致人于死
'87'地和相互谋杀。这是一件惨无人道的事情。在这世界上货
真价实的祸害已经太多,人们不应该再增添那些虚幻不实的灾
祸,因为它们会带来真正的祸害。但这正是那愚蠢和阴险的迷
信'22'正在做的事情。为此原因,我们抗议政府和立法机关为此
鸣锣开道——他们热切地引入有关规定,禁止在民间和军队进
行体罚。它们相信这样做会利益众生,但实情却恰恰相反。这
种做法只会加剧那违反人性的、无可救药的愚昧。人们已为此
付出了太多的牺牲。对于除了最严重的罪行以外的一般违法过
失,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要给犯人一顿痛打。因此,这样的处
罚是合乎自然的。谁要是不接受理智,那他就必须接受棍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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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既没有财产可供交付罚金,同时,剥夺他的自由也
不会给人们带来益处——因为人们需要他的工作效劳——那
么,对这个人施以适量的体罚,则是一件既明智又合乎自然的
事情。我们对此并没有反对的理由,除了诸如 “人的尊严和价
值”一类的说辞。但支撑这些说词的并不是清晰的概念,而只
是上文所讨论过的那种有害的谬见——它是问题的根源。关于
这一点,可以从下面一个近乎可笑的例子得到证实:最近,在
很多国家的军队里,鞭罚被睡板条床取代,后者和前者一样都
给身体带来痛苦,但后一种处罚却不被认为有损受惩罚者的名
誉和人格。
人们如此鼓励这种盲目的观点,只会助骑士荣誉一臂之
力,也因此助长了决斗的行为。与此同时,人们却又试图通过
法律禁止决斗,或者似乎在这样做'23'。这样的结果就是:从最
野蛮的中世纪流传下来的拳头即公理的认识残余,还游荡在 19
世纪。这实在是社会大众的耻辱。现在实在是到了把它羞辱一
番然后弃如敝屣的时候了。当今已不允许人们斗狗'88'了(至
少在英国类似的娱乐遭到处罚),但人们却违反意愿地互相搏
斗,致对方于死地。这都是荒谬的骑士原则和那些拥护骑士原
则的思想偏执、狭窄的辩护人为其原则宣传、鸣锣开道的结果。
他们强迫人们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就要像角斗士一样地
拼搏。因此,我向德语语言学者进言:duell'24'这个词应由
baiting'25'这个字代替。这个字或许并不源自拉丁语duellam,而
是出自西班牙语的duelo,意思是痛苦、艰难。决斗这种愚蠢的
行为却以一本正经的方式进行,它不仅仅为人们提供了笑料。
骑士荣誉的荒谬原则在一个国家里面另立一个独立王国,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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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头即公理,其他一概不承认;它设置一个神圣的宗教裁判庭,
对屈服在骑士荣誉的权威之下的各个阶层的人士施虐;每个人
都可能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借口,受到他人的挑衅,从而被迫
接受生存或者死亡的判决。所有这一切都令人愤慨。当然,它
为恶棍们提供了庇护和藏匿之所——只要他们信奉骑士荣誉;
他们可以威胁,甚至除掉那些高贵、卓越的人。那些人因为自
身的高贵和卓越就会招惹这些恶棍的憎恨。时至今日,警察和
法律已经使恶棍们不可能在大街上冲着我们喊道:“要钱还是
要命?”同样,我们健康的理智也应该不再让恶棍破坏我们的
平静,冲着我们喊叫:“要荣誉还是要性命?”上流阶层的人
士应该解除负担,不要随时听任别人的随心所欲,为其野蛮、
愚蠢或者恶毒付出代价,赔上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两个少不更
事的青年人,相互间一旦出言不逊,就头脑发热,不惜付出鲜
血、健康,或者生命。这是骇人听闻和令人羞愧的。很多时候,
被侮辱者无法恢复受到损害的荣誉,因为他们与冒犯者的地位
差别悬殊,或者因为冒犯者的某些特殊之处,这样,他们就在
绝望中自己结束生命,'89'落得个既悲哀又滑稽的下场。这个
国中之国的暴虐和骑士荣誉这一谬见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如
果事情的发展达至相互矛盾的顶点,那么,它的虚假和荒谬也
就暴露出来了。这一例子就是一个明显的二律背反:官员被禁
止参加决斗,但如果有人向他提出决斗而他又拒绝的话,他就
会受到被解职的处罚。
谈起这个话题,我就要老实不客气地说下去。只要我们不
带成见地、清楚地审视这一问题,我们就可发现,我们手持与
对手相同的武器,在光明正大的搏斗中把对方杀死,抑或从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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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暗袭得手——这两者之间之所以存在重要的差别,并且人们
如此高度地重视这一差别,原因其实全在于这一事实:在这国
中之国,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人们承认强者的权利亦即拳头即
公理,把拳头即公理尊奉为上帝的裁决,并把它作为骑士荣誉
的规则基础。在公平的搏斗中杀死我们的敌人,除了证明我们
身强力壮,或者更具击斗的技巧以外,别无其他。进行公开决
斗以证明杀死对手就是占理的,这也就假设了这样的前提:强
力就是真的公理了。但事实上,如果我的对手并不懂得自我防
卫,那就只为我提供了杀死他的可能,而绝没有提供杀死他的
正当理由。恰恰相反,我杀死对手的道义上的理由只能取决于
我要杀死他的动机原因。假设我杀死对手在道德上是足够合理
的,那么,让杀死他的这件事取决于我是否在射术或者击剑上
优胜于对方,是完全没有理由的。相反,我到底采用何种方式
夺取他的生命,从后面抑或从前面袭击他,结果都一样。如果
要对某人实施卑鄙的谋杀,那诡计就应该派上用场。从道德的
角度看,强力即公理并不比诡计即公理更令人信服。就我们现
在所说的情形而言,强力即公理和诡计即公理并没有两样。需
要注意的是,在决斗中强力和诡计都在'90'发挥作用,因为击
剑中的花招都是阴招。如果我认为杀死一个人在道义上是合理
的,那么,杀死他这样的事情由他和我到底是谁更精于射击、
击剑来作决定,则是愚蠢的;因为那样的话,对手不仅会反过
来伤害我,甚至会夺去我的性命。报复别人的侮辱不应该采用
决斗的方式,而应该运用暗杀的手段——这是卢梭'26'的看法。
他在 《爱弥儿》第四部的相当神秘的第二十一条注释里面小心
翼翼地暗示了这一看法。但他深受骑士荣誉的影响,竟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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