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世界历史的100件大事-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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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工业革命苏联建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它是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俄国各地区的被压迫民族纷纷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和民族政权组织。从1917年底至1921年,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等宣布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在外国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的严峻形势下,它们建立了密切的军事、经济和外交方面的联系,签订了相互合作条约。为了打破帝国主义的包围和封锁,尽快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进一步巩固和壮大无产阶级政权,联合各民族人民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各苏维埃共和国需要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
1922年8月,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成立专门委员会,由斯大林主持工作。负责讨论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的问题,9月,委员会通过了斯大林提出的《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同各独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这个“自治化”方案严重削弱了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独立自主权。各苏维埃共和国在讨论这个决议草案时产生了严重分岐,少数赞成,多数反对。
列宁严厉批评了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他认为各苏维埃共和国必须保持平等的地位,联合成为新的民主联盟国家,建立平等的、民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他坚持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包括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苏维埃共和国)必须按照自愿和平等的原则加入新的联邦制国家,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机构。根据列宁的建议,委员会重新制定了联合决议草案,确认乌克兰、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共和国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必须缔结关于组成新的联邦制国家的条约,选举新的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统一联邦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1922年12月30日,苏联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在莫斯科举行。大会批准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宣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正式成立。1924年1月,苏联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把苏维埃共和国联盟的形式固定下来。
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1924年苏联宪法及其他立法对联邦制国家的运行做出了一些原则规定:苏联是由各个平等的苏维埃共和国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在苏联宪法规定的分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联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1922年12月成立时,苏联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四个苏维埃共和国组成。此后,1924至1936年,中亚地区先后成立了乌兹别克、塔吉克、土库曼、哈萨克、吉尔吉斯五个苏维埃共和国,它们作为主权共和国加入了苏联。1936年12月初,将南高加索联邦划分成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三个主权苏维埃共和国并加入了苏联。1940年6月,苏联政府派兵进驻波罗的海地区的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三国。8月,苏联以武力强行改组三国政府,将三国变为苏维埃共和国并入苏联。到1940年,先后有15个加盟共和国加入苏联。苏联成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
第二次工业革命国际联盟的建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饱受战乱之苦的各国人民强烈反对帝国主义战争,渴望和平。早在战争结束之前,一些参战国和中立国的政治家们就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国际体系来防止如此巨大的灾难再度发生。1915年,英国成立“国际联盟协会”;美国成立“美国实现和平联盟”。1918年1月,英国首相劳合·乔治表示,英国的作战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建立某种国际组织来限制军备和减少战争的危险”。美国总统威尔逊则在 “十四点”原则中特别强调,“成立一个具有特定盟约的普遍性的国际联盟”。到战争结束时,英、法、美等国都已制定了成立国际联盟的方案。
1919年1月25日,巴黎和会全体会议通过了由最高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国际联盟的建议,并决定把它作为总的和平条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后,和会成立了以威尔逊为主席的委员会,起草国联盟约。各主要战胜国都力图使自己的方案体现在盟约之中。然而,由于盟约起草委员会主要由英、美代表组成,又以英、美的联合草案作为讨论的基础,因此法、日等国的要求并未全部得到满足。
1919年4月28日,巴黎和会通过国联盟约。1920年1月20日,《凡尔赛条约》生效,国际联盟在日内瓦正式成立。当时的会员国有44个,战败国和苏俄被排除在外,后来逐渐发展到63个。
国联盟约共26条,主要包括国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建立国联的目的、达到目的的手段以及管理殖民地的委任统治制度。
国联的主要机构是会员国全体代表大会、行政院和常设秘书处。国联盟约宣称,国联成立的宗旨在于“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为此,盟约提出了会员国为实现这一宗旨应尽的义务与职责。
第一,裁减军备。会员国“必须将本国军备减至最少之限度,以足以保卫国家的安全及共同实行国际义务为限”,但是这种泛泛规定对各国政府并没有真正的约束力。事实上,它们反而时时以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实行国际义务为由而不肯裁军。
第二,会员国有相互尊重并保持领土完整和行政独立,以防御外来侵略的义务。会员国应当保证共同反对侵略和消除战争威胁。如果发生争端,应将争端提交仲裁或交行政院审查,并对破坏盟约而进行战争的国家采取政治、经济、军事上的制裁。但是盟约在这方面有许多漏洞,不仅给侵略者以可乘之机,也使操纵国联的列强可以对条文作出不同解释。
第三,会员国要“维护各国间基于正义与荣誉之公开邦交”,凡是各国之间订立的与国联盟约不符合的条约均应废止。但是在对战败国的和约中的许多条款,恰恰是战前或战争过程中列强订立的秘密条约的兑现。
第四,盟约规定了“委任统治”制度,把德国的殖民地和奥匈帝国的领地交给国联,由国联把它们委托给英、法、比、日等主要战胜国进行统治。“委任统治”制度,是列强为了维护殖民统治而对旧有的殖民体系进行的一种改造,没有改变殖民统治的实质。
在创建国际联盟的过程中,威尔逊起了很大作用。但国联的成立并未使美国获得多少实际利益,也未实现美国攫取战后世界领导权的计划。这引起了美国统治集团内部的争吵。美国参议院以国联盟约损害了美国的利益为借口,拒绝承认威尔逊已经签字的《凡尔赛和约》,拒绝加入国际联盟。
国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政治性的国际组织,它反映了20世纪的世界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息息相关的整体的现实。但是在帝国主义强权政治存在的情况下,它实际上成为英、法所操纵并被美国所支持的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外交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国联名存实亡。1946年4月国际联盟正式宣告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