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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反贪局专案-第31章

小说: 反贪局专案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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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五十万美金,我马上打电话告诉小赖,女儿收到了五十万美金,小赖对我讲,要叮嘱女儿,钱别乱花,也别叫人骗了。我告诉纪周办好了,女儿收到五十万美金了,纪周表示知道了。后来我们聊天时说起过这件事,纪周对我说过:‘小赖很够意思,说这笔钱就算女儿做生意赔了,他也不要了。’……这笔钱没有退,我们也退不起,这笔钱还在美国的女儿手里,女儿也没退过。
  李纪周的悔过书
  “我知道小赖找纪周帮忙解决过三件事,一件是有一条船应该到广西到岸,在海南被扣了,赖昌星找了纪周,纪周在家打电话给海南边防局打了好几个电话;第二件是有一船烟在浙江被扣了;第三个是有一船烟在上海被扣了。我知道有这么三件事小赖找纪周帮忙解决,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有一次,赖昌星来北京,纪周去看他后,回家交给我三万港币,说是小赖给的。
  “大概在1995年底,我去香港旅游,我女儿、外甥女也去了,是梁耀华接待的我们。在香港赖昌星的公司见到了小赖。赖昌星告诉我他没有时间陪我们,就给了我5万港币,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场……5万港币我在香港花销了。我记得是圣诞节。回北京后我把在香港见了赖昌星并给了我5万港币的事儿跟纪周讲了。
  “1996年也是快到年底,我又去了香港,是赖昌星接待的,给我安排住处。到香港的第二天,赖昌星姓刘的秘书到我的住处,给了我一个信封说赖昌星没有时间陪我,让他带来这个信封交给我。当时给信封时就我们两人在场,秘书给后就走了。我打开信封看,里面装了6万港币,都是千元票面的,我收下了。秘书来是在中午。过后是在当天下午还是第二天下午我记不太清了,赖昌星自己开着车来叫我说是带我出去转一转。开了很远的路,到了一个比较小的珠宝行,给我买了一个2克拉的白金钻戒,花了3万港币,赖昌星说是送给我的,我收下了。我这次在香港小赖安排我住的君悦酒店。回北京后我把在香港小赖给我6万港币和一枚钻戒的事儿跟纪周讲了……
  “1997年8、9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周某突然给我家里打电话,说他听说我女儿去了美国,他要到我家来,给孩子送些零花钱用。我放下电话,以为他不会来了,就与纪周一道出门办事去了,很晚才回来,看到周某在家门外等着。进屋后,没说几句话,周某讲,我女儿在美国需要钱花,给她拿了些钱来,我只好说谢谢,就收下了他带来的一只信封。他走后,我和纪周打开一看,是一万美元。随后,就把钱收起来。
  “过了不长时间,大概是9月底,女儿从美国回来,我就把这一万美金给了女儿。她带到美国去了。”
  周某(男,48岁,原广东开平某建安集团董事长、总裁)的交待也印证了李纪周夫妇收受1万美元的事实。周某交待:
  “1996年6月份的时候,想在北京买一块地做房地产项目,我请李纪周的妻子帮忙,李夫人帮我联系了一块地。看完地,我们一起到我的住处,在那里说起她要去美国看她女儿,我就说我下次我来带点美金给你,她说,谢谢了。
  “……7、8月份,我到北京后打电话给李夫人,约她和李纪周一起出来吃饭。她说李纪周身体不好,不能出来吃饭。我就说那我到她家去,我要了她家的电话和住址。然后大概是晚上八点多钟我坐出租车去她家里,我等了两个多小时李纪周夫妇才回来,那时已是晚上十一点多钟……我进她家时,是李夫人一个人在客厅接待我,我坐了五分钟左右,就走了,走的时候我把装有一万美元的信封放在她家吃饭的饭桌上,说:‘这美金给你’。她也没怎么说,就送我到电梯口。
  “因为李纪周是公安部部长助理,我以后可能还有很多事要求他办,想先打好基础,以后办事方便。另外,有几件事我托李纪周办,虽没办成,我还是感谢他。一是刚才说的在北京找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事;二是1996年6月份,我到北京后打电话给李纪周,请他帮忙在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打电话的第二天,李纪周就带了公安部装备局的人过来跟我谈这事,不过,最后因为价格太高没谈成。”
  三下广东,动员证人出庭作证


  李纪周受贿300万港币和为庇护新英豪走私而干预深圳、广州公安机关缉私的最重要的证人、亦即举报人郑某,由于屡遭梁耀华以及告而未倒的当地实权人物的围追堵截(其弟遭绑架、汽车遭抢劫、住宅附近时有陌生人出没,甚至几次遭遇追杀),心存顾虑,居无定所。侦查阶段郑某的证言和提供的其他证据距起诉要求还差不少,需要补证;专案组决定,如有可能,还应动员其出庭作证。
  肩负重任,朱兰、陈速在2000年9月5日南下广州。在本已约好的时间和地点,只收到郑某电话一句“出于安全考虑,不能接受询问。我只相信中纪委”就失去联系。二人立即报告方工。方工经与许海峰、刘漳南、叶上诗研究,立即请示高检院。高检院立即请求中纪委帮助。多方工作、几经周折,他们终于接触到举报人,补充、完善了李纪周受贿及干预下级机关依法查处新英豪公司走私的关键情节。短暂的接触中,来自北京的检察官赢得了举报人信任,她表示开庭审判时愿去北京出庭作证。
  11月10日,朱兰、陈速再赴广州,为证人出庭做准备工作。
  11月14日,朱兰、陈速赴珠海完善证据。
  补充取证工作,专案组还做了许多……
  1600字的起诉书,写了11稿,改了400多处
  眼前是一摞作废的起诉书稿,是李纪周案的起诉书原稿。仔细数了数,不过1600字的起诉书,共改了11稿,其中7稿可以说改得是一塌糊涂。粗略算算,累计修改不下三四百处;看着方工那并不算好看却很认真的字迹、圈圈点点的修改符号,对比着修改前后段落、句子和字词的结构、顺序甚至语气,细细揣摩,不由得不叹服于方工的耐心、细致、严格和高明。看着这摞稿纸,脑中不禁浮现出夜深人静时,方工独自坐在办公室,对着打印得干干净净、整整齐齐的起诉书稿,时而挥笔果断增删,时而冥思苦想……直至改得面目全非。叹服方工的同时,心里不免产生一连串疑问:如果初稿真是方工起草、每次修改前的稿也出自方工之手,何至于修改的地方如此之多、修改前后相差如此之大?会不会某个环节由他人代笔?笔者就此事从侧面谨慎地问过方工,怕问得太直接的话他会回避,因为大家都知道方工对下属严格要求的同时,很爱护他们,怎么可能对外人讲下属的短处呢。
  “初稿真是我起草的。每次修改前的稿也出自我手。你看,这些修改笔迹也都是我的。”
  “怎么会这样?”
  “确实是这样,初稿写成后,我给专案组同志们念,请大家提意见,我再根据大家意见修改,修改后还要向叶检、市院和高检领导同志汇报,听领导的指示。这样反复了许多次。其间也包含着高检领导、许海峰检察长、刘漳南副检察长、叶上诗检察长等同志的指导意见。……修改次数多,有认识的原因,有文字表述的原因,还有案情变化、案件进展的原因……修改后的精彩处大多是大家正确意见的反映……公诉词、答辩提纲的起草过程差不多也是这样。整个案子的办理也可以说是这样,亮点是大家智能的结晶:姑且不说忠华、朱兰这些老同志了;就是陈速和书记员大东,也都提出了好多很有见地的看法……个人在其中只起一小部分作用,很有限。”说到这里,方工有点不好意思:“别再说改得好了,要修改那么多,也是因为我的原稿没写好。”
  这么一谦虚,他自己反而一点儿成绩都没了。还是来简单看看这些被遗忘的起诉稿吧:
  最初的两稿,是把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为梁耀华谋取非法利益列为第一项,将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列为第二项。
  第3稿以后将上述二者互换,原因:赖昌星行贿数额大、次数多,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在国内、国际影响大。考虑到开庭的社会效果。
  第4稿后减少一项指控:收受海南省边防总队原副队长黄某之妻高某给予的2万美元,原因是,经反复查证,仍觉证据不够充分。
  第10稿中有“被告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有的已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属重大立功”。
  经进一步核实李纪周所提供线索的查证情况,发现:1有的线索在李纪周提供之前,已由他人揭发出来;有的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不供认,主要证人在逃,又无其他旁证;还有的揭发内容属于违纪——“查证属实”不够准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案件没有侦查终结,还无法衡量被告人刑期,过早认定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不够准确。而采用客观表述,通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更为合适。
  因而第11稿将此修改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提供了有关案件的线索,使有的案件得以侦破。”
  小的修改随手摘出几处,从中可见一斑:
  1“被告人李纪周于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多次来往,李纪周利用职权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摘自第10稿。
  后来方工提出:1句子太长,宣读时语气可能急促,节奏感差,听起来费劲儿,影响开庭效果;2yu音本来就不响亮,第一个分句紧接着两个yu音(“于”和“与”),去掉“于”既不影响文意,又显得简洁;3将“利用职权”由“收受”前移至“为其谋取利益”前,能更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4“多次交往”在第一个分句中意义不大,适当后移,可突出受贿是在“多次交往”中发生的。将其修改为:
  “被告人李纪周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李纪周在与其多次来往中,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2“李纪周……在该公司涉嫌走私汽车的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摘自第9稿。
  后来方工提出:这句话容易产生歧义,让人误认为查扣的仅是货船,而查扣时走私的汽车是否在船上并不明确。将其修改为:
  “李纪周……在该公司利用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涉嫌走私汽车(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
  3“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在北京王府饭店附近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摘自第8稿。
  后来方工将其改为:
  “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到北京王府饭店看望赖昌星后,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
  4“李纪周接受赖昌星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4月为奥林匹克勇士号货船违法进口32000余吨(估值人民币6000万元)柴油案,给海南省边防部门领导打电话,干预对该案的查处。”——摘自第6稿。
  方工将其改为:
  “李纪周接受赖昌星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4月给海南省边防部门领导打电话,干预边防部门对奥林匹克勇士号货船违法进口32000余吨(估值人民币6000万元)柴油一案的查处。”……


  2001年1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李纪周犯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
  为了检验出庭准备工作,查漏补缺,确保出庭效果,专案组自编自导自演了模拟庭审:方工饰旁听者,王忠华饰公诉人,由陈速假扮李纪周,朱兰帮他出注意,王大东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准备了一份尽可能犀利甚至不乏狡诈的辩护词,而王忠华则针对每一个辩护律师可能提出的辩点,进行了详细的答辩,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虚拟预演。陈速与朱兰密切合作,惟妙惟肖的表演,决不亚于当年李纪周模拟江青的刁钻诡辩,另加王大东得理不让、咄咄逼人的‘辩护’,竟几次让王忠华哭笑不得、又气又乐……演完了,问题出来了,大家坐一块儿,你一言、我一语……
  2001年2月25日上午9:30,北京市院党组会议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公诉厅厅长姜伟、市院检察长许海峰、副检察长刘漳南、一分院检察长叶上诗等领导最后一次听取专案组的工作汇报。
  叶上诗:“后天就要开庭,高检院和市院领导对我们的工作很关心,来看望大家,也了解一下准备工作。”
  方工:“先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们专案组近期的工作。7日又提讯了李纪周,李纪周……;我们还主动与律师联系,了解了相关情况……这两天准备的材料,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出庭方案,强调了几个关键的具体问题分工与协作。下面说一下出庭方案……”
  王忠华:“我给各位领导汇报答辩意见和几个问题的答辩口径……”
  姜伟:“大家的准备很充分。有几个技术性问题,供大家参考。第一,300万港币问题,强调李纪周在构成共犯的同时起了关键作用,要为共同犯罪结果负责;第二,关于‘借’的问题;第三点把时间说上,说清行贿的时间差距、还钱时间;第三,指出李纪周对法律的认识错误;第四,谋利包括成立公司、挂靠、办保税仓等要点。这儿可能有两个辩点:1他说是正常履行职责,我们则指出正常办事不能收人钱;2他说交通协会是其下属,由其主管,他过问是正常的,我们就应指出他过问的环节不正常、程序不合法、不该收受钱财。”
  张穹:“大家准备很充分,我没什么意见。开庭时我们尽可能不打断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让他们放开说。大家对这次庭审保持足够重视是必要的,还应注意:保持平静心态,无论指控还是答辩,都不急不慌、沉住气。”
  许海峰:“答辩时说理讲法到位即可,表述不宜多、不宜长。”
  刘漳南:“后天就要开庭,今天领导来主要是鼓劲儿、打气儿。大家的准备工作已经很扎实,正常发挥肯定能完成任务。不要有负担和压力;要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今、明两天的主要任务:好好休息。”
  领导的关心大家都明白,也让大家很感动。可是,大战在即,谁能坐得住、哪儿能真休息呀……
  法庭较量,让正义的凯歌奏响
  2001年2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判李纪周涉嫌受贿罪一案。上午8时刚过,东中法庭已座无虚席,座位有限,外面还有很多人进不来。昔日政法机关高官今朝坐上刑事被告席接受审判,这将会是一种怎样的场面!谁不想亲自见识一下!旁听者静静地、焦急地期待着,记者们忙着一遍又一遍找机位、视角、调试照相机、摄像机镜头和录音设备。
  法庭正中央,庄严的国徽高悬。
  8:30,准时开庭。曾主审成克杰案的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子荣和审判员陆伟敏、胡万德在法官席就座,神情庄重。
  方工、王忠华、朱兰、陈速、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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