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1)-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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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最奇怪的现象,就是法律和习俗是两回事。最宽松的离婚法并不是总能产生最多的离婚事件。在革命前的中国,人们几乎不知道离婚是什么,虽有儒家先例,离婚仍被视为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
我认为,法律和习俗之间的这种差别是很重要的,我虽然主张对离婚一事应有宽松的法律,但只要父母双全的家庭,仍被视为是标准模式,风俗就会成为反对离婚的强大因素,只有个别的情况例外。我不光把婚姻看成是性的结合,而是把它看成是生育和抚养孩子的一种合作。由于各种经济因素,会造成婚姻的破裂,但如果婚姻会破裂,离婚也会遭到破坏,因为离婚是因为婚姻存在而有的一种制度,离婚是婚姻的保证。
第二种方式,即不生孩子的秘密性关系。这是在实践中最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反对理由。一切见不得人的事都是不好的,既无孩子又无共同生活的性关系自然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果男女双方都年轻,我们不应说你们不能再生孩子了。
第三种方式,即“公开的犯罪生活”是对个人和社会危害最小的一种方式,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这种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一个企图过公开犯罪生活的医生或律师,会失去他的病人或顾客。教育工作者会立即失业。即使经济状况使这种公开犯罪生活成为可能,大多数人仍会受到影响的制约。男人希望与俱乐部有联系,女人则希望受人尊敬,失去这些乐趣显然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公开的犯罪生活是很难实现的,除非他是富翁、艺术家、作家,以及其他自由职业者。
在那些不允许因精神失常而离婚的国家里,例如英国,那些患精神病的妻子或丈夫就落入了一种难以忍受的境地。除了神学的迷信之外,我们没有任何根据去赞成这种情况。不但适用精神病,也适用花柳病、习惯性犯罪和习惯性酗酒。以上这些事实都会给婚姻带来危害。它们使伴侣生活成为一个梦想,使生育成为一种罪恶,使孩子和犯罪的父母得不到应有的接触。反对离婚的理由只能是:婚姻是一个圈套,我们要用这个圈套把那些上当者骗入地狱,让他们经受痛苦。
真正的分居是离婚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把已有的即婚姻已经破裂的事实,追认一下罢了。从法律的观点出发,这种作法会带来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如果遗弃或分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那就会引起连锁反应,使遗弃现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已婚男女迫切渴望离婚,以至主动创造法律所承认的一切离婚条件。过去在英国,如果一个人想离婚,他必须有虐待和通奸的行为。因此,丈夫和妻子预先约定在佣人面前欧打妻子,作为虐待的依据。
我认为,通奸本身不应作为离婚的理由。除了那些受教权的命令和强烈的道德自责的人外,其他人都不可能不对通奸产生强烈的冲动。但这种冲动绝不意味着婚姻的失效。即使有了这种冲动,夫妇之间仍会有爱情。
比如说,一个出差多日的男人,如果他的身体健全,就很难压制住性欲,尽管他很爱他的妻子。这种不忠行为不应成为夫妻日后幸福生活的障碍,每对夫妇都应当有这种暂时的兴致,因为只要那种潜在的爱仍然存在,这种情趣总会产生。
传统道德歪曲了通奸的心理,它认为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中,如果对一个人有了爱情,就不可能再对另一个人产生真正的爱情了。大家都知道这不是事实,但由于妒忌心作怪,所有的人又都根据这一伪理论,把蚂蚁说成大象。所以,通奸并不能构成离婚的充分根据,除非人们在通奸的侍候,真的认为第三者比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好。
这当然不是指那种导致生孩子的通奸式的性交。一牵涉到私生子,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如婚姻仍在继续,丈夫不但要抚养自己的孩子,也要抚养别人的孩子,还要把别人的孩子当成自己的。这是违反婚姻法则的,会带来无法忍受的本能上的痛苦。
因此,在避孕法产生以前,通奸也许确实是一件大事情,但随着避孕法的出现,已使人们很容易把性交和伴侣生活区别开来。
合理的离婚理由有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某一方有问题,如精神病、酗酒和犯罪行为。第二类是根据丈夫和妻子的关系。理由可能是:双方经常争吵,无法和睦生活。双方都从事重要工作,工作要求双方必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虽然不讨厌另一方,但对第三者一往情深,以至无法忍受婚姻的约束。
第五部分:男人的责任男人为什么要离婚(2)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能给予帮助,危险就会出现。如果婚姻破裂是由于双方合不来或某一方对第三者怀有极为深切的爱慕之情,法律不应做出否定的判决。双方自愿是最好的离婚理由。如果一方有重大问题,离婚就不需要征得双方的同意。
制定离婚法很困难,无论法律如何规定,法官和审判员总要受情感支配,丈夫和妻子也会极力歪曲立法人的本意。按照英国的法律,夫妇之间的协议不能作为离婚的依据,事实上,夫妇之间常有这种协议。
在纽约,人们往往走得更远,他们会雇用伪证人,作为可依法处罚通奸的凭据。
从理论上说,虐待完全可以作为离婚的充分根据,但对虐待的解释却莫衷一是。因不能性交而无法生育的婚姻应当同意解除。这就是说,如果夫妇希望离婚,妻子持有不能怀孕的医生证明,他们便可以离婚。
孩子是婚姻的结晶,把人们束缚在一种没有生育的婚姻中,只能是一种欺骗行为。
离婚在美国之所以很普遍,是由于美国人在婚姻中,所寻求的并不是他们应当寻求的东西,另一原因是由于通奸得不到宽容的缘故。双方都应当把婚姻看成是一种伴侣生活,而不应当把它视为暂时的私通。这种视婚姻为私通的作法;很容易毁灭父母双全的家庭,如果一个女人每隔两年换一个丈夫,并从每个丈夫那里得到一个孩子,那些孩子就会失去他们的父亲,婚姻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从孩子的利益来看待婚姻,就会提出另一种观点。凡是疼爱孩子的父母都应当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使他们的孩子能获得幸福。
这需要父母具有极大的自我克制力,这要求父母认识到,孩子的权利远胜过他们自己的浪漫感情。如果父母的感情是真实的,这一切都会是自然的。
有人说,如果夫妻不再彼此热烈相爱,不在意对方婚姻以外的性经历,他们就不能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通力合作。因此,沃尔特·李普曼先生说:“没有爱情的伴侣,在生儿育女上,是不会像伯特兰·罗素先生所要求的那样真诚合作的,他们毫不在乎。他们认为夫妻关系只是一种责任而已。”
没有爱情的伴侣,在生儿育女一事上,当然不会通力合作,但是在孩子出生以后,他们是不会像沃尔特·李普曼先生所说的那样,失去父母的养育的。
李普曼先生可能没有听说过法国的情形。因为法国家庭非常稳固,父母也十分尽职尽责,尽管他们在通奸享有特殊的自由。
美国人的家庭观念很淡薄,离婚率非常高。如果家庭感很浓厚,离婚率就会降低,即使在法律方面离婚是很容易的。美国人轻易离婚的现象,应当看成是从父母双全家庭向纯粹母性家庭过渡的一个阶段。这是一个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痛苦的阶段。孩子们都希望既拥有母亲又拥有父亲,而且在父母离婚之前,有了相当深的父子感情。只要父母双全的家庭仍被公认为社会的标准模式,离婚的父母,因重大原因离婚的除外,就属没有尽到责任。
从法律上对已婚男女进行强制,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应该给双方一定程度的自由,使婚姻变得更为人们所接受。应该让双方认识到孩子的重要性,因为圣保罗和浪漫主义运动,已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到了性上。
离婚在许多国家,是一件困难的事,但轻易的离婚,也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有效办法。为了孩子的利益,稳固的婚姻是必要的。稳固婚姻的最好途径是把婚姻和单纯的性关系区别开来,注重夫妻之爱的生理方面,而不是浪漫方面。
我并不是说婚姻可以摆脱法律上的义务。按照我所建议的制度,人们可以摆脱夫妻间性忠实的义务,应该有控制妒忌的能力。
幸福的婚姻离不开自身的约束,与其约束那丰富的爱情,不如克服妒忌之心。
第五部分:男人的责任两性关系中的性道德(1)
如想要建立一种新的性道德,应如何规定两性之间的关系呢?
人为地使男人、女人和孩子,对有关性的事情一无所知,是否正确呢?在这方面的无知对个人是很有害的,一个制度,如要依靠这种无知去维持,那是行不通的。
我认为性道德,只能为那些懂得这个问题的人所接受,它的感染力决不会依赖于无知。正确的行为决不会为无知所促进,也决不会为知识所阻碍,只有少数偶然的事情除外。
如果甲方希望乙方能够以符合甲方利益,而不是乙方利益的方式去行动的话,不让乙方知道那些会使乙方了解到甲方真实利益的事实,这对甲方也会是有用的。这种作法在证券交易所比较适用,但一般来说是不合乎高尚的道德的。
政府也会隐瞒它活动的大部分事实。例如,每一个政府都会禁止透露战争失败的消息。失败的消息一旦透露,就有可能导致政府的垮台,了解这一事实是符合民族利益的,却不符合政府的利益。
一开始人们只是为了蒙蔽女性。因为人们希望她们的无知,能有助于男性的支配地位。妇女竟然慢慢形成思维定式,认为无知对于道德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她们的影响,人们认为儿童和青年,无论男女,都应当对性的问题尽可能地无知。在这个阶段,人们的动机不再是出于支配的目的,而是进入了理性的忌讳的范畴。
无知是否合乎需要,还从来没有人研究过,因为如果拿出证据来说明无知是有害的,就会触犯法律。
英国法律宣布,儿童和青年绝不能知道性的事实,他们了解这些事实究竟有益无益,那无关紧要。现在我们不是在法庭上,而这本书也不是写给孩子看的,我们就可以讨论这样一个问题:那种蒙蔽孩子的传统作法,究竟是对是错?
传统的作法,父母和老师都是在蒙蔽他们的孩子。孩子从未见过父母的裸体,在很小的时候,他们就见不到他们的异性的裸体,他们被告诫不许抚弄或谈论他们的性器官,涉及性的问题,就遭到呵斥。
当然,他们迟早会从其他孩子那里了解到那些事情。孩子认为,他们父母之间的行为是难以启齿的。他们总是极力遮掩,他们还知道,那些老师,也在欺骗他们。
那些受过传统教育的男女,很少有人能对性和婚姻产生高尚的感觉。他们所受的教育告诉他们,欺骗和说谎,在他们的父母和老师眼里都是美德。一切性关系,即使是在婚姻之内,都是可恶的。在传种接代的时候,男人所服从的是他们的兽性,女人所服从的则是她们痛苦的责任。
这种观念。使婚姻对于男女双方都不是一件好事,那种得不到满足的本能,变成了蒙着道德面具的残暴行为。
道德家认为,性冲动的表现形式,在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是有区别的。婴儿期性冲动的方式,是喜欢抚弄身体的某些部位,童年后期的表现方式,是好奇心和对“脏”话的偏爱,青春期则采取了更成熟的方式。
是的,性的意识会导致性的不良行为,实现道德的最好方法,就是使青年人的身心绝对脱离与性有关的一切事物。我们不能对他们谈论任何有关性的事情,必须尽可能地阻止他们谈论这些问题,成年人必须装作世界上根本就没有这类话题。通过这种方式去蒙蔽一些少女,一直蒙蔽到洞房花烛夜那是可能的。
可以预料,那些事实会使她感到极为震惊,并会表现出所有道德家认为的女人应具有的性态度。
对于男孩,这个问题则更困难。因为我们不大可能把他们蒙蔽到18或19岁以后。对于他们,最好的方法,是告诉他们手淫会导致精神错乱,与妓女性交会染上花柳病。
这两种假设虽然不是真的,但也只是一种善意的谎言,它们是为了道德才编造出来的。我们还应当教育男孩,在任何场合都不应该谈论性的问题,即使在结婚之后。
当他们结婚后,他能使他的妻子厌恶性,从而防止她有通奸的危险。婚姻以外的性是罪恶,婚姻以内的性不是罪恶,因为它是传种接代所必需的,也是人类的一种不适当的责任,是对人类堕落的一种惩罚。
但性行为总是和快乐相联系,除非我们遭受到极大的痛苦。通过充分的道德教育,这种现象是可以防止的,至少在女性中。
在英国,在印刷品上宣称妻子能够而且应当从性交中得到快乐,那是违法的。
这种态度在其他方面,所造成的最大后果是它阻止了青年对科学的好奇心。凡是有智力的孩子,都希望知道世界上的一切事情,他们经常问及关于火车、汽车、飞机,以及雨的来源和孩子的来源等。所有这些好奇心,所依据的不过是巴甫洛夫称之为“这是什么”的反射,这种反射是一切科学知识的源泉。
第五部分:男人的责任两性关系中的性道德(2)
当孩子在追求知识的过程中,了解到这种冲动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时,他对科学的好奇心也被抑制了。起初,他并不知道哪种好奇心应当有,哪种不应当有。孩子是怎样出来的这个问题是一种罪恶,那么飞机是怎样造出来的,也一定是一种罪恶了。他必然会得出一种结论:对科学的好奇心,是一种不能抑制的危险冲动。
一个人在了解某一事物前,得认真询问一下,这种知识究竟是邪恶的,还是合乎道德的。对性的好奇心遭抑制后,孩子必然会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他所渴望得到的知识都是邪恶的。以上原因破坏了孩子们对知识的追求,结果孩子被人为地变成白痴。
不能否认,那些受过传统教育的女人通常要比男人愚蠢,这主要是由于她们年轻时,被有效地阻止了对于性知识的追求?
除了智力上的损害,还有一种严重的道德上的损害。正如佛洛伊德指出的,所有与孩子有交往的人都会发现,关于鹳鸟和醋栗的神话是没有人相信的。
于是,孩子们就会得出一种结论,就是父母在骗他们。既然父母会在一件事上说谎,他们也会在另一件事上说谎,结果他们在道德和知识上的威信荡然无存。
父母在涉及性的问题上说谎,孩子们自己也可以在这类问题上说谎。他们就会养成欺骗和隐瞒的习惯,由于父母的恐吓,他们的生活总是充满疑惧。心理分析表明,父母和保姆如指出手淫的恶劣后果,往往导致精神错乱,不但在儿童时代,在成年时代也是一样。
在性问题上所采取的传统作法,不仅会使人们变得愚蠢、虚伪和胆怯,还会使相当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