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与百年中国-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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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争则已,一旦争论起来,便失去平静,即使不“几挥老拳”,也是相见梗梗,不欢而终。俞平伯感慨道:
夫流传之短书夥矣,其脍炙人口者亦多,如《水浒》、如《三国》,其尤著者也,然皆不如《红楼》之异说纷纭,可聚讼而如狱,可汇合而成书者,何耶?喁喁儿女语果胜于长枪大戟耶?红牙低按果胜于铁板高歌耶?是则是矣,而犹未尽也。盖其开宗明义之章俨然悬一问题焉,此与其他小说差有分别,则后人从而讨论之,以至于争执而聚讼之,宜也俞平伯:《红楼梦讨论集序》,参见《红楼梦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二辑,第1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
余英时说:《红楼梦》简直是一个碰不得的题目,要一碰到它就不可避免地要惹出笔墨官司余英时:《红楼梦的两个世界》第71页,联经出版公司1981年版。。
李田意也说:红学这东西很麻烦的,我想来想去是“剪不断,理还乱,是红学”参见胡文彬、周雷编:《红学世界》第29页,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
这是他们多年研究红学和跻身红学的甘苦之谈,非亲身经历者不会有此感受。
所以,红学又是最能牵动人们感情的一门学问。长期“聚而讼之”的结果,逐渐形成一些公案,吸引研究者只要涉身红海,就只好徜徉,不容易纵身上岸。曹雪芹在《红楼梦曲》中倒是劝世人:“须要退步抽身早。”但在《红楼梦》研究者,可是入梦容易出梦难。就拿笔者来说,在完成了《红楼梦新论》和《红学三十年论文选编》之后,已决心“悬崖撒手”,不再涉身红学;谁知心虽坚,情有未已,誓言在耳,就来写《红楼梦与百年中国》了。这是几句题外话,下面言归正传,向读者介绍红学领域的几次大的论争和由论争形成的宗宗公案。
第四部分:红学观念与红学方法的冲突红学论争—《红楼梦》的地点问题
俞平伯在《红楼梦辨》中最先提出地点问题,倾向于书中所写的事情发生在北京,但也表示不能遽下断语,搜寻作品的例证,与南方对景的地方也不少。他在写给顾颉刚的信中说:“从本书中房屋树木等等看来,也或南或北,可南可北,毫无线索,自相矛盾。”俞平伯:《红楼梦辨》第116页。因此俞平伯只是提出问题,并没有解决问题。
1924年4月,即《红楼梦辨》由亚东图书馆出版一年之后,刘大杰在北京《晨报副刊》上撰写商榷文章刘大杰:《红楼梦的地点问题》,载《晨报》“艺林旬刊”第2号,1925年4月20日出版。,提出《红楼梦》的地点在陕西长安。这在当时确乎是出入意表的新见解,因为《红楼梦》的地点之争,向来只有南京和北京两说,从未有人主张写的是陕西长安。刘大杰的证据,主要是书中有几处提到“长安”字样,如第十七回介绍妙玉:“因听说长安都中,有观音胜迹,去年随了师父上来”;第三十八回宝钗持蟹赏桂诗:“桂霭桐阴坐举觞,长安涎口盼重阳”;第五十六回甄宝玉在梦中说:“我听见老太太说,长安都中也有个宝玉”,以及第十五回凤姐为水月庵老尼之事,“假托贾琏所嘱,修书一封,连夜往长安县来”等等。他的这一观点立即遭到李玄伯的反对,认为《红楼梦》的地点,不过是作者所经历过的各个地方的代表,“谓为南京既非,北京亦不是”,当然更不是长安,因为曹雪芹从未到过陕西。至于长安两字,李玄伯解释说:“长安两字常为文人所用,已变成京师之意。文章内或欲模古或避重复,每称京师曰长安。”李玄伯;《红楼梦的地点问题》,载《猛进》第八期,1925年…4月20日。
李玄伯的文章,发表在1925年4月20日出版的《猛进》第八期上,5月11日,刘大杰即在《晨报副刊》著文作答刘大杰;《再说红楼的地点问题》,载《晨报副刊》1925年5月11日第104号。。5月 22日,李玄伯又在《猛进》上刊出《再论红楼梦及其地点》一文,继续进行驳难。12月1日,《晨报》出版七周年纪念增刊,刘大杰在《红楼梦里重要问题的讨论及其艺术上的批评》一文中,再次提出《红楼梦》的地点在陕西长安。他并且把文章送给胡适看,胡适说:“据种种的考证,曹雪芹永远没有和陕西长安发生过关系。他死的时候,确实在北京。书中虽说长安,因古人多称京师为长安的缘故。”见刘大杰《红楼梦里的重要问题的讨论及其艺术上的批评》一文的“附记”,载1925年12月1日出版的《晨报七周年纪念增刊》但刘大杰并没有接受胡适的意见,仍然坚持长安说。这之前,他还曾写信给俞平伯,结果遭到俞的反驳,认为他的证据是“水中捞月”,明确表示“不能赞同”,并推荐李玄伯的文章要他看参见刘大杰和俞平伯的通信,载1925年5月26日出版的第116号《晨报副刊》,题目标为《通信二则》。,等于在刘、李论争中站到了李玄伯的一边。
刘大杰的长安说显然无法成立。特别后来甲戌本出现,前面有一篇“凡例”,明确标示:“书中凡写长安,在文人笔墨之间,则从古之称,凡愚夫妇儿女子家常口角,则曰中京,是不欲着迹于方向也。”使长安说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理由。但这一场关于《红楼梦》地点问题的论争,却很有影响,后来不断有人重提这一“旧话”,即使未获一致结论,也可以起到激发人们的红学兴趣的作用。
第四部分:红学观念与红学方法的冲突红学论争—女性是大脚还是小脚
当1980年国际《红楼梦》研讨会在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召开的时候,唐德刚先生向大会提交一篇论述《曹雪芹的文化冲突》的论文,对《红楼梦》中诸钗脚的问题作了专门探讨,认为曹雪芹对这个问题有意回避,只是在有意无意之间似乎透露出他笔下的美人儿是小脚参见周策纵编《首届国际红楼梦研讨会论文集》第151页至第162页,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这篇论文在研讨会上颇引人瞩目。其实,早在二十年代末,红学界就曾围绕《红楼梦》中的女性是大脚还是小脚的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论争,唐德刚的观点,已有人先他提出过,列举的例证也基本一样。当时,组织这场讨论的主要是北京的《益世报》,后来又发展到《新民报日刊》和《全民周报》,至四十年代还陆续有文章发表。
这场讨论是由1929年4月14日《益世报》上发表的《红楼梦脚的研究》一文引起的。作者芙萍提出,曹雪芹对女性美的描写无微不至,惟独对诸钗的脚一项绝口不谈,因此这些女子是天足还是缠足,读者感到疑惑莫解。他以第四十九回描写林黛玉和史湘云,一个穿着“羊皮小靴”,一个穿着“鹿皮小靴”(脂本作“麂皮”)为例,说明似乎是小脚,但又不好肯定一定是小脚,因为天足美中也有所谓“小靴小鞋”和“瘦小如刀条”的说法。第三十六回写凤姐“着那角门的门槛子”,第五十四回写湘云和风姐都会放炮仗,有人可能看做是大脚的证据,但芙萍认为仍说明不了问题,因为南方女性的三寸金莲,也是很活泼生动的,不能与“一步迈不开的小脚娘”相比。只有妙玉,由于是僧尼,不应该缠足。同样,惜春也必为大脚,依此,则《红楼梦》中确有大脚的证据。他的结论是:(一)在女性脚的问题上,曹雪芹有意把“真事隐去”,大说梦话。那些女性美人来自金陵,本应是小脚,但这样不合作者“满洲旗人”的身份,所以莫若不谈。(二)《红楼梦》处处讲影子,节节论真假,这个脚的疑难,正是让世人猜谜以成案,以收到“假作真时真亦假”的妙用。
张笑侠不同意芙萍的解释,认为《红楼梦》中的女性是大脚,可以举出许多证据。一是第二十三回写林黛玉读《西厢》,站在地上一气看完十六出,说明林黛玉是大脚,不是小脚,否则不会有这样的工夫。二是第二十五回凤姐手持一把钢刀“砍进园来,见鸡杀鸡,见狗杀狗,见人就要杀人”,如此勇狂,当不是“小脚娘”的笔力,因此凤姐应该是大脚。三是第二十七回宝钗扑蝶,“倒引的宝钗蹑手蹑脚的,一直跟到池中滴翠亭上”,这一句似乎是写大脚女子。四是唱戏的女伶,张笑侠说:“我敢武断她们绝对是大脚不是小脚,因为她们的角色是小脚不好扮的。”
张笑侠的商榷文章的题目是《读红楼梦脚的研究以后》,载 1925年5月29日的《益世报》。6月29日、30日和7月1日,《益世报》又披载张笑侠的文章,题目是《红楼梦的脚有了铁证》。他说一位叫王梦曾的朋友在书中找到了确证,即第三十二回袭人烦史湘云帮助她做鞋,湘云说:“只是一件,你的我才做,别人的我可不能。”袭人笑道:“又来了,我是个什么,就烦你做鞋了。实告诉你,可不是我的。你别管是谁的,横竖我领情就是了。”史湘云说:“论理,你的东西也不知烦我做了多少了,今儿我倒不做了的原故,你必定也知道。”张笑侠据此推论道:“既然史湘云说你的我才做,别人的我不能,鞋本来是宝玉的,由此处两下对照,可见袭人的脚与宝玉的脚差不多,当然是大脚无疑了。”另一条证据是一位叫陈梦陶的“旗族”朋友告诉他的,说第四十九回描写的“羊皮小靴”与“鹿皮小靴”,正是旗族中天足妇女所穿的,不能因为有个“小”字就代表小脚鞋。这后一条证据,从民俗的角度提供的,也许不无道理,但前一条,张笑侠的推论却大成问题。第三十二回是这样写的:
袭人道:“且别说顽话,正有一件事还要求你呢。”史湘云便问什么事,袭人道:“有一双鞋,抠了垫心子。我这两日身上不好,不得做,你可有工夫替我做做?”史湘云笑道:“这又奇了,你家放着这些巧人不算,还有什么针线上的,裁剪上的,怎么叫我做起来?你的活计叫谁做,谁好意思不做呢。”袭人笑道:“你又糊涂了。你难道不知道,我们这屋里的针线,是不要那些针线上的人做的。”史湘云听了,便知是宝玉的鞋了,因笑道:“既这么说,我就替你做了罢。”
可见,史湘云在答应袭人之前,已经知道鞋是宝玉的。她答应之后又说“你的我才做,别人的我可不能”,显然是一种调侃,隐藏着湘云对宝玉的感情上的微妙关系。袭人接下去解释说鞋不是她的,倒是袭人“又糊涂了”,未能理解湘云的心理活动。所以张笑侠推论袭人的脚和宝玉差不多,当然是大脚,在事实上不能成立。
《益世报》上的这次论争,如同所有红学论争一样,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红楼梦》中诸钗脚的问题,仍然是个谜,致使五十年后移居美国的唐德刚先生重又提出这个问题。
第四次论争:1954年的大讨论
1954年的大讨论,有政治层面,也有学术层面,我是指学术层面而言。作家出版社编辑出版的《红楼梦问题讨论集》共四集,收1954年9月至1955年6月全国各报刊发表的讨论文章一百二十九篇,第一集和第二集里的文章主要是针对俞平伯和胡适的批评性文字;第三、四集则侧重正面论述《红楼梦》的思想和艺术,包括人物形象和作品结构的分析。就学术层面来看,这次空前规模的大讨论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等于对胡、蔡论战以来的红学做了一次全面的反思,对《红楼梦》这部作品重新加以估价,影响颇为深远。
《红楼梦》的思想性质和思想倾向,曹雪芹的世界观和创作方法,作品所渗透和反映的人民性问题,以及贾宝玉的典型性格和时代特征,是许多研究者集中讨论的问题。还有如何看待刘老老其人,意见也甚是分歧。所以这次大讨论中,实际上包含着不少小论争。当然受政治层面的影响,各种不同意见没有充分展开,使1954年大讨论中的学术论争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四部分:红学观念与红学方法的冲突红学论争—李希凡和何其芳的笔墨官司
李希凡和蓝翎是1954年大讨论的发难者,他们在讨论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尤其认为贾宝玉是新人形象的观点,以及《红楼梦》的思想倾向是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反映,遭到红学界一部分人的反对,其中持异议最力者是何其芳。
何其芳在1956年写的《论红楼梦》的长文中,用很大篇幅来诘难以李希凡和蓝翎为代表的强调新的经济因素的作用的观点。为此他考察了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唐甄、颜元、戴震等清初思想家,认为这些学者的思想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根本不能代表当时新兴的市民阶层。他批评说:“用市民说来解释清初的思想家和《红楼梦》,其实也是一种教条主义的表现。这是搬运关于欧洲的历史的某些结论来解释中国的思想史和文学史。”②何其芳:《论红楼梦》第158页、第163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他还说,这样来解释《红楼梦》,实际上是“老的牵强附会再加上新的教条主义”②。批评的措词相当严厉。
李希凡对何其芳的批评没有立即作答,但对何其芳发表的《论阿Q》和《关于诗歌形式问题的争论》两文,却提出了质疑,前者在1956年,后者在1959年何其芳的《论阿Q》载于1956年9月的《人民日报》,李希凡的《典型新论质疑》发表在1956年12月号《新港》上;何其芳的《关于诗歌形式问题的争论》载于《文学评论》1959年第1期,李希凡的《对待批评应当有正确的态度》发表在1959年4月号的《诗刊》。。因此,李、何论争不止在红学一个领域。1964年,何其芳在为《文学艺术的春天》一书所写的序言中,就阿Q的典型问题和诗歌形式问题,系统反驳李希凡的质疑,用了一万多字的篇幅何其芳:《文学艺术的春天》第10至第33页,作家出版社1964年版。。1965年,李希凡在《新建设》杂志发表进一步诘难的文章李希凡:《关于阿Q、典型、共名及其他》,载《新建设》1965年第2期。,两个人的笔墨官司愈演愈烈。1973年,《红楼梦评论集》印行第三版,李希凡在后记和附记中,对何其芳的观点又作了一次总清算李希凡、蓝翎:《红楼梦评论集》第三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虽主要集中在贾宝玉和林黛玉的典型意义及《红楼梦》的思想倾向上,但由于当时的环境和气氛,何其芳处于不能答辩的境地,正常的学术讨论已无可能。
本来《红楼梦》的思想倾向和明清之际的思想潮流是什么关系,贾宝玉的身上有没有新的思想的萌芽,纯属具体的学术问题,研究者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坚持自己的独立看法;但遗憾的是,李、何论争未能在学术层面上深入探讨,反而因环境气氛的影响使双方在感情上出现了隔阂。
第四部分:红学观念与红学方法的冲突红学论争—关于“”和“点犀”
《红楼梦》第四十一回写宝玉、黛玉、宝钗到栊翠庵品茶,妙玉给宝钗用的饮器叫,给黛玉用的叫点犀。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红楼梦》的注中,释“”为古代的大酒杯,“”、“”系瓜类名,所以就是近似瓜类形状的酒杯;释“”为古代碗类器皿,“点犀”用的是李商隐诗“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典故。
1961年8月6日,老作家沈从文在《光明日报》上撰文沈从文:《“”和“点犀”——关于〈红楼梦〉注释一点商榷》,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