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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贞观政要-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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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欲躬务俭约,必不辄为奢侈。朕常欲赐天下之人,皆使富贵, 
今省徭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则富矣。敦行 
礼让,使乡闾之间,少敬长,妻敬夫,此则贵矣。但令天下皆 
然,朕不听管弦,不从畋猎,乐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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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18· 

                           刑法第三十一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 
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 
法司核理一狱, 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 
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 :“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 
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 :“古者断狱, 
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 
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 
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 :“比有奴告主谋逆,此极弊法, 
特须禁断。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终将与人计之;众计之 
事,必有他人论之,岂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须受,尽 
令斩决。” 
      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言 
涉妖妄,诏令鞠其狱。蕴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 
太宗许将宽宥。蕴古密报其旨,仍引与博戏。治书侍御史权万 
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既而悔之,谓房玄龄曰: 
 “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 
则不言,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 
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 
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决之, 
岂是道理。”因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 
五覆奏,自蕴古始也。又曰 :“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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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19· 

后,门下省覆,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 
      蕴古,初以贞观二年,自幽州总管府记室兼直中书省,表 
上《大宝箴 》,文义甚美,可以规诫。其词曰: 
      今来古往,俯察仰观,惟辟作福,为君实难。宅普天之下, 
处王公之上,任土贡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是故恐惧之心日 
弛,邪僻之情转放。岂知事起乎所忽,祸生乎无妄。故以圣人 
受命,拯溺亨屯,归罪于己,推恩于民。大明无偏照,至公无 
私亲。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礼以禁其奢,乐以 
防其佚。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跸。四时调其惨舒,三光同其 
得失。故身为之度,而声为之律。勿谓无知,居高听卑;勿谓 
何害,积小成大。乐不可极,极乐成哀;欲不可纵,纵欲成灾。 
壮九重于内,所居不过容膝;彼昏不知,瑶其台而琼其室。罗 
八珍于前,所食不过适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勿内 
荒于色,勿外荒于禽;勿贵难得之货,勿听亡国之音。内荒伐 
人性,外荒荡人心;难得之物侈,亡国之声淫。勿谓我尊而傲 
贤侮士,勿谓我智而拒谏矜己。闻之夏后,据馈频起;亦有魏 
帝,牵裾不止。安彼反侧,如春阳秋露;巍巍荡荡,推汉高大 
度。抚兹庶事,如履薄临深;战战栗栗,用周文小心。 
       《诗》云:“不识不知。” 《书》曰:“无偏无党。”一 
彼此于胸臆,捐好恶于心想。众弃而后加刑,众悦而后命赏。 
弱其强而治其乱,伸其屈而直其枉。故曰:如衡如石,不定物 
以数,物之悬者,轻重自见;如水如镜,不示物以形,物之鉴 
者,妍蚩自露。勿浑浑而浊,勿皎皎而清;勿汶汶而暗,勿察 
察而明。虽冕旒蔽目而视于未形,虽黈纩塞耳而听于无声。纵 
心乎湛然之域,游神于至道之精。扣之者,应洪纤而效响;酌 
之者,随浅深而皆盈。故曰:天之清,地之宁,王之贞。四时 
不言而代序,万物无为而受成。岂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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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20· 

吾王拨乱,戡以智力;人惧其威,未怀其德。我皇抚运,扇以 
淳风;民怀其始,未保其终。爰术金镜,穷神尽性。使人以心, 
应言以行。包括理体,抑扬辞令。天下为公,一人有庆。开罗 
起祝,援琴命诗。一日二日,念兹在兹。惟人所召,自天祐之。 
争臣司直,敢告前疑。 
     太宗嘉之,赐帛三百段,仍授以大理寺丞。 
      贞观五年,诏曰 :“在京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云三覆, 
一日即了,都未暇审思,三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 
今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 
又手诏敕曰 :“比来有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 
违法,守文定罪,惑恐有冤。自今门下省复有据法合死,而情 
在可矜者,宜录状奏闻。” 
      贞观九年,盐泽道行军总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违李靖 
节度,又诬告靖谋逆,减死徙边。时有上言者曰 :“甑生旧秦 
府功臣,请宽其过。”太宗曰:“虽是藩邸旧劳,诚不可忘。然 
理国守法,事须画一,今若赦之,使开侥幸之路。且国家建义 
太原,元从及征战有功者甚众,若甑生获免,谁不觊觎?有功 
之人,皆须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为此也。” 
      贞观十一年,特进魏征上疏曰: 
      臣闻《书》曰 :“明德慎罚”,“惟刑恤哉!”《礼》云: 
 “为上易事,为下易知,则刑不烦矣。上人疑则百姓惑,下 
难知则君长劳矣。”夫上易事,则下易知,君长不劳,百姓不 
惑。故君有一德,臣无二心,上播忠厚之诚,下竭股肱之力, 
然后太平之基不坠 ,“康哉”之咏斯起。当今道被华戎,功高 
宇宙,无思不服,无远不臻。然言尚于简文,志在于明察,刑 
赏之用,有所未尽。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 
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今之刑赏,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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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21· 

尽然。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乎喜怒;遇喜则矜其情于法 
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 
求其瘢痕。瘢痕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因谬矣。 
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 
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 
      且夫暇豫清谈,皆敦尚于孔、老;威怒所至,则取法于申、 
韩。直道而行,非无三黜,危人自安,盖亦多矣。故道德之旨 
未弘,刻薄之风已扇。夫刻薄既扇,则下生百端;人竞趋时, 
则宪章不一。稽之王度,实亏君道。昔州犁上下其手,楚国之 
法遂差;张汤轻重其心,汉朝之刑以弊。以人臣之颇僻,犹莫 
能申其欺罔,况人君之高下,将何以措其手足乎?以睿圣之聪 
明,无幽微而不烛,岂神有所不达,智有所不通哉?安其所安, 
不以恤刑为念;乐其所乐,遂忘先笑之变。祸福相倚,吉凶同 
域,惟人所召,安可不思?顷者责罚稍多,威怒微厉,或以供 
帐不赡,或以营作差违,或以物不称心,或以人不从命,皆非 
致治之所急,实恐骄奢之攸渐。是知“贵不与骄期而骄自至, 
富不与侈期而侈自来 ”,非徒语也。 
      且我之所代,实在有隋。隋氏乱亡之源,圣明之所临照。 
以隋氏之府藏譬今日之资储,以隋氏之甲兵况当今之士马,以 
隋氏之户口校今时之百姓,度长比大,曾何等级?然隋氏以富 
强而丧败,动之也;我以贫穷而安宁,静之也。静之则安,动 
之则乱,人皆知之,非隐而难见也,非微而难察也。然鲜蹈平 
易之途,多遵覆车之辙,何哉?在于安不思危、治不念乱、存 
不虑亡之所致也。昔隋氏之未乱,自谓必无乱;隋氏之未亡, 
 自谓必不亡,所以甲兵屡动,徭役不息。至于将受戮辱,竟未 
悟其灭亡之所由也,可不哀哉! 
      夫鉴形之美恶,必就于止水;鉴国之安危,必取于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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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22· 

故《诗》曰 :“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又曰:“伐柯伐柯, 
其则不远。”臣愿当今之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则存亡之 
治乱,可得而知。若能思其所以危,则安矣;思其所以乱,则 
治矣;思其所以亡,则存矣。知存亡之所在,节嗜欲以从人, 
省游畋之娱,息靡丽之作,罢不急之务,慎偏听之怒;近忠厚, 
远便佞,杜悦耳之邪说,甘苦口之忠言;去易进之人,贱难得 
之货,采尧舜之诽谤,追禹汤之罪己;惜十家之产,顺百姓之 
心,近取诸身,恕以待物,思劳谦以受益,不自满以招损;有 
动则庶类以和,出言而千里斯应,超上德于前载,树风声于后 
昆,此圣哲之宏观,而帝王之大业,能事斯毕,在乎慎守而已。 
      夫守之则易,取之实难。既能得其所以难,岂不能保其所 
以易?其或保之不固,则骄奢淫泆动之也。慎终如始,可不勉 
欤!《易》曰:“君子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乱,是以 
身安而国家可保也。”诚哉斯言,不可以不深察也。伏惟陛下 
欲善之志,不减于昔时,闻过必改,少亏于曩日。若以当今之 
无事,行畴昔之恭俭,则尽善尽美矣,固无得而称焉。 
      太宗深嘉而纳用。 
      贞观十四年,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者,被御史劾 
奏。太宗谓侍臣曰 :“昔陶唐大圣,柳下惠大贤,其子丹朱甚 
不肖,其弟盗跖为臣恶。夫以圣贤之训,父子兄弟之亲,尚不 
能使陶染变革,去恶从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咸归善道, 
岂可得也?若令缘此皆被贬降,或恐递相掩蔽,罪人斯失。诸 
州有犯十恶者,刺史不须从坐,但令明加纠访科罪,庶可肃清 
奸恶。”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大理卿孙伏伽曰 :“夫作甲者欲其 
坚,恐人之伤;作箭者欲其锐,恐人不伤。何则?各有司存, 
利在称职故也。朕常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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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23· 

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今之所忧,正在 
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 

…  27…

贞观政要                                                               ·124· 

                            赦令第三十二 

      贞观七年,太宗谓侍臣曰 :“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 
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 
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 
凡‘养稂莠者伤禾稼, 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 
兹无赦。’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之 
间,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故诸葛亮治蜀十年 
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数赦,卒至倾败。夫谋小仁者, 
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绝不放赦。今四海安宁,礼义兴 
行,非常之恩,弥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 
能改过。” 
      贞观十年,太宗谓侍臣曰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 
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 
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宜 
令审细,毋使互文。” 
      贞观十一年,太宗谓侍臣曰 :“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 
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言发号施 
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书》曰:‘慎乃出令,令出 
惟行,弗为反。’且汉祖日不暇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 
犹称画一。今宜详思此义,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 
式。” 
      长孙皇后遇疾,渐危笃。皇太子启后曰 :“医药备尽,今 
尊体不瘳,请奏赦囚徒并度人入道,冀蒙福祐。”后曰 :“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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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25· 

生有命,非人力所加。若修福可延,吾素非为恶者;若行善无 
效,何福可求?赦者国之大事,佛道者,上每示存异方之教耳, 
常恐为理体之弊。岂以吾一妇人而乱天下法?不能依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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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                                                               ·126· 

                            贡赋第三十三 

      贞观二年,太宗谓朝集使曰 :“任土作贡,布在前典,当 
州所产,则充庭实。比闻都督、刺史邀射声名,厥土所赋,或 
嫌其不善,逾意外求,更相仿效,遂以成俗。极为劳扰,宜改 
此弊,不得更然。” 
      贞观中,林邑国贡白鹦鹉,性辩慧,尤善应答,屡有苦寒 
之言。太宗愍之,付其使,令还出于林薮。 
      贞观十二年,疏勒、朱俱波、甘棠遣使贡方物,太宗谓群 
臣曰 :“向使中国不安,日南、西域朝贡使亦何缘而至?朕何 
德以堪之?睹此翻怀危惧。近代平一天下,拓定边方者,惟秦 
皇、汉武。始皇暴虐,至子而亡。汉武骄奢,国祚几绝。朕提 
三尺剑以定四海,远夷率服,亿兆乂安,自谓不减二主也。然 
二主末途,皆不能自保,由是每自惧危亡,必不敢懈怠。惟藉 
公等直言正谏,以相匡弼。若惟扬美隐恶,共进谀言,则国之 
危亡,可立而待也。” 
      贞观十八年,太宗将伐高丽,其莫离支遣使贡白金。黄门 
侍郎褚遂良谏曰 :“莫离支虐杀其主,九夷所不容,陛下以之 
兴兵,将事吊伐,为辽东之人报主辱之耻。古者讨弑君之贼, 
不受其赂。昔宋督遗鲁君以郜鼎,桓公受之于大庙,臧哀伯谏 
曰:‘君人者将昭德塞违,今灭德立违,而置其赂器于大庙, 
百官象之,又何诛焉?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义士犹或非 
之,而况将昭违乱之赂器置诸大庙,其若之何?’夫《春秋》 
之书,百王取则,若受不臣之筐篚,纳弑逆之朝贡,不以为愆, 

…  30…

贞观政要                                                               ·127· 

将何致伐?臣谓莫离支所献,自不合受。”太宗从之。 
      贞观十九年,高丽王高藏及莫离支盖苏文遣使献二美女, 
太宗谓其使曰 :“朕悯此女离其父母兄弟于本国,若爱其色而 
伤其心,我不取也。”并却还之本国。 

…  31…

贞观政要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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