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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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公司对本公司股份的收购。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股份的质押
既然股份可以流通转让,它也就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提供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依法转让股票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质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基于股份在设置担保时的简便和快捷,它在经济活动,尤其是融资活动中作为有效的担保手段得到了广泛运用。
对于股份的质押,担保法上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司一般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法律适用问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首先应从公司第4章第1节第77条之规定入手。该条规定,涉及到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即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的发行问题,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住所,以及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等方面。
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第79条之规定,确定公司发起人人数;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确定公司采取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81、84、85、86、88、89、90条等规定,明确对于公司资本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名称并办理预先核准手续;根据公司法第10条之规定确定公司住所;根据公司法第4章第2、3、4、5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2.关于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因其来源不同,对于出资方式的规定也不同。发起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劳务、信用、经营能力等不能作为出资构成公司资本。
3.关于发起人协议,公司成立以前,发起人协议有效。 发起人依该协议缴纳出资后,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可以抽回出资,但由此造成的损失,抽回出资的发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召开决定成立公司前,认股人可以抽回其出资;创立大会召开决定成立公司后,认股人则不得抽回其出资。
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转让,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分清待转让的股票是记名的还是无记名的。记名股票须经背书始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遗失、被盗或灭失后的法律补救手段只能是公示催告,仅仅公告声明挂失不能产生股票失效的法律效力。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较简单,实务中,在法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即产生转让的效力。
5.关于股票的质押,根据公司法及担保法的规定,原则上只有依法发行且可以流通转让的股票才能够设置抵押。如若公司拟收购自己的股票,可参见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必须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进行注销且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其他法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票。
【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参见《公司法》总则第2、3、6…14条、第4章第77…125条。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参见《公司法》第81、83…86、88…90、94、104条。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参见《公司法》第5章第126…146条。
【复习思考试题】
1.试述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法律特征。
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3.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4.试比较不同资本制度的利弊。
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增减资本的主要方式。
6.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方式及股份转让的限制。
思考要点:
(1)对于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2)对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持有股份转让的限制
(3)关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碧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问:对于碧海实业公司的上述出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思考要点:
(1)碧海公司的上述非货币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2)不同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应分别办理。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十章 公司债券
'重点问题提示'
1. 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2.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征、发行与转换。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二者形同表里。因此,在各国公司法中,有的国家采“公司债券”来表述,如德国、意大利、香港地区等;有的国家采“公司债”来表述,如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我国《公司法》采第一种表述法。
(二)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作为表彰公司债债权人的权利的凭证,公司债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公司债券表明债券持有人对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债权,且其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这使公司债券与公司一般金钱债务的债权凭证仅以契约或其他证据形式表现,且不具有流通性有所不同。
2.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法发行的有价证券。它表明公司债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这使公司债券区别于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
3.公司债券是集中发行、内容定型,且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发行对象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是以筹集大规模的资金为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将借入总额依一定金额予以划分,与不特定的公众分别形成发行条件和方法等内容具有定型性的契约,即标准契约。而一般金钱债务是公司与特定的债权人(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不具有集中性和内容定型性的债务。
4.公司债券是具有定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对公司拥有的债权是有期限的,公司在规定期限到达时,须向持券人无条件还本付息。否则,持券人可以公司支付不能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公司破产。这使公司债券与股票具有不同的性质,它是一种低风险的投资表现。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依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对公司债券进行不同的分类。各国公司法或证券法上对公司债券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这是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作的分类。在公司债券上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并在置备的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债券编号等事项的公司债券为记名公司债券。反之,则为无记名公司债券。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两者转让的程序不同。记名债券转让应以背书方式进行,并由公司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受让人的有关事项,否则不发生转让效力。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只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2)两者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的补救方法不同。记名债券发生被盗、遗失或灭失时,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法院宣告其无效后,由公司补发债券。而无记名债券发生被盗、遗失或灭失时,不能采取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债券无效并由公司进行补发,持券人的损失无法补救。3.两者在付息时提示证券的要求不同。各国公司债券普遍采取附息票方式定期支付债券利息。记名债券持有人在领取利息时,不仅要出示债券,而且还要出示能证明其为债券存根簿上载明的持有人的相关证件。无记名债券持有人可以凭息票领取利息,也可以凭债券领取利息。
(二)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这是依公司债券是否设置有担保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担保公司债券是公司对债券本金的偿还提供财产担保或第三人担保的债券。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抵押债券、担保信托债券、保证债券、设备债券等。无担保公司债券又称普通债券、信用债券,是指不设置任何担保而仅以公司信用作为基础发行的债券。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公司债券不能按期受偿时的法律后果不同。担保公司债券在到期不能受偿时,债权人可依但保权的行使优先获得清偿。而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仅为一般债权人,但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持券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偿债要求。因此,与无担保公司债券相比,担保公司债券更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对无担保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和条件均作了严格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分类一般是以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划分的。前者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依自己的意志,在一定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后者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就其所持债券是否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并由此享有不同的权利:非股权即债权。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只能享有到期受偿的债权。
(四)登记债券和实物债券。这种分类是以公司债券的发行形态为标准划分的。登记债券为不发行实物形态的债券,仅通过在登记机关对公司债券的债权人进行登记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实物债券则是实际发行实物形态债券的公司债券。以实物债券的形式记录债权,是历史最长的一种公司债券。
由于登记债券具有发行成本低、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等优点,目前,各国多以登记债券的方式发行公司债券。
除上述几种分类外,公司债券还可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这是依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红利分配为标准而作的分类);可赎回公司债券和不可赎回公司债券(这是依公司是否有权在到期日之前收回债券并清偿债务为标准而作的的分类)。
依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公司可以依法发行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登记债券和实物债券。对于其他公司债券种类,法律未作明确具体规定。
三、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相同之处在于:第一,作为公司融资的方式,两者都以公司作为发行主体,以社会公众作为发行对象;第二,两者都属于表示投资者权利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具有流通性;第三,两者均具有集中发行、内容定型的标准契约的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权利人除享有债权外,无其他权利;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所有人,对公司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
(二)权利的性质与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是债权的凭证,债权人在债权到期时,对公司享有本金偿还请求权、利息给付请求权;股票是股权的凭证,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本金偿还请求权,股权也没有到期日与偿还期,只有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才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但股权除具有上述财产性质的权利外,还具有公司经营管理参与权和重大决策权等管理性质的权利。
(三)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不同。债权优先于股权得到满足。在公司存续的场合,只有在公司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储备金后尚有盈余的情况下,股东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公司终止的场合,只有当债务得以清偿后,股东才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四)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票的认购、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权利。
(五)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股票的风险大于公司债券。股票的认购是一种出资行为,具有永久投资的性质,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当公司经营亏损或资不抵债破产时,投资者将难以收回其出资,故风险较大。债券持有人购买债券是一种出借行为,债券到清偿期,债权人可收回本金,故风险较小。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主体。由于公司债券的发行涉及到投资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各国立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均有所限制。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或公司法中往往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德国、丹麦等国家也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募性地发行公司债券。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发行债券的公司未作限制。
依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只要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经过核准,并履行相关的程序,均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与《证券法》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可依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条件。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除发行公司须具备发行主体资格外,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券公开发行条件。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依其为首次发行或再次发行而有所不同。
1.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我国《证券法》第16条对公司债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规定如下:(1)净资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