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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论衡全译-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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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23·7说雨者以为天施气。天施气,气渥为雨(1),故雨润万物,名曰澍(2)。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说(3),不降雨。谓雷,天怒;雨者,天喜也。雷起常与雨俱,如论之言(4),天怒且喜也,人君赏罚不同日,天之怒喜不殊时(5),天人相违,赏罚乖也。且怒喜具形(6),乱也。恶人为乱,怒罚其过,罚之以乱,非天行也。冬雷,人谓之阳气泄(7);春雷,谓之阳气发;夏雷,不谓阳气盛,谓之天怒,竟虚言也。
  【注释】
  (1)渥:厚。
  (2)澍(sh)树):及时雨水。
  (3)说(yu8悦):通“悦”。
  (4)根据文意,疑“论”下脱一“者”字。
  (5)不殊时:不在不同的时候,即同时。
  (6)具:通“俱”,形:表现。
  (7)阳气泄:按照阴阳五行说法,阳气在阴历11月冬至开始出现,以后逐渐增多,到阴历五月夏至时达到极盛。
  【译文】
  解说雨的人认为是天施气。天施放气,气聚集厚了就变成雨,所以雨能滋润万物,称为及时雨。人不高兴,不会给予恩惠;天不高兴,不会降雨。认为打雷是天发怒,下雨是天欢喜。响雷常常跟雨一起来,按照解说者的话,天是在一边发怒一边高兴了。君主不在同一个时候进行赏罚,而天的喜怒却同时,天与人相反,赏与罚相背。况且发怒与欢喜同时表现出来,是混乱的行为。憎恨人作乱,发怒惩罚他们的过错,但却用混乱行为去惩罚他们,这不应是天的行为。冬天打雷,人们认为是阳气开始散发;春天打雷,认为是阳气进一步发泄;夏天打雷,却不认为是阳气旺盛,而认为是天发怒,可见这终究是句假话。
  【原文】
  23·8人在天地之间,物也;物,亦物也。物之饮食,天不能知;人之饮食,天独知之?万物于天,皆子也。父母于子,恩德一也,岂为贵贤加意,贱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暗也!犬豕食人腐臭(1),食之天不杀也(2)。如以人贵而独禁之,则鼠洿人饮食(3),人不知,误而食之(4),天不杀也。如天能原鼠,则亦能原人。人误以不洁净饮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岂故举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吕后断戚夫人手(5),去其眼,置于厕中(6),以为人豕。呼人示之,人皆伤心;惠帝见之,病卧不起(7)。吕后故为,天不罚也;人误不知,天辄杀之。不能原误失而责故(8),天治悖也(9)。
  【注释】
  (1)人腐臭:文不可通,疑“人”下脱一“以”字。
  (2)食之:根据文意,疑是衍文。
  (3)洿(wu污):同污。
  (4)误:这里作不小心,不注意讲。
  (5)戚夫人:汉高祖宠妾,赵王如意的母亲。吕后断戚夫人手:汉高祖多次想废掉太子,立如意,吕后深为忌恨戚夫人母子。高祖死后,吕后毒死赵王如意,斩断戚夫人手脚,挖去眼睛,用火灼她的耳朵,并拿哑药给她吃,把她关在猪圈中,称之为“人猪”。几天后,叫自己的儿子汉孝惠帝来看,孝惠帝见后放声大哭,病了一年多不能起身。
  (6)厕:猪圈。
  (7)以上事参见《史记·吕后本纪》。
  (8)失:递修本作“反”,可从。责:疑“贳”形近而误。“反而贳故”,承上文“吕后故为,天不罚”为义,可证。
  (9)悖(b8i辈):糊涂,荒谬。
  【译文】
  人在天地之间,是一种物质实体;动物,也是一种物质实体。动物吃的东西,上天不能知道;人吃的东西,上天偏偏就知道吗?万物对于天,都是儿子。父母对于子女,恩德都是同样的,难道会因为人尊贵贤能特别关心,而因为动物低贱愚蠢毫不留心吗?为什么天观察人这么清楚,而观察动物却这么不清楚呢!狗和猪吃人给的腐臭食物,天却不杀那个人。如果认为人尊贵只禁止给人吃脏东西,那么老鼠弄脏了人吃的东西,人不知道,不注意吃了它,天却不杀老鼠。如果天能原谅老鼠,那么也应该能原谅人。人不小心把不洁净的东西给了别人,别人不知道吃了它,难道是故意拿腐臭东西给别人吃吗?如果是故意给别人,别人也不会肯吃。吕后斩断戚夫人的手,挖去她的眼睛,关她在猪圈里,把她当做“人猪”。喊人们来看,人们都很伤心;孝惠帝看了,就病倒卧床不起。吕后故意这样做,天不惩罚她;人粗心不知道把脏东西给别人吃了,天立即就杀死他。不能原谅无心的过失反而宽恕有意的罪过,这是上天办事太昏乱了。
  【原文】
  23·9夫人食不净之物,口不知有其洿也(1);如食己,知之,名曰肠洿。戚夫人入厕,身体辱之,与洿何以别?肠之与体何以异?为肠不为体(2),伤洿不病辱(3),非天意也。且人闻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观戚夫人者,莫不伤心。人伤,天意悲矣。夫悲戚夫人(4),则怨吕后。案吕后之崩,未必遇雷也。道士刘春荧惑楚王英(5),使食不清。春死未必遇雷也。建初四年夏六月(6),雷击杀会稽靳专日食羊五头皆死(7)。夫羊何阴过而雷杀之(8)?舟人洿溪上流,人饮下流,舟不雷死。
  【注释】
  (1)有:本句语气不顺,疑是衍文。
  (2)为:这里作顾讲。
  (3)伤:悲痛。这里是怜悯的意思。病:不满,指责。
  (4)夫:递修本作“无”,形近而误,可从。
  (5)荧惑:迷惑。楚王英:汉光武帝的儿子刘英,封于楚地。
  (6)建初:东汉章帝年号。建初四年:公元79年。
  (7)此句义不可解。《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雷击会稽鄞县羊五头皆死”,可从,会稽:郡名。鄞(y0n银)县:东汉时鄞县在今浙江省奉化东。
  (8)本句语气不顺,疑“羊”下脱“有”字。《初学记·雷部》引《论衡》文“羊”下有“有”字,可证。
  【译文】
  人吃了不洁净的东西,口不晓得那是脏的;如果吃完了,才知道,名叫肠洿。戚夫人被关进猪圈,身体被脏东西污辱,跟“肠洿”有什么分别?肠跟身体有什么区别?只顾肠不顾身体,只怜悯肠子被弄脏而不怨恨身体被污辱,这不是上天的意思。况且人听说别人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心里平静得像没有听见一样,但看见戚夫人的人,没有不伤心的。人悲伤,天意也悲痛。天悲痛戚夫人,那么就应该怨恨吕后。考察吕后死时,未必遭雷打。道士刘春使楚王英迷惑,让他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刘春死时,也未必遭雷打。建初四年(公元79年)六月,雷击会稽郡鄞县的五头羊都死了。那羊暗中有什么过错而雷要打死它们?船夫弄脏了小河的上游,人们吃了下游的水,船夫并没有被雷打死。
  【原文】
  23·10天神之处天,犹王者之居也(1)。王者居重关之内(2),则天之神宜在隐匿之中。王者居宫室之内,则天亦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之坐(3)。王者与人相远,不知人之阴恶;天神在四宫之内,何能见人暗过?王者闻人过,以人知;天知人恶,亦宜因鬼。使天问过于鬼神,则其诛之,宜使鬼神。如使鬼神,则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注释】
  (1)也:递修本作“地”,“王者之居地”与“天神之处天”对文,可从。
  (2)关:门闩。这里指宫门。
  (3)太微、紫宫、轩辕、文昌:四个恒星星座的名称,即下文的“四宫”。古代认为它们是天帝及其后妃所在的地方:天子居太微,太一居紫宫,帝妃居轩辕,管天下集计事者居文昌。坐:通“座”,星座。
  【译文】
  天神住在天上,就像君王住在地上一样。君王住在层层宫门之内,那么天神就应该住在隐蔽的地方。君王住在宫室里面,那么天也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等居住的星座。君王跟一般人相互离得很远,不知道人的暗中罪过;天神住在四宫之内,又怎么能看见人的暗中罪过呢?君王听说人的过错,是靠人报告才知道;上天知道人的罪过,也应该是靠鬼的报告。假使天是向鬼神了解人的过错,那么天要杀人,也应该是派鬼神去执行。如果天派鬼神去杀人,那么所谓天发怒,实际是鬼神在发怒,而不是天在发怒了。
  【原文】
  23·11且王断刑以秋(1),天之杀用夏(2),此王者用刑违天时。奉天而行,其诛杀也,宜法象上天(3)。天杀用夏,王诛以秋,天人相违,非奉天之义也。
  【注释】
  (1)断刑:处决死囚。参见《礼记·月令》。
  (2)用:以,在。
  (3)法象:这里是仿效的意思。
  【译文】
  况且君王处决死囚在秋天,天用雷杀人在夏天,这是君王用刑违背大时。如果遵循天意办事,君王杀人,也应该仿效上天。天杀人在夏天,君王杀人在秋天,天与人相背,这不符合遵循天意办事的道理。
  【原文】
  23·12或论曰:“饮食不洁净(1),天之大恶也。杀大恶,不须时。”
  王者大恶,谋反大逆无道也;天之大恶,饮食人不洁清。天之所恶(2),小大不均等也。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饮食人不洁清之法为死刑也。圣王有天下(3),制刑不备此法。圣王阙略(4),有遗失也。
  【注释】
  (1)根据文意,疑“食”下脱一“人”字。下文有“饮食人不洁清”,可证。
  (2)之:根据文意,疑“人”形近而误。
  (3)有:统治。
  (4)阙(qu5缺):空缺。阙略:这里是疏忽大意的意思。
  【译文】
  有人解释说:“拿不洁净的东西给人吃,是天最讨厌的事。杀罪恶大的人,不必等待规定的时间。”君王最讨厌的,是谋反大逆无道;天最讨厌的,是拿不洁净的东西给人吃。天和人讨厌的事,小恶大恶是不一样的。如果对小恶大恶的看法相同,那么君王就应该效法天,制订拿不洁净东西给人吃的法律是死刑。可是自古以来圣王统治天下,制订刑法不具备这条法律。这样说来,是圣王疏忽大意,在制订刑法时有遗漏了。
  【原文】
  23·13或论曰:“鬼神治阴,王者治阳。阴过暗昧(1),人不能觉,故使鬼神主之。”曰,阴过非一也,何不尽杀?案一过(2),非治阴之义也。天怒不旋日(3),人怒不旋踵(4)。人有阴过,或时有用冬,未必专用夏也。以冬过误,不辄击杀,远至于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注释】
  (1)暗昧:不公开,不显露。
  (2)案:治理。这里是查办的意思。一过:指“饮食人不洁净”这一种过失。
  (3)旋:不久,立即。
  (4)踵(h%ng肿):脚后跟。人怒不旋踵:指人发怒要报仇,连转脚后跟的时间都不等。
  【译文】
  有人解释说:“鬼神惩处暗中的过错,君王惩处公开的过错。暗中的过错隐秘,人不会察觉,所以让鬼神来管。”我说,暗中的过错不只一种,为什么不把他们全部杀掉呢?只查办“饮食人不洁净”这一种过失,不是惩处暗中过错的公正道理。天发怒不过一天,人发怒在瞬间。人暗中有过错,也许有在冬天发生,未必专门在夏天发生。在冬天犯了错误,天不立即用雷击打死他,要拖到久远的夏天,这不符合“天怒不旋日”的道理。
  【原文】
  23·14图画之工,图雷之状,累累如连鼓之形。又图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使之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1),若击之状。其意以为:雷声隆隆者,连鼓相扣击之意也(2);其魄然若敝裂者(3),椎所击之声也;其杀人也,引连鼓、相椎(4),并击之矣。世又信之(5),莫谓不然。如复原之,虚妄之象也。
  【注释】
  (1)椎(chu0槌):通“槌”。
  (2)意:上言“雷声隆隆”,本句言“连鼓相扣击”,故疑“意”系“音”形近而误。有下文“椎所击之声”对文,可证。
  (3)魄然:这里是形容剧烈响声的意思。敝:疑是“■”的坏字,下文有“■雳”可证。■裂:霹雳,雷声。
  (4)相:根据文意,疑“推”形近而误。有上文“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可证。
  (5)又:《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人”,可从。
  【译文】
  绘画工匠,画雷的形状,一个接一个,像把鼓连在一起的样子。又画一个人,像力士的容貌,称他是雷公,让他左手拉着连在一起的鼓,右手举槌,像要击鼓的样子。那意思是用来表示:雷声隆隆,就是连成一起的鼓相互扣击的声音;那巨大的像霹雳的声音,就是槌打鼓的声音;雷劈死人,是雷公一边拉连鼓一边举槌,同时撞击造成的。世人相信它,没有认为不是这样的。如果再仔细研究一下,可以看出,它是幅乱来的图画。
  【原文】
  23·15夫雷,非声则气也。声与气,安可推引而为连鼓之形乎?如审可推引,则是物也,相扣而音鸣者(1),非鼓即钟也。夫隆隆之声,鼓与(2)?钟邪?如审是也,钟鼓而不空悬(3),须有■簴(4),然后能安,然后能鸣。今钟鼓无所悬着,雷公之足无所蹈履(5),安得而为雷?
  【注释】
  (1)扣:通“叩”,敲打。
  (2)与:同“欤”,表选择的疑问语气词。
  (3)而不:文义不可通,疑系“不而”之误倒。而(n6ng能):通“能”。
  (4)■簴(s(ny)损巨):古代悬挂乐器的架子,横的叫■,竖的叫簴。
  (5)蹈:踩,踏。履:踏。
  【译文】
  雷,不是声音就是气。声音和气,怎么能推拉而变成把鼓连在起的样子呢?如果确实能推拉,那就是物件。能互相敲打而发出响声的,不是鼓就是钟。隆隆的声音,是鼓呢?还是钟呢?如果的确说对了,那么钟鼓不能凭空悬挂,必须要有■簴,然后才能稳固,然后才能发出响声。如今钟鼓成了没有依托悬空挂着的东西,雷公的脚没有踩踏的地方,怎么能打雷呢?
  【原文】
  23·16或曰:“如此固为神(1)。如必有所悬着,足有所履,然后而为雷,是与人等也,何以为神?”曰,神者,恍惚无形,出入无门,上下无根(2),故谓之神。今雷公有形,雷声有器(3),安得为神?如无形,不得为之图象;如有形,不得谓之神。谓之神龙升天,实事者谓之不然,以人时或见龙之形也。以其形见(4),故图画升龙之形也(5);以其可画,故有不神之实。
  【注释】
  (1)固:通“故”,所以。
  (2)根:递修本作“垠(y0n银)”,形近而误,可从。垠:这里作边,界限讲。
  (3)器:器物,指鼓和槌。
  (4)见:同“现”。
  (5)图画升龙之形:递修本作“体画升龙之服”,录此以备参考。
  【译文】
  有人说:“正因为这样所以才是神。如果一定要有依托才能悬空挂着,脚要有踏的地方,然后才打雷,这与人一样了,怎么是神呢?”我说,神是恍恍惚惚没有固定形体,进出没有门,上下无界限,所以才称之为神。如今雷公有形体,雷声又由器物发出,怎么能是神呢?如果没有形体,不能画成图象;如果有形体,就不能称之为神。要说神龙能升天,尊重事实的人却认为不是这样,因为人有时看见了龙的形状。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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