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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哈耶克传-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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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抽象的框架。而且,只有当法律乃是通过为人们进行活动创造条件,而不是直接决定人们活动的具体结果或指挥人们的特定行为,才有可能实现社会的演进和物质的进步。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说:“由于个体活动之成功仰赖于他人采取某种与他匹配的行动,因此,要使个人分立的活动能形成某种整全的秩序,就至少要创造使这种匹配得以进行的良好机遇……就此而言,规则所能实现的,也就是使人们能更轻松地合作、并形成那种匹配。”②    
    规则的很多目的都是单纯实用性的。它们能使人们更有效地进行互动。它们提供了某种合理的社会框架。不同的规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我们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行为规则会形成一种社会秩序,特定的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秩序。”③    
    在哈耶克看来,政府的很多活动都不属于“法律”范围之内。他认为,在规范着社会的框架性法律与处理公共福利事务的日常措施之间,存在着差异。对于后者,他的基本看法是,政府应当小而不应当大,那些事务应当尽可能地在地方或州一级(而不是全国)解决,政府的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管理,应该尽可能地让私人部门提供福利。    
    自生秩序的概念是哈耶克最伟大的理论贡献之一。虽然自生秩序的术语不是他发明的,这一观念也不是他最早提出的,但对于下述观念的传播,他的功劳高于任何人:即使没有一位发号施令者来决定具体的社会秩序的细节,也能实现物质进步,社会组织也能得到发展。在《自由宪章》中,他在《没有指令的秩序》一节中对晶体的描述,是对“自生秩序”观念的最形象的比喻,他写道,尽管“那些比较熟悉由人来安排物体的人士通常会觉得很难理解自生秩序的形成,但在很多场合,我们必须依靠各个组成部分的自发协调,才能形成某种(哪怕是)物理学的秩序。如果我们必须靠自己将每个分子或原子放在恰当的位置上,跟其它分子或原子相匹配,我们将永远不可能造出一块晶体。我们只能指望,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这些分子或原子会在一个具有某种特性的结构中自己安排自己的位置。同样,我们能够为社会形成某种秩序创造条件。立法者的任务就是创造得以形成某种安排、甚至使其可以自我更新的条件”④。    
    在《法、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进一步发挥了社会秩序自发形成的观念。他在该书最关键的第一卷中提出,当“孟德斯鸠和美国立宪者清晰地阐述在英国发育成型的限权政体的概念的时候,他们就为此后的自由主义宪政树立了一个榜样”⑤。最根本的一点是:如果要使社会处于自由状态,就必须限制、并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而个人则应当知道他们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其中尤其是要包括有关财产的规则。至关重要的是,尽管政府可以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创造合适的社会秩序,但政府不应指挥大多数经济决策活动。不管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还是为了实现高效率,政府的活动都要划定明确的范围,标出清晰的边界。    
    哈耶克绝对不是保守主义者,即使到了晚年也不是。他一向支持变革,既支持社会内部的变革,也支持不同社会间互相学习。他确实反对左派,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然就支持右派。引人注目的是,在《自由宪章》———他写作本书的时候原打算作为自己的收山之作———中,他到最后却向右派,向保守分子开火了。他曾提到,正是对“唯理主义哲学”的挑战,引导他形成了自己的看法,这表明,从根子上说他不乏建构主义色彩。他是一位激进的反社会主义者。终其一生,他都在说,他一向认同社会主义的很多价值,假如社会主义者对现实的认识是正确的,那人们就应该采取社会主义的很多做法。他与社会主义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价值问题上,而在对事实的把握上。如果社会主义者能够说服他相信他们对事物的把握是正确的,那么,他就可能重新成为一个社会主义者。    
    哈耶克把通过设计形成的社会模式和结果、与经过进化发展而来的社会模式和结果,分别称为“组织”和“秩序”。前者是计划出来的,后者则是自发成长出来的。他认为,随着社会的技术越来越先进,恐怕越来越难、而不是越来越容易搞中央计划。劳动的分工、更重要的是知识的分工更为细致,从而也就降低了单独一个人指挥整个社会的可能性。在1940年写的一篇论述社会主义计算的文章中,哈耶克提到他在1937年写的《经济学与知识》,他说:“真正的竞争的好处在于,通过竞争,分散在很多人中的知识可以得到利用,而如果我们要在一个中央指导经济中利用这些知识,就必须将其整合为一个单独的计划。而假定所有的知识都可以自动地被计划当局掌握,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不着边际的想法。”⑧到学术生涯后期,哈耶克又说,“经济的全部问题就是如何利用高度分散的、单个一个人根本不可能整体掌握的知识的问题”;“经济机制就是一个不断调整以适应高度分散的知识的过程”;“我们的社会建立的基础是:我们都在服务于我们所不认识的人”⑨。以交换自由、私有产权、价格、利润和契约为基本特征的竞争性市场的最大优势在于,它能调适个人不完整的、不完备的知识。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    
    哈耶克特别强调“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概念。他用这些词指这样一种社会,个人自发的、不依靠强制而实现协调的行为———透过恰当的法律、习俗和道德规范———推动着社会持续地发展,使社会不断迈向更高的物质生产水平。他认为,劳动分工就是大社会或开放社会的一次历史性发展。他在《法、立法与自由》说过一段话,尽管———当然这也是他的一大贡献———他此处的着重点放在“知识的分散性”上,他强调了下面的“事实:社会的每位成员都只能拥有整体知识中微不足道的部分,因为每个人对社会赖以运转的事实之绝大多数都一无所知”⑩。因此,一种仰赖某个全知全能的发号施令者的秩序,从来是不可行的。秩序既是一个描述性术语,也是一种伦理理想。    
    哈耶克的根本观点是,社会不应当、也不可能设想某个人或某些人具有全知全能的才智,这种观点彻底摧毁了种种试图具体地指挥经济生活、迷恋设计的处理社会问题的方法,从而为沿着哈耶克的思路重新认识何种社会状态为最优开辟了道路。社会主义的问题并不在于它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而在于它从知识上看是不可行的。哈耶克曾经说过,“即使是对于最简单的那类组织,由某个人来具体详尽地控制其活动,也是不可想象的”;“自由社会的鼓吹者与社会主义体制的鼓吹者之间的斗争,并不是一场道德冲突,而是一场知识冲突”{11}。    
    哈耶克鼓吹习俗和传统应扮演重要角色,这一点与密尔相反。密尔在《论自由》中坚持认为,社会“施行暴政的手段,并不仅限于那些可以假借政府官员之手而采取的行动。社会自己就能够、也确实在执行它自己的命令:而如果它发布的是错误的、而非正确的命令,或者对它根本就不应该掺和的事情滥发命令,则它就构成了一种社会暴政;这种暴政比很多类型的政治压迫还要可怕,因为尽管它通常并不靠那样极端的惩罚措施来维护,但它却使人更加无法逃避。因此,仅仅保障人们免受官员之暴虐是不够的,还需要保障人们不受通行的意见或感情之暴虐”{12}。但哈耶克则相信:“私人领域中的行为不在国家强制干预之正当范围中,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在自由社会中,这样的行为可以免受舆论压力或人们之鄙视。密尔曾对这样的‘道德强制’发起了猛烈的进攻。密尔以此来捍卫自由,可能言过其实了。”{13}    
    斯蒂芬·克里斯奇在讨论哈耶克的离婚经历时提醒我们注意哈耶克对习俗和道德的重要性的强调。克里斯奇引用了《自由宪章》中的一段话:“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就不可能正常地发挥作用,而只有当人们彼此可以指望所有人一般都会自愿地遵守某些原则的时候,强制才有可能被降低到最小程度,这实在是至理名言。人们如果能够做到不用强制就遵守这些规则,是可以从中得到某些好处的,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个人只需在大多数场合遵守规则即可;而如果在他看来,逾越常规所导致的损失是值得的,他就可以偶尔犯规。正是道德领域中自愿性规则的这种灵活性,使得它可以渐进地演进、自发地生长,而这则使得后人可以在自己的实践中对其进行修正和改进。”    
    哈耶克又说:“约束力要小于法律的道德规则和习俗具有重要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们对于社会的促进作用可能与严厉的法律规则不相上下。”习俗和伦理规范还有另外一些作用,比如,它们能够“确保人们的行为保持最低限度的协调性”{15}。    
    习俗、伦理规范与法律一起,构成了建设社会大厦的栋梁。伦理规范与政府法律的区别在于,后者是用强制手段执行的,而前者仅仅是社会成员共同信奉的信念,个人可以逾越它,尽管此举可能导致他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蒙受损失。自由至上主义既不是法律无政府主义,也不是道德无政府主义。    
    


第五部 弗赖堡(1962…1974)第30章  政府与伦理规范(2)

    理查德·考奇特曾经指出:“朝圣山学社的创建者包括了全球最杰出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他们中很多人都对他们本国、尤其是对德国、美国、法国和英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16}曾经影响过战后德国经济政策的朝圣山学社著名会员包括弗赖堡学派的经济学家们,他们对西德非常成功地转向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蓝图。朝圣山学社成立之初参与其活动的弗赖堡学派成员有瓦尔特·奥伊根和威廉·勒普克。朝圣山学社中另一位来自西德的重量级人物是路德维希·艾哈德,他从1949年到1963年担任西德经济部长,然后就任联邦总理,一直到1966年。他的顾问中就有勒普克和奥伊根,他是战后西德政府中负责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性人物。    
    哈耶克文集的编辑皮特·克莱因把艾哈德放在当时的思想背景中评价了他的成就,他写道:“我可以从经济学家们对艾哈德部长决定在刚刚建国的西德放开价格和工资的决策所做出的反应中,看出这个时期的思想氛围……哈耶克回忆说,艾哈德曾亲口对他讲过一件事:‘他笑着对我讲了那个星期天的事,他准备要颁布关于放开一切商品价格、发行新德国马克的政令时,美军最高指挥官给他打来电话,在电话中告诉他,艾哈德教授,我的顾问们告诉我说,你犯下了一个天大的错误。对此艾哈德的回答是,我的顾问们也是这样说的’……”{17}    
    达仁道夫勋爵则写道,艾哈德是个“得到了历史机遇、并抓住了这个机遇的人。在联邦德国成立之前,他就是占领当局的经济部长,他做出了进行1948年货币改革的决策,同时也取消了配给制和对生产、分配和资本流动的限制性管制措施。很多人都认为,德国的‘经济奇迹’要归功于他的这些决策”{18}。曾有人在一次采访中问哈耶克,有没有哪个国家,“曾经痴迷于社会主义或福利国家”,但却“重新建立了法治”?哈耶克回答说:“啊,二战后的德国显然就是这样的典范,尽管这差不多就是一个人,路德维希·艾哈德孤军奋战的结果。”他又说:“艾哈德如果当时受到官僚体制或民主制度的约束,就不可能做出那一番成就。这是一个幸运的人、在恰当的时刻、出现在恰当的地方,而又可以自由地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尽管当时他没有说服别人相信他所做的事情是正确的。”{20}    
    瓦尔特·奥伊根是弗赖堡学派的理论导师。在德语国家,他通常被认为是20世纪最杰出的德国经济学家。也许是在德语国家,经济学学科一般都设在大学的法律系中,因而这些学者更多地强调经济学与法律的联系,这一点在哈耶克的著作中就有所体现。跟哈耶克一样,奥伊根强调经济秩序———它是人们在做出经济决策的框架———与经济过程———即经济活动本身———之间的区别。哈耶克在1983年指出,奥伊根“可能是过去一百年间德国培养出来的社会哲学领域中最严肃的思想家”。他强调,奥伊根“在那个致力于理解自由之前提条件的国际性思想组织?穴指朝圣山学社———译者注?雪成立之初发挥了作用。因为我们所面临的真正的难题是,很多人都有一种幻想,以为自由可以自上而下地强加于社会,而不是创造其某种前提条件,使人们有可能自行安排自己的命运”{21}。    
    哈耶克在1962年弗赖堡大学就职演说中说,他的听众“比我更了解奥伊根在德国所取得的成就。因而,我毋须进一步解释我今天在这里说的下面一句话的意思:我将把恢复和继承奥伊根和他的朋友们在弗赖堡和德国所创造的传统,视为我的一项重大使命。这种传统,既极端强调科学的诚实,同时又坦率地说出对公共生活的重大事务的看法”。他又说,他“在科学与政治问题上的看法,与令人难以忘怀的瓦尔特·奥伊根高度一致”{22}。在另一个场合,哈耶克还说过,奥伊根是“我珍视的朋友。30年代后期,战争爆发之前,我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汽车,曾驾车从伦敦到奥地利,我通常都要在弗赖堡逗留,就是为了拜访奥伊根,为了跟他聊聊”{23}。    
    在尚未因为朝圣山学社的事与威廉·勒普克发生纠葛之前、两人关系还不错的时候,哈耶克曾这样说到勒普克:如果说“?穴在德国?雪,在狭窄的专家圈子之外,还有很多人知道存在着一个新自由主义思想运动,那主要得归功于勒普克”{24}。勒普克的研究侧重的是应用经济学,而不是纯理论,他的《人的经济学:自由市场的社会框架》(1958)是一本特别畅销的著作。亨利·哈兹利特将战后最初几年的勒普克与米塞斯和哈耶克相提并论,认为他是“旨在要求摆脱国家控制、回归个人自由的新自由主义思想运动中三位最有影响力的领袖人物之一”{25}。艾哈德曾说:“我本人在建立自由社会中所做出的那点贡献,犹不足以体现我对他?穴勒普克?雪的感激之情,他对我的立场和行为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影响。”{26}尽管勒普克与哈耶克最后因为朝圣山学社事务而出现不和,但哈耶克谈到学社早期发展时仍说,他“在组织该学社的过程中,尤其得到了勒普克的热情支持”{27}。    
    哈耶克对于西德“社会市场经济”的评价,有助于我们了解他对最优的、至少是恰当的社会秩序的看法。在回忆起艾哈德的一个故事时,哈耶克说:“我们曾经在一起单独聊过,他转过身来对我说,‘我说到社会市场经济的时候,我希望你不会误解我。我说这个词的意思是说市场经济本来就是社会性的,而不是说需要把它塑造成社会性的’。”{28}在《法、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这样评价“社会市场经济”:“我不喜欢这个词,尽管我在德国的朋友们(及最近在英国的朋友们)用这个词显然成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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