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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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论
国际贸易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
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规范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
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
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
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问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
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
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大舞台上的主角。
重点问题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和体系
●国际贸易法的原则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
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
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
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和体系
国际贸易法主要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
际服务贸易。其中,国际货物贸易最古老,调整国际货物贸
易的法律、规范历史最长,最系统、最丰富。国际贸易法中
的主要部分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规范。随着社会、科技的
发展与进步,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份额越来越大,增长速
度也越来越快。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真正成为世界
性统一规范的调整范围,应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开始。在世
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中,正式制定了与货物贸易并列的服
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相关规范。尽管在此之前,
在不同程度上、不同范围内存在调整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
务贸易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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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国际贸易法生要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它包括国际
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货款的
支付等几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在这中间,合同法律制
度占主要部分。但随着国家对贸易管理的加强,贸易管理制
度、规范的比重和增长速度都呈上升趋势。国际贸易法的发
展和统一突出表现在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发展和统一
方面。
从根本上讲,任何领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括商
事规范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这在国际货物贸易法中表现得
最为充分。但这一特点在国际技术贸易,尤其是在国际服务
贸易的法律规范中表现得不充分。一方面,货物贸易中的合
同制度可以同样适用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任何贸易的开
展都需要交易双方在合同基础上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根
据一般的论述方式和次序,相同的内容一般不在后面的内容
中重复,除非存在特殊的规范。另一方面,无论是技术贸易
还是服务贸易,一般都与货物贸易相关。世界贸易组织中的
技术贸易规范一部分规定在货物贸易规范当中,如技术性贸
易壁垒协议,而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也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方
面。在服务贸易中,由于服务贸易的范围广泛,原属于传统
国际贸易法(货物贸易法)领域中的内容,按服务贸易的定义,
应属于服务贸易领域,如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
但从贸易程序和结构上看,以统一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为好。
这就造成国际贸易法体系中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中
主要是管理规范的现状。随着国际贸易法的进一步发展和相
关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法的体系也经历不断演变的
过程。
三、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跨国贸易活动的规范,无疑具有广
泛和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至少应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贸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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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于国内贸易,不同当事人按其国内法的权利、义务是不同
的,这就需要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统一的权利、义务标准,便
于当事人更好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
展。在国际贸易法产生、发展的很长时间里,国际贸易法主
要是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商法规范。国际贸易界普遍接
受、遵守的国际贸易惯例也都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的。这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基本作用。
第二,调整国家间贸易关系。国际贸易是跨国贸易,是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进行贸易。国家间贸易关系如何,直接影
响到贸易当事人的贸易活动以及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义务。
国家关系最早是从贸易关系开始的,而贸易关系是通过国家
间的贸易协定(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确定的。现在普遍接受
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即是国家间贸易关系的体现。如
一国对另一国实施贸易制裁,则两国间的贸易就会受到很大
影响,甚至几乎不发生贸易。例如,在美国拒绝给予苏联和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最惠国待遇之前,这些国家与美国的贸易
很少。
第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国际贸易是
资源的流通和共享,国际贸易也必须从促进人类发展的目的
出发并以此为归宿。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应从国际贸易中
获益。各国都有保护资源的义务,对于危及人类共同发展的
贸易行为,对于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贸易做法、政策,应在
国际范围内予以禁止。贸易己不再单纯局限于贸易,而逐渐
与环境、人权相联系。国际贸易法在这方面提供了国际范围
内的行为准则,制定了相应的规范。
第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在贸易过程中一
般会产生两种类型的贸易争议:一类是商事争议,交易双方对
合同的履行、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另一类是国家与国家间的
贸易争议,主要因贸易管理而引起。在缺乏争议解决标准的
情况下,无论争议双方或第三方为此作出了多大努力,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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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达成满意的结果,贸易秩序也会因之混乱。国际贸易法在
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都为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提供了准
则。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与统一
一、国际贸易法的历史
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其历史与国际贸
易一样悠久,但其最早的表现形式是行业习惯。在罗马帝国
之前,在地中海即开始有调整向外国人销售货物和海上运输
的规则。在中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复兴,在商人自己的城
市中出现了处理商人纠纷的专门法庭,执行调整商人的法律
一一商人法(lex mercataria)。其中发展最快的是海商法。这一
时期是商法与调整社会的主要法律相分离的一个时期。商人
法是调整特殊地方的特殊人群的法律,与当时的当地法、封
建法、皇家法和宗教法分离,其特征在于跨国性、商人习惯、
由商人自己执行、程序简单随便、强调公平。中世纪以后,
商法才逐渐成为一般法律的一部分。进人19 世纪后,在民族
国家得以加强的同时,其他法律制度越来越趋向国家化,而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银行业,以至国际买卖的法律制
度,依然按以前的方式发展。但同时,国家法官和立法机构
将商法法典化,使之呈国家化趋势。英国1893 年的《货物买
卖法》几乎就是过去习惯的汇编。而法国和德国,分别制定
了商法典,使之成为单独调整商事交易的法律,形成了大陆
法系的民商分立制度。
进人20 世纪后,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有了新的发展。国
家化和国际化的关系时而紧张,时而趋缓。一些商业组织确
立了标准合同条件。为避免各国法律的多样性,避免在外国
法院诉讼的复杂性和延误,国际商业组织,如国际商会,积
极促进各国立法的统一、简便和公平。出于公共目的对进出
口管制的法律加强了。国际范围内的贸易管理规则的影响越
来越大。与此同时,新技术与全球化也进而影响到了国际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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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法的发展,出现了明显的统一趋势。
二、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
由于其本身特点,国际贸易法自诞生起即存在统一的内
在必然性。实际上,这一过程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上面提到
的罗马法中的商法部分,是地中海沿岸最早的统一商法,其
适用并不局限于某一单一的地方或商人。在1I 世纪,意大利
产生了新的海商法汇编,称为Amalphitan Table,其权威为意
大利各城市共和国所承认。大约1150 年,法国的}lercm 法庭
编辑的海商判决,其适用范围扩及大西洋和北海沿岸海港。
而之后的Wispy 法、Consolato del Mare 法,逐渐成为地中海
商业中心的适用法,只不过仅涉及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海商法。
在美国,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主持制
定了《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成为20 世纪英美法系中最
著名的一部法律,其影响远远超出了英美法系的范围。国际
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经过不断修订,几乎已
成为国际贸易界的通行规则;该商会制定的《统一托收规则》,
尤其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成为世界银行界的行为规则;
该商会还不断制定一系列的示范文本,促进国际贸易法的统
一。
1926 年成立、1940 年重新设立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
droit),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和各多国
集团之间的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可能会逐步被各
个不同国家接受的私法的统一规则。国际公约一经成员国签
署生效即立即适用。除公约外,该协会还制定示范法、各种
建议、行动守则和标准合同等。该协会制定的主要公约有: 《关
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1964 年),《关于国
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54 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
约》(1983 年,未生效),《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 年),《融
资租赁公约》(1988 年)。该协会于1994 年制定、于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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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是联合国致力于
国际贸易法统一的机构。该机构在《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
的基础上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的
成员国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2001 年制定通过了《联合
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在私法方面,标志国际贸易法统一的公约还有国际货物
运输的多个公约、协定,如通常所说的《海牙规则》、《汉堡
规则》、《华沙公约》等。
20 世纪是国际贸易管理规范大发展的时期。欧共体的《罗
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都从不同方面促进了国际
贸易管理规则的发展。最有代表性的多边贸易协定是1947 年
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该协定从1948 年临时生效到1995 年
被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取代,为促进自由贸易和全球贸易作出
了较大贡献。1995 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其调整范围不再
局限于国际货物贸易,还扩大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
护,扩大到服务贸易,从而使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成为真正世
界性的全面性的贸易规则。自由基础上的管理贸易,管理指
导下的自由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重要特征。国际贸易管理
规范成为国际贸易法中与商事交易规范相对应的另一主要组
成部分。此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纷纷建立,也使得
国际贸易管理规范向区域化的方向统一。全球化的贸易规则
在逐步统一。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指国际贸易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概括
来说,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家立法。
国际条约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国际贸易法的统一
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国际条约上。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或多
边的,也可以是全球的或区域的;在性质上可以是商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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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是管理规则。作为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可以是
专门调整国际贸易的条约,也可以是部分内容调整国际贸易
的条约。总之,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国际惯例是指具有相对确定的内容、对当事人不具有当
然约束力但在一定领域内为大家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历史上
曾存在成文与不成文的国际惯例之分,现在则几乎不存在不
成文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最大特征是,在性质上它不是
国际条约或国家立法,但一经当事人选用即对该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据此裁定或强制执行。在表现
形式上,国际惯例一般是国际组织或团体对有关规则的综述
或拟定,也可以是行业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则,因而其表现形
式是多种多样的。示范法、统一惯例、统一规则、标准合同
都可以是国际惯例的表现形式。在适用范围上,国际惯例多
存在于国际商事交易的规范中,用于简化、补充、规范当事
人的约定。
国家立法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的适用、效力皆来自于国内立法的规定。同时国家立法也
直接调整国际贸易。当事人的能力、合同的效力基本上据国
内法来确定,商事争端的解决多适用国内法规范。国内法也
对交易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调整。国家立
法还是国际贸易管理规则的主要渊孩,对国际贸易的管理主
要是通过国内法进行的,即使是国际条约的实施,也多通过
国内法进行。
关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家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
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在许多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