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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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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流通、转让。德国在修订的《海商法》中采用了《维
斯比规则》,但没有批准这一规则。德国法院对在采用维斯比
规则的国家或德国签发的提单的国际货物运输及来自或向德
国运输的货物适用德国法。
      我国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于《海商法》第四章
和第六章,其中第四章是对提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规定重
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调整,对提单的流通、
转让规定不多。在下面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论
述中,除非明确说明,主要以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为论述
对象。
      2 .国际条约
      由于各国法律中有关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的规
定差异很大,国际社会一直在进行统一的努力,为此签订了
几个有关提单的国际条约。这就是1924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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