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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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都适用。如果要求赔偿
的诉讼对承运人的人员或船公司的成员提起,该人也可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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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在该类案件中,承
运人、其人员和船公司的成员提供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法律规
定的责任限额。但对于承运人的人员或船公司的成员的作为
或不作为引起的损失,该作为或不作为是由于故意或明知可
能造成损失仍轻率地进行,该人不能利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
的抗辩和责任限额。
根据我国《海商法》,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
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诉讼,不论海事请求
人是否为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还是根据侵权提起
的,都适用《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
任的规定。上述诉讼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经
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
的范围之内的,适用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承
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仍轻率地作
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不能适用承
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
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就货物的灭失或损
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
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