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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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不
负责任。如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于驾驶中、航空器的操作中
或航行中的过失,而其他方面承运人和其代理人已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如承运人证明货物
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或促成的,法院可据具体情况免
除承运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空运期间指承运人保管货物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
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但不包括在航空站
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如果该种运输是在履行合同
中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而发生,则除非有相反证据,任何
损失视为空运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
承运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其责任不
超出每公斤250 金法郎。但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或据法院
地法律被认为是故意不良行为的过失,承运人不能免责或引
用责任限额。如果承运人的代理人存在上述行为,则即使是
在职务范围内行事,承运人也不能免责或引用责任限额。《海
牙议定书》将其改为:对于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故意
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运
人不得享有责任豁免或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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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运人、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权利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不存在可以自由转让的代表货
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以外的第
三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提货。因此,在承运人向收货人
交付货物之前,托运人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
将货物提回,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
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
发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
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未要求托运人出示
航空运单,而使航空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
应负责任,但不妨碍承运人行使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在货物
到达目的地并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
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运单并交付货物。如承运人
承认货物已经灭失或在应该到达的7 日后尚未到达,收货人
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利。在收货人的权利开
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如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
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恢复对货物处理的权
利。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可以
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行使上述托运人和收货
人的一切权利。
4。索赔和诉讼
因货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无论以什
么依据起诉,或违约诉讼或侵权诉讼,只能按《华沙公约》
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出。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收受货物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应
作为货物完好交付并符合运输凭证的初步证据。收件人应在
收到货物之日起的7 日内,就损坏问题提出异议;如有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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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应在货物交收货人自行处置之日起14 天内提出异议。除
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海牙议定书》将上述期限分别改为1
4 天和21 天。
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在承运人的住所地、
主要营业地、合同签订时的营业地或目的地的法院起诉。诉
讼程序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对我国法院来说,对我国航空公司的起诉,对在我国设
有营业机构并在我国签订运输合同的外国航空公司的起诉,
目的地在我国的起诉,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 《蒙特利尔公约》
1。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和该公约的优先适用性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
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也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
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该公约当事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该
公约的保存人提交通知,声明该公约不适用于由当事国就其
作为主权国家的职能和责任为非商业目的而直接办理和运营
的国际航空运输;不适用于使用在该当事国登记的或者为该当
事国所租赁的、其全部运力已为其军事当局或者以该当局的
名义所保留的航空器,为该当局运输的人员、货物或行李运
输。
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
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
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
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不是当事国。在一
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
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公约》等的关系,《蒙特
利尔公约》规定:当国际航空运输在该公约的当事国之间履行,
而这些当事国同为下列条约的当事卿寸,《蒙特利尔公约》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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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于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1) 《华沙公约》;(2) 《海
牙议定书》;(3) 《瓜达拉哈拉公约》;(4) 《危地马拉城议定书);
(5)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当国际航空运输在《蒙特利尔公
约》的一个当事国内履行,但该当事国是上述五项所指一个
或几个文件的当事国时,《蒙特利尔公约》优先于国际航空运
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
《蒙特利尔公约》就其与其他航空公约关系的规定,使
《蒙特利尔公约》具有了优先适用的效力,排除了其他公约
的适用。如果说〈蒙特利尔公约〉本身是在条文上统一了国
际航空运输规则的话,那么。随着参加该公约的当事国越来
越多,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全面、实质统一则指日可待。原
混乱、复杂的国际运输规则将退出历史舞台。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
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是货物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
运输单证。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收货物
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上有关
货物等的任何陈述,是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除经过承运人
在托运人在场时查对井在运输单证上注明经过如此查对,或
者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陈述外,运输单证上关于货物的陈述,
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托运人对其在航空货运单上
的陈述负责;如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对承运人或者
承运人对其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对承运人
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在货物收据上的说明和陈述不符合规
定、不正确或不完全,给托运人或其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造成
损失的,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货运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承运人,托运人签字;一份
交收货人,托运人与承运人签字;一份交托运人留存,承运人
签字。
有关货物运输凭证的要求,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有
效,该运输合同仍然受《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则的约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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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
3。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
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
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航空运输期间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的期间。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
造成的时。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货物的固有缺
陷、质量或瑕疵;(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
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3)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4)公共当
局实施的与货物人境、出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
对于货物在航空运输途中因延误而引起的损失,承运人
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
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
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
担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处取得
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
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地全部或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
任。
在连续运输的情况下,每一承运人仅就其运输区段范围
内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除明文规定第一承运人对全程运输
承担责任外,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只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时履
行该运输的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
诉讼,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人和收货人
有权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
起诉讼。上述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额,《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货物
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
责任以每公斤17 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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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
付附加费。这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
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
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承运人可以订立高于《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
或无责任限额的运输合同。但任何旨在免除该公约规定的承
运人责任或降低该公约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这种无
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受该公约的约束。承运
人可以放弃根据该公约能够获得的任何抗辩理由,或者制定
同该公约不相抵触的条件。
就该公约所指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
时,受雇人、代理人证明其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
有权援用该公约中承运人有权援用的条件和责任限额。在这
种情况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
过上述责任限额。
4。托运人和收货人处置货物的权利
托运人在负责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条件下,
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可以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
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要求在目的地点
或者途中将货物交给非原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
回出发地机场;但行使这种处置权不得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
造成损失,并偿付行使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除托运人行使上述处置权利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
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
人向其交付货物。此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收货人
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处
置权。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7
日内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
的权利。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规定义务的条件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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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可以分别以本人的名义行使上述
所有权利。
上述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的
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处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
间的相互关系。
5。索赔
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蒙特利尔公约》规定
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无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该公约、
根据合同,还是根据侵权。这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和国内法都
不能改变这些要求,表明了适用该公约规定的惟一性。上述
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条款无效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
另外,该公约还在强制适用条款中规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
款和在损失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该公
约规则的,无论是其选择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
的规则,均属无效。这再次突出了该公约的优先和排他适用
效力。
收货人未提出异议,为货物在良好状态下并与运输凭证
相符的情况下交货的初步证据。发生损失的,收货人应当在
发现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至迟应在收货后14 日内提出;
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 日内提
出异议。除承运人一方有欺诈外,未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提出
异议的,不得对承运人提起诉讼。
损害赔偿诉讼,诉讼地严格限于当事国,必须在一个当
事国的领土内提起。原告可以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
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起诉,或者向目的地点的
法院起诉。诉讼程序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非
为当事国的损失事件发生地,不包括在内。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损害
赔偿问题。仲裁程序按照当事人的选择,在上述诉讼地可供
选择的当事国进行。仲裁员或仲裁庭应当适用《蒙特利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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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规定。
诉讼时效为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
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2 年,在这2 年内未提起诉讼的,
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主要通过联运方式进行,托运人使用
一份运单,由铁路负责两国以上的运输并移交货物。调整国
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4 年的《国际铁路货物
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约》,CIM 法文简称),于1961 年、
1970 年修订,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