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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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使单据不清洁的条款;满足了UCP500 的适当运输条款规
定的其他条件。
6 。保险单据的审查
是否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声明;
提交全套的保险单据;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并签署,如
果信用证要求,应确认;保险单据必须投保信用证规定的风险;
保险日期或保险责任的生效日期最迟不迟于装船、发道或接
受监管日;货物的保险金额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或UCP500 第
34 条第6 项的要求;保险单据中的货币应与信用证中的货币相
同;货物描述与发票中的货物描述一致;保险的商品是从指定
的装载港或接受监管地到卸货港或交货点;包括了信用证要求
的险别并明确界定了风险;唆头、数量等与运输单据中的一致;
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保兑行、开证行或买方,应适当背书;保险
单据上的所有其他信息与其他单据上的信息一致;如果单据有
所修改,应适当证实。
7。其他单据审查
原产地证书。单一单据;按信用证要求签署、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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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含信息与其他单据相一致,表面上与发票上的货物相关联;
明确确定了产地国,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重量单或重量证书。单一单据;如果要求重量证书,或信
用证有要求,应签字;所含信息与其他单据一致;
包装单。单一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详细的包装单要
求列明每包的内容;所含信息与其他单据的一致。
检验证。信用证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有签字;证书
与信用证的检查要求一致;除非信用证授权,没有对货物、规
格、品质、包装不利的声明。
(三)单据不符时的处理
单据不符包括两个方面:受益人向指定银行交付的单据不
符;指定银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交付的单据不符。
1。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不符的单据时,指定银行
可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将所有单据退还交单人进行修
改,以便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次交单结汇;
或者仅将不符单据退还交单人修改,其他单据由银行代为保
管。
在交单人授权下将不符单据以“等候批准”方式直接寄
交开证行审查、批准或拒绝。
将所有单据退还交单人,由其直接寄交开证行。
如果交单人授权,直接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行,
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如果开证行接受不符
点,授权指定银行付款、议付、承兑,等于对不符点作了修
改,放弃了对不符点的要求,从而使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凭受益人或其银行出具的赔偿担保信,进行议付、付款
或承兑;如果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单据、拒绝偿付,所进行的
任何议付、付款或承兑金额及其利息、费用,出具赔偿担保
信的人应予以偿还。
经受益人准许,以“保留权利”为前提,办理付款、承
兑、议付,在开证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偿付时,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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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
将信用证支付方式改为托收,由原信用证的申请人(买方)
直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得以解除,银行
信用改为商业信用口
2 ‘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
开证行在收到不符单据时,可以联系申请人,由申请人
决定是否接受不符单据。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开证行
即履行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对有关银行付款;同时要求申请
人付款赎单。
如果时间允许,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期未到,开
证行可允许受益人对单据进行修改。
在规定了偿付行、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向偿付行索
偿时,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不符,开证行享有追索权。
在涉及欺诈或单据真伪时,除非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
开证行不能仅凭申请人的拒付付款要求而拒付。
开证行在拒付时,应在收到单据后的7 日内以电讯方式
或其他快速方式通知交单行或交单人,一次全部说明不符点,
并说明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直接将单据退回。如不
符上述要求,开证行无权声称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无权
对已付款的指定行进行追索。
八、银行的付款义务
1。对受益人的支付
对受益人的付款,一般由指定银行处理。根据前述四种
支付方式的不同要求,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指定银行向受益
人作出不同的处理: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在受益人
交单时付款;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在受益人交单后
的一段时间内付款。
在单据不符时,指定行经受益人同意,也可以凭赔偿担
保付款或根据“保留权利”付款。万一开证行对单据拒付,
已经付款的指定行可以凭赔偿担保或“保留权利”条款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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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人追索,或要求受益人对指定行进行偿付。指定行凭赔偿
担保付款或据“保留权利”条款付款,只涉及指定行与受益
人之间的关系,与开证行无关。指定行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
并不解除开证行审查单据时所承担的义务。
根据前述的银行免责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而中断营业
而引起的一切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除非经过特别授权,
恢复营业后,对营业中断期间已过期的信用证,·银行不再承
担付款的义务。
值得往意的是,银行根据信用证付款的义务解除,并不
等于受益人不能得到货款,只是不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受
益人〔这时成为相对于买方的债权人)可以采取托收的方式收
取货款,或直接要求买方汇付。
2。对指定银行的偿付
指定行在向受益人付款后,面临着如何受偿的问题。信
用证中一般含有索偿条款,规定指定行(索偿行,claiming ba
nk)直接从开行索偿,或者从其他银行(偿付行)受偿,以及受
偿的条件。指定行寄单索偿的方式有两类:向开证行寄单、索
偿;向开证行寄单、向偿付行索偿。
(1)开证行偿付。
如开证行自己对索偿行偿付,则在收到国外银行付款、
承兑或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核,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的
要求相符,则应按照信用证的承诺,向索偿行进行偿付。开
证行的偿付方式有电汇和信汇两种。在使用承兑信用证时,
如由指定行承兑汇票,则在汇票的到期日对承兑行偿付;如由
开证行自己承兑,则在审核单据相符后承兑汇票,通知指定
行,并在汇票到期日偿付。
(2)偿付行偿付。
UCP500 第19 条对银行间的偿付安排作了规定。开证行
欲通过偿付行(reimbursing baxtk)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
给偿付行有关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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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如索偿行未能从
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不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如偿付
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另行
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
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书另
有规定除外。
UCP500 第19 条的规定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下银
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5 号出版物,URR525)进
一步具体化。该规则从1996 年7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该规则适用于授权第三家银行做偿付行的信用证,开证
行自行偿付指定银行时不适用。除非偿付授权书另有规定,
该规则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适用时应在偿付指示中加列
“本信用证项下的偿付受《信用证下银行偿付统一规则》( U
RR525)的约束”。在开证行发出偿付授权书,或按照开证行要
求,偿付行开出偿付承诺书时,也应加列类似词语。
该规则并不旨在替代或改变UCP50()的规定。偿付授权
书独立于它所提及的信用证,偿付行与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
无关,不受其约束,即使偿付授权书中包括了所提及的信用
证的条款和条件。为了避免混淆和误解,开证行不应在偿付
授权书之外向偿付行传送信用证副本或信用证的任何部分,
也不得传递信用证或有关部分代替偿付授权书。如果偿付行
收到类似文件,偿付行应不予理会。开证行不得在偿付授权
书中要求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证明,但应在授权偿付书
中载明信用证的号码。开证行应负责在偿付授权书和信用证
中提供该规则要求的信息。如没有遵循这些规定,开证行应
对其后果负责。
银行间偿付主要涉及偿付行、索偿行和开证行。涉及的
基本文件有开证行的偿付授权书和偿付行的偿付承诺。开证
行指开立信用证并在该证项下发出偿付授权书的银行;索偿行
指信用证项下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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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偿付行提出索偿的银行;偿付行则是被指示、授权按照开
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偿付授权书,是指
开证行向偿付行开出的独立于信用证的指示或授权,要求偿
付行向索偿行偿付,或者如果开证行要求,承兑、支付以偿
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偿付承诺,是偿付行经开证行的
授权或要求向偿付授权书中指定的索偿行发出的独立的不可
撤销的承诺,只要符合偿付承诺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偿付行
就应偿付索偿行的偿付要求。
银行间偿付的基本程序是:信用证的偿付指示中注明指定
行(索偿行)向偿付行索偿;开证行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书;偿
付行发出偿付承诺;索偿行向开证行寄单,同时向偿付行索偿;
偿付行据其偿付承诺对索偿行偿付。
偿付行应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行事,但除非偿付行发
出偿付承诺,即使开证行通知索偿行向偿付行索偿并授权偿
付行偿付,偿付行也没有偿付的义务。这一精神与《托收统
一规则》、信用证惯例是一致的。
开证行的义务,除上述有关的规定外,还包括下述几点:
必须以电传的方式发出偿付授权书,开证行对偿付行的
偿付授权或要求是不可撤销的;没有偿付行的同意,不可撤销
的偿付授权书不得修改或取消。如对偿付授权书修改,开证
行在通知修改时受其约束,原来的偿付授权书条款对偿付行
一直有效,直至偿付行向开证行通知接受对偿付授权书的修
改。开证行不得重复发出偿付授权书,除非是对以前的偿付
授权书的修改或取消。如果重复授权,由开证行负责追回重
复授权的数额,偿付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偿付授权书必须准确、完整,必须包括信用证号码、货
币和数量、应付的其他数额、索偿行或自由议付时的任何请
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