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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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受益人从申请人处获得付款
的权利;在备用信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其他基础交易的援
引;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了解与
否。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义务,不受任何适用的协议、惯例和
法律下开证人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开证人对下列
事项不负责任:任何基础交易的履行或不履行;备用信用证下
提示的任何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或有效性;其他方的作为或
不作为,尽管该人是由开证人或指定人选择的;除了备用信用
证所选择的或开证地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对其他法律或惯
例的遵守。
跟单性或单据性。这一特征是与独立性密切联系在一起
的。开证人的义务仅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
的表面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指提示的(书面形式或电子
媒介形式的)汇票、索款要求、所有权凭证、投资担保、发票、
违约证明,或其他事实、法律或意见的陈述,据以审核是否
与备用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如果一份备用信用证没有注明任
何要求提交的单据,需要提交一份做成单据的索款要求。开
证人的付款义务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是否与备用
信用证的要求一致。
约束性。备用信用证及其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
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
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信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对开
证人都是有强制性的。声明备用信用证不“可用”、没“生效”
或没有“效力”,不影响备用信用证在脱离开证人控制后的不
可撤销性和约束力。备用信用证不应或不必表明是“无条件
的或抽象的”、“绝对的”、“第一性的”,“用开证人的自有资
金支付”、“见索即付”。
4。备用信用证的承付
备用信用证的基本程序包括:备用信用证的开立申请、开
立、通知、提示、审核、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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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益人的提示。
受益人的提示应与备用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备用信用证
应说明提示的时间、地点及在该地点范围内的场所、接受提
示的人和提示的载体(mec}iwri ofpresentation }。如备用信用
证并未说明,则应与《国际备用证惯例》一致。
收到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并在该证下提示的单据,即构成
了提示,开证人应对单据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的一致
性进行审查,即使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没有全部被提示。
提示必须标明据以提示的备用信用证,如果开证人不能从收
到的单据表面判定是否据某一备用信用证来处理这些单据,
或不能确定与该单据有关的备用信用证,则提示的时间为开
证人能够认定的时间。在备用信用证开立之后、到期日之前
提示,即为及时提示。提示应在备用信用证规定或碱国际备
用证惯例》规定的地点或场所作出。单据必须以备用信用证
中注明的载体作出提示。《国际备用证惯例》允许使用电子载
体的形式作出提示。如没有注明载体,单据必须以纸单的形
式提示,除非只要求提交索款要求;如果单据是通过电子方式
传送的,则不能视为以纸单提示;如注明以电子载体提示,单
据必须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提示,并能为接收提示的开证人或
指定人证实。
每一次提示都是独立的(serrate)。无论备用信用证是否禁
止部分或多次提款或提示,一次提示的不符、收回提示或未
完成预定的或允许的多次提示中的一次,都不影响或损害另
一次的及时提示或再次的及时提示的权利。对一次相符提示
的错误拒付,并不构成对其他提示的拒付或对备用信用证的
毁约。对一次不符提示的承付,无论是否注意到了不符点,
都没有放弃备用信用证对其他提示的要求。
受益人的展期要求或不展期即付款的要求,构成了提示;
意味着受益人同意将到期日延长到要求日的修改,受益人要
求开证人自主决定寻求申请人的同意、开立修改;意味着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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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修改时,受益人撤回索款的要求;意味着受益人同意《国际
备用证惯例》规定的审查和拒付通知的最长期限。
对提示的要求,除了开证人自主决定的事项外,在不影
响申请人对开证人的义务的情况下,开证人也可以免除(国际
备用证惯例》中的某些规则和备用信用证中注明的、主要为
了开证人的利益和操作方便而设的类似条款,无论申请人是
否同意或向其发出通知。
(2)对提示单据的审查和处理。
备用信用证的索款要求必须在表面上与备用信用证的条
款相符。提示是否相符,应依据《国际备用证惯例》解释和
补充的备用信用证的条款,结合标准备用信用证实务,通过
审查提示是否表面上符合备用信用证而确定。除非是备用信
用证要求提示电子记录,开证人无义务验明受益人的身份。
受益人提示的文件可包括索款要求、违约或其他提款事
由的声明、可转让单据、法律司法文件、其他单据。有时备
用信用证可能要求受益人自己对他人开立单独的承诺,但无
须向开证人提示该承诺或其项下的单据;即便提示,开证人也
无须审核,开证人可以将其退回提示人或转交申请人,开证
人并不承担责任。
如果备用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要求的单据,仍视为要求
单据性的索款要求。索款要求无须与受益人的声明或其他要
求的单据分开,如要求单独的索款要求,应含有受益人向开
证人的索款要求、该要求的提出日期、索款金额和受益人的
签名。
开证人只需在备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审查单据之间是
否一致。对于非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无须审核,并不予考
虑。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备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必须由受益
人出具,无须签名;如要求签名,可以任何方式为之。备用信
用证中的非单据条件不予考虑,不管其是否会影响开证人接
受相符提示或承认备用信用证已开立、修改或终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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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证人没有通知拒付、承兑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则开证人有义务在到期日付款。如开证人决定拒付,应在合
理的期限内(不得超过7 个营业日)发出拒付的通知,拒付通知
应注明拒付的所有不符点。如果没有及时发出拒付通知,没
有列明不符点,则开证人就不能再对包含不符点的单据提出
不符点。但不影响针对不同提示提出不符点。
如果开证人认为提示不符,可自主决定请求申请人放弃
不符点或授权承付。获得了申请人的放弃声明并不使开证人
有义务放弃该不符点。如果在收到拒付通知后,提示人要求
将单据交给开证人(在指定人的情况下)或要求开证人寻求申
请人放弃不符,有关人员没有这样的义务。向开证人的提示
应受《国际备用证惯例》规则的约束,除非提示人明确同意
偏离《国际备用证惯例》。如果有关人员转交单据或提出放弃
不符请求后,提示人不能拒绝开证人通知他的不符点;但开证
人据《国际备用证惯例》审查提示的义务没有解除;开证人没
有义务放弃不符点,尽管申请人已经放弃;开证人必须持有单
据,直至收到申请人的答复或应提示人要求归还单据。
申请人应通过迅速方式及时向开证人提出对承付不符提
示的异议。如没有以迅速方式及时发出异议通知,申请人就
不能再对开证人主张其收到的单据的不符点或其他表面事
项,但不影响申请人对同一或不同备用信用证下的其他提示
提出不符异议。
被拒付的单据必须按提示人的合理指示予以退还、持有
或处置。
(3)开证人的承付义务。
开证人根据《国际备用证惯例》和标准备用证惯例,对
表面符合备用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提示予以承付。开证人对
符合的提示即期承付,但如果备用信用证规定了下述承付方
式,则应据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方式承付:及时承兑受益人开出
的以开证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后提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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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汇票的持有人付款;及时承担延期付款义务,在到期时付款;
议付,开证人无追索权地即期支付。开证人承付时应以备用
信用证中指定的币种支付可立即使用的资金,除非备用信用
证注明以货币记账单位付款或交付其他有价物。
保兑人的义务与开证人的义务相同。如果保兑允许向开
证人提示,保兑人承担开证人错误拒付时的承付义务;如果备
用信用证允许向保兑人提示,开证人承担保兑人错误拒绝履
行保兑时的承付义务。
(4)偿付义务。
在开证人或其指定人承付后,要求开立备用信用证的申
请人应向开证人偿付,开证人应向其指定人偿付。有关银行
间的偿付适用国际商会的银行间偿付的标准规则。
申请人应对下列事项产生的请求、义务和责任向开证人
负赔偿责任:开证地适用的或备用信用证选择的法律和惯例之
外的法律、惯例的规定;其他人的欺诈、伪造或其他非法行为;
保兑人错误地拒绝履行保兑、开证人代为履行保兑人的义务。
上述规定可以补充规定偿付或赔偿的任何适用协议、交
易过程、做法、惯例或习惯。
另外,申请人必须支付开证人收取的费用和其他人向开
证人收取的费用。开证人有义务支付其他人的有关费用。
5。备用信用证的欺诈
《国际备用证惯例》不解决以欺诈、滥用权利或类似情
况为根据对承付提出的抗辩。这些事项由适用的国内法解决。
但是,该惯例包括的一些规则实质上涉及了欺诈问题。
这些规则包括: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特征;开证人无义务
在单据表面相符之外调查基础交易;尽管单据存在欺诈或伪造
性,对善意支付的款项获偿的权利;作为受让人的受益人与第
一受益人的欺诈或滥用行为的结果的独立性;尽管存在欺诈或
滥用性提款,在指定范围内行事的指定人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