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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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请人受到严重损害)。法院在发布临时令时,可要求有
关申请人提供法院视为适宜的保证。
除存在上述三种拒付理由,或利用承保达到犯罪目的之
外,法院不得根据任何其他拒付理由发出禁止止付令。但这
一规定没有排除法院可以发布临时冻结令的可能性。
上述规定表明,该公约确认对基本交易有关事实的调查
是法院的职责,而不是担保人或开证人的职责、法院采取临
时救济措施应满足该公约规定的相应的证据标准。但对于利
用承保犯罪的,也允许发布临时令,阻止付款或冻结收益二
从该公约的规定看,冻结对象应仅限于支付的承保款项。据
此理解,如果受益人已从开立地转走这笔款项,法院似不可
以对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冻结相当于承保款项的数额。
(六)法律的适用
根据该公约,承保适用法律的确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选
择的确定和非选择的确定。承保可以规定适用的法律,或可
从承保书的条款和条件中证明法律的选择;担保人或开证人和
受益人可以约定法律的选择,在没有选择法律时,承保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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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保人或开证人开立承保的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支配。
从上述规定看,主债务人的所在地是确定适用法律的标
准。这一标准也应是法院管辖的标准。
第五节保理
一、保理的概念
保理( faetaring),也叫保付代理、客账代理或承购应收账
款业务,指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卖方收购以发票表示的债务人
的应收账款来提供综合性服务,包括销售分账户管理、债款
回收、信用销售控制、坏账担保和贸易融资。一笔保理业务
中保理商至少处理上述两种业务。保理是一种依以赊销为主
的信用销售方式而设计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账务管理和风
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这一结算方式适应了
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扩大化的趋势。它既适用于国际业务,也
适用于国内业务。
目前国际七调整保理业务的有关规则主要包括国际统一
私法协会于1988 年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商联
合会于1990 年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