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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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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对此都作了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规定,以乌拉圭回合协定和以往的自由化成果及市场经济导
向政策和各参加方的承诺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制,决心建立
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决心保持
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加强该体制的目标,世界贸易
组织应为各成员处理一与该协定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
提供谈判场所,为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
结果提供框架。DSCT 第23 条名称为“加强多边体制”,其中
第I    款规定,当违背有关协议的义务或有关协议的利益的损
害或丧失,以及妨碍有关协议目标的实现,各成员寻求解决
方法时,应遵守该谅解的规则和程序。GATS 规定,建立一个
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
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
和发展中成员发展的手段。'f   ItiPS 规定,制定有效、迅速的
程序,在多边一级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方面制定新的规则
和纪律,需要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
国际冒牌货贸易问题,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承诺
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减少摩擦的重要性。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特点
      如前所述,世界贸易组织是对以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的继承和发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下述特点:
      1。法律依据不同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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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这是一个永久性的协定;而适用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的依据则是1947 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
定书》(PPA),该议定书已被1994  年的新的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废除。
      2。适用力度不同
      世界贸易组织在实质意义上不允许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它要求各成员,的
国内立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
成为不履行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理由;而在以前的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制度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则
明确允许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适用关
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被称为祖父条款或祖父权利),国
内法的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
      3。结构不同
      纵观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尽管协议繁多、复杂,
却是一个完整的统一制度,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成员
不得有选择性地参加协议(极少数成员参加的附件4 中的诸边
协议除外),各成员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而在以前的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框架下,各协议间是相互独立的、分散的,不同成
员受不同协议的约束,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参加方,不同参
加方间的权利、义务也可能是不同的。
      4。调整范围不同
      世界贸易组织既调整货物贸易。又调整服务贸易,还调
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它所调整的货物贸易还包括了纺织
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调整货物贸易,
但又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
的约束。
      5 。权利、义务不同
      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下,各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一揽子
的,各个协议所规定的各种义务累积在一起对成员适用;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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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不同国家参加不同协议,各参加
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
      s。争端解决制度不同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统一的,各成员间根据
不同协议产生的争端都适用同一争端解决制度;而在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框架下,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表现
出分散性。两个制度下,申请设立专家组、通过和实施争端
解决报告的程序,都不相同。
      7。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
      1947   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改,成为了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
一部分。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则,扩大
适用到了新制定的协定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8。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
      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形成的协
商一致的决策方法,并且,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作出
的决定、程序和惯例,义引世界贸易组织也有指导性作用。
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的争端解决适用的原则。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吸收了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和精华。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
      一、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的构成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是多边贸易制度的核心,这些协议是
由主要贸易成员签署并由议会批准的,是国际贸易的法律规
则。实质上,这些协议是有关政府间签订的国际合同,约束
有关政府将其贸易政策、贸易措施限制在达成的条件之内。
毫无疑问,这一制度也使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
口商依据这些规则进行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构成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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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比较复杂的庞大体系。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定,其他协
议都是该协定的附件。当其他协议的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的规定冲突时,以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为准。
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可以就多边贸易协
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该类决定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
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并没有规定各成员的具体权
利、义务,这样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其附件来规定的。《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是一个组织性或机构性协定,它建立了世界
贸易组织,并规定了与组织机构相关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
将其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宪章。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四个附件,其中附件I;附件2 和
附件3 是适用于全体成员的法律规则,附件4  为诸边贸易协
议,仅对接受的成员有效。附件2  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
序的谅解,附件3 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 原包括(民用
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
 《国际牛肉协议》四项协议,但后两项协议已经终止。199b
年在新加坡会议上签订的(技术产品协议》,属于诸边协议的
范围。
      附件1 包括3 个附件,即附件1A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附
件1B 服务留易点协定及附件、附件l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定。这三个附件之间是并存的统一适用关系,不存在优
先适用或替代适用的间题。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c}z994}  《农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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