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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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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从国内管理规章方面考虑,规定进口产品享有的待遇应不
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享有的待遇。“待遇”这一概念的含义非常
广,远远超出了税费差别这一情况。‘’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
享有的待遇”既包括了量的要求,也包括质的要求。此处“同
类产品”的范围大于第3 条第Z 款中的同类产品,小于“直
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第三节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一、概述
      传统上,在边境运输与有限的区域安排上最惠国待遇义
务存在例外。LGATI'1994 允许最惠国待遇对关税同盟和自由
贸易区例外。
      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关税领上,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
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
贸易限制;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
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
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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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以例外)的集团。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内没有关税,
对外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后者各参加国仍保持
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区内成员国的产品实行免
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前者有一条实实在在的
界线,而后者仅是一个虚线。正因为如此,在自由贸易区的
情况下几防止区外国家的产品借区内的一国向区内的另一国
出口就成为很重要的问题。这也是自由贸易区的产地规则严
于关税同盟的产地规则的原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不禁止或限制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
区的建立,相反,它允许该类安排,只是不要损害盟外或区
外的利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
项规定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
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
协定,只要该关税同盟对未参加的各成员的贸易所实施的关
税或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时各组成
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只要该自由贸
易区的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的各成员的贸易所实施
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同一组成领
土在未建立自由贸易区时所实施的相当关税和贸易规章。仁
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24 条的谅解)指出,此类
协议的成员之间经济的进一步一体化可以对扩大世界贸易作
出贡献,而如果组成领土之间税收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定的
取消扩展到所有贸易,这样的贡献将会增加,但如果未扩展
到主要部门的贸易,这类贡献就会减少。此类协议的目的应
当是促进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并不得增加其他成员与这些
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组成或扩大其区域时,此类协议的
成员应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的影
响。
      实践中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是否是关税与贸易总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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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意义上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并没有得出结论。法律
问题常常被忽视或无结论地被搁置,或根据豁免条款给予豁
免。虽有大量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协议被关税与贸易总
协定审议。但极少获得大会的正式批准。
      二、欧洲共同体
      欧洲联盟是建立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基础上的。1992 年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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