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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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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声明,在规定时间内或在无规定情况下的合理时间内,
发件人没有收到确认,可向收件人发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确
认的通知;如在该规定期限内仍未收到确认,发件人可视为该
有关数据电文从未发送或行使其所拥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合同法》对使用信件、数据电文签订合同可能引
起的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这就是确认书。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汀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
确认书。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确
认书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信件、
数据电文达成协议;二是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
认书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3。格式条款
      签订合同时有些公司通常使用其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或
格式条款,在签订确认书时更是如此。尽管要求确认书应与
原来达成的协议一致,但采用格式条款时,容易产生与原来
协议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
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关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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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效力是普遍关注的间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
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
的条款无效。
      三、要约与承诺
      尽管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不同i7 但就实质来
说,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提出订约建议。另一方表示同意。通
过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此,
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一般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方面对合同的
成立作出规定。
      (一)要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Offer)是要
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
的建议。一项要约一般应具备下述几个条件:内容确定,向特
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我国《合
同法》还规定了要约邀请这一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
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要约生效,是指从此
时起,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
约束。要约送达生效是世界各国的普谊原则。
      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收回
要约,此为要约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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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在收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也
视为撤回。
      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要约人收回要约。但在一定的条件下要约不能撤销。据我国
 《合同法》,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
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可撤销。承诺期
限是指确定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应注意,一项表明是
不可撤销的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
      要约生效后,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没
有承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该要约为受要约人拒绝,或
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的,要约失效。
在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时,要约失效的时间,据我国《合同法》,
是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对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
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二)承诺
      承诺(Acceptance)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
的方式可以是声明或其他行为。沉默和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
诺。我国《合同法》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
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则可以不用
通知的方式。一项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对要约未作出实质性改变,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
要约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采用数据电文签订合同时,
如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规定
不完全相同。大陆法系采取承诺到达要约人生效的原则,即
到达原则。普通法系国家却残存着承诺投寄生效的原则,即
投邮原则。但应该注意,投邮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承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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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只有在通过信件承诺时才适用这一规则。在快速通讯方
式的情况下,承诺的生效时间是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还
有的国家采取了解生效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对承诺生效时间作了统一的规定:承诺在表示同意的通知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
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的到达时
间,在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
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但要注意,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电报似不应该按此原
则而应按信件对待,以传统的邮局送达的时间作为到达时间。
实际上,在确定承诺期限时,我国《合同法》又将信件与电
报列为一类,而将其他快速通讯方式列为一类。
      对于口头合同,如果一方根据已达成的口头协议,开始
履行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即使法
律、行或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
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立。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在没有确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以口头
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应立即作出。如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通知没有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则该通知不构成承诺,或者说承诺无效。承诺期限的确
定依不同要约方式而不同。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
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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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日期的,自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人以电话、
传真、电传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
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
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
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同时,要约人收到了承诺人撤回承诺的
通知,该承诺被撤回,合同未成立。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没有主营业地时其经常居住
地,为合同成立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每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并不完全一致,但一般都
包括一些必要条款。一些商业组织还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合同,
另有一些组织制定示范合同,供选用或作为谈判的基础。199
7 年国际商会制定了适用于制成品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与日本、韩国、德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
相应的《货物销售示范合同》。在此结合这些示范文本,对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一介绍。
      一、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包括具体条款和一般
条款两部分。一般条款旨在供当事人填写具体内容或对文本
提供的选项进行选择。一般条款结合具体条款使用,亦可单
独使用。除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外,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I,货物条款
      该条款具体描述货物的特征。对于卖方提供的商品目录、
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括的任何有关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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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用途的信息,除非合同明确提及,都不作为合同条款而
生效。
      与货物有关的软件、图纸,即使为买方取得,与其有关
的知识产权并不因此转让给买方。我国《合同法》亦有类似
的规定。
      2。价格条款
      包括计价货币和总额。一般不包括增值税,但包括卖方
根据合同承担的费用。
      3。交货条件
      指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每一术语应包括相应的指定地
点、目的地、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明Ineoterms2000 采用某
一术语时应考虑到制成品一般在装卸区或内陆仓库交付运
输。需要时应填写承运人。
      4。交货时间
      应根据上述相应的贸易术语,确定卖方必须完成其交货
义务的日期或期间。交货时间与双方选择的交货地点相联系。
交货地点不一定是货物到达买方的地点。
      5。货物检验
      双方可以约定在装运前卖方给予合理通知以便买方检验
货物。
      6。所有权保留
      双方应就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作出约定,如有效地作出保
留,则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也可以作
出其他约定。据有些国家的法律,保留所有权并不一定有效。
      7。支付条件
      即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如赊账以及有关担保(见索即付保
函或备用信用证);预付货款,包括时间、数额;跟单托收,并
注明是DIP 还是DIA;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否保兑,开证或保
兑银行及地点,信用证兑现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
付款、议付),通知信用证的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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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单据条款
      卖方须提交的单据,应与选择的贸易术语相一致。通常
涉及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具体种类)、保险单据、原产地证书、
商检证书、装箱单等。
      9。解约日期
      主要规定卖方在一定期限前未交付货物,买方在通知卖
方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10   。延迟交货的责任
      可规定一定的赔偿金,表示方式可以是每延迟一定时间
赔偿货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也可以是一确定金额。在买方
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应确定卖方因延迟交货而承担的最高赔
偿额。延迟交货的预定赔偿额不应超过延迟交货价款的一定
百分比,或约定的最高额。
      11。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限制
      买方在目的地的验货,不符点的及时通知,未及时通知
的效果,具体救济方式(减价、替代、修复、偿还价款、损害
赔偿),以及卖方的最大责任额。
      12。买方保留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
      买方可以取得差价,但最多应不超过货物价款的一定百
分比。
      13。不可抗力
      应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约定。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
承担证明、通知义务。
      14。诉讼时效
      除非另有约定,一般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  年后买方不得
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5,适用法律
      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该公约未规
定的事项由卖方所在国法律管辖。
      16。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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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诉讼或仲裁,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应具体表明选择的
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二、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
      中德货物销售示范合同,选用的贸易术语仅限于FHB;C
FR;    CIF;  FCA;CPT;      CIP。由于中德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示范合同中对法律适用没有
规定。示范合同主要包括:
      商品名称;品质规格;单位;数量(包括溢、短装);单位价格
(含具体贸易术语);总额;原产国及生产国;运输标志;装运(装运
时间、地点,卸货地点,是否允许转运、分批装运);支付条款
(双方账户,支付方式,所需单据,银行费用);交货条款(包装,
装运条款);保险;担保(卖方的质量担保,买方通知);检验(交货
前检验,到货检验,检验机构和标准);不可抗力(包括事项,
证明文件,通知日期,终止合同情形);迟延赔偿(买方未及时
付款的利息,买方未及时开立信用证的罚金,卖方未及时交
货的罚金);索赔(买方的索赔期限,卖方对买方索赔要求的答
复及期限、未答复的效果,卖方的责任范围即合同项下的直
接损失和直接损害,最高数额,但重大过失或故意除外);终止
合同(可以终止合同的条件。终止的效力);税费(税费的分担,
中德双重征税协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适用Inooter
ms2000);仲裁(可以仲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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