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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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 个月。临时措施应采取临时
反补贴税的形式,根据临时计算的补贴额,以现金或保函作
担保二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的,则应迅速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或解除保函。
承诺。《反补贴协议》对采用承诺解决反补贴调查作了限
制,避免自愿限制协议或假冒承诺的类似措施。与反倾销调
查中的承诺仅由出口商提供不同,反补贴调查中的承诺可以
是出口成员提供的,也可以是出口商提供的。只有在进口成
员的主管机关就补贴和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定,
才可以寻求或接受承诺。在出口商承诺的情况下,应获得出
口成员的同意。无论是出口商提供承诺或进口当局接受承诺,
都是自愿的。在接受承诺的情况下,仍可继续进行调查。如
果得出否定裁定,承诺自动取消,除非否定裁定的得出是因
为存在承诺造成的。如果违反承诺,进口当局可采取临时措
施。
在下述情况下可以采取承诺:(1)出口成员同意取消和限
制补贴,或采取其他与其影响有关的措施,或者(2}出口商同
意修改价格,使调查主管机关确信补贴造成的损害影响已经
消除。承诺提价幅度不应超过消除补贴额所必需限度,如较
小提价即可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应采取较小提价。
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指为抵消对任何产品的制造、
生产或出口给予的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如
果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满足后,进口成员主管机关可以决定
征收反补贴税,除非补贴被撤销。是否征收反补贴税,反补
贴税是按补贴全额征收还是低于全额征收,由进口成员主管
机关决定。反补贴税应无歧视地征收,但对撤销补贴或作出
承诺的进口除外。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额,该
数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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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可以追溯适用。一般情况下只有对于初步肯定
裁定或终局肯定裁定生效后进人消费的产品,才可以适用临
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但有例外。如果作出终局损害裁定
(而不是损害威胁或阻止产业建立的裁定),或作出终局损害威
胁裁定(如无临时措施本可导致终局损害裁定),如果已采取了
临时措施,则可对临时措施的适用期限追溯适用反补贴税。
临时措施与反补贴税间的差额,采取多退少不补原则。如果
作出实质损害威胁或阻止产业建立的裁定,则只能从终局裁
定日征收反补贴税,以前适用临时措施时交纳的现金押金或
保函应立即退回或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主管机关认为
存在难以补救的损害,并且存在追溯适用反补贴税的必要,
则对临时措施适用前9C}天进人消费的产品可以追溯适用反
补贴税。
《反补贴协议》也规定了日落审查和司法审查。反补贴
措施应在实施5 年后终止,除非经日落审查裁定有必要继续
该措施,以避免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各成员设立
独立的法庭,审查调查主管机关的裁定是否与国内法一致。
这些与《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与(反倾销协议》没有对倾销本身作出规定不同,《反补
贴协议》详细规定了补贴的概念、种类,主要原因在于倾销
是企业行为,而补贴是政府行为。《反倾销协议》重在政府对
倾销的反应,而对于补贴,政府即可提供,又可以针对其他
政府的补贴采取措施。因此,《反补贴协议》既规范补贴,又
规范对补贴作出的反应。
2。并非所有的补贴都属于禁止之列。考反补贴协议》规定
仅可对专向性补贴采取相应的措施。《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
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
替代补贴。可诉补贴并不受到禁止,但如果对其他成员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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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造成了损害,即可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3。针对不同的补贴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对于禁止性
补贴,可以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申诉,在经过
国内调查程序、满足要求后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于可诉
补贴,只有经过国内调查程序、得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要求
得到满足的结论后,才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于这一反补
贴措施,受该措施影响的成员,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
决机构提出申诉。
关键术语
补贴 禁止性补贴 出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 可诉补贴
专向补贴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掌握补贴的概念和种类?
2。对每一类补贴有什么相应的救济措施?适用条件和程序
有什么不同?
第十七章保障措施
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一样,保障措施是约束关税义务伪例
外。但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不同的是,保障措施不是针对不公
平的贸易做法,而是针对公平的贸易做法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
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保障措施旨在保障自己而非针对外国
产品,因而原则上进口国对于其采取保障措施而给产品出口国造
成的损害应予以补偿。
要点问题
●保障措施的性质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调查对象与实施对象的一致性
●美国立法中的市场扰乱措施
第一节规范保障措施的多边纪律
一、保障措施的性质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针对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公平
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性的紧急救济措施。保障措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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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消除进口量增加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因而性质上它是一种
国内产业保护措施。但国内产业保护措施本质上与市场经济、
自由竞争、市场开放的原则相违背,允许这种措施自由使用,
必将破坏、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必要对其作出约束;同时
保护失去竞争力的国内产业,不利于一国经济的发展。因此,
保障措施是一种临时救济措施,其直接目的是给予受到损害
的国内产业一定的调整机会和时间。
保障措施旨在给国内产业调整机会,进口产品本身并不
涉及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因而性质_上它与反倾销税、反补贴
税不同。表现在实施条件上,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比反倾销
措施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条件严格。国内产业的范围比反倾
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下国内产业广,损害程度要求高。保障
措施的适用应在最惠国待遇基础_L 实施。实施的期限受到限
制,且措施应逐渐放松。进口成员对于其采取保障措施给产
品出口成员造成的损害应于以补偿。
保障措施实质上是对承担义务的例外。因而保障措施条
款又称为例外条款。例外条款{ exape clause)是1942 年以来美
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包含的一个条款。如果从这些
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数量迅速增加以致对美国的同类产品的生
产商造成了严重辑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条款允许美国撤回
其向其他国家作出的关税减让。在美国推动达成的1947 年关
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即包含了这一例外条款,这就是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第19 条。其最初目的是防止由于关税减让导致的急
剧增加的进口对国内经济造成混乱,后来逐渐演变为对急剧
增加的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的临时救济,是否与关税
的减让有关已经变得不重要了。
二、保障措施多边纪律的建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 条名为“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
措施”。这一名称准确反映、界定了保障措施的性质。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意识到,关税减让后进口产品会出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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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增长,从而使国内产业受到巨大冲击。即使关税减让分阶
段实施,某些产业在短期内同样会遇到适应新的竞争环境的
困难,不能调整产业结构使其合理化或者未能采用技术创新
来提高生产率。为使受影响的产业获得适应竞争、进行调整
的时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 条规定了对某些产品进b 的
紧急措施。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一方面规定了进口成员采取保
障措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规定了进口成员在采取这一措施
时的义务。当一成员发现由于关税减让等原因造成某一产品
进口大量增加,以致对其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
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该成员可以对该进口
实施临时性的保障措施。
鉴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要求最惠国贸易待遇,以关税作
为限制进口的措施,有些发达成员为了规避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的规则,与出口增长的出口成员达成协议,通过月行胃自
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以及类似的措施,要求出口成员
将其出口限于协议好的配额内。这些措施不是根据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第I9 条实施的,因而不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纪律的
约束。但它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其合法性受到怀疑,因
而被称为“灰色区域”措施。实践表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t9 条确立的纪律,不足以有效地控制保障措施的实施。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方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
旨在澄清和加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纪律,尤其是其第19 条
的规定,重建对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消除规避此类控制的
措施,鼓励对受到增加进口不利影响的产业进行结构性调整,
促进国际竞争。《保障措施协议》明确禁止“灰色区域”措施,
并要求成员承诺不对出口或进口采用、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
制、有序销售安排或其他任何类似措施。各成员政府不得支
持或鼓励企业使用或维持上述措施的非政府安排,应严格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f9 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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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协议》主要包括四部分:一般规定(协议的适用
范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保障措施的规则、原已存
在的措施、多边监督和制度。
嘴保障措施协议》确立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 条规定
的保障措施的适用规则,澄清了该第19 条确立的规则。该第
19 条包括的任何措施(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必须根据《保
障措施协议》采取。任何成员不得对某些产品的进口采取或
寻求该第19 条所列出的紧急措施,除非该措施符合《保障措
施协议》的要求。因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 条与《保障
措施协议》一起构成了规范保障措施的整个纪律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