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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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垄断和专蔺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
各成员应确保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
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其方式不得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作出
的具体承诺。
一成员的垄断服务提供者,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关联公司,
在垄断权范围之外且该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提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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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竞争,该成员应确保该提供者在其境内不滥用其垄断地
位,不以与具体承诺项下的义务不符的方式行事。
如成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
者,且实质上阻止这些服务者在境内的相互竞争,上述规定
也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
对于抑制竞争、限制服务贸易的服务贸易提供者的商业
惯例,在其他成员的要求下,相关成员应进行磋商,以期取
消这样的商业惯例,并提供可获得的有关资料。
五、一般义务的例外
尽管有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
成员采取贸易管制措施,这就是该协定的一般义务的例外。
该例外需满足两项要求。一项要求是该类措施在国家间不应
构成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
另一项要求是该类措施必须用于下述目的:(1)为保护公共道
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2)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
或健康所必需; 〔3)为确保遵守与该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的与
下述问题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所必需:防止欺诈和欺骗做法,或
处理服务合同违约事项,保护与个人资料处理与散播有关的
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秘密、安全间题;(〃)为保证对
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和有效课征或收取直接税
的差别待遇;(5)源于该成员受其约束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或
任何其他国际协议或安排中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定的差别待
遇。
除一般例外之外,该协定的一般义务还存在安全例外。
该协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其认为公开后会违背其基本安全
利益的任何资料,不阻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
有必要采取的行动,不阻止任何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维
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
第四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一、具体承诺的性质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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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特定服务部门、特定服务领域承担
的特定义务,是由该成员在谈判时作出的具体承诺决定的。
具体承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以及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
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大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