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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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施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自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经许可的技术进出!一l
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对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合同自依
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的主要内
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登i}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对
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
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受
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
控侵权的,受让人应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
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
的技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一与人承担责任。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
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
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和保密范围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
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
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
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员属于改进方。
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满后,技术让与人与受让人可以依照公
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l)要求受让
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
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
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
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
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
得和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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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
渠道或者来源;(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
或者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
的产品的出口渠道。
(三)国际服务贸易
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人
和国民待遇。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
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
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
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
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
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
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
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
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
措施。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
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人目录。
三、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
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
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管制的措施。
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不同的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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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
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
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
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人,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存在境外。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
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
给指定银行或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张户。境内机
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
付。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L'外汇收人应在外汇指定
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
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四、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包括
原来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
生检疫局)合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
验,对进出境动植物以及进出境卫生进行检疫工作。主要法
律、法规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家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
验检疫一(法定检});对须经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日商品,可以
抽样检验。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
销售、使用;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
不准出口。经当事人申请、国家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予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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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
品种类表》。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1'对列人该种类表的进出
口商品的检验;(2)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对出口的危险货
物的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日易腐烂
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5)
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
验;(G)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
商品的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按下列标准进行检验:'1)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末规定有强
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
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3)凭样品成交的,应按照样品检验;(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
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
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S)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
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
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
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检验机构指定的标准检验。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下列各
物实施检疫: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
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
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
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胁等方式输人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
订明我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
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此处所称的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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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检疫要求,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检疫要求。
对于输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按照我
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
检疫。输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
合格的,由日岸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
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做除害处
理。
在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有可能传人我国时,可
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第三节 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
于2001 年制定实施,于2004 年3 月修订。该条例将《对外
贸易法》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具体化、明确化,确立了反倾
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要求和程序。根据该条例,进口产品
以倾销方式进人我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
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
质阻碍的,我国应依照反倾销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
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
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
(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I。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
的出口价格进人中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
负责。确定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
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按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
(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该可比价格
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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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
量不足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
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
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以进口产品实际支付或应当
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使用
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未转售给独立购
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
价格。
上述得出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不能直接比较,而应
当考虑、调整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进行公平、合理
的比较。比较方法,应以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
价格比较,或在逐笔交易基础上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不能按这两种方法比较时,使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
口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2 。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
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商
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涉及农产品的,由商务部会
同农业部进行。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
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
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
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
产的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
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
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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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特殊情况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
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
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
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区域产业)。
同类产品,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
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
证据。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威胁时,应当依肯
定性证据,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3,因果关系
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进
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
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非倾销因素对国内
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倾销。
(二)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
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
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
查。
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特别应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第一,申请
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
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 %
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0
调查机关调查时,利害关系方(申请人、己知的出口经营
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
的组织、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
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
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
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