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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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上。我
国在履行成员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作为成员的权利。
我国以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方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
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任何国家申请加入,都须按该
国家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条件加入。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
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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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加入议定书) 中。该议定书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
分。它除了确认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性规范外,还针对
我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另外,我国与其他成员进行的加
人谈判的结果,我国作出的具体承诺,也是该议定书的组成
部分。在某些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我国加人世
界贸易组织承担的义务重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二、非歧视义务
我国根据中国加人议定书承担的非歧视义务,超出了原
来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规定的非歧视义务〔包括最惠国待
遇和国民待遇义务)。
除该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
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
遇:生产所需投人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以及其货物据以在
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国家和地方各
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
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和服务的价
格和可用性。
三、贸易经营权
1。贸易经营权的放开
中国加人议定书专门对贸易经营权作了规定。我国承诺
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的 3
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
出口。同时,除该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外国个人和企业,包
括没有在我国进行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或企业,在贸易经
营权方面也享有不低于在我国的企业的待遇。
z。国家专营企业
贸易经营权的放开,并不意味着不能由某些企业专营某
些商品。某些商品的专营,也不意味着违反了产品的国民待
遇。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 条专门规定了国家专营企业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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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营企业,可以是国家设立或维持的企业,也可以
是政府授予特权的私营企业,其特征是对某些商品实行专营。
中国加人议定书要求中国的专营企业的进口程序充分透明,
在商品的质量、价值或产地方面,政府不应采取措施影响或
直接指示专营企业。专营企业的出口商品的定价机制,应向
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全面的信息。
四、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1。倾销的确定
对于我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据反倾销规范比较价
格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使用我国受调查产业
的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严格依据我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
的比较方法,实质上就是使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或成本。
上述方法的选择,应遵循下述原则:如果受调查的生产商
能够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该产品的制造、生产
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应使用我国受调
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以此来确定价格可比性;如果受调查的
生产商不能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该产品的制造、生
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严
格依据我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比较方法(替代国方法)。
在中国加人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
市场经济标准,一旦我国根据进口成员的国内法,确立我国
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的确定中有关
方法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我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
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人议定书生效巧年后终止。
如果我国确立某一具体产业或部门通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上
述非市场经济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
2。补贴量的计算
在《反补贴协议》所规定的程序中,在确定补贴数额时,
原则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