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8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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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机构
如果双方当事人商定将争议提交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
应当写明该仲裁机构的名称;如果双方决定由临时仲裁庭仲
裁,则要在仲裁协议中规定其组成、仲裁规则等有关事项。
一般情况下,确定在某地仲裁也就是指在该地的常设仲
裁机构仲裁,只有在该地无常设仲裁机构时,才需要组织临
时仲裁庭。但是,指定在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却不一定
是在该机构所在地仲裁。有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
人可以约定在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地方进行;还有的仲裁机构在
不同地方设立分会,因此,签订仲裁协议时应分别订明仲裁
地点和仲裁机构。
4。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它由各仲
裁机构自行制定。临时仲裁庭的仲裁规则则由当事人或仲裁
人制定或选择。通常情况下,将争议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
解决,就意味着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另有一些仲裁机构,除适用
自己的仲裁规则外,也允许选择适用其他的仲裁规则。如瑞
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还有一些仲裁机构,在适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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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仲裁规则时,允许当事人对其规则进行修订,如美国仲裁协
会仲裁规则。
5。仲裁的法律适用
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还应当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所
应当适用的法律,即准据法(指实体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
法律规定,对于案件程序上的事项,适用仲裁地法。而对于
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一般都首先允许
当事人自愿选择。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庭
依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当
事人没有指定适用何种法律,则由仲裁庭根据某种规则确定
准据法。具体有三种做法:(7)仲裁庭依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冲突
规范所指向的法律。(2)依照仲裁庭所在地冲突规则确定准据
法。这主要是一些国内仲裁机构规则规定的做法。(3)适用仲
裁地法律。除上述做法外,仲裁机构有时据公平原则仲裁。
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在我国境内履行
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合同以及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的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6。裁决效力
所谓裁决效力,主要是指裁决是否是终局的,对双方当
事人有无约束力,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各国法律一般
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至于
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规定不准上
诉;有的虽允许上诉,但只限于裁决的程序方面问题,裁决的
实质问题不许上诉。在我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
有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一)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
世界各国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仲裁机构,不外乎两
种组织形式: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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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1。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在发生争议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
裁协议,临时推举仲裁员组成的、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的临
时仲裁庭,又称专设仲裁庭或特设仲裁庭。临时仲裁庭的特
点是,对特定案件处理完毕后,临时仲裁庭即告解散。它没
有固定的组织、规则和人员。因此,凡与仲裁有关的事项,
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规则等,都
由双方当事人自己选择或制定,也可委托仲裁人选择或制定。
临时仲裁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灵活性,
费用低,手续简便〔、另外,有些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
目前还没有常设仲裁机构,在这些国家仲裁时,也必须组织
临时仲裁机构。但临时仲裁机构已不是仲裁的主要形式。
2。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在某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之下设立
的,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有自己的仲裁
规则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伸裁员名单可供选择。常设仲裁
机构由临时仲裁机构演变而来,具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程序和
完备的辅助服务设施,能够向双方当事人提供许多便利,有
利于迅速解决争议,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较高。同时,它的
稳定性又可使当事人产生信任感。因此,当前国际经济贸易
领域内发生的争议,如果用仲裁方法解决,多数都提交常设
仲裁机构。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临
时仲裁机构,负责仲裁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地方仲裁机构也可
以受理国际经贸仲裁。
(二)我国常设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我国受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
有两个,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
员会。它们是民间性仲裁机构,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都制定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