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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4421-断裂-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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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寄居性”。这里所说的“寄居性”是指他们在社区中的居所,不是他们自己的。他们与所居住的社区,没有财产上的牵连关系。中国有句俗话,说是有恒产者有恒心,借用这句话来说,在社区生活中,就是有恒产者有认同。为什么新兴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成员的社区认同程度最高?道理很简单,社区中的房产是他们自己的,小区的状态,周围的环境,是他们财产的一部分。环境整洁优美,房价就会提高;社区环境差,房价就会受影响。因此,他们从内心里讨厌和反感不爱护社区环境的人。爱护自己的社区,爱护社区的环境,不是外部因素强加给他们的,而是他们自己的一种本能。在另一个极端上的就是农民工。农民工来到城市,也要寄居在一定的社区当中。但这种寄居往往是临时性的;社区对于他们的态度也是临时性的。他们在这里不拥有财产,甚至也不拥有固定的生活。相反,在这里,日常生活与当地居民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时时在提醒他们,他们并不是这个社区的一员;甚至他们常常受到来自社区正式成员的轻蔑和歧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形成的,与其说是对社区的认同和热爱,不如说是憎恨和负认同。这样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工聚居区,社区状况往往也是最差的。作为社区成员的房改房的拥有者,情况显得更为微妙。他们是社区的正式成员,他们现在所拥有的房改房,在理论上,至少是部分地属于他们所有的。因此,他们对社区不会形成负面的认同。但总起来看,他们对社区的认同程度也是不高的。为什么会如此,恐怕与两个因素有直接关系。一是他们的社区往往同时也是所在单位的“宿舍区”,房子仍然是由单位来管理的,社区基本上是与单位重叠的,仍然是单位的管辖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就只知道有单位,而不知道有社区。二是房改房在产权上的模糊性,使人们很难形成明确的产权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房改房产权的模糊性,是阻碍社区认同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第二,促进社区中的社会交往与社会关系的发育。可以说,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是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区必不可少的基础。没有这种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社区也就成了一种没有什么社会意义的纯粹地域性的概念。而社区生活的许多方面,也都是与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我们前面讲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错,认同是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但频繁的交往和较密切的社会关系,也是认同感和归属感形成的重要条件。    
    但如果观察一下我们的社区生活,就可以发现,社区中的交往已经是相当的稀少,社会关系也是相当的淡薄。过去我们更多地将这种现象归结为单元式住宅造成的。这当然是一个原因。但如果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这种状况的造成,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单位制的分割作用。人们之所以需要生活的共同体,是因为生活中有些问题靠自己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而必须依靠某种共同体才能解决。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中,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社区的作用。从道理上说,单位本不是干这个的,因为他有其他的专门化的社会功能。但在那个时代,单位成了一种综合性社会组织,单位办社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当时的情况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什么问题,都是通过单位而不是通过社区来解决。这样社区就成了一个单纯居住的地方(实际上,那已经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社区了)。在单位的家属区里面,人们由于是单位中的同事而互相熟悉,但这与作为社区成员有密切联系是两码事。事实上,在这样的所谓社区中,人们在社区的框架内以社区成员的身份所参与的共同活动是非常少的。就社区中的社会关系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属于一种“原子化”的状态。


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社区建设中的社会性因素(2)

    促进交往和强化社会关系的基本途径,是社区中的共同活动。人们只有在共同的社区活动中才能增进交往,才能形成社会联系。在国外,社会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鼓励人们参与社区的活动,特别是义务的和互惠的活动。有的并形成记录,并在就业时成为一种参考。是否积极参与社区的活动,成为社会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大力发展社区组织。组织是社区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保障。社区的发育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社区组织的发展;人们正是在各种不同的社区组织中从事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社区组织又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社区管理组织,二是志愿团体。这里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社区管理组织的性质和定位。在目前中国有关社区组织的研究中,人们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位和性质提出了许多批评和置疑。概括地说,这种批评是认为:居民委员会是一种居民自治组织,但现在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承担了太多的行政职能,因而不利于社区的发展。其实,这种观点是需要分析的。在中国城市中,行政机构是到达区一级,街道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对日常社会生活的行政性管理,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但不是说行政管理是管理日常社会生活的基本或主要形式)。这就要求在社区的层面总要有与行政管理相连接的安排。也就是说,在社区管理中完全排除行政的因素是不可能的。其实,像美国的社区管理组织也都带有一定的行政因素,有的甚至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问题的关键是:一是行政性因素应当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二是社区居民应当有足够的方式和能力对社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构成和重大决定施加影响;三是社区管理机构与基层政府应当是一种协商的关系,而且社区管理机构具有进行协商的地位和能力。更重要的是,除了社区的管理组织之外,还应当有多种多样的志愿团体;这些志愿团体将构成社区日常生活的组织框架。    
    对于居民委员会,我觉得现在应当注意的是这样一种倾向,即成为一种利益实体。无论是作为一种自治性组织的管理机构,还是作为一种准行政性组织,居民委员会都不应当是一种利益实体。但现在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利益实体化的倾向相当普遍。许多街道的居委会,利用社区拥有的资源(如用地、房屋),从事创收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也向居民提供了一些服务,但同时也造成不同程度的扰民和损害社区环境的结果。这里的根本问题,还不在于这些活动利弊的大小,而是居委会本身就不应当是一个营利的组织,不应当从事营利的活动。因为营利活动必然使其职能走样变形。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在市场因素的驱动下,一些居委会已经成为一种不伦不类的组织形式。


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社区也是有限的

    伴随着单位体制的解体,社区开始重新成为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这就是目前中国大规模社区建设的基本背景。    
    但是,按照一种什么样的模式来进行社区建设?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似乎能看到这样的一种趋势:社区在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甚至是无所不包的功能。实行社区居民自治,保护社区共同体的利益;开展各种社区服务,以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等等,这都是自不待言的。但我们也看到,在一些地方,社区实际上还承担着另外的一些功能,比如治安,许多社区都自己雇佣了许多保安,许多社区的门口院内,保安林立;再比如说就业,一些社区把就业当作自己的职责,开辟各种途径,安置社区内的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再比如说经济,原来许多社区组织都经营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实体,现在这些经济实体已经大多数脱钩了,但实际上许多社区组织仍然在从事着经营性的活动,或与经营性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目前社区的功能之所以不断扩张并日益全面化,至少与以下几个因素是有关系的。第一,这次社区建设的一个基本背景,就是政府职能的调整,并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来重新构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大量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回归到社会。第二,单位制的解体,原来“单位办社会”的现象开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一些原来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从这些企事业单位中分化出来,转移到社会之中。第三,目前的社区建设,正处于试点推广阶段。而在中国,通常的做法都是要为试点单位提供一些额外的资源。这样就在实际工作人员中存在一种“政绩”,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社区功能边界在理论上的模糊。特别是在有关社区建设的讨论中,将社区与“小政府,大社会”中的“大社会”等同起来。这就使得人们误以为,原来许多由政府承担的功能,现在要回归社会了,就是要由社区来承担了。    
    其实,社区也仅仅是社会的一部分。在政府之外,除了社会还有市场,就是在狭义的“社会”当中,除了社区,也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也不是社区的其他类型的组织或机构。比如政党、宗教团体以及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等。这些组织或机构,也是各有其社会职能的。社区不过是各种各样组织机构中的一种。因此,在进行社区建设的时候,我们必须明确社区的功能边界是在什么地方。其实,社区最重要的功能边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社区与市场的功能边界;另一个则是社区与政府的功能边界。如上所述,目前社区建设的一个基本背景,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正在将过去承担的许多功能转移出去。但在这当中,相对于同社区的关系而言,会有三种完全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原来就不应当由政府而应当由社区承担的功能,现在理所当然地应当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回归到社区中去。一种是本不应当由政府承担而应当由市场或营利性组织承担的职能,现在应当回归到市场中去,而不要“下放给”社区。还有一种情况则是,本来应当由政府来承担的职能,现在也在以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名义下放给了社区。正是由于后一种因素的作用,现在一些社区承担了本来不应当由社区承担的职能。    
    比如治安问题,这其实并不是社区的一种职能。安全是一种要由政府来提供的公共产品。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在许多社区中,治安成了社区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中,治安成了物业管理业务的一个重要部分,往往要雇佣很多保安,有的社区更是岗哨林立。即使是在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中,也会雇佣一定数量的保安,或者是由退休的老人戴上红袖章来承担这个任务。其实,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社区中的安全问题,应当由政府提供的警力来解决。如果社区中的安全没有保障,是政府的失职。当然,这不是说,社区在治安的问题上就没有事情可做了。社区在这方面要做的事情,是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共同体,要派出代表,与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商洽,以解决本地的安全和社会秩序问题。当然,在目前许多地方社区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一些社区自己来解决安全问题,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看到,这是一种无奈的和迫不得已的措施,绝不能将其看做是“应当”的事情,更不能看做是“好社区”模式中的内容。    
    劳动就业问题也是如此。解决就业问题是政府和市场的事情,而绝不是社区要承担的职能。    
    而社区组织(居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更是严重扭曲了社区的社会职能。尽管近些年来原来由社区组织拥有的经济实体已经在脱钩,但社区组织从事经济经营活动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直接的原因是社区组织经费不足,不得不从事经营活动以弥补经费的不足)。其中一个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居民区或周边的道路、空地开办各种市场。这些市场虽然对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导致的问题也是明显的。许多市场都存在管理不规范,扰民、卫生脏乱差、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现象使得社区组织的职能严重扭曲。因为社区组织是社区环境的维护者,但在一些地方,其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却导致社区环境的恶化。    
    多少年来,我们形成了这样几种思维定势。一是各种组织都有一个为政府分忧解愁的任务。换句话来说,凡是为政府分忧解愁的事情,都是好事情,都是应当做的。二是一遇到什么难办的事情,都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来办,来解决。通常的说法是,“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其结果,往往是政府的某些职能部门不能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也导致整个社会的功能紊乱。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们试图建设一个无限的政府,事实证明这是行不通的。同样的道理,社区也是有限的,而不是全能的。


信任危机与社会秩序信任危机毁掉了我们什么?

    如果一个人要在城市中租一套房子,他会去找谁?就大部分人来说,他可能会去找许多人,但偏偏不会去找那些房屋中介公司。只要你翻一翻那些买房的,卖房的,租房的,出租房子的各种各类的广告,就会发现,最后的一句话往往是“中介免谈”或“免中介”。为什么?因为现实生活给人们讲述了被中介机构坑骗的故事太多了。仅仅是在电视上,我们就可以经常看到几乎是同一个模式的故事:你交了一份押金,并且明言如果不能帮你找到合适的房子,定金将退还;然后带你去看房,如果经过几次你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想要退回押金,已经绝无可能。极端的情况是,过了若干天你去找这个公司的时候,已经是人去楼空。许多租房者都有这样的经历。于是,要么是自己去看、甚至去贴广告,要么是靠朋友介绍。而专门从事这种中介业务的公司,几乎是门庭冷落。    
    其实,何止房屋中介是如此,就是整个咨询中介行业都在这种信任危机中受到严重的损害。在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全民经商的大潮,全国兴办了许多咨询和中介公司,但没有多长时间,其中的许多就销声匿迹了。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这个行业的发展仍然是异常艰难。原因在什么地方?是市场不需要这个行业?显然不是。在现代社会中,信息越来越成为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在国外,信息咨询和中介行业已经成为发展非常迅速的一个行业,是所谓新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信息咨询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社会中信任结构的存在,因为信息咨询要实现的是若干市场要素的对接。他不像传统的实物交易那样有明确的商品、价格甚至抵押物。如果没有基本的信任结构作为基础条件,交易就无法完成。而在中国,信息咨询行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就是这种信任结构的缺乏。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皮包公司”、“坑蒙拐骗”,几乎成了信息咨询业的代名词。即使你是要真诚地从事这个行业,也首先要克服信任结构缺失所造成的巨大的交易成本。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八信任危机与社会秩序几乎被信任危机毁掉的另一个行业,就是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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