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与现代生活-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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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三纲的建立,仍只是孝道走向制度化过程的一部分,要等到把孝道纳入法律的范围,制度化的工作才算竟了全功。
从孔、孟到秦、汉,演变出来的孝道第一主义思想,以及忠、孝之间可能引起的冲突等问题,在中国历代的法律中都充分地表现了出来。历代法律为了维护儒家的亲亲原则,对一般民众之间的犯罪行为,还能保存“同一犯罪、同一处罚”的原则,可是这一原则对家族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就完全行不通。家族亲属之间的刑罚,是根据“长幼有序”的原则和亲疏关系决定的,尊长加之于卑幼,愈近亲罚愈轻;反之,卑幼加之于尊长,愈近亲则罚愈重。譬如依唐律规定,在普通人之间只一年的罪行,子孙加之于父祖就要斩首,相反地,如父祖加之于子孙,就可以不论罪。不仅对亲生父母,同样的罪行,如果从子加之于伯叔父母,也要处绞的重刑,伯叔父母加之于从子,照样可以不罚。兄弟姐妹已属同辈,可是因法律受制于尊卑长幼的伦教,刑罚依然不得平等。普通人被判一年的罪,如果弟加于兄,妹加于姐,就要罚流三千里,而兄加于弟,姐加于妹,则不论罪。
第二部分权威性格形成的文化动因(3)
普通人之间的恶言詈骂如何处罚,唐律没有规定,明律骂人之罪罚“笞一十”。但唐律已载“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打父母则处斩。斩比绞罪重,斩不待秋冬随时执行,没有特赦的机会,绞刑一定要等到秋冬才执行,尚有一线的生机。殴打父母,法律明文规定处斩,但也有因皇帝的意思,加重处罚的例子。清同治四年,湖北地方某士大夫与妻共同鞭打其母,同治下令把这对夫妇处剥皮之刑,并将骨骸烧化为灰,飞散空中,不使污秽遗于天壤。这件案子还罪及无辜多人,夫之尊长、妻之双亲减绞刑一等,邻里以不告坐流罪,地方官以教化不力,免职。
五代、北宋时,中国已有“凌迟”的极刑,元代以下就以凌迟之刑处分杀祖父母、父母者。明律:“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注:“已行者,不问伤人未伤人,不问首从,皆斩;已杀讫者,皆凌迟处死。”孔子解释“无违”,曾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唐律根据圣人的教言,规定祖父母及父母在,子孙不可“别籍异财”,不可“供养有阙”,否则就是不孝。父母去世,丧制未终,不穿孝服的、忘哀作乐的,一律处刑三年;在路上碰到奏乐,伫足而听的或是参加喜宴的,都要杖一百。
论语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则故事影响后世很大。它造成中国人亲属间之罪恶互相隐蔽的普遍现象,历代立法者,为了维护亲亲主义的权威,宁可牺牲法律求公平的精神,而明文加以认可。汉律就已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宣帝时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唐律更把应用亲属的范围扩大:“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皆勿论。”法律容隐亲属罪行,不守此法者,反而要被处以重刑,如西汉刘爽告其父衡山王谋叛,结果以不孝罪名弃市;梁武帝时,有子证其母诱拐罪的,也被流谪交州。唐律可能发觉这种极端容隐亲属罪行的现象,不利于巩固皇家权力的要求,所以在上引的法律条文下,增加“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这是说亲人间如有造反的,依法就不应隐蔽。说明在专制政治下,君权可以高过父权,忠、孝之间万一发生冲突,只好舍孝而全忠。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里,因悉心维系亲亲主义而产生的问题还很多,如“复仇”问题,如“割股”问题,在此不必细叙,读者也可以想像到,只要是在孝道的名义下,种种罪行不是被公认,便是被默许。孝道从圣训经由制度化,早已成“天经地义”,就是连幻想或神话的故事里,也都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像《西游记》里的孙悟空,代表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孩,但他本领再大,怎么也翻不出代表父权的如来佛、玉皇的手掌心。又如《薛仁贵征东》,后半部描写父母及儿子的三角关系,与西方“伊底帕斯”的故事很类似,但结局却截然不同,《伊底帕斯》里是儿子杀死了父亲,在《薛仁贵征东》里却是父亲杀死了儿子。这情形或许可以了解,制度化孝道的权威,不仅控制了人们的意识层,甚至深入到潜意识层。总之,生活在中国传统里,一个人能顺从,不仅足以自保、自利,且代表最高的美德。因此权威性格的反应,早经陶养成自动化的习惯,至今我们的大学生权威性格的得分,仍高过其他国家,可谓其来有自。经两千多年精炼而成的国民性,不是短短几十年的时光就能完全改变的。
第二部分权威性格的特征(1)
为了能促使中国人的权威性格做有效的转变,有对这种性格的特征加以了解的必要。
1。严守习俗。习俗常常拒变,每一个传统性的社会都是如此。近代由于科技发达,社会变迁的速度加快,习俗也随着变迁的社会情况而变迁,大抵与经济功能有关的习俗,如生产技术方面的改变的速度较快,与信仰或生活规范有关的习俗,改变的速度就比较慢。习俗中速度改变最快的部分,如妇女的服饰,社会学家有称之为时尚(Fashion)的。一种习俗如经过宗教、道德或政治权威的认可与支持,它就会含有价值判断的意义,而转升为“民德”。习俗一旦转化为“民德”,就产生强迫个人遵守的力量。中国传统中数不清的习俗,大都是经由这样的转化而成为“天经地义”的。像不许妇女改嫁,本只是男子中心社会的一项习俗,可是一经理学家的评定,“寡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就被社会视为维持善良风俗的金科玉律。如果照人类学家潘乃德(R。Benedict)的说法,文化乃个人性格外射(Projection)而扩大的银幕,那么严守习俗的传统,不过是权威性格投射的银幕罢了。中国人保卫传统习俗的情绪那么强烈,对违犯惯例的人那样歧视,问题就在权威性格上。近百年来,在西方文化冲击下,不要说像政体革新那样大的问题要一再失败,就像改变小的习俗如剪发、短裙、短袖,都会引起风波。另一方面,复古的声浪却此伏彼起,许多的习俗被革除又再复兴(像祭天、扫墓之类)。这都反映出我们是一个权威性格很强的民族。
2。不加批评地服从权威(如父母、长上、超自然的力量等),特别是理想化了的道德上的权威。由于孔、孟人文精神的表现,曾使他们对代表超自然力量的天神产生过怀疑,偶然也有批评,但对父母、长上等权威,自始就主张无条件地服从。在民智未开的社会,超自然的天神,对人民的心理有绝对控制的力量。汉以来的传统,就利用这种心理,不但视君为天子,连同双亲和丈夫也被视为“天”,类同于超自然的力量,把君、父、夫建立起绝对的权威。如有人敢对这种权威略示异议,都可能成为惊世骇俗的行为,东汉王充就是一个例子。他在一篇自传式的文字里,因坦率地提到他父亲和祖父生前的劣迹,结果“不孝”和“名教罪人”的大帽子就压到他头上来。等到后来把“詈祖父母、父母者绞”(参看前节之文)这类禁条订进法律以后,对父母不要说不敢公然批评了,就是私下偶然兴起这种念头,都可能不寒而栗。至于不加批评地服从“理想化了的道德上的权威”这一点,四十多年前顾颉刚就已做了有力的说明。根据他的研究,发现中国古史里藏着许多偶像:“帝系”所代表的是种族的偶像,“王制”为政治的偶像,“经学”是学术的偶像,“道统”是伦理的偶像。“这四种一元论又归于一,就是拿道统说来统一一切,使古代的帝王莫不传此道统,古代的礼制莫非古帝王的道的表现,而孔子的经更是这个道的记载。”在这样一个传统里,早期儒家人本主义的精神得不到发展,是很容易理解的。
3。相信命运。地不分中西,时不分古今,相信命运大概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不同者,只是在程度上有强弱而已。命运观念似乎可以做这样的了解:人相信命运如果由于信仰超自然的力量,或是由于被困在不可克服的限制中,那么他相信命运就不必然与权威性格相关。如果是由于维护人世间的权力,而悉心制作出一些人为的权威,尤其是这些权威经常要和我们发生不可避免的亲密关系,人们在这些权威控制下,毫无选择的余地,因而只好对生活抱宿命的态度,在这情形下,人相信命运才是表现权威性格的特征。生活在中国传统中的人,所以特别相信命运,乐天安命的思想普遍深入人心,就是属于后一种情形。一个人自作主宰的能力和余地越大,相信命运的程度必越弱;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容忍异见,又教条横行,相信命运的程度必越强。
第二部分权威性格的特征(2)
4。二元价值观。二元价值观有两种,一种是良性的,一种是恶性的。中国传统讲夷夏之辨(“只闻以夏变夷,未闻以夷变夏”)、义利之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禽之辨(“不为圣贤,便为禽兽”),如果只限于主观的判断,或只是代表一种道德制裁的标准,都只能算是良性的。传统利用“义利之辨”,轻蔑功利,打击商人,甚至不许商人之子参加科举,这也是恶性的。正统、异端之说,是典型的二元价值观,孔、孟之道被视为正统,杨、墨、佛、老之言,则斥之为异端邪说。所幸历代最有权力的帝王,有的信佛,有的信道,如果帝王利用孟子斥杨、墨,理学家辟佛、老之言迫害异端,其后果会如何?人类史上,把恶性的二元价值观发挥到极致的,大概要数希特勒的纳粹党。纳粹党把任何一个阻碍希特勒愿望的人或东西,都一律视为“犹太”、“没落”、“腐化”、“民主”、“国际主义”,然后再加上一个最厉害的侮辱:“非雅利安”。另一方面,任何希特勒愿意称为“雅利安”的东西,都一定是高贵、善良、勇敢、荣誉。因此无论他号召人民做什么事,总是叫他们“完成雅利安人的传统任务”。在这样的二分下,好的变成“绝对好”,恶的变成“绝对恶”,二元价值观与权力相结合,便自然会使人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来扑灭“罪恶”。从这种观念出发,杀害犹太人就成了一种道德上的责任,必须有系统地、认真地执行。一切富有煽动性的辞令、宣传,无不善用二元价值观,古今皆然。因此,二元价值观,不只是一种价值判断,它可以用来作为护卫权力的战斗武器,带来弥天大祸。
5。认同于权力人物。认同于权力人物,和服从权威不同。服从权威是被定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上,绝不可僭越;认同于权力人物,除了对权力人物怀有欣慕之情外,还可以顺着一定的阶梯,使自己也能变成权力人物。就中国的传统看,权威性格投射而扩大的另一片银幕,就是代表身分高下的社会阶层。代表最高权力的皇帝、皇族,居于社会最高层,其次的儒吏层系,士绅、地主、农民、工商和其他,阶层的高低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愈接近最高层的人,在社会所享有的权力可能性也愈大。儒吏是帮同皇帝统治的,士绅和地主与儒吏的关系往往只不过是在朝在野的分别,农民比其他行业有较多的机会向上爬。这种以权力为衡而安排的社会阶层,充分说明中国传统对权力人物的强烈认同。流行的谚语中,如“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以及“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正是这种社会的最佳写照。
6。耽溺于自我中心的想法。一个具有权威性格倾向的人,日常生活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谈起话来总是自以为是,不喜欢聆听别人的意见,更不耐烦与人讨论,思想的表达采取独断论式。这样的人物,不要说在传统时代比比皆是,即在今天,我们的社会可能依然很普遍。明明只是普通的谈话,却要把它当做“训词”;纵然是上司不成熟的意见,下属却总是看做“奉谕”。既然是“训”是“谕”,自然是不会错的。这种风气,使那些有权向人“训”话下“谕”的人,很容易耽溺于自我中心的想法。
就中国传统看,道统权威的塑造,可能是我族中心文化观的有力支柱。由道统的观点出发,中国自然是代表“文化上邦”,其他民族都应该“万方来朝”,“四夷宾服”。这种想法,在清末曾使中国与西方之间,产生过许多纠纷。至今有些保守人士,仍不加论证地就肯定“中国文化为救世界的宝筏”,好像中国人总负有一种“使人归向文明的使命”。平常我想发这种言论的人,也许只要看点文化人类学方面的书,多吸收点比较文化的知识,就能改过来。现在我觉得,这类言论,正是权威性格的护身符,问题不在知识,而是在性格上。
第二部分权威性格的改变(1)
强烈的权威性格倾向,存在中国的传统中,除以上两节做了有力的说明外,大抵已被有关学者所公认。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经过百年以上急遽的社会文化变迁后,权威性格改变了没有?如果有改变,究竟改变到什么程度?
根据国人所做的少数研究中,到目前为止,对这两个问题,都还不能提出确实可信的答案。不过根据个人经验的观察,现代的家庭组织、教育制度,和传统时代比较,都已起了很大的转变,生活在其中的个人,多少都要有相应的调整。传统的家教和法律,都全力在支持绝对服从父母和长上;现代的家教和法律,事实上已不是如此。纵然有人不断提倡,企图恢复传统式的孝道,但当这类行为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拒绝时,自然不能产生效果。生活在变动不居情况中的现代人,事实上是一面在发展并组合新反应,同时也在淘汰旧反应,如果没有这样的伸缩性,一个人如何可以生存于急遽变迁的社会?因此,传统的权威性格有了某种程度的改变,是可以料想的。新近一项初步的研究正部分地印证了,在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