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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借我一生_余秋雨-第18章

小说: 借我一生_余秋雨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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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胡锡涛先生的回忆录出发,经过层层推断,七绕八弯,步步上纲,最后居然联上了一宗人命案件。

    我对这种推断技巧极感兴趣,觉得那实在是一大文化奇观,借此可以了解我们长辈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极其怪诞的精神遭遇,值得向广大读者郑重推荐。望大家耐下心来,仔细一读。

    他的这种推断,既有起点又有结论,可谓首尾完整,只是中间环节跳得太快,有点模糊,需要我们细心揣摩,纔能一步步地体会其中的大致线索。我画过好多图表,就像打高尔夫球一样,要从他的第一个洞打到最后一个洞,大概要二十杆左右,我大刀阔斧地减缩成十杆,勉强纔能抵达。下面,我就把这十杆简单勾画一下。

    第一杆──

    苞锡涛先生在回忆录中说,那个冬天他在文汇报社与上海戏剧电影界的几个专业人员讨论旧俄戏剧家斯坦尼的演剧体系,他出于『左倾”立场,“枪毙”了我写的一篇学术论文(即《关于“从自我出发”》),我毫无怨言,立即奔赴外地农场劳动去了。他自己后来写过一篇《评斯坦尼体系》发表。古先生根据这段回忆认为,我即使被“枪毙”,也算“参与”了胡锡涛先生的那篇文章。理由很深奥,似乎是,被“枪毙”者和开枪者一起参与了“枪毙”这件事;

    第二杆──

    既然是“参与”了,那么,他进一步推断,凭我的写作能力,必然是胡锡涛先生那篇《评斯坦尼体系》的“主要执笔者”,而且加强语气,特地注明“无疑”。尽管胡锡涛先生多次抗议,声明那篇文章完全是他的,与我一字无关,但古先生还是从胡锡涛先生手里一把夺过来硬送给了我;

    第三杆──

    苞锡涛先生写的那篇《评斯坦尼体系》发表于一九六九年,发表时署名为『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组”,因此,古先生再大胆地跨前一步,断言我在一九六九年参加了这个组。这一来,使得当时在外地农场数百名难友天天见到的我,成了一个假人;

    第四杆──

    斯坦尼演剧体系,早在中苏交恶后已被中国戏剧界批判了很多年,胡锡涛先生的文章究竟有什么“政治要害”呢?按照大批判惯例,古先生从上而下,先从中国最顶级的政治问题上寻找挂钩的可能性。可能是灵光一闪吧,他想到了周恩来总理。周恩来有一个养女叫孙维世,早年似乎在苏联学过戏剧;

    第五杆──

    孙维世在苏联学戏剧时,学的是一些什么课程?不太清楚。但推断下来,大概会有斯坦尼演剧体系的课程(古先生显然不知道苏联还有不少其它演剧流派)。那么,胡锡涛先生批判斯坦尼体系,是不是就是在批判那门课程?既然有可能是批判那门课程,那么,是不是也有可能在批判学过这门课程的所有学生,其中包括中国去的留学生?

    第六杆──

    这就可以用力挥击一棒了:批判斯坦尼,就是批判周恩来养女早年可能学过的某门课程,问题终于联系到了顶级政治;

    第七杆──

    更严重的是,孙维世在“文革”初期去世了。她是怎么去世的?有可能是因为有人在批判她早年学过的某门课程,她出于对学习生活的迷恋,心里受不了。于是,古先生勇敢地得出结论,胡锡涛先生写的那篇《评斯坦尼体系》给孙维世带来了致命打击;

    第八杆──

    苞锡涛先生与孙维世无冤无仇,为什么要对她实行致命打击?想必,是江青布置的;

    第九杆──

    江青地位这么高,又不可能认识胡锡涛先生,那是怎么布置的呢?没有任何旁证,可见是『直接布置”,也就是咬着耳朵密授机宜,当然不会让第三人知道,因此也不可能拿出证据;

    第十杆,终于可以进最后一个洞了──

    既然古先生早就判定我是胡锡涛先生那篇《评斯坦尼体系》的“主要执笔者”,那么,所谓“接受江青直接布置”、“给周恩来养女孙维世带来致命打击”云云,也全都转嫁给了我。他在批判文章中说到这起人命大案,主语也都改成了我的名字。

    经过这样的推断所得出的结论,他居然堂而皇之地公开发表了。

    先是零星地发表在北京、天津、广州、武汉、太原、合肥的报纸、杂志、学术刊物上,最后,在广西南宁的一家学术刊物上集大成。

    这位先生有一种举重若轻的潇洒风度,不经意间揭发出了一起直接关系到周恩来、江青的顶级政治命案,而他所揭发的内容,又从未出现在任何“文革”史料和国家级的审判中。

    更令人惊叹的是发表他这些文章的那么多报纸杂志。对于这种异想天开的“史实”,刊登前和刊登后都没有征询过我这个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发表的报刊都从来没有寄过。从上海到全国,所有发表类似诽谤文章的报刊都是这样,连一些号称 “知识分子良心”的著名报刊也无一例外,更不待说那些很少谈文学的文学报刊了。中国大陆报刊的管理体制决定了它们不可能产生“对立制衡”,从发表的第一天开始就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并由此联动全国。这就是说,它们已经动用公权力完成了一宗全国规模的严重诬陷事件的全部程序,却不愿意对被诬陷者“询问”一句半句。这便是我们的新闻法则吗?

    那么,我就拿这件命案起诉吧。

    起诉的法院,当然是选当年墓地和隔离室之间半道上的那一家。

    起诉的时间,选在年迈的爸爸缠着渗血的绷带穿起那套旧制服引起我惊悚回忆的那天之后。

    一九六八年冬天我拿着白花缩肩跺脚的地方,现在有了一溜高高的台阶。

    走完台阶,我终于见到了这位衣着潦草的古先生。

    我坐在原告席上,他坐在被告席上。这是我第一次进法庭。

    按照诉讼规则,有一些例行程序,然后是双方代理人陈词。一听,对方绕来绕去,想避开孙维世命案。

    鲍律师说得很少,他温文尔雅地询问被告:“胡锡涛先生写那篇文章时,孙维世早就去世,天下有什么文章能对一个已经死亡很久的人造成「致命打击」,让她再死一次呢?胡锡涛先生写那篇文章时,余秋雨先生一直在外地农场劳动,从来没有回过上海,他是怎么参与的呢?”

    没有回答。

    鲍律师又说 :“你所写的这件事情,你本人未曾参与,也没有其它证人证言,那么,我要问,在你公开发表这个臆想式的结论前,有没有向最主要的当事人胡锡涛先生作过调查?有没有向经历此事始末的上海戏剧电影界的五个专业人员和文汇报社的五个编辑人员作过调查?有没有向被你认为受到「致命打击」的孙维世生前所在单位的任何一个人作过调查?有没有对余秋雨先生本人作过调查?有没有对当时与他一起在外地农场劳动的数百名见证人中的任何一位作过调查?”

    被告立即高声回答:“如果我研究李白,难道要回到唐代,向李白本人调查吗?”

    他为自己的雄辩笑了。

    鲍律师客气地向他点了点头,没有反驳。

    只听到鲍律师还在接着问:“胡锡涛先生已经一再发表声明,这篇文章完全出自他自己的手笔,与余秋雨先生一字无关,你看到了吗?”

    被告回答说:“怎么可能一字无关呢?难道余先生从来没有写过斯、坦、尼这三个字吗?”

    他又一次为自己的雄辩笑了。

    鲍律师仍然没有反驳,再问:“胡锡涛先生的回忆中,明明是说余秋雨先生用学术方式抵制了当时的大批判,为此,胡先生还向余先生表达了钦佩和抱歉之情,你现在要把这件事情完全翻过来,我现在再问你一句,能提供任何一点点翻过来的证据吗?”

    被告开始亢奋,说:“为什么那么多重要的报刊都发表了我的批判文章?大家都很明白,我自己也是那个时代过来的,那时不可能有人抵制大批判!”

    听到这里我不能不闭住了眼睛,想着法院西边当年叔叔的墓地,法院东边当年爸爸的隔离室。然后我睁开眼睛,扭头找窗,希望能看到一九六八年冬天在这里长久注视过的萧杀云天,但这个审判庭没有窗。

    在法庭的原告席上,我一次次咬着嘴唇提醒自己:千万忍住。

    这有点困难。因为我只要一开口就会说到当年的真实灾难,声音就会变调。鲍律师事前听过我的叙述,知道我的弱点,就一再告诫我:“你尽量少说,让我来说。”

    我努力让听觉麻木,只是长时间地盯着对面被告席上的那个老年男人,不断自问:站在佛教慈悲为怀的立场上,我在说明事实真相之后,能够原谅这个人吗?

    哪怕有最后一丝可以原谅的理由,我也要抓住。

    终于,我抓住了。──我想,自从我起诉之后,海内外媒体均有报道,香港、台湾、新加坡和欧美华文界的读者们得知基本案情后,大多认为这是最典型、最严重的诽谤案件,但在中国大陆,凡是在媒体上发言的文化人,全都支持被告。他们完全不在乎我起诉的内容,只说“这是言论自由”、“不能让司法干涉文学批评”、“文化人不应该动辄打官司”、“名人难道不会犯错误吗”、“法律应保护弱势群体”……等等,让人不得不叹息,这片土地离“言论自由”、“文学批评”、“弱势群体”等等概念的本义确实太远了。因此,被告只是一大群人的一个代表,而这一大群人,又代表着一段漫长的历史,代表着一个强大的话语权力,代表着一种社会灾难的生成机制、蔓延机制和复燃机制。这么大的空间含量和时间含量,投射到一个人身上,这个人本身就有被原谅的理由。

    想到这里,我随手翻了一下由法庭复印交换的双方证据。被告拿出来的“证据”不出所料,果然主要是那个金牙齿提供的,与孙维世命案完全无涉,只证明金牙齿“清查”过我。让我感兴趣的是,被告还把我十四年前写给他的一封回信当作“证据”交给了法院,证明他那么早就在“研究”我了,与我有过一次通信往来。由此,我读到了自己十四年前的匆忙笔迹。我在那封信的末尾冷冷地写道:

    大文溢美之词颇多,由我荐出似有不妥,只得奉还,请谅。

    这封信寄出的日期是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

    读了这封自己写的信,我的心态更平和了。你看早在十四年前,他与我之间,已经是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关系,我已经在用如此峻冽的口气教训他溢美和求荐的失当。那么现在,为什么不能继续对他进行一点教育?他长期在一所非文科学校里“研究台港文学”,但当代优秀的台港作家几乎都是我的朋友,因此我很清楚他的研究水平。像他这样的人,会做什么样的事,我很清楚。他褒我贬我,都无关爱憎,只是一种追赶,一种试探。他对报刊是仰望的,刚纔我的律师问他证据,他回答说:“为什么那么多重要的报刊都发表了我的批判文章”,这居然成了他的“证据”了,当然很可笑,但在他的内心却是一种真实。他从报刊动向中寻得选题,为了发表,把话说得更加极端,试着投稿,正好投合了报刊追求耸人听闻的企图,果然命中。他觉得有那么多“重要的”报刊垫底,而所有这些报刊又都是“政府的喉舌”,也就心安理得了。对这样的人,很难认真生气。

    就在这时,我发现法官的眼光转向了我,并对我说 :“原告要不要对今天的庭审作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难道今天的庭审要结束了?我向法官点了点头。

    我终于开口了,先向法官说了几句一九六八年冬天我和我的家庭的处境,然后把脸转向被告,想给他说说学术研究的入门规则。但一说到“学术研究”这几个字我就噎住了,觉得在这里说这几个字,太奢侈。

    那么,怎么劝说呢?我顿了顿,突然想到,不如从他的另一个极端说起。我选了他在一本书中对我的一段过分颂扬,作为例子来分析。他在那里写道:

    余秋雨教授继出版了《戏剧审美心理学》后又开始了卷帙浩瀚的《戏剧美学》的写作,这部著作,将体现一个现代中国人对东方戏剧文化最终的探讨。

    我说,这里讲的全是“好话”,但基本上都是虚假的。我从来没有写过《戏剧美学》,更何来“卷帙浩瀚”?一个人书写得再多,也不可能达到“浩瀚”的地步,那是人家来形容大海的。更重要的是,世上不可能有哪一个学者能对某种文化作出“最终的探讨”,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康德、朱熹、王阳明都不能,你怎么轻易地加到了我的头上?

    我劝他仔细想想这种奇怪的吹捧和后来奇怪的诽谤之间的共通关系。

    这次庭审结束之后,被告又几度被法院从湖北传唤到上海,我就不出场了,一切由鲍律师代理。

    我看到被告在一家报纸上说自己清贫,付不出官司的赔偿款项,更动了恻隐之心。每次听鲍律师讲述在法庭见面的情况,我都要顺便问几句,被告这次穿什么样的衣服?提什么样的口袋?大概住在什么样的旅馆?是坐火车来、轮船来,还是坐飞机来的?是否有律师陪来?加在一起,大概要花多少钱?

    我还问鲍律师,如果到时候判下来了,他拿不出赔偿款,法院会怎么做?鲍律师说:“强制执行,一点儿也不会客气。”

    我再次提出,能不能不要赔款了,光让他道歉就成?

    鲍律师说,这岂不就成了调解了。

    我说,那就调解吧。

    法院听说我有意用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就要被告写一份调解草案。被告在调解草案上表示,会在他发表过有关文章的几家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他还把这些报刊列了出来。我对鲍律师说:“到报刊上一家家发表致歉声明也得花不少钱,我们干脆好人做到底,只让他在法庭致个歉,不要他在报刊上一一致歉了。”

    那天,当鲍律师向法官转述我这个意见时,连法官也很惊讶,向我投来征询的目光。我没有表情地点了点头。

    于是,被告道歉,承认所发表的文章与事实不符;我宣布放弃赔款要求,但全部诉讼费用还是要由被告支付,好在数字很小,我问过。于是,双方签字画押。

    事毕,走下法院台阶时鲍律师问我:“不让他登报致歉,文化界舆论仍然不知真相,怎么办?”

    我说 :“这些年来,那些人从来不会对我说好话。既然他们不在乎真相,我也不在乎他们知道不知道真相。”

    鲍律师又问:“这样一来,致歉的文本只留存在法院,被告以后在社会上、媒体间乱说怎么办?你看那次庭审结束后他还戴上老花镜在庭审记录上改了那么久,真是奇怪。”

    我说:“希望他不会。如果他不会,我也不会在文字间提到这件事情。但这位先生,确实有点难说。”果然,后来被告在湖南卫星电视上乱说这个案件,连我的主诉内容“孙维世命案”都掩盖了,还在重复所谓研究李白不必向李白调查的可笑自辩,竟引起了现场观众的掌声,最近他又宣称还将就此写一本书。这本应重新起诉,但我还是再一次原谅了他,只是不得不在这里写下以上这些文字。考虑到他毕竟曾经向我正式道歉,仍隐其名。

    我与鲍律师边走边说,已经从法院边门走到马路上。临别,鲍律师站住,郑重问我:“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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