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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不需暴力的权力-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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⒃诜从成匦圆⑽鎏逄峁┲肿迦贤脑嫉那楦谢。℅eertz,1963)上。     
    但是民族主义不只是一种种族的体现形态。很早以前,民族主义就象今天一样获得了它们的政治意义。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他的《代议政府论》(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书中提出过这个问题。    
    如果他们通过在他们与其他的人群之间并不存在的共同的思想感情把自己统一在一起,那么人类中的那一部分人可以说构成了一个民族…这种民族感情可以因许多原因产生。有时候,它是族群和血统认同的结果,而语言共同体、宗教共同体更是它的直接成因。但是这里头最重要的是政治祖先的认同(斜体为原文所加),是拥有共同的政治历史,因而重新聚合形成的共同体,共同的荣辱兴衰,悲喜遗憾,这些都与过去的同一事件联系在一起(John Stuart Mill,p 861,chap。16;)    
    大约在六十年前,萨拜因用相似的语言来定义民族:    
    民族是指一个文化统一体:对共同领土的忠诚感情;共同的语言和文学;认同于共同的历史和英雄;共同的宗教。最根本的或许是政治自决的强烈愿望(Sabine,1934,p329)。    
    爱默森在结论中重复了上述这一观点:    
    对民族能作的最简单的定义是:民族是一个由认为他们是一个民族的人们构成的实体;而且当所有精心的研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时,这可能也是最终的说法…有许多人在对民族进行定义时…认为民族由领土、语言、共同的历史传统和国家与民族之间复杂的相互关联的四个因素构成,这四个因素将持续再现,而且是形成共同的命运认识的根本(Emerson,1960,p102…4)。    
    这里最有意思的东西是,认为价值和规范是民族主义的核心,就象它们也是种族性(ethnicity)的核心一样。而且,象种族性一样,民族主义也求助于共同的历史和政治传统。种族团体和民族主义团体的唯一的一点差别是前者并不要求政治自决权。范登伯格(Van den Berghe)明确地总结出了它们的差别:    
    国家是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其中有一部分人声称对另一部分既非亲族也非配偶的人拥有权威,而且举国都为这一部分人所占有。种族集团是这样一个团体,其中,人们声称有共同的血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民族是政治上觉悟了的种族,在共同的种族性基础上,声称享有国家地位的权力。(Van den Berghe,1983,p222;还可参Gellner,1983)。    
    这种差别因而说明民族情感和种族情感一样都是原始和传统的。由于同样的原因,种族地位也和民族主义一样现代。     
    在民族国家背景中,合法化进程包括合法性的创造和在普通居民中对它进行灌输。在这些居民中,新的基本认同取代、至少是压倒旧的基本认同,这样国家就成了居民认同的“终极的共同体(terminal munity)”(Emerson,1960,p96)。这个国家统一的进程在早期对国家整合问题的研究里占有核心地位,它把国家整合当成是一种“领土范围内的国家感”的创造,这种国家感使次要的地域性忠诚相形见绌甚至消失(Weiner,1965)。换句话说,这一国家整合进程是要努力创造出一个神话,这个神话象征着一个可资认同的集体、一个新的传统,或者象征一个——用安德森(Anderson,1991)的更贴切的话来说——想象出来的共同体。 这里的矛盾至少在三个特别的而又重叠的方面被明显加深了。    
    首先,要低估种族纽带的原始特性的意义很困难。既然种族集团的边界是可以变动的而且对它的理解也变化不定,那么种族地位本身也就与人们对种族存在的基本认知,也就是与个人认同密不可分了(请参Smith,1987)。这样,对各种团体的认同进行整合的努力也就定会遇到可怕的障碍。种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张力,尽管并不是在新兴国家才会出现,在单独使用暴力那种情况下也会发生。吉尔茨在三十年前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问题:    
    在新兴国家,这种紧张关系表现得特别严重,持续的时间也特别长。这都是因为新兴国家的人们的自我认知与血缘、种族、语言、地域或传统的大概的实际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关系依然紧密,也因为在本世纪作为实现集体目标积极有效的工具的主权国家的重要性的快速稳定的增长。多种族,通常就意味着多语言,有时候也意味着多人种 ,新兴国家的人们倾向于把那些直接的、具体实在的、对他们而言差异模糊但又意义深远的归类当成是他们个体特性的基本内容。把特殊的、常见的身份认同置于次要地位,这有助于形成一个包罗万象并多少有点陌生的公民秩序,但这要冒失去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人这一意义的风险,他们要么通过被一个文化上没有分化的大众群体所同化,要么被其它一些能以自己的个性深深影响社会秩序的敌对的种族、族群或语言的共同体所控制和统治,并使他们失去自主性和独立性(Geertz,1963,p108…109)。    
    第二,正如我在第一章中已经指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风起云涌的反殖民主义的斗争把民族主义和贴上代议制标签的民主意识形态连接在一起。这种意识形态为非殖民化运动提供了一种政治合法性,这表现在“民族自决权”这一原则上。这一原则是非殖民化运动的基础,并为动员大量的国民反对相应的殖民权力和支持那些致力于本土民族主义的政治权威集中化目标的民族运动奠定基础。这从而有助于形成一种“我们对他们(us—versusthem)”的情感,这种情感能为任何原始组织打下基础(Armstrong,1982)。果真如此的话,这一情感就培育出了一种与这些集团相联系的民族历史的认知感。    
    尽管这种民族情感的动员是推翻殖民主义的关键,但也为第三世界的政府在后独立时期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盒子”。尽管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必定已经发现这种相反的结果,但对这一点,有学者早就有所预料。正如阿普特所说的,    
    在新兴国家里,掌权的政治领袖忙于对殖民权威进行挑战,并削弱人们对殖民政治统治的服从。在一定程度上,当大众激情和革命热情开始衰减,那些政治领袖也就为他们自己创造的体制和权威埋下了不稳定的祸根(Apter,1963,p81)。    
    阿普特的研究提醒我们,一旦大量的人们在民族自决权的旗帜、口号下被动员起来,要解散他们却非常困难。相反,这一同样的旗帜和口号可能被国内抵制和反抗新秩序的集团用做证明“造反有理”的工具。民族主义运动几乎只是一个松散的种族和阶级联盟(请参Clapham,1985;chap。2),因此它天性脆弱。在种族集团彼此分裂时(因为它们大多数是多语言的国家),问题尤为严重,因为这些集团能够更有说服力地威胁要退出联盟。在这种情况下,种族分裂带来了“巴尔干化的幽灵”,这一幽灵在大多数内战中显现出来(请看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的例子),并在前南斯拉夫的事件中得到复活。    
    这种种族分裂并不会产生问题,它只不过使问题进一步恶化、加剧。即便这一问题在新兴国家最为明显,但这也不是一个只在新兴国家才会出现的问题。反殖民主义的运动产生了一种示范效应,从菲律宾的“新人民军(Huks)”到西方国家常常提到的种族生存,到前苏联帝国,它到处为种族情感提供正当、充足的理由。    
    第三,对种族政治来讲,社会流动和政治动员一样重要。和多伊奇(Deutsch,1961)一样,我用社会流动这一词来界定伴随着工业化和新技术的引入而产生的变化。这里的变化尤其是指大众交流(mass munication)和大众媒介的变化。社会流动是重要的,因为它增加了组织之间的联系和接触,并使它们更能意识到彼此的存在。这样,反过来也就增加了这种可能性:国家内的各种族集团之间认为各种族处于一种相互竞争的地位。正如多伊奇早先指出的,    
    在那些国内居民因不同的语言、文化或者基本的生活方式而分为几大集团的国家里,迅速的社会的流动可能会限制甚至毁灭国家的统一…由于各单位居民或统治者个人在以上任何一方面根本不同,社会流动可能会抑制、阻止国家或政治单位的融合,至少是使这种融合更为困难(1961,p501)。    
    社会流动确实可能有助于建立一种种族自觉意识和它觉意识(请参Melson and Wolpe,1970;Milne,1981,第五章;Nielsen,1985)。在多伊奇写作此书的那些年后,随着电子媒体——它能提供一种能力,使得政治信息的流动迅速而又生动(图文并茂),而并不要求信息接收者一定是一个有很高文化的人——的传播和普及,社会动员的速度成几何级数增长。在这一情况下,我们可以预见,种族政治的地位和作用将得到增加。    
    我并不是说种族性是民族国家冲突的唯一基础。本世纪发生的一些主要的革命运动都是清楚地受其他因素所驱动。民族主义只不过是种族性的一种形态,仅仅在寻求象最高共同体(指主权国家)那样的终极最高认可的意义上,它才显得比较特别,这一事实有助于解释为何在近期的政治史中,种族冲突那么突出。这一事实还告诉我们,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合法性的关键所在的国家认同,只不过是种族认同的一种特殊的情况。在涉及归属问题的原始情感这一基础上,创造传统和合法化传统(即价值观念的灌输)的矛盾明显会使这一进程坎坷曲折、充满风险。    
    在另一层次上,这又促使我们回到组织的更新倾向的问题上来,因为传统需要时间来演化、变迁。而且,确实,老的国家在国家政治传统上占有优势,即便它们的制度合法性远远无法得到保证,它们还是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悠久的政治传统。这些传统在人们心中已成了一座用语言和军事历史等因素来象征的无形的“政治纪念碑”(de Schweinitz,1970,p535),从而提供一个根本区别于次国家的种族认同的、清晰可见的、持续的国家认同。     
    由于同样的原因,认为老国家政治上更为先进,也是一种误导。在它们总体上更为富有这一意义上,它们当然比别的国家享有着技术上的优势。但是它们用来加强自身政治合法性的国家传统并不一定天生就更为现代和先进。相反,它们只是为共同体的国家认同感——这种认同感只是建立在种族因素基础上的认同体系的一部分——提供一个基础(Smith,1987,1988)。     
    而对于新兴国家来讲,必须形成一种“有共同的过去的认识”。在很多情况下,非殖民化运动通过创造本土的政治领袖和政治组织——这在独立后又成为民族主义的、一党制的基础,本身就为自己提供了部分必备的共同历史。或许更重要的是,非殖民化运动对确定共同的外部威胁很有帮助。外部威胁,当然强化了“我们对他们(us…versus…them)”的感情,而这种感情是种族集团和初生国家——它们正是通过排他性原则和区别原则才与其他集团划清界线——的特征(Armstrong,1982,chap。1)。这些东西是帮助建立“政治宗教”(political religion)的基础和关键,这一“政治宗教”通过把政治秩序象征为一个全体性的实体,通过区别“善良的”和“丑恶的”,通过认定现任领袖是好领袖并把他们和作为总体的政治秩序联系在一起,总之,这一政治宗教通过以上种种手段使得国家合法化。    
    独立后,通过确定一个带来外部威胁的共同的敌人,来为民族国家的合法化提供一个持续的基础。这种经历在象以色列那样的国家非常明显。在以色列,军事和明确的外部挑战一起帮助整合了一个文化多种多样的国民。在卡斯特罗的古巴和桑地诺的尼加拉瓜也有着相似的经历,在那里,来自美国的军事压力被用作国内特定政治体制合法化的工具。更为普遍的是,新殖民主义的幽灵也再三地用来使民族政治领袖的意图合法化。确实有人认为,许多老牌第三世界国家比它们可能拥有更少的合法性,因为它们最近缺乏一种殖民的痛苦经历,而且缺少外部主要的军事威胁。因此,斯科特(Scott)就得出结论说,“外部入侵的威胁和对殖民地经历的痛苦记忆是促使各种根本不同的利益团体在政治进程中得以合作和整合的最强大的因素……如果没有其他的原因,那么正是这种动力因素的缺乏,使得拉丁美洲与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分离开来了”(Scott,1963,p83)。


第五部分 合法性和政治能力第24节 政治合法性研究的意义

    当然,并非所有的对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挑战都建立在种族基础上。但是,种族挑战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大多数仍然保留有多种族) 的一个持续性的特定问题。把民族主义视为种族性的一种形态,正是为了强调和突出政治合法性的关键的组成部分。    
    首先,合法性不是一个极端性的东西。这是因为所有国家都有能力对其国民使用暴力,并且这种能力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即便情况不是如此,也没有任何一个政治秩序能够声称具有完全的合法性。相反,所有的政权都力求在相关的政治集团中形成一种对程序的有效共识。但是民族边界象种族边界一样是变动不居的。既然民族自决权这一现代原则意义非常深远,相关政治集团的规模会随时间从一种状态变为另一种状态,那么那些集团的基本利益也就常常会发生冲突。因此,合法性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    
    在任何绝对的意义上,把政体看作不具合法性都没有多大用处。相反,用连续性的标准来看待合法性倒更为有用,当合法性的损失超过了临界点而且存在着一个与它分庭抗礼并可以用来取代它的政治秩序时,旧的政治秩序就会被推翻或取代。让我们看看二十世纪俄国、中国和伊朗的革命,看看菲律宾马科斯政权的倒台,海地杜瓦利埃政府的崩溃,看看希腊和阿根廷军人政府的终结,或者看看次撒哈拉非洲国家此起彼伏的军事政变,我们就会发现这个门槛、或临界点的位置在各种情况下都会不同。因此合法性总是处于一种波动的状态。    
    其次,民族主义和种族性之间的关联告诉我们,合法性总是与价值有关。特别的是,国家政治秩序被视为可靠可信的程度取决于它们被国民接受的程度,取决于相关人口认同它们的程度。既然政权能够采用各种策略来使自己合法化,这些价值的形式和内容在各种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这样,一个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就不能根据这个政治秩序的形态——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或民族主义的——来作出判断。    
    相反,无论一个政体的意识形态的取向如何,我们都必须根据这一政权的政治行为来评估它的合法性。尤为重要的一点是,这一政体是否形成了一种服从,或是否建立了一个政治活动得以进行的框架?既然政治指的是权力或权威的实施,那么随着和平、平静地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加强,合法性也就得到加强。这样,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就应根据解决它们冲突的能力来判断,这种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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