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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不需暴力的权力-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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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眼中,却很少有合法性。(1982a,7)。”事实上,这两种区分都无意义,因为——正如我下面将要论述的——权力是具有相关性的,权力的行使要求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这就是那些权力拥有者花费很大力气去使自己的行动和要求合法化的原因。    
    我的观点与认为权力的研究方法(如上所述)只是一个很少或根本不能适用于其它文化的西方研究方法的观点有着很大的分歧。这一结论是安德森(Anderson,1972)在对爪哇文化中的权力概念进行研究时所得的结论。他认为,在爪哇的文化传统中,权力是具体的、是实在的(concrete),而不是相关性的、依存性的(relational),因而,使用权力的概念没有必要提出合法性的问题。最近派伊(Pye,1985,320…21)指出,权力的概念在不同的文化里,有着不同的内涵:    
    把“权力”当作是精英的基本特征,把权杖当作是大人物高举在公众头上的东西,把合法性则当作是属于公众、源于公众、公众并借此对他们的统治者进行监视、评判、自下而上的东西,这一切在西方都是很正常的。在亚洲,权力与合法性正好是以相反的方式运作。权力根本取决于下级的支持,而不是凭借上级的意志和姿态凭空产生。而合法性则由那些有着最高权力的人来加以界定。    
    两派学者都认为权力的内涵由各自的文化来决定,他们关于权力规范的结论都是建构在基本冲突之基础上,这些看起来很有意思。安德森认为权力在西方文化背景中具有相关性、依附性的,而在爪哇的文化背景中权力则是独立的、内在的,不依赖于别的东西而存在。另一方面,派伊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他认为在亚洲人的思想里比在欧洲人的观念中权力更具有相关性和依存性。    
    这是一个把秩序的本质和对政治秩序进行意识形态的辩解混淆在一起的阐述性的问题。我们再来看看另一个例子。用神学标准来解释教皇权威这一事实,并没有模糊罗马教廷作为世俗机构的政治实质。确实,派伊自己也接着承认,“在权力与合法性的创立过程中必定存在着相互的回应,因为二者都是双向街道”(1985,321)。这点已被接受,但另一方面它又削弱了他的关于不同的政治文化在解释政治权力时有很大的意义这一观点。    
    政治包含权力及权威的实施以及这二者被视为是相互关联的,这有着第二种含义。政治发展的论争(比如亨廷顿,1968)和对国家的论争(e。g。; Nordlinger; 1981;1987)都花了很大的精力去关注政治自主性(autonomy)这一问题。在此,我们对这一问题要小心对待。政治自主性这一术语使用起来好象它是一个要么包罗万象、要么一无所有极端性的数量问题,其实,政治机构要么是自主的,要么不是:    
    国家自主性的增长对社会而言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因为在社会里很少有能阻止政治屠杀的压倒性的权力,因而具有自主性的国家精英也可犯下致命的错误。国家自主性的急剧增长可能导致国家和社会基础之间接触的丧失(Dominguez,1987,69)。    
    因为承负着认为权力是内在的、独立的太多的错误的理解,这一术语因而显得很让学者们心烦。多明格茨(Dominguez)认为国家已经有效地脱离了它的社会基础。然而要弄明白政治结构如何摆脱更为宽泛的社会力量的控制而获得完全的自主性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当然,如果政治几乎与暴力的使用无关,这一问题也就不再存在。但是,如果我们关注政治权威(如果加以具体化,指的就是国家)如何对它的下级施加权力,绝对自主的问题就无实际意义。确实,权威可以造就出别人服从并与它的偏好广泛一致的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从完全的意义上讲——权威真正享有自主性。不错,政治架构相对而言可能是特殊的、可区别的。权威甚至也可能造就出相当程度的一致和秩序。但是,正是权力的相关性、依存性这一特点使得政治权威与广泛的社会力量难以分开地缠结在一起,而且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总是“社会的一部分”(Migdal,1987,396)。就这一点而言,在恰当的环境中,政府享有相当大的操纵空间,这正意味着它们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然而,自主性的下限就是它总是受制于权力与权威相互关联这一特点。     
    第三,有学者把政治的“我们反对其他的人”的定义(politics as us against the other)(Poggi;1978)与政治的“政治是分配”的定义(politics as allocation )区别开来。他们继续认为采纳后一定义就是赞成把政治世界个体化、原子化并且对政治制度的地位视而不见的多元主义的观点。相反,政治的“我们反对其他的人”的界定却把我们的注意引入了更大的结构性的行动者。比如,克拉斯勒(Krasner,1984,224)就认为“国家主义的理论路径更倾向于把政治看作是统治和控制的问题,而不是把它视作一个分配的问题。”    
    结合我已采纳的政治活动的理念,我们就会发现要理解鲍奇(Poggi)所作的区分实为困难。如果说,政治是要对因价值性资源分配引起的冲突进行管理的话,那么根据这一事实,政治不但包含统治和控制,还包括对资源进行分配。基(V。 O。 Key)对这一观点有着非常明确的表述:“从长远的角度来讲,政治可以被归结为有产阶级和贫困阶级的冲突”(1949,307)。有产阶级——拥有权力、地位、声望、高收入等——寻求对付包括妨碍和搅乱秩序在内的各种挑战,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控制和分配就必然缠结在一起。    
    这样结果就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有害概念”(Krasner,1984,232)的弊端也就昭然若揭。“对凌驾于个人和阶级利益上的公共利益的强调”和“对国家作为保护整合与贯彻公共目的之工具的重要性的强调”(Lentner,1984,370)的黑格尔国家学说就没有多大意义了。用亨廷顿“公共利益无论如何也强化了政府机构,公共利益是公共机构的利益”(1968,25)的话来说,这一观点也就不言而喻的体现了出来。当我们考虑的是“国内”(demostic)政治的时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民族共同体等等的概念上的问题也就变得很明确了。既然政治是指因诸如收入、声望、权力等价值资源分配引起的冲突,既然这些好处相互关联,那么,当一个团体赢得了这些东西,其它的团体必然失去这些东西,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根本不存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最后,权力(相关性、依存性的)和暴力(内在的、独立的、天生的)的区别非常重要,因为这一区别表明在其它的事物之间,持续的肉体惩罚和物质强制根本就是非政治的。就这一点而言,我并不是说暴力在政治中无足轻重。使用暴力威胁是基本的手段,这一点我已经说得很清楚。如果没有暴力,要理解权力如何得以实施就会变得异常艰难。此外,如果威胁确实有效,那么暴力就可以在需要它的时候随时使用。比如,如果一小群逃税者都确实得到了惩罚并且予以公布,那么遭到监禁的危险就可能遏止住大规模的逃税。    
    除此以外,暴力尤其是在局势危急的时期能发挥明显的作用。最为显著的是在革命结束不久的时期里,革命的成功者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不惜使用暴力来消灭他们的敌人。在因革命引起的内战时期和军人政治时期暴力的使用却是另外一种情况。在紧随非殖民化运动其后的时期,也会出现暴力不时使用的类似现象。这些时期使用暴力有着显著的不同,也就是说,它们是在出现政治权威模糊不清或没有得到明确的情况下才使用的。在类似的情境中,使用暴力可能有助于促成问题的政治解决。但是,借助军事手段来解决问题并不自发形成问题的长期政治解决。因此,正如马基雅维利、伯克(Burke)等人理解的那样,动不动就依赖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并非明智之举。


第二部分 何谓政治能力第8节 政治能力研究的意义

    尽管权力和暴力之间的基本区别相对简单,但这一区分并没有使人们对政治能力有多深的了解。许多学者置代议制、民族自决权已成为证明现代民族国家合法的意识形态的核心要素这一事实不顾,仍过于强调暴力在当今政治中的作用。我们还记得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国家是唯一合法使用暴力的政治实体”这一经典论断,但还有人回避他“使用暴力并不正常,它也不是国家实行统治的唯一手段”(Weber,1946,78)的话,夸大暴力的作用,却忽略合法性的作用。 这一问题至少在两个方面表现得异常明显。    
    非殖民化运动给发达国家带来了在世界范围内输出民主的巨大希望。当然,现实却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最为明显的是军人政治成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常态。从1945年起,更多的第三世界的政府首脑是通过军事政变而不是通过选举的方式来实行更替。最初,一些学者非常乐意对军人干政进行研究,是基于这样一些原因,即非军事组织较为软弱或无法存在,军队最有可能吸引住新兴国家的人才,军事组织采用了一种有助于发展的外在形式,并因而可能提供一种相对的“稳定和控制”(Levy,1966;Pye,1962)。后来的学者对军人政权总是乐于进取、乐于改革这一点更不乐观(e。g。;Huntington;1968; Nordlinger;1970),但却继续认为军人政治可能对后来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当我们回忆起军事政变充满暴力并对国家予以非法打击时,很明显,对军人政权作出这种断言是建构在这一政体能够提供解决政治问题的技术手段这一假定的基础上。 然而,经验事实表明,在解决政治问题上,军人政权和非军人政权的行为是没有显著区别的(e。g。; Jackman; 1976; Zuk and Thompson; 1982)。那么这究竟能告诉我们什么呢?    
    我相信它强化了对暴力和权力作出区分的意义。成功、有效的政体——不管它是军人政体或是别的政体——是指那些能够使权力得以实施的政体,而一开始就依靠暴力的政体却不能说是成功的政体。在许多国家出现的军人政权的意义在于它为那些具有政治抱负的人提供了机会(当然,不仅仅是机会)。但在政客和军人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别。能有效地使用权力的政客不管他们的出身如何将会取得成功。与此相反,那些一开始就依靠暴力的军人不管他们是不是通过军事政变来获取职位,在政治的意义上,往往都是失败者。    
    在威权政体(authoritarian regime)中这种区分更加适用、有效。史蒂潘(Stepan,1985,320)在对拉丁美洲的官僚(bureaucratic)威权政体进行研究时写道:    
    既然强制是权力的一个格外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国内强制机关的制度凝聚力的程度也就成了一个关键的变量。智利政权在1973年到1981年的近十年间几乎在各个方面都是强有力的。    
    但是,如果说暴力的频繁使用是权力丧失的表现的话,那么史蒂潘的第一句话就不能算是一个推断性的结论。与此相似,多明格茨(Dominguez,1987)声称拉丁美洲的强国家(或是具有自主性的国家)与软弱的政体和执政者共存,就显得有点自相矛盾。此外,这一悖论完全依国家力量(state strength)的定义而定。这一定义关注的是国家早已完备的强制能力和日渐增长的军费开支与州际冲突。 如果多明格茨承认暴力象韦伯国家思想中的合法性一样占有中心地位,那么,这里也就不再存在任何理论上的悖论了。    
    我并不是要否认暴力威胁是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也不想去否认借助暴力的广泛使用可以使任何政权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统治。我只是说,不能无限期的使用暴力,强大的暴力机器也不足以证明政治权力或政治力量的同等强大。     
    最后,有很多学者对在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暴力的作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e。g。;Tilly;1975;1985;1990;Cohen;Brown;Organski;1981;McNeill;1982)。有很多证据表明,欧洲国家通过暴力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军事征服在北美、澳大利亚和其它移民国家的创立过程中也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此外,新兴的第三世界国家的边界也常常说明了这些地缘边界是在殖民统治时期通过各殖民国家的军事竞争来加以确定的。但是,我们并不认为仅仅因为暴力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在现代国家的统治和发展时期暴力依然会发挥同等重要的作用。面对着那些能成功的实施权力或权威的政体,当今的民族国家到处面临着扩大政治参与的挑战。权力和暴力的区分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区分,但它对政治生活的意义和影响却是广泛的而又深远的。


第二部分 何谓政治能力第9节 作为合法性制度建立的政治能力

    作为一个整体,前面的分析表明政治能力与充满着合法性色彩的政治制度的创建有着密切的关联。我将在此对它进行讨论。    
    我早已指出,政治发展和政治能力的概念因为它的目的论色彩和价值负载的原因有时受到攻击。如果我们把政治能力当成是有形或无形的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的建设,那么这一反对就没有多大的力量。我们再来看看经济发展这一概念。虽然经济发展确实包含着财富的创造和财富的剩余这两层意思,但许多学者认为经济发展的内涵远不止于此。    
    比如说,一个小国可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并计划开采。这个最初贫困的国家最终能享有最富裕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尽管当地资源已被精密的资本流程开采得一干二净,但提供给当地人的就业机会却微乎其微。我们能说这个国家正在经历经济的发展吗?事实是未必如此。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看他们建构的经济基础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如果新创造的财富被投入到象教育、交通或其它与工业化紧密相连的领域,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某种形式的经济发展正在发生。相反,如果这笔财富被转移到国外的银行帐户上,我们就只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经济发展远不止于财富的增长,它还必须包括——在当代而言——与工业化紧密相关的经济基础的建构。     
    上述评论完全适用于政治能力这一问题。既然政治集中关注政治关系的状况,那么必须有一套能够为容纳这些关系作出结构安排的政治制度。权力的实施要求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程度的连续性,换言之,这种关系状况必须能够持续一段时间。权力的实施同时要求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必须规范化。连续性和规范化的要求只有在制度基础的环境中才能实现。克罗齐(Crozier)和弗雷伯格(Friedberg)在作出“制度为组织成员间的权力关系营建了范围并作出了限制,并因而划定了谈判的条件。制度是强加在参与者身上的笼子”(1980,37)这样的论述时,对这种情况有了很好的论证。诺思(North)也作出了相近的论述,他说,“在社会中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构一个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uncertainty)”(1990,6)。     
    因为权力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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