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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西部生命 说法-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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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第29页第2自然段:“人们称它们是沙漠之舟。它们比人类有着更多更大的耐性。可是,有那么一只骆驼因为饥渴一下倒在了滚烫的沙漠中。驼工拼命拖拉,它像一座坍塌的沙丘,立不起来了。驼工知道它是渴的,跟队长请求给它一点水喝。可是,仅有两桶水,那是全队人好几天的水量,每个人嘴上都干裂得淌血却没有一个舍得去喝桶里的水。只有倒下的人才有资格喝。可是,倒下的是骆驼,不是人,所以,它没有权利喝。驼工再哀求也没有用。当那位驼工含着热泪与瘫倒的伴侣进行生死告别时,那头巨大的骆驼本已无法抬起的头上扬了一下,又沉重地耷拉下来,枯涩的两眼闪着沙漠般的迷惘。年轻的驼工突然动了感情,长跪不起。他与这匹骆驼已经有着难以割舍的情感。队伍要走了,不能因为一匹骆驼而影响行程。于是,有人过来拖他,拖出了一道沙迹。那头已经奄奄一息的骆驼就在这时,突然缓缓地往起站了。它摇摇晃晃,浑身打颤,就像一座没有联接点的散了架的木头房子,歪歪扭扭地挺了起来。所有的人一下子惊呆了,眼睁睁盯着它一步一打晃地追赶着队伍。它没走出几步,就像一座板房哗啦一下子散在了地上,那被压着的沙层浮泛起一串沙尘。驼工哭了,勘探队的人也哭了,就连队长也眼圈红了。那头骆驼被掩埋了。” 
  54《翅膀》第117页第2自然段:如今,只要一提起那骆驼,人们总说那是一头通人性的骆驼。 
  《生命》第30页第11行:“如今,只要一提起那骆驼,人们总说那是一头通人性的骆驼。” 
  55《翅膀》第117第3自然段:这是三十多年前发生的事情。 
  《生命》第30页:“这是三十多年前发生的事情,”56《翅膀》第119页倒数第2行:一位作家说:青海石油局建立已经40年了。先后上任的局长也不算少。但是,不会有别的局长比他的命运更惨烈。别的局长可以选择提升,可以选择调走,而他则选择了自戕。那是一个是非颠倒的年代,他失去了做人的权利。他可以忍受大戈壁的所有艰难困苦的折磨,却独独忍受不了人格的侮辱。恶劣环境造就人的生命强度,但这种强度太脆了。他是爬到了一根电线杆上用一根绳子结束了自己。让我震动的是他为什么爬到电线杆上而且挂在顶端的部位。他为自己选择了一个高度。大戈壁没有比电线杆更高的部位了。我觉得他不是屈辱的自戕,而是一种高傲的选择。 
  《生命》第31页第2自然段:“青海石油局建立40年了。先后上任的局长也不算少。但是,不会有别的局长比他的命运更惨烈。别的局长可以选择提升,可以选择调走,而他则选择了自戕。那是一个是非颠倒的年代,他失去了做人的权利。他可以忍受大戈壁的所有艰难困苦的折磨,却独独忍受不了人格的侮辱。恶劣环境造就人的生命强度,但这种强度太脆了。他是爬到了电线杆上用一根绳子结束了自己。让我震动的是他为什么爬到电线杆上而且挂在顶端的部位。他为自己选择了一个高度。大戈壁没有比电线杆更高的部位了。我觉得他不是屈辱的自戕,而是一种高傲的选择。”   
  “合理引用”还是“抄袭、剽窃”(14)   
  57《翅膀》第127页倒数第8行:在此后的日子里,秦文贵庆幸自己在出国前有过这样一次墓地祭奠。它给了他许多宝贵的生命体验,他储蓄着,珍藏着,培植着,生怕流失得太快。毕竟…… 
  《生命》第27页第2自然段:“那一次孤行,给了我许多宝贵的生命体验,我储蓄着,珍藏着,培植着,生怕流失得太快,毕竟……” 
  58《翅膀》第127页倒数第3行:即使不能得到永恒的拯救,至少可以获得暂时的解脱。 
  《生命》第27页第10行:“我渴望得到一次拯救。哪怕是一次暂时的解脱。” 
  59《翅膀》第12页第3自然段:人们后来把这故事讲给秦文贵听的时候,一派轻松的口气,好像是个很好玩的笑话,但在秦文贵听来却无法轻松。 
  《生命》第66页第2自然段:“给我讲这种故事的人自然操着一种轻松的口气,可是,在我听来却无法轻松。”     
  第三部分   
  《西部生命》说法(1)   
  1 是非曲直终辩明 
  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赵星奇 
  刘元举诉张建伟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被新闻媒体称之为“新千年中国文坛第一案”,这个案子虽然在2003年12月己经由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终审判决,但执行的事情还没有结束。现在己经是2004年的3月份了,静下心来想想,这个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其中经历的艰辛和曲折,这在我二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中也是罕见的。 
  遭侵权,被迫起诉2000年12月末的一天,原香港《文汇报》辽宁记者站记者曲颉给我打来一个电话,约定当天下午他与《鸭绿江》文学月刊社主编刘元举到我的办公室来商议一个重要的事情。刘元举是我们东北这片黑土地上的一位著名作家,以前我们也曾相识,由于大家的工作都很忙,并没有过多的交往。但他的诸多作品我还是拜读过,如《中国钢琴梦》等等。我对他的印象很深,他是一个十分具有创作天赋和灵感且充满创作激情的作家。他们的到来,才使我弄清了事情的原委。 
  他们带来了两本书,一本是他的散文集《西部生命》,另一本是张建伟的长篇报告文学《蝉蜕的翅膀》。张建伟是《中国青年报》社的编委,也是范长江新闻奖和鲁迅文学奖的双奖获得者。《蝉蜕的翅膀》一书是一部介绍当代青年先进模范人物中的杰出代表、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青海油田的高级工程师秦文贵事迹的书。刘元举详细地向我介绍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一书抄袭和剽窃了他的《西部生命》一书的事实,其剽窃内容多达60余处。 
  随后,刘元举向我咨询了关于张建伟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著作权的侵害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出于我多年的律师职业经验和对双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考虑到他们双方都是名人,我提议,对于这个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让他们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诉讼要经过若干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当事人来说毕竟要耗费很多的时间和很大的精力,也会给对方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和舆论影响,非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还是不走上法庭为好。 
  刘元举同意了我的建议,他也曾企盼张建伟能来主动的赔礼道歉,并了结此事。然而,后面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却使得刘元举不得不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既然事已至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律师的责任,我决定接受委托,担任刘元举诉张建伟侵害其著作权的诉讼代理人。我将涉及此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特别是用了几天的时间仔细阅读了《西部生命》和《蝉蜕的翅膀》这两本书,并对刘元举所列剽窃事实内容及归类对照再一次作了认真的核对,对侵权的事实及内容有了准确的了解,为诉讼作好充分的准备。 
  在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后,我为刘元举起草了《起诉状》,经刘元举同意,提出了请求判令被告张建伟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侵权赔偿金8万元人民币这三项诉讼请求。 
  2001年1月8日我来到了北京,刘元举在此前已先期到北京,当晚我们召开了一个小型的新闻发布会,到场的十几位记者大都来自北京的媒体,也有我们当地的《辽宁法制报》的记者参加。 
  第二天上午,我同刘元举一同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我们所以选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因为本案张建伟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均在北京。同时据我们了解,张建伟身为《中国青年报》的记者,也长期居住在北京。又因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定法院,所以本案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应归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是我们向法院递交了对张建伟侵犯著作权的起诉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此案,并向我们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至此,长达三年的艰难的马拉松式的诉讼也就开始了。 
  新闻发布会后,《辽宁法制报》是第一家刊出张建伟《蝉蜕的翅膀》抄袭《西部生命》的消息的。而北京的报刊,只有《北京晨报》一家刊登出题为《刘元举告〈蝉蜕的翅膀〉抄袭 》的消息,其他报纸都没有刊登出来。后来有的记者给刘元举打来电话,言称文章写好了,因为是报社领导接到了上边的一个电话通知,明确指示不允许刊发刘元举告张建伟抄袭这个案件的消息, 一位富有正义感的某报社主任说,他们主编给他们报社中层干部开会时传达了上边的这个电话通知。 
  刘元举刚从北京回来后,就陆续被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找去谈话,还经常接到电话,都是劝说他放弃这场官司,甚至还提到让他考虑考虑安定团结,使他在思想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好在众多的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开始对本案给予了关注,许多网友在网上对本案发表评论,谴责张建伟的抄袭剽窃行为,支持刘元举的维权行动。 
  管辖权,一波三折 
  法院立案后,一直没有消息。 
  2001年2月5日,我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审判员向我送达了张建伟向法院提交的《移送管辖申请书》。张建伟提出:“贵院受理的刘元举与我的著作权纠纷,由于刘元举不知道我的户口和住所都在天津,误以为我在北京有住所,而实际上我在北京没有住所。我的住所在天津……与我身份证上的地址完全一样,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区法院进行审理。”同时,张建伟还附上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从其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上看,张建伟的住所地确实在天津,但这对本案的管辖并没有影响。为了搜集证据,为今后的诉讼作好准备,我又来到了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发现《蝉蜕的翅膀》一书仍在这里销售,于是我买了一本《蝉蜕的翅膀》并开据了发票。   
  《西部生命》说法(2)   
  回到沈阳后,我把张建伟提出移送管辖申请的情况告知了刘元举,刘元举关切地问我,管辖地是否存在问题,我非常肯定地告诉他,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没有问题的,但按照诉讼程序要求,我们需要对张建伟的《移送管辖申请书》做出答辩意见,以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管辖权争议时,能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以确定本案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 
  为了充分说明我们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建伟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五份相关的证据:证据1《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后记,记述《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写作是“1999年4月30日子夜于北京西坝河”;证据2《蝉蜕的翅膀》一书的版权页,记载《蝉蜕的翅膀》一书是由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发行;证据3。1999年6月3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一篇消息,证明《蝉蜕的翅膀》一书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举行了首发式,张建伟在首发式上签名售书;证据4。1999年11月首届中华铁人文学奖获奖名单,证明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和刘元举的《西部生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被同台授奖;证据5。 2001年2月6日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开据的《蝉蜕的翅膀》一书的购书发票,证明《蝉蜕的翅膀》一书仍在北京销售。 
  在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关于对张建伟移送管辖申请书的答辩意见》中,我指出:张建伟要求移送管辖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刘元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建伟提起诉讼,并不是误以为张建伟在北京有住所,不管张建伟在北京是否有住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和我们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建伟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均在北京,所以我提出,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建伟关于移送管辖的申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本案管辖权的审理,于2001年3月9日作出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但根据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是在北京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故刘元举选择为张建伟出版发行《蝉蜕的翅膀》一书的中国青年出版社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张建伟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张建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我们认为,这是一份严格依法办案的公正裁定书。 
  可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张建伟对这份《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当然,上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为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都可以提出上诉,对此我们无可非议。然而,这以后发生的事情却让我们无法理解和不能接受。 
  2001年3月16日张建伟在《上诉书》中提出:“原审法院以诉争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中国青年出版社所在地为由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不妥,作品的出版发行是出版单位负责,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没有对诉争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中国青年出版社提起诉讼,而是对上诉人本人提起诉讼,故以此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显然不妥,恳请从原告就被告和便于当事人诉讼的民事诉讼原则出发将本案移送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张建伟关于本案管辖权的上诉,我们做出了答辩。我在《答辩状》中提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建伟对管辖权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张建伟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并指出:本案不仅被控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地在北京,而且该书完成于北京;在北京举行首发式;张建伟在北京签名售书;该书在北京获奖;该书现仍在北京销售。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作品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是在北京实施的,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是客观的、正确的。我们在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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