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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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值钱。在那些贫困落后的农村,由于缺医少药,生命在这里显得那么微不足道。往往就是因为一场小病,缺少几千元钱或几百元钱,一个人的生命便被夺走。而在有钱有权的人那里,有人在公费医疗的条件下,可以每年几十万元地花着。而西方一些富人,只要有钱,可以做换肾、换心脏等各种昂贵的手术。更有甚者,有钱可以赎买生命。一些被判死刑的罪犯只要交了钱便可以免于一死。今天在中国的社会里,这种事也在发生着。
因此,要想享受较高的生命权,就必须有丰富的物质基础。要想减少在生命权上的差别,只有减少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别,减少上等人和下等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和身份待遇。在中国,这种差别今天主要体现在城乡二元结构方面。不减少这些差距,不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公民就难以获得平等的生命权。总之,今天人们要重新审视公民的生命权,重新审视公民生命权的价值。
'2',人身权
此公约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这两条可能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也有,其精神我理解为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和尊严权。
生命不可随意剥夺,身体也不可随意侮辱。那就是说,打死人不行,打人骂人和侮辱人以及随便逮捕和判刑也不行。在西方一些国家,有嫌疑犯沉默权利和法庭辩护权利。一九六六年美国发生了米兰达案件之后,就有了“米兰达权利”。警察在逮捕嫌疑犯时必须说的这样几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米兰达权利的产生是因为当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Ernesto Miranda)被当地警察逮捕之后,在没有咨询律师又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经过两个小时的审讯,他承认犯下过强奸拐骗的罪行。但在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後,九位大法官中有5人认为米兰达的供词无效。为什么米兰达的供词无效呢?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沉默权)作出解释,说嫌疑犯在被审讯之前,必需被告知他咨询律师以及可以让律师到场的权利。如果嫌疑犯没有被告知上述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在法庭眼里均无效。相比之下,我们中国人就没有这种待遇。
就在我写作此书期间,2001年6月的一天,电子邮箱里突然发现一封从美国来的信,这是一位出国多年的老朋友,他说自己的弟弟在北京可能是因嫖娼被抓起来了,请设法营救。于是我拨通了他弟媳妇的电话,弟媳妇说,其丈夫李某在前几天去上夜班后,再也没有回来,后来得知被关押在北京市北郊清河的一个收容所,是因为在发廊嫖娼而被抓的。据说凡是遇到这种情况,一般要被劳动教养半年。一个多月后我又得知,李某被转移至昌平县的沙河七里渠北京市第二教养所。被抓整整一个多月了,家人未能与被抓者见上一面,更不了解情况,甚至到收容所去送东西和送钱时也被告知“不许问”。
一个人被抓捕被关押,居然不许家属问明情况,这种待遇甚至比不上那些刑事犯罪者。那些触犯刑法的人员还有找律师辩护的权利,可这些没列入刑法之列的人却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后来我专门了解了一下劳动教养的性质,这种惩罚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因此,与律师辩护和法院判决无关,只要被抓起来就失去了任何人身自由和权利,其待遇反而比不上罪行更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社会上很多人为此鸣不平。
远离刑法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据说是中国的一种特色,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现在一时还不能取消。它处罚的对象是那种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又破坏了社会规范的人。因此,他受到的待遇是一种介于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行政处罚待遇。譬如那些扰乱社会秩序的法轮功练习者所受到的就是这种劳动教养待遇。目前,法学界和法律界对这种劳教制度多有争议,日后有什么变化还需要观察。
但就李某这一件事,我感到中国的这种行政处罚量刑似乎过重了。李某此人我在80年代见过,是一个很朴素的河北易县农村青年,80年代初即来京打工,在环卫部门工作,由于吃苦耐劳,几年后被转成正式工,户口也转进北京,后来还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一个40多岁的男子,一向老实巴交,在单位一向没有任何差错,一向被认为是一个优秀的骨干职工,勤奋工作,简朴生活,养着户口至今还在农村的妻子和女儿,今天却突然犯了嫖娼的错误,被送去劳动改造。并且,所受到的惩罚远不仅如此,单位不仅不出面交涉,反而落井下石,宣布开除李某的工职,党职也被开除了。
这无疑对李某一家是个天大的打击。李某的工职丢了,收入失去了,家中的老婆和10岁正在上学的女儿怎么办?并且,在半年的劳动教养期间,还要自负生活费等几千元。这种行政处分对于李某一家无疑是五雷轰顶,一个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幸福美好的生活眼看着就这样破灭了,未来等待李某的将是重新就业等等难关。
我国的法律不健全的确是事实。没有正当的法律辩护,就容易搞出许多冤假错案来。在文革期间,一个人一旦沾上了某种罪名,就根本没有途径为自己辩护,更不用说坚持自己的权利了。保护嫌疑犯权利的概念,只是在近些年才开始引进我国的司法部门。尽管这样,屈打成招之类的冤假错案仍然不断发生。
人身权是与人类生活最密切的一项权利,人类的道德和文明礼貌稍一失控,便容易侵犯这一权利。尊重人身权和尊严权的程度也与文化教育水平和道德教育水平有关。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经济有了巨大的增长,物质财富有了极大的丰富,精神文明也随之提高。看看城市这代青年已经普遍没有了文革时期那代青年的武斗性和野蛮性,遵纪守法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蔚然成风。但是,社会的发展往往是进一步退一步,有些地方前进了,有些地方后退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的增长和物质的富足不等于文明程度的提高,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有时并不划等号。
1998年某一期的《深圳风采》杂志就登出一篇野蛮执法的文章,题目是可能“市劳模被囚活活打死”。文章说1998年4月4日,湖北荆州石首市供电局副局长、市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王崇高,被石首市检察院口头传唤29小时,超过法定时间17小时,即未补办合法手续,也未立案,审讯地点竟在一偏僻民宅内,最后不明不白地死了,身上却留27处伤痕。这件事到今天没听到结果是怎么回事。到底是检查人员动刑折磨死了这位劳模,还是由于他身体虚弱不堪审讯自然死亡?至今搞不清楚。
中央电视台在1998年8月份的节目里播放过陕西的一件事,题目好象是“榆林万名农民状告乡政府”。故事的内容是,榆林市子洲县裴家湾乡一位名叫王信田的农民,有一天突然遭到乡政府的拘捕,被抓到乡政府后,抓人者二话不说动手就打。打人者就是当时的乡党委书记苗XX,一边打还一边说,村支部书记就是我喂的狗,你怎么能随便惹我的狗。为了杀一儆百,好好惩罚王信田,乡政府的人员将他绑在三轮车上,在全乡十几个村子里游斗,美其名曰“搞税法宣传”。都90年代了,中国居然仍然在发生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的事情!
这个乡1995年遇到大旱,人均年纯收入仅有200元。乡里硬按600元的标准收税,并且手段野蛮,不是打就是骂,乡长和书记一起参与打人。结果引起了全乡农民的反抗。后来,乡政府的横征暴敛激怒了当地人民群众。1997年4月,农民代表将起诉书送上了榆林法院。经榆林地区经济律师辩护,法庭宣告乡政府多收了8万元的税款,必须退还农民。即使这样,乡干部仍然不认错,思想仍然转不过弯来。
象这样的事情在全国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着。《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2月31日据新华社福州2001年1月30日电发表这样一篇文章:“催收农业税致农民死亡”。1999年12月9日上午10左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驻村干部戴志武等8名镇、村干部到林清年家催收1996年至1999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提留统筹费共4120。4元,因林清年对自家只有6口人,而村里要求交纳9口人的税费不理解'招赘女婿和两个外孙已另立门户',镇村干部又未细说原因,双方发生争执。戴志武、郑辉动手卸下林清年家一扇大门,郑辉搬来一块石头砸大门的横闩,林清年拿锄头并喊儿子林泉明与郑辉、戴志武拼命,被村干部郑金春等人阻拦,戴志武将林请年按倒在走廊的地上,郑辉拿着一把锄头到屋里砸坏一台电视机,衣柜一架及镜框等物后,将电视机搬到门外,还取来碎竹片准备烧掉大门,后被人劝解。工作队员告诉林清年10天后再来收费。
12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林清年因筹集不到钱便与妻子陈秀莲两人服下老鼠药,林清年还加服了安眠药6片,被人发现两人服毒时,林清年已经身亡,陈秀莲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
曾几何时我们的基层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变成了这样。想起当年的红军、八路军和解放军,军民鱼水情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靠农民起家的共产党今天与农民的关系为什么变得这样紧张?我们的党是否还代表农民?这些问题我在后面的“发展与待遇”一章里详细分析。
我在这里分析的已经不是乡干部素质低的问题了,而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变得素质如此低?他们的表现已经超出了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水平。裴家湾乡的干部心里还憋着一肚子气,不这样做能完成上级的任务吗?要是按县政府的要求标准看,这些乡的干部还都是优秀干部呢。
从这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身权和尊严权在一个国家里受到哪些影响。“仓廪足知礼节,衣食足知廉耻。”古人早就观察到物质条件与人身修养的关系。在一个贫困落后的欠发达国家,要想根除侵犯人身权的现象,似乎是十分困难的。尽管存在着物质水准落后的因素,但是,在这里我还是不能不强调教育和宣传的作用。人身权概念,我们何时听说过,何时准确地了解过它的内容?小时候在学校里所学的都是黄继光、罗盛教、雷锋一类的英雄,何曾被灌输过要尊重人的人身权!
在这里我要着重指出中国教育和我党宣传的失误,那就是我国的教育是一种崇高理想教育,而不是基本行为规范教育。我们的宣传整天让人们学习极个别的优秀人物,却忘记了告诉人们应该注意和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准则。首先要让人不超越这些基本规范,然后再倡导人做好事。把住不让人做坏事这道基本的底线,再追求高尚。
这些做人最基本的行为规则是什么呢?就应该是象《圣经》“十诫”里那样的内容:不杀生、不偷盗、不淫荡、不欺负弱者、不说假话等。实际上红军之所以能打胜仗就是因为毛泽东早早地为军队制定了三大纪律和八项注意。“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有了这些具体的规定,红军才能照此约束自己,并在这一基础上做出许多英雄举动。但是,到了建国后,各项教材越来越空洞,调子越来越高。最后高得使人都忘记了基本的行为准则。标准被拔高离开地面后,便对人不起任何作用。由此看出几十年的“假大空”说教对民族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最近社会上有人提出“底线伦理”。这些人认为一些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的伦理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口号,不能解决问题,必须用符合当今社会实际的口号、目标去替代它。“作为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伦理道德,只有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才能相互促进,有利于各自的发展。而抓伦理道德建设,提口号,不能单从主观愿望出发,更要看有无实现它的客观可能。提口号、目标,只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样的口号和目标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伦理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的巨大的牵引力。”'《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2月7日,易杰雄文章。'
“底线伦理”这一概念提得好。即先要求人起码不做坏事,再要求人做好事。如果连一个基本守法的人都做不到,谈何做高尚的人!值得深刻检讨的是,几十年来,我们的道德要求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的实际觉悟水平,这就决定了那些拔高的标准不可能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既然做不到,但又要强制人们这样讲这么做,那么结果就是弄虚作假,虚伪横行,象拔苗助长那样,最后使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水准也濒于沦丧。
“避免崇高”,我非常同意著名作家王蒙先生提出的这种观点。也许是天性使然,本人从小就讨厌虚假,讨厌道貌岸然。当兵时最讨厌有些学习毛主席著作的积极分子,看着那副夸夸其谈的样子就觉着虚假。但中国就是这么个有着悠久伪善历史的国家。晋朝时,有个社会知名的孝子,在父母坟上三年守孝期间,居然生了三个孩子。欺世盗名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普遍存在,其原因可能与儒家教育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3',迁徙的权利。
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但是,这样一条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对于中国人来说还是相当陌生的。人一生下来就有户口区别,就有户籍管制,这在中国似乎已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了。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在封建统治时期;为了征赋纳税,便于管理,早在数千年前,保甲制的雏形便诞生了。《周礼》记载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这说明周朝时,“保”这种户籍制度的单位已经出现。两千多年间,“保”这一户籍单位的范围大小经常变化。《文献通考》中有“畿内之民,十家为保”这样的记载。
秦孝公采纳商鞅的建议,施行变法,其中一条就是建立户籍制度。当时为了有效把民众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和作战,加强中央集权,普遍推行郡县制。全国设31个县,官吏由中央直接任免,同时进行户口编制,实行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什伍中互相纠察告发“奸人”,有坏人不告发的,什伍连坐。从此,户籍制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人口管理制度。但当时的户籍制还是有相当大的进步意义的。施行商鞅变法之后,废除了奴隶制的井田制度,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从而地主阶级开始出现,奴隶得以解放,虽然什伍连坐很残酷,但他们毕竟从奴隶变成了自由人,社会地位的提高自不待言,而秦国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