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彼岸的杀戮美国凶案纪实-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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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凌晨,福尔曼带着3名警员来到了辛普森的公寓外。在长时间按门铃无人回应后,福尔曼独自一人围着院墙开始转悠。在公寓的后门外,他看见了一辆白色福特车。经过仔细察看后,他在车把手上发现了血迹。福尔曼立刻警觉起来,迅速将该情况通报给了另外3名警员。几个人都开始担心起辛普森的安全来,决定立即进入公寓。就这样,4名有着丰富刑侦经验的老警员翻墙进入了辛普森的公寓。这是他们犯下的又一重大错误。
《七宗罪》这部电影相信很多朋友都看过,里面有这样一个情节:男主角要进入嫌疑犯的住处察看,由于没有法院开具的搜查令,被老探员拦下了,但他还是趁老探员不备,一脚踹开了门。这个情节为我们展示的,就是美国司法取证的必要程序。警方如果想要进入疑犯的家中取证,事先必须先向地方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法官同意后,会出具一张搜查令,而且警方必须严格按照搜查令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取证工作。如果警方违背操作流程办案,那么,无论拿回来的证据多么充分、必要,都不会被法庭采信。
4个人翻墙进入院子后,来到前门按门铃,还是无人回应。于是,他们又绕到公寓后面的独立客房敲门;出来一个白人青年,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他告诉警员,辛普森在隔壁,和自己的大女儿呆在一起。再敲门,辛普森的大女儿出来了,告诉他们她的爸爸昨夜坐飞机去了芝加哥,要参加一个在那儿举行的商业活动。警员立即给辛普森通了电话,告诉他发生了惨案。辛普森在震惊之余表示自己马上回来。
按理说,4位警官在这个时候就应该撤离了。如果他们想继续搜查,必须联系地方法官,哪怕得到法官的口头授权,也不至于到后来搞的那么被动。福尔曼在辛普森的家宅里,找到了一只带血的黑色的皮手套,与在案发现场找到那一只正好一左一右,应该是一副。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他们都认定辛普森有重大嫌疑。
兴奋异常的警官们,又在辛普森公寓的诸多地方发现了血滴的痕迹。这时,他们才想到要和地方法官联系,正式申请了搜查令。
6月13日中午时分,辛普森回到家中,警方随即又将他请回警局协助调查。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辛普森拒绝律师陪同,并主动放弃了“米兰达警告”所赋予他的权力。辛普森的左手裹有绷带,警方问询时,他支支吾吾,即说不清受伤的原因,也说不清受伤的时间。最后,经辛普森本人同意,警方提取了他的血样,并对他的伤口拍了照。整个盘问的过程持续了大约半小时,没有得到什么有用的口供。
血样提取完后,警员只需走两步就能将其送到旁边的化验室,然而,他们没有。一位警官,名叫瓦纳特,他居然带着这瓶血样离开了警局,跑到了几十英里外的案发现场;在外面转悠了3个多小时以后,这位老兄才把血样交给警局化验员。他的这一反常举动,后来也成了辨方律师攻击的靶子。
附注: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将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词。你有权会晤律师,而且在被警方询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你无力聘请律师,政府将会为你免费指派一位。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speak to an attorney,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any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 lawyer, one will be provided for you at government expense。
最新卷 第31节
日期:2008…8…3 14:49:00
XIII辛普森杀妻案(二)
1994年6月17日,美国洛杉矶地方检察机关正式起诉辛普森。警方限令他在当天上午十点以前投案自首。结果,洛杉矶警方耐心地等到中午12点,人还没到,于是就警笛呼啸着来抓他。到了辛普森的公寓后才知道,他失踪了。警方的搜捕行动马上展开。
下午3点左右,辛普森的好友兼律师团成员之一的罗伯特·卡达斯安对闻讯赶来的上千名新闻记者宣读了辛普森临走时留下的一封信。大致内容如下:
首先,每个人都应该知道,我和妮可的死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我们之间存在问题的话,那也是我爱她之深…请不要为我感到难过,毕竟,我有过曾经的辉煌…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封信听起来都像是一封绝笔信,难道辛普森要自杀?美国各家媒体也纷纷采取行动,投入到了这场搜捕行动中。
下午5点,美国警方在405号州际公路上发现了一辆白色的福特车。这辆车属于辛普森的好友考林斯。加州巡警加速赶上,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考林斯在车里大声向外喊道:辛普森正用枪顶着我的头!这位巡警马上减速,以每小时35英里的速度不紧不慢地在后面跟着,并用无线电向上级作了汇报。
新闻媒体租用的直升机纷纷升空,数量比警方要多得多。美国NBC电视台中断了NBA总决赛第五场的直播(纽约尼克斯对阵休斯敦火箭),全程追踪白色福特车。数千名群众在看完电视报道后,自发地聚集在了白色福特即将通过的地段;有些人还举着布告牌,上面写着各种口号,比如“加油”、“快逃”之类的,反正就是跟着瞎起哄呗。美国媒体对此的描述是——人群当中弥漫着浓重的节日气氛…真是看热闹的不怕事儿大啊!
辛普森以前再风光,也肯定没有这次“神气”——汽车所到之处,地面上,不断有人群对他“欢呼”;天空中,还有20多架直升机为他“护航”,确实是谓为壮观。
这场追逐一直持续到了当晚8点,白色福特车开回了辛普森的公寓。几分钟后,辛普森的代理律师罗伯特·夏皮罗也赶到了。辛普森经过警方的同意,回到自己的公寓里呆了大概1个小时,然后向警方投案。
由于辛普森否认检察机关提出的两项谋杀指控,同年6月21日,该项起诉交由大陪审团裁定。但仅仅两天过后,大陪审团即被解散,原因是媒体的过度渲染使得大陪审团成员难以作出公正的判断。而且,还有两位目击证人被剥夺了上庭资格:一位是妮可的邻居,基尔·谢沃丽,她声称案发当夜看见辛普森匆匆忙忙离开了妮可的公寓;还有一位是刀具店的老板,约瑟·卡玛切诺,他声称3周前辛普森曾在他的店里买了一把15英寸德国制造的长刀。由于他们先后把消息卖给了小报,法院认为他们的诚信度大打折扣,因此将不会采信他们的证词。
7月7日,在经过长达1周的法院聆讯后,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证据充分,可以指控辛普森谋杀;7月23日第二次开庭时,辛普森只说了一句话:(我)绝对地、百分之百地无罪“Absolutely, one hundred percent, not guilty。”
好,先暂停一下,在正式介绍整个庭审过程之前,先让我们看看“攻守”双方的实力配比情况。
守方,即辛普森一方:
巴瑞·瑟克,纽约DNA鉴定专家;
拜登博士,法医专家,肯尼迪遇刺案首席法医;
约翰尼·科克伦,著名黑人律师,洛杉矶市前任副检察长;
阿伦·德肖维奇,美国法学界公认的权威级人物,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罗伯特·夏佩罗,著名的犹太裔律师,曾受雇为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服务;
李·贝利,曾为“山姆之子”辩护,胜诉率97%,被民众推选为“美国最受尊敬律师”;
李昌钰,此公不必我介绍了吧?美国康涅狄格州刑事化验室主任,享有“当代福尔摩斯”之称;
真可谓“星光灿烂”啊!难怪美国媒体为其取了一个绰号——“梦之队”Dream Team;当然,能把这么多牛人聚在一块,花费也相当不菲,保守估计400万~600万美金。
攻方,洛杉矶检察机关:
玛西娅·克拉克,洛杉矶检察官,“战无不胜”的女中豪杰,此前从未败诉;
克里斯托弗·达顿,洛杉矶助理检察官,因其肤色而上庭——没错,他是黑人;
……没了,我查到的就这两个。
大家别笑,毕竟人家的后台是整个国家机器啊!
1995年1月25日,历时8个多月,仅电视直播就长达134天的庭审,开始了。
首先开腔的是黑人助理检察官,达顿。此举主要是为了给陪审团成员留下一个好印象:我们没有直接派一个白人检察官上阵,我们没有歧视黑人的意思……。
达顿先是向陪审团重申了辛普森由于醋意大发,过激杀人的指控,而后,他又在庭上播放了一段1989年1月1日的911录音资料;辛普森的妻子,妮可·辛普森在电话里向警方求救;她声音颤抖,情绪激动,声称辛普森要伤害她,录音中伴随着辛普森的怒吼声。紧接着,若干位法医专家出庭作证,从现场提取的指纹、鞋纹、毛发,以及后来的DNA检测结果,无不证明辛普森当时就在案发现场。
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对检控官的发难给与了“不屑一驳”的驳斥:人人都会发火,但发火并不代表就会杀人;更何况,录音是1989年的,而凶杀发生在1994年。检控官这种做法非常可笑和荒谬,难道他们拿不出更好的证据了吗?
最新卷 第32节
日期:2008…8…3 17:12:00
XIII辛普森杀妻案(三)
3月,那位倒霉的警官福克曼出庭了,对他进行诘问的是李·贝利。
福克曼出庭证明自己在案发当晚,在辛普森的家中发现了那只黑色的皮手套,又在房子的前院发现了血迹。后经检验证明,手套上的血迹分属两个被害人。在他做完证言后,李·贝利缓步离席,开始了对福克曼咄咄逼人的、极具挑衅性的诘问,并最终成功地将其带入陷阱。
“请问证人,你是否是一位种族主义者?在过去的10年中,你是否曾使用过黑鬼一词?”
“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在这宗恶性杀人案中使用种族牌,这只会改变案件的审理重心,干扰陪审团作出公正的判断!”
主审法官伊藤沉吟片刻,“反对无效!证人,请你回答辩方律师提出的问题。”
“在我的记忆中,没有。”
“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你的意思:如果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你也忘记了?”
“我不确定该怎样回答你用这种发式提出的问题……”福克纳开始冒汗了。
“那我换一种方式吧。你是否承认,在1985或1986年以来,你或许曾使用过黑鬼一词,而自己却不记得了呢?”
“不、这不可能,我……”
“如果有证人出庭,证明你曾经用过黑鬼这个词,那么,这个证人就一定是在说谎喽?”
“对,他们是在说谎。”
好,先看到这里,解释一下为什么我说李·贝利成功地将福克曼带入了圈套,这是一个怎样的圈套。在西方的司法体系中,证人的诚信度决定着其证词的可信度。比如说,有多位目击证人看见“富强面粉”杀了人,但是,太平绅士李嘉诚先生出庭为我作证,证明案发当日,他一直和我呆在一起,那么法庭99%会判定我无罪;相反,如果是待业青年、瘾君子、妓女妓男为我出庭作证,其结果还不如不作证;因为这些证人本身的诚信度就有待考量。李·贝利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将福克曼逼近了死胡同——即,如果后期有证人证明他在过去的10年中曾经使用过黑鬼这个字眼,那么,他在陪审团成员心目中的诚信度就会大打折扣,连同他的其他证言,也都无法令陪审团取信了。
很快,一位女作家,劳拉·麦克金尼向法庭出具了一盘录音带。这是她在1986年收集写作素材时,采访福克曼时录制的。在整盘带子中,福克曼先后41次使用了黑鬼这个词,这使庭上的陪审团成员愤慨不已。大家可以想像一下: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9名是黑人,在他们连续听了41次黑鬼这个侮辱性词汇后,对待福克纳会是一种怎样的态度。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对于一个张嘴闭嘴说中国人是“支那猪”的老鬼子的证言,你,作为中国人,会采信吗?他妈的,信也不信了!
下面是一段诘问,在“黑鬼录音”播放完毕后,辩方律师对福尔曼的一段诘问。
“你在预审当中的证言是否完全可信呢,福尔曼先生?”
“。…。。”
“你是否伪造了警方的现场勘查报告?”——注意,话题开始转移了。
“……”
“你是否在此案中,伪造了不利于我当事人的证据?”——这才是最想问的一句话。
福尔曼惊慌失措,张口结舌。最后才吞吞吐吐地表示:我有权力保持沉默。
检察官的鼻子都被气歪了。此案败诉以后,洛杉矶地方检察官立即以伪证罪起诉了福尔曼老兄,他被判有罪,刑期3年。哎,让我说点啥好呢?算了,啥也不说了。
事后,人们纷纷指责辩方律师使用种族牌,混淆视听是一种卑劣的行径;但如果真要怪,你还得怪伊藤法官才对呀,毕竟是他同意李·贝利这样做的。
其实,即使辩方不打种族牌,福尔曼的证言也同样让人难以取信:他声称自己在辛普森的公寓内找到那只带血的皮手套时,手套上的血迹仍然为干。案发时间是前夜10点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第二天凌晨6点钟左右,时隔近8个小时,什么样的血会不干呢?辩方律师死死咬住这一点不放,一口咬定这只手套是福尔曼赶到辛普森的公寓后,对其进行的栽赃!总而言之,福尔曼在法庭上被弄的生不如死,名声从此一臭千里。
6月15日,检察机关再次陷入被动。
约翰尼·科克伦,这位洛杉矶前任副检察长,使用挑衅性的话语,一再敦促助理检察官让辛普森戴上那副“他杀人时”沾满血迹的皮手套。尽管检察机关事先已经作出了决定,绝不让辛普森当庭戴上那副手套——因为该手套在进行科学检验的时候,经过多次冷冻、解冻,早已缩水了。可惜啊,达顿还是头脑一热,同意了这项要求。
随后,人们看到,辛普森开始费力地戴手套——就如同戴一副小号的橡胶手套那样费力。
科克伦嘲讽地一笑,对陪审团说:如果这个证据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