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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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和贝卡里亚的原则应具有“公理的效力”,“防止犯罪是惩罚的唯一目的”(Bradford,3)。因此,其次,人们实施惩罚,不是为了消除罪行,而是为了改造(实际的或潜在的)罪犯;惩罚应伴有某种教养措施。在这方面,拉什(RSSh)““也与那些主张改革的法学家们观点接近,尽管后者也许不赞成他所使用的比喻。他说,我们发明了有助于劳动的机器。我们更应该赞颂另一种发明者,因为他发明了“使人类中的邪恶部分恢复善良和幸福以及消除世界上的一部分弊病的最迅速、最有效的方法”。n3)最后,英国和美国的范例与立法者和理论家的方案一样,主张采用能够使刑罚因人而异的方法:无论在期限方面,还是在性质上,在强度上以及在实施的方法上,惩罚都应根据每个犯人的特点及其对其他人的危害性来加以调节。刑罚体系应包容关于个人的各种变量的考虑。就其一般原则而言,这些或多或少受到阿姆斯特丹教养院启示的范例,与改革者们的方案并不矛盾。从表面看,人们甚至会认为,它们完全是后者(一种草图)在具体制度层次上的展开。
然而,在确定这种因人而异的改造方法时,不同点就明显地表现出来。差异表现在了解人的途径、惩罚权力控制人的方法、实现改造的手段中。进一步说,差异存在于刑罚技术学中,而不在其理论原则中,存在于刑罚与肉体和灵魂的关系中,而不在它被纳入法律体系的方式中。
首先看改革者的方法。刑罚应在什么地方施加压力,获得对人的控制?在观念上——人的利益观念、有利和不利、快乐与忧愁的观念上。如果惩罚偶尔侵袭了肉体,把近乎酷刑的手段应用于肉体,那是因为对犯人和视察员来说,肉体是一个表象的对象。那么,人们用什么手段来对表象起作用呢?用其他的表象,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用观念的联结(犯罪一惩罚,即在惩罚中感受到犯罪一不利这种想像优势)。这种成对的观念只能在宣传的因素中发挥作用。惩罚场面在公众心目中确立或加强了这种成对观念;一种话语使一套符号传播开,使之每时每刻都发生作用。罪犯在惩罚中的角色应该是,在罪行和刑法典面前重新引出所抬物的实际存在,即按照法典的规定应准确无误地与罪行相联系的刑罚的实际存在。由于大量而明显地引出这种所指,并且因此激活法典的能指系统以及作为惩罚符号而运作的犯罪观念,犯人也就以此向社会偿还了自己的债务。因此,对人的改造应该确保通过加强符号系统及其所传播的表象将人重新确定为法律的权利主体的进程。
而教养机构则以全然不同的方式活动。刑罚的作用点不是表象,而是肉体、时间、日常行为态度。刑罚也施于灵魂,但仅仅是由于习惯寓于灵魂。作为行为的基础,肉体与灵魂构成了此时被建议实施惩罚干预的因素。这种惩罚干预不应基于一种表象艺术,而应基于一种有计划的对人的操纵:“我不再怀疑任何犯罪都能通过道德和物质影响得到矫正……”;因此为了做出惩罚方式的决定,人们“需要掌握某些关于神经系统内的情感、交感的原理”(RUSh,13)。至于所使用的手段,就不是被强化和被传播的表象体系了,而是被反复使用的强制方法,不是符号,而是活动:时间表、强制性运动、有规律的活动、隔离反省、集体劳动、保持沉默、专心致志、遵纪守法、良好的习惯。而且,归根结底,人们试图通过这种改造技术所恢复的,不是卷入社会契约的基本利益中的权利主体,而是恭顺的臣民。他应该听命于习惯、规定、命令和一直凌驾于头上的权威,让这些东西在他身上自动地起作用。这样,对于犯罪就有了两种显然不同的反应方式。根据某种一般的和具体的权力形式,人们可以恢复社会契约的权利主体,也可以塑造一种恭顺的臣民。
如果“强制性”刑罚没有造成某种关键性后果的话,那么上述这些几乎无异于一种思辨差异,因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要塑造恭顺的个人。根据完备的时间表进行行为训练、培养习惯和对肉体加以限制,这些暗含着被惩罚者与惩罚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使公开展示变得毫无价值,而且干脆排斥公开展示。(14)惩罚执行者应该行使一种绝对的权力,任何第三者都不得干扰他。被改造者应该完全置于那种权力之下。至少从这种惩罚技术的角度看,隐蔽性和独立性都是绝对必要的。惩罚应该有自己的运作方式,自己的规则,自己的技术,自己的知识。它应该确定自己的规范,决定自己的效果。从与那种宣布罪行和规定惩罚的一般界限的合法权力的关系来看,这里有一种断裂,或者说有一种特殊性。这两个后果——行使惩罚权力的隐蔽性和独立性——对于持有下述两个宗旨的刑罚理论和政策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应使所有的公民都参与对社会公敌的惩罚,应使惩罚权力的行使完全符合明文规定的法律。如果实施法典上没有的惩罚或秘密惩罚,如果惩罚权力的行使不符合标准,带有晦暗性,所使用的手段逃避了控制,那么这就足以损害改革的总体战略方针。在判决之后,就会形成一种使人联想到旧制度中的那种权力的权力。实施惩罚的权力就可能变得如同曾经有权决定刑罚的权力那样专横。
总之,分歧在于,是建立一个惩罚之城还是建立一个强制制度?前者是遍布整个社会的刑罚权力的体现。它作为景观、符号和话语而无处不在。它像一本打开的书,随时可以阅读。它通过不断地对公民头脑反复灌输符码而运作。它通过在犯罪观念前设置障碍来消除犯罪。如塞尔万所说的,它对“大脑的软组织”无形地但徒劳地施加影响。这种贯通整个社会网络的惩罚权力将在每一点上起作用,但结果是,它不让人感觉是某些人对其他人的权力,而是所有的人对单个人的直接反应。后者是惩罚权力的浓缩体现:这里有一种深思熟虑的对犯人肉体和时间的责任观念,有一种借助权威和知识系统对犯人活动和行为的管理,有一种齐,衡力逐个改造犯人的矫正学,有一种脱离社会共同体,也脱离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的刑罚权力。监狱的出现标志着惩罚权力的制度化。更准确地说,对于惩罚权力(在18世纪晚期具有战略目标的、力求减少民间非法活动的惩罚权力)来说,是隐藏在一种普遍的社会功能下面、隐藏在“惩罚之城”中更为有利,还是埋头于一种强制制度、即“教养所”的封闭空间中更为有利?
总之,可以说,在18世纪晚期,人们面对着三种组织惩罚权力的方式。第一种是依然发挥作用的,基于旧的君主制度的方式。另两种都基于一种认为惩罚权利应属于整个社会,应具有预防和改造功能的功利主义观念。但这二者在所设想的机制方面迥然不同。广义地看,人们可以说,在君主制度中,惩罚是君权的一种仪式。它使用报复的仪式标志,对犯人的肉体施加报复。它是君主及其权力的物质表现。它是不连贯、不规范的,总是凌驾于自身的法律之上,它在众目睽睽之下制造强烈的恐怖效果。而主张改革的法学家则把惩罚视为使人重新获得权利主体资格的程序。惩罚不应使用标志,而应使用符号,即一系列被编码的表象。这些表象应能得到迅速的传播,并能最普遍地被目睹了惩罚场面的公民所接受。但是,在当时提出的监狱制度设想中,惩罚被视为对人实行强制的技术。它通过在习惯、行为中留下的痕迹,施展训练肉体(不是符号)的方法。它以建立一种特殊的管理刑罚的权力为先决条件。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三个系列的因素:君主及其威力、社会共同体、管理机构;标志、符号、痕迹;仪式、表象、操作;被消灭的敌人、处于恢复资格过程中的权利主体、受到直接强制的个人;受折磨的肉体、具有被操纵的表象的灵魂、被训练的肉体。这三个系列的因素塑造了18世纪后半期鼎足而立的三种机制的形象。它们不能归结为不同的法律理论(尽管它们与这些理论重合),它们也不能等同于不同的机构或制度(尽管它们以后果为基础),它们也不能归因为不同的道德选择(尽管它们以道德为自身的理由)。它们是惩罚权力运作的三种方式,是三种权力技术学。
这样,就出现了下述问题:为什么第三种方式最终被采纳了?惩罚权力的强制的、肉体性的、隔离的、隐秘的模式,为什么会取代表象的、戏剧性的、能指的、公开的、集体的模式?为什么体罚(不是酷刑)以监狱为制度依托,取代了惩罚符号的社会游戏和冗长的传播符号的节日?
《规训与惩罚》
米歇尔·福柯著 刘北成,杨远婴译
第三部分 规训 第一章 驯顺的肉体
让我们想像一下17世纪初依然可见的那种理想的士兵形象。首先,这个士兵从远处就可以一眼辨认出来。他具有某些符号:他的体魄和胆量的自然符号,他威武的标志。他的肉体是他的力量和勇猛的纹章。尽管他必须一点一点地学习军人职业——通常是在实际战争中学习,但是昂首挺胸的姿态和列队行进式的步伐基本上属于高傲的人体语言。“辨认那些最适合这种职业的人的符号是,动作机敏灵巧,昂首挺胸、肩宽臂长、腹部紧缩、大腿粗、小腿细、双脚干瘦。因为这种人肯定既灵活又强壮。”当他成为长矛兵后,他“必须尽可能优雅而庄重地正步行进,因为长矛是一种光荣的武器,应该庄重而无畏地持握它”(Montgommery,6、7)。到18世纪后期,士兵变成了可以创造出来的事物。用一难不成形的泥、一个不合格的人体,就可以造出这种所需要的机器。体态可以逐渐矫正。一种精心计算的强制力慢慢通过人体的各个部位,控制着人体,使之变得柔韧敏捷。这种强制不知不觉地变成习惯性动作。总之,人们一改造了农民”,使之具有“军人气派”(1764年3月法令)。新兵逐渐习惯于“昂首挺胸,收腹垂臂,笔直地站立。为了养成习惯,他们要用这种姿势贴墙站立,脚跟、大腿、腰部和肩部都要触墙,手背也要触墙,当他们伸手时,手不能离开身体甩出来。……此外,他们还要学会绝不低眼看地,而要平视他们走路时遇到的人。……
在没有听到号令以前,(他们)要保持不动,无论头部还是手、脚都不能动。……最后,还要学会绷紧膝盖,脚尖向前,列队行进”(1764年3月20日法令)。
古典时代的人发现人体是权力的对象和目标。我们不难发现当时对人体密切关注的迹象。这种人体是被操纵、被塑造、被规训的。它服从,配合,变得灵巧、强壮。“人是机器”这部大书是在两个领域同时撰写的。一个是解剖学一形而上学领域。笛卡尔(Descartes)”写了有关的最初篇章,医师和哲学家续写了以后的篇章。另一个是技术一政治领域。它是由一整套规定和与军队、学校和医院相关的、控制或矫正人体运作的、经验的和计算的方法构成的。这两个领域迥然有异,因为这一方面涉及的是服从与使用的问题,另一方面涉及的是功能与解释的问题。但是,这二者也有重合之处。拉美特利(I-aMettrie)——的《人是矾器》既是对灵魂的唯物主义还原,又是一般的认D练理论。其中心观念是“驯顺性”。该书将可解剖的肉体与可操纵的肉体结合起来。肉体是驯顺的,可以被驾驭、使用、改造和改善。但是,这种著名的自动机器不仅仅是对一种有机体的比喻,他们也是政治玩偶,是权力所能摆布的微缩模型。腓特烈二世(Frederik11)”拉位精明强悍的国王对他们极感兴趣,热衷于小机械、训练有素的军团和长期的操练。
那么,这些关于令18世纪的人感兴趣的驯顺性的设计有什么新颖之处呢?当然,人体成为如此专横干预的对象,并非史无前例。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人体都受到极其严厉的权力的控制。那些权力强加给它各种压力、限制或义务。但是,在这些技术中有若干新的因素。首先是控制的范围。它们不是把人体当作似乎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而是“零敲碎打”地分别处理,对它施加微妙的强制,从机制上——运动、姿势、态度、速度——来掌握它。这是一种支配活动人体的微分权力(infinitesimalPower)。其次是控制的对象。这种对象不是或不再是行为的能指因素或人体语言,而是机制、运动效能、运动的内在组织。被强制的不是符号,而是各种力量。唯一真正重要的仪式是操练。最后是控制的模式。这种模式意味着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的强制。它监督着活动过程而不是其结果,它是根据尽可能严密地划分时间、空间和活动的编码来进行的。这些方法使得人们有可能对人体的运作加以精心的控制,不断地征服人体的各种力量,并强加给这些力量以一种驯顺一功利关系。这些方法可以称作为“纪律”。许多规训方法早已存在于世,如在修道院、军队、工场等。但是,在17和18世纪,纪律变成了一般的支配方式。它们与奴隶制不同,因为它们不是基于对人身的占有关系上。纪律的高雅性在于,它无需这种昂贵而粗暴的关系就能获得很大的实际效果。它们也不同于“服役”。后者是以主人的个人意志“为所欲为”这种形式确立的,是一种全面持久、不可分解的、无限制的支配关系。它们也不同于附庸关系。后者是一种高度符号化的但又保持一定距离的依附关系,更多地涉及劳动产品和效忠仪式标志,而较少地涉及人体的运作。此外,它们也不同于禁欲主义以及修行式“戒律”。后者的目的在于弃绝功利,而不是增加功利。虽然后者也包括对他人的服从,但是其主要宗旨是增强每个人对自身肉体的控制。纪律的历史环境是,当时产生了一种支配人体的技术,其目标不是增加人体的技能,也不是强化对人体的征服,而是要建立一种关系,要通过这种机制本身来使人体在变得更有用时也变得更顺从,或者因更顺从而变得更有用。当时正在形成一种强制人体的政策,一种对人体的各种因素、姿势和行为的精心操纵。人体正在进入一种探究它、打碎它和重新编排它的权力机制。一种“政治解剖学”,也是一种“权力力学”正在诞生。它规定了人们如何控制其他人的肉体,通过所选择的技术,按照预定的速度和效果,使后者不仅在“做什么”方面,而且在“怎么做”方面都符合前者的愿望。这样,纪律就制造出驯服的、训练有素的肉体,“驯顺的”肉体。纪律既增强了人体的力量(从功利的经济角度看),又减弱了这些力量(从服从的政治角度看)。总之,它使体能脱离了肉体。一方面,它把体能变成了一种“才能”、“能力”,并竭力增强它。另一方面,它颠倒了体能的产生过程,把后者变成一种严格的征服关系。如果说经济剥削使劳动力与劳动产品分离,那么我们也可以说,规训的强制在肉体中建立了能力增强与支配加剧之间的聚敛联系。
这种新的政治解剖学的“发明”不应被视为一种蓦然的发现。相反,它是由许多往往不那么明显重要的进程汇合而成的。这些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