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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阿拉伯通史 (1-25章) 作者:希提-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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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初就明白地任命阿里为唯一合法的继任者,但是前三位哈里发诈取了他的合法的职位。

阿里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他的两个劲敌,以免他俩争夺自己刚刚承担的这个崇高的职位。泰勒哈和左拜尔都是代表麦加党的。泰勒哈和左拜尔①在希贾兹和伊拉克都有追随者,那些人都不承认阿里做哈里发。阿以涉原是先知最宠爱的妻子,现在是“信士们的母亲”,她曾纵容了对奥斯曼的叛变,现在她又在巴士拉加入了反对阿里的叛变者的行列。阿以涉是在幼年时结婚的②,她从她父亲艾卜·伯克尔的家里随身带着她的玩具去出嫁,由于阿里曾伤害过她的自尊心,所以对阿里十分痛恨。有一次她在他丈夫的驼队后面逗留了一下,阿里就怀疑她的贞操,直到真主用启示(《古兰经》24∶11—20)来为她调解,阿里才信服。公元 656年 12月9日,在巴士拉城外,阿里与反对党的联军遭遇,而且打败了他们,这次战役叫做骆驼之役,那是因阿以涉所骑的骆驼而得名的,那只骆驼成为反叛的战士们的旗帜。阿里的劲敌都战死了;他豪爽地哀悼了他们,并为他们举行了隆重的葬礼③。阿以涉被俘后,受到了最尊重的、与她作为元首夫人的身分相称的优厚的待遇。她被送回麦地那。穆斯林和穆斯林在战阵上的敌对,就这样初步结束了,但并没有最后结束。后来发生了许多改朝换代的战争,常常使伊斯兰教害痉挛症,有时甚至震动了伊斯兰教的根基,现在只是那些战争刚刚开始罢了。

表面上安安稳稳坐上自己的宝座以后,阿里在他的新首都库法开始建立他的制度,撤换了前任者所任命的大部分省长,而且要其余的省长宣誓忠顺。他没有把叙利亚的长官穆阿威叶,即奥斯曼的血族,考虑在内。穆阿威叶现在以殉道的哈里发的复仇者的身分出现了。他在大马士革的清真寺里展出被谋杀的哈里发的血衣和他夫人纳伊莱的手指,那些手指是她企图保卫丈夫时被砍掉了的①。他不仅有安东尼的策略,而且有安东尼的雄辩,他竭力煽动穆斯林的情绪。他不愿对阿里表示忠顺,想用这样的难题把阿里逼到绝境:不交出杀害依法任命的先知继任者的凶手,就接受同谋犯的地位,从而丧失哈里发的资格。然而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私人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超出个人,甚至超出家族事务的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在伊斯兰教事务中应当成为最高权力者的究竟是库法,还是大马士革,究竟是伊拉克,还是叙利亚。公元656年,阿里被任命为哈里发后,就离开了麦地那,从来没有再去访问过。麦地那已经不重要了。向远方征伐的结果,重心已经移到北方去了。

在赖盖(现叫腊卡)南边,在幼发拉底河右岸的绥芬平原上,两军终于对垒了:阿里所统率的军队据说是由五万个伊拉克人组成的,穆阿威叶所统率的军队是由叙利亚人组成的。双方都是冷淡的,没有一方渴望着急于作出最后决定,相持了好几周,只发生一些小接触。直到657年7月26日才发生决战。阿里的队伍是由马立克·艾什台尔指挥的,他们快要获得胜利的时候,穆阿威叶的指挥者奸雄阿慕尔·伊本·阿绥求助于诡计。好几部《古兰经》被拴在长矛上,高高地举在空中,这个举动的意思是不要由武力来作决定,由《古兰经》来作决定。敌对行为停止了。率直的阿里,由于部下的怂恿而接受了穆阿威叶的建议,用调停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以免穆斯林们流血牺牲。调停当然是“依照真主的语言”②,无论这句话作何解释。

哈里发没有好好考虑,就指派艾卜·穆萨·艾什耳里做自己的私人代表,这个人的虔诚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他对于阿里派事业的忠义是冷淡的。穆阿威叶指派阿慕尔·伊本·阿绥来对付他,这个人是有阿拉伯的政治天才的称号的①。这两个调停人(单数是hakam)都带着全权代表的证书,而且各带见证四百名,于659年1月,在艾兹鲁哈地方开会,那个地方是在麦地那到大马士革去的队商大道旁,在马安和皮特拉之间的中途。

在这次历史性的会议上,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很难确定。各种不同的说法,出现在不同的资料中②。据流行的传说,两位公断人一致同意,废除两位首长,这样为未来当选的哈里发扫清道路;依照长幼的秩序,在先由艾卜·穆萨站起来宣布废除他的主人的哈里发职务之后,阿慕尔却出卖了他的同事,他批准了穆阿威叶。根据韦尔豪森③和拉蒙斯50000492_0211_3④的精辟的研究,这种传说反映了伊拉克学派的意见,我们的现在尚存的文献,大半属于这个学派,而这个学派是在伍麦叶王朝的死对头阿拔斯王朝昌盛的。真实的情况可能是两位公断人都宣布,两位首长同被废除,这样,遭受损失的是阿里。穆阿威叶没有哈里发的职务可以废除,他只是一个省的长官。调停提高了他的身分,使他与阿里立于同等的地位,而阿里的身分却降低了,他变成了冒充哈里发的人。公断人的判决,剥夺了阿里的真正的职位,但只是剥夺了穆阿威叶的尚未成为事实的要求,这个要求,他从来不敢公开地说出来。直到661年,即公断的滑稽剧闭幕两年后,穆阿威叶才在耶路撒冷僭称哈里发。

接受调解的原则,对阿里来说,在很多方面都是一种灾难性的错误:这件事情使得他的很多追随者不再同情他了。这些哈列哲派(khārijites,退出同盟者)①是伊斯兰教最早的教派,当日他们被人称为哈列哲党。他们成为他的死对头。他们所采用的口号是lāhuk…ma illā li…l…Lāh(除真主的调解外,绝无调解)②,在阿卜杜拉·伊本·瓦海卜·拉西比的领导下,他们发展成为四千人的武装力量③。

在奈海赖旺运河岸上,阿里进攻他们的营房(公元659年),而且几乎歼灭了他们,但是他们又用各种名义重新武装起来,他们成为哈里发政府腰上的一根刺,直到阿拔斯王朝的时候。

公元661年1月24日清晨,阿里返回库法清真寺的时候,中途被人用带毒的军刀刺杀了。行刺的人是哈列哲派的阿卜杜勒·赖哈曼·伊本·穆勒介木。他的一位女友的亲属在奈海赖旺被杀死,他替他们报仇,用毒刃砍伤了阿里的脑部。相传有三个同谋犯,曾在克而白天房旁边盟誓,并且共订暗杀的计划,要在同一天替穆斯林公众除掉三个捣乱分子:阿里、穆阿威叶和阿慕尔·伊本·阿绥④,伊本·穆勒介木就是那三个同谋犯之一。这种传说显然是无稽之谈。埋葬阿里的地方⑤,在库法附近。那里原来是荒无人烟的,后来,阿里的陵墓发展成为伊斯兰教十叶派的圣地之一,年年有人到那里去朝拜,那个圣地就是现在伊拉克的纳贾夫。

在阿里的十叶派的追随者看来,第四位哈里发很快就变成了这个教派杰出的圣徒,变成了真主的外理(Wali,朋友和代理人),正如穆罕默德曾经是伊斯兰教的先知和真主的使者一样。死了的阿里证明比活着的阿里更有力量。作为一个被公认是圣徒的殉道者,他立即恢复了生前的损失,而且还有所增加。领袖和政治家,必须具备机警、远虑、果敢、韬略等特征,阿里虽然缺乏这些特征,他仍然具有理想的阿拉比亚人所应有的性格。他在战场上是勇敢的,在劝告时是聪明的,在讲台上是雄辩的,对朋友是真诚的,对敌人是豁达大度的,他已成为穆斯林高贵和豪侠(futūwah)的典型人物,成为阿拉伯传说里的苏莱曼(所罗门),有数不清的诗歌、格言、训诲和轶事,环绕着他的大名而结实累累。他有黧黑的皮肤、大而黑的眼睛、光秃的头、密而长的白胡须、肥壮而中等的身材①。他的宝剑叫dhu…al…Faqār(脊柱剑),是先知在值得记忆的伯德尔战役中所使用的,这把宝剑因下面的这句诗而永垂不朽:

La sayfa illā dhu…al…Faqāri

wa…la fata illā‘Ali

除脊柱剑外无宝剑,

除阿里外无豪杰。

在中世纪时代,阿拉伯的宝剑上,有许多都刻着这句诗。后来的菲特彦青年运动曾订出一些礼节和徽章,颇有中世纪时期欧洲的骑士制度和现代的童子军运动的意味,这个青年运动就把阿里当做他们的第一个青年(fatā)和他们的典范。整个伊斯兰教世界,都认为阿里是英明的,是英勇的,许多菲特彦的和托钵僧的兄弟会,都认为他是理想的人物,是典范的人物,他的一派认为他是无辜的,是不会犯错误的,他们中的极端派(Ghulāh)甚至认为他是真主的化身,因此,阿里的世俗的经历,实际上是失败的,但他死后,还继续发生一种影响,而这种影响仅次于先知本人的影响。朝觐者的群众,川流不息地去朝拜纳贾夫的阿里陵墓,以及在附近卡尔巴拉的他儿子侯赛因——十叶派卓越的圣徒和殉道者——的坟墓,而且整个十叶派世界,每年都在回历一月十日举行一次苦难节表演。这两件事都证明,对一个弥赛亚(Messiah,救世主)来说,死亡可能比生存更有裨益。

公元632年由艾卜·伯克尔开始,到公元661年因阿里去世而告终的这个时期,可以称为哈里发帝国的共和时期。阿拉伯史学家,把这个时期的四位哈里发叫做“拉什顿”(al…Rāshidūn,正统派)。第二个哈里发帝国的奠基人,伍麦叶族的穆阿威叶(世界人物之一),曾提名他的儿子叶齐德做他的继任者,这样他就变成了一个王朝的开基创业者。世袭原则,从此被引入哈里发的继任制度中,以后世代相沿,从来没有被完全取消过。伍麦叶人的哈里发帝国是伊斯兰教第一个王朝(mulk)。选举的虚礼,还保存在“拜伊耳”(bayǎh,本义是“出卖”)①中,在这个典礼中,民族领袖们真正地或象征性地握住新任的哈里发的手,表示臣服之意。伍麦叶王朝哈里发帝国(661—750年)奠都于大马士革,取而代之的是奠都于巴格达的阿拔斯王朝哈里发帝国(750—1258年)。奠都于开罗的法帖梅王朝哈里发帝国(909—1171年)是十叶派唯一重要的帝国。另一个伍麦叶王朝哈里发帝国,奠都于西班牙的科尔多瓦,从929年继续到1031年。伊斯兰教最后的哈里发大帝国,是非阿拉伯人建立的,即奥斯曼土耳其人的奠都于君士坦丁堡的土耳其哈里发帝国(约自1517—1924年)。1922年11月安卡拉大国民议会宣布土耳其为共和国,废除素丹兼哈里发穆罕默德六世,推举他的堂弟阿卜杜勒·麦吉德为哈里发,否认他的君主权。1924年3月,连哈里发的职位也被废除了①。

认为哈里发的职务是一种宗教的职务,这是一个普通的错误,我们在这里必须指出这一点。这种错误是由于把神圣罗马帝国的首脑职务和现代基督教对于政教两权的划分,拿来比附的结果。作为信士们的长官(amīr al…mu’minin),哈里发的军事职务,是十分显著的。作为教长(伊马木,公众礼拜时的领导者),哈里发领导宗教的事务,而且宣读聚礼日(星期五)的说教(khutbah虎吐白);而这个职务是最卑微的穆斯林也能胜任的。作为穆罕默德的继任者(哈里发),就是继承国家的统治权。穆罕默德作为一位先知,作为天启的工具,作为真主的使者,是不可能有继任者的。哈里发和伊斯兰教的关系,只是一位保护者的关系。他保卫这个宗教,正如欧洲的任何皇帝保卫基督教一样,他镇压异端,对外教人作战,扩张伊斯兰教地区(Dār al…Islām),在完成这一切任务时,他都是行使他的政治权力①。

所谓哈里发应该具有精细规定的资格、特权和职务,都是后来的宗教法律学家制定的。他们大半活动于麦加、麦地那和其他的文化中心,而没有接触到在大马士革、巴格达和开罗等伊斯兰教的首都发生过的历史事件的过程。马韦尔迪②(1058年卒)在其论述政治问题的乌托邦式论文中,奈赛斐(1310年卒),伊本·赫勒敦(1406年卒)在其著名的批判性的序论③中,以及代表逊尼派(正统派)教义的著作家,他们都开列了哈里发应具备的下列资格:(一)古莱氏族;(二)男性的成年人;(三)身心健全者;(四)有勇气、魄力及保卫领土所必需的其他性格特点;(五)为公众所拥戴,而且举行了臣服的仪式(bay‘ah)。另一方面,十叶派不注重哈里发的职务,却注重教长的职务,他们说,只有阿里的后裔,才配当教长,他们认为,穆罕默德曾遵照天命(nass)而提名阿里作为他的继任者,阿里所具备的资格,都由他的后裔世袭下来,因为真主注定要他们担任这个崇高的任务①。依照逊尼派的主张,哈里发的种种任务中有下列的这些任务:(一)保卫伊斯兰教的信仰和领土(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地'al…haramayn');(二)必要时宣布圣战(jihād);(三)任命国家官员;(四)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五)讨伐叛逆;(六)执行法律②。哈里发的特权包括:(一)聚礼日(星期五)的说教(khutbah)中提及他的姓名,货币上铸他的姓名;(二)举行重大的国家典礼时穿卜尔德(burdah,先知的斗篷);(三)监守先知的遗物:手杖、印信、鞋、牙齿和头发,据说这些都是穆罕默德的东西③。

直到十八世纪后期,才有这样一种观念盛行于欧洲:穆斯林的哈里发,就是他们的教皇,他在宗教上管辖全世界的穆斯林。君士坦丁堡的阿美尼亚人德·奥森在他的著作《奥斯曼帝国全局》(Ta…bleau général de l’empire othman,Paris,1788)④一书中首先传布这种谬论。精明的素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曾利用这个观念来加强他在欧洲列强眼光中的威信。在他的时代,欧洲列强逐渐控制亚非两洲上大多数的穆斯林。有一种轮廓不鲜明的运动,开始于十九世纪末叶,这种运动的名称是泛伊斯兰教运动(al…Jā…mi‘ah al…Isbāmīyah),这种运动特别致力于促进统一行动,以对抗基督教列强。这种运动以土耳其为团结的中心,不适当地强调哈里发职务的世界性。

 



① Ibn…Sa‘d,vol。iii,pt。I,p。202。 
① 《唐书:大食传》说:“永徽二年,始遣使朝贡,其姓大食氏,名豃蜜莫末腻”。“豃蜜莫末腻”就是这种新称号的对音。——译者 
② Ibn…Sa‘d,vol。iii,pt。I,p。245以下。 
③ Shahrastāni,p。15。 
① 左拜尔的母亲是先知的姑母。 
② 据伊本·希沙木的传说(第1001页),阿以涉结婚的时候才九岁或十岁。 
③ 在巴士拉附近,在左拜尔的坟墓四周,有一个小小的村落成长起来,那个村落就叫做左拜尔村。 
①  Fakhri,pp。125,137。 
② 关于调停的文件,可以参阅Dīnawari,pp。206—208。 
①  Mas‘ūdi,vol。iv,p。391。参阅本书第229页,第 187,188页。 
② 参阅Tabari,vol。i,pp。3340—3360;Mas‘ūdi,vol。iv,pp。392—402; Ya…‘qūbi,vol。ii,pp。220—222;Fakhri,pp。127—130。 
③  Wellhausen,Das arabische Reich und sein Sturz(Berlin,1902),ch。ii=TheArab Kingdom and its Fall,tr。Margaret G。Weir(Calcutta,1927),ch。ii。 
④  Père Lammens,Etudes sur le règne du calife omaigade Mo‘(wia Ier(Beirūt,1907),ch。vii。 
① 他们还有一个称号是哈鲁里叶(Harūrīyah,由Harūrā’得名,Yaqūt里的Harawrā’,vol。ii,p。246)。 
②  Fakhri,p。130。参阅《古兰经》12∶67。 
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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