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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说名道姓-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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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圣弗兰西斯科(旧金山)。    
    以人名作为地名也有弊病,这方面前苏联有深刻的教训。我国国务院公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中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因为这样,我国很少有用国家领导人名命名的地名。姓名的法与案姓道名MINGSHUxingdao说    
    姓名的法与案姓名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它虽然只是一个符号,但是却代表一个人的身份,以及其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姓名与人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平衡,各国法律都有关于姓名的条款,有些国家甚至制定了多门的姓名法,而且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越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关于姓名的法规、法条越多。    
    为什么要为姓名立法呢?因为使用姓名的权利,是一个人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姓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区别婚姻关系,也是明确由此产生的继承关系,为了明确离婚、收养、私生子女、继承等问题,为姓名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不仅被剥夺了使用姓的权利,甚至连正式的名也不得使用。古希腊一个奴隶主的儿子非常笨拙,连二十几个希腊字母都记不住,奴隶主为了让儿子学习,就按字母表,分别给家中的小奴隶取了名,于是人名就成了奴隶主学习的工具。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在奴隶社会,奴隶是没有自己的姓名权的。中国商周时代文献中的“百姓”,只是指奴隶主,平民和奴隶是没有姓的。庖丁解牛那个庖丁,就没有姓名。古代称厨师为庖,只是因为他是厨子,就按照甲乙丙丁的顺序称他为庖丁,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做饭的老四”。在欧洲中世纪封建时代,姓是封建主的专利品,资产阶级占领历史舞台以后,姓才为广大下层人民所拥有。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发现,许多妇女,特别是农村的老年妇女,不知道或根本没有名,许多人终生使用乳名。在旧中国,已婚的妇女以夫姓冠父姓之前称××氏,使用姓名的权利完全被剥夺了。我在奶奶膝下长大,可是从来也没有听到有人称她的名,直到她去世,墓碑上写的还是“张滕氏”。在封建社会还存在着仆随主姓、避讳改姓名、帝王赐姓名等利用姓名维护专制的丑行。在资本主义社会,姓名甚至可以当商品出售。    
    在周朝的《周礼》中,已经规定了“二名不偏废”、“同姓不婚”等制度,《周礼》是当时贵族的行为准则,已经具有法律效力,这可以算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姓名法律。以后历朝都明确规定避讳用字的使用方法,以及违法的处罚措施。1934年土耳其通过的《取姓法》,宣布旧时代的尊称、称号一律取消,削弱了封建宗教势力的影响。    
    


第三部分姓名的立法

    姓名的立法,还有助于祖国语言规范化和国家统计工作。日本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近五万个汉字中选字命名,生僻字重现,极为不便,1946年政府下令把日语所使用的汉字限制在1850个,1951年公布的《人名用汉字别表》增加了92个,使人名用字范围大大缩少。葡萄牙1958年颁布的《户籍登记法》,在数量上限制了复姓的组成,同时规定:一个人的名采取其有单独意义的词不能超过两个,姓被限制在四个字以内。    
    资本主义在欧洲取得胜利后,条文明确的法规逐渐出现。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即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把作为家系名称的姓在本家族中代代相传;公民不得随意取名,必须用各种历法所用的圣徒名或古代史人物的名。在法国影响下的各国也如此办理。拿破仑法典可以说是现代西方姓名法规的先驱。西方国家关于姓名的立法产生比中国范围广,而且细密得多。    
    什么是姓名权?所谓姓名,就是人以文字的形式对其人格所作出的表达;所谓权利,就是人们依法可能实现的某种利益。姓名权就是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人格权有许多种,除姓名权之外,还有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等等。新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宪法和婚姻法中对姓名问题,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已经涉及到姓名问题,因为使用姓名是独立人格的标志之一,对人的姓名进行侮辱,是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国家对姓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多年以来中国人法律的淡漠、法制教育的薄弱,由姓名引起的案件层出不穷。    
    山西省雁北电视台制作的电视剧《烽火侨女》(又名《李林》)播出后,戎存仁向法院提起诉讼。戎存仁认为,编导违背历史事实,违反艺术创作规范,把其父戎占奎的真实姓名写在剧中,严重损伤了戎占奎本人及其后代的名誉,侵犯了公民姓名权。戎占奎在抗日战争中曾对八路军120师独立6支队在衣食住行方面尽力给予资助,并送子参加革命。可是电视剧的编导者无视历史事实,将抗日军人家属戎占奎描写成向日寇告密的汉奸,被八路军枪毙的民族败类,而且在剧中使用戎占奎的真实姓名。这件事在当时造成极坏的影响,不少同志表示气愤。这是一起侵犯公民姓名权的典型案件。    
    福建省武夷山曾立过一块石碑,题为《毁林之碑》,记载的是已被崇安县司法机关罚款或拘役处理的15名农民和2名职工盗伐树木、失火烧山的情况,并将他们的名字一一刻在石碑上。律师认为,把公民的名字刻在石碑上,不但不符合党的政策,而且违反了《宪法》第38条和《民法通则》第120条之规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上海市首例侵害姓名权案是1987年12月由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胡亚明与被告吴民安同是上海电池厂工人。1987年6月,吴携带43条沪产大前门香烟欲贩卖,被民警查获。当吴被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吴为逃避处罚,竟冒用了同厂职工胡亚明的姓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海电池厂通报了“胡亚明”贩卖香烟被罚没一事,并要求给予其行政处理。胡感到莫名其妙,为此承担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后经厂保卫科和工商、公安部门反复调查,真相大白。胡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姓名权。经法庭调解,被告向原告当庭赔礼道歉,并承担经济赔偿费和全部诉讼费。    
    河北省涿州青年农民窦某与女青年张某恋爱,因张某父母膝下无子,要求窦某到张家做上门女婿。婚后不久,夫妻经常因琐事吵架,窦某觉得自己是上门女婿低人一等,心中非常不悦。一天,窦某问怀孕的妻子:“以后孩子生下来随谁的姓?”妻子斜了他一眼说:“你登上张家的门,孩子当然得随我的姓。”晚上窦某躺在床上想:“如果孩子真随了张姓,岂不辱没了我窦氏门庭,自己脸上实在无光。”第二天,他又去试探岳母,谁知,岳母冷冰冰地说:“男到女家生下孩子应随女方,这是常理呀!”窦某因此对张家耿耿于怀。一天,二人又发生冲突,张某吵着要离婚,窦某觉得前途暗淡,抄起斧子闯入岳母的房间,将岳父、岳母、妻子、妻妹砍伤,又回到自己房间将价值4000元的房屋和家具一把火烧毁了。    
    窦某因故意伤害罪和放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不管子女姓谁的姓,都是自己的后代,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男女平等,双方协商解决。窦某与张某等封建意识浓厚,不懂法律,最终酿成大祸。    
    2003年2月13日《中国妇女报》载:2002年李丽娜与本单位张利民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得知此事,曾经追求过她的高中同学王铁强极不平衡,决心报复。于是,他以李丽娜的名义登出征婚启事,此后1个多月,大量的应征信件寄到李丽娜的单位,男友和同事因此对李丽娜产生了误解。李丽娜通过报社查到启事的原件,才知此事是王铁强所为。愤怒之余,李丽娜诉至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王铁强侵犯了李丽娜的姓名权,判令王铁强向李丽娜书面道歉,并赔偿李丽娜精神损失费1000元。    
    以人名注册商标,是新时期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     
    以鲁迅命名的沈阳鲁迅美术学院已有63年的历史,不料,却被鲁迅的儿子周海婴指责侵权,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周海婴认为,“鲁迅”商标只能由家属来注册。鲁迅美术学院在根本未与周家联系的情况下,就将“鲁迅”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这是不应该的。全国目前有近十家学校用了“鲁迅”的名字,这些学校的冠名均应征得周家的同意,而此番周家要求撤销鲁迅美术学院的商标注册申请,讨回“鲁迅”的注册商标,就是要保护鲁迅的姓名权不被侵犯。备受关注的鲁迅之子周海婴状告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侵害鲁迅姓名权一案,由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鲁外”将鲁迅姓名用于学校的命名属于正当行为,并非侵害鲁迅姓名的人格利益,原告周海婴败诉。据悉,这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例去世名人姓名使用争议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姓名的使用对法律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北京市的王先生从1989年起就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更改姓名,但折腾了十多年,也没改成。2002年11月11日,王先生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登记不依据法律为由,向石景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时派出所才正式通知原告,决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派出所不肯为王先生更名的一个原因是:他要将名改为“奥古辜耶”,这名字听起来有些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合法公民,自己有变更姓名的权利,可是王先生的改名,却不能为社会接受。这样的事受到公众的极大关注。    
    《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依照法律,姓名权是公民的自我权利,可是,现在取名却基本是家长的事,并不是本人的意愿。如果孩子长大后对名不满,纷纷改名,会不会造成混乱?    
    对成年公民来说,改名牵涉到的不仅是身份证的更改,更多是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影响,比如婚姻家庭关系、人事档案、银行账户、信用证存储信息、房屋产权等,都要随之更改。更严重的是,一些人违法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改了姓名,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设置了障碍。而在特殊时期,比如诉讼,法院已经立案了,被告却把名字改了,这些情况也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曾报道,张春和张建明是邻居,两家一直不和。张春给新生的儿子取名“张建明”,并经常对小“张建明”大声说:“张建明,快叫爸爸!”    
    给儿子取邻居名,是否侵犯了邻居的姓名权?有的观点认为,张春给儿子取与邻居张建明相同的名字,这完全是合法的,是他代替儿子行使姓名权,并没有丑化他人的姓名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故不构成对邻居姓名权的侵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重名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借助重名来侵犯他人名誉,则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有人认为,张春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肯定构成对邻居张建明的侵权,认定其侵犯的是名誉权似乎更为妥当。    
    据报道,2002年5月,英国一对夫妻欲给新生的儿子起名叫“本·拉登”,被市政当局阻止后不服,提起诉讼后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本·拉登是罪大恶极的恐怖分子,起这样的名字实属“触犯众怒,有违公德”。    
    一对夫妻,谁也不姓周,但给自己的孩子取名“周润发”,以表示他们对影星的迷恋;有个球迷给自己的新生儿起名“迈克·乔丹”。面对这种种取名方式,法律应该怎样应对?    
    社会越是发达,经济越是活跃,人们使用姓名的频率越大、范围越广,涉及姓名的案件也就越多。有的人在不经意中,就侵害了别人的姓名权利;有的人则利用别人的姓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人们却恰恰容易忽略姓名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商品发达的经济社会,补上与姓名有关法规这一课,应该成为我们重要的学习内容。姓名与政治风云姓道名MINGSHUxingdao说    
    姓名与政治风云姓名是为了区别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开始只是一种符号,但姓名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在阶级社会中也打上了深深的阶级烙印,与主人的荣辱兴衰经常发生联系,政治风云的变幻也不能不影响到人的姓名。    
    在原始社会,人们认为人的名是一种神秘的东西,几乎每个民族在原始状态时,都有过神圣的命名仪式,有的保留到现在,成为民族习俗。印度尼西亚的杜伦南人命名时,在祭坛上同时点燃三支不同名称的香,以最后熄灭的香的名称作为婴儿的名。达雅克人的取名仪式是从杀猪开始的。当三头猪宰完时,母亲抱着婴儿来到猪前,由村里的长者对着婴儿诵经,祝愿孩子以后大吉大利,然后在孩子额前涂上猪血,接着,亲友们纷纷为婴儿献名,每献上一个名,司仪就把两块猪皮放在刀尖上,并抖动刀尖,让猪皮落地,当两块猪皮的皮面同时朝地时,这时亲友献的名就是孩子的名。爱斯基摩人认为,人是由身躯、灵魂和名三个部分组成的。他们坚信,新生儿的啼哭是想得到名。这些说明,在阶级社会之前,人们已经不把姓名当单纯的符号看待了,原始人认为姓名具有一种神力。在人人平等的社会里,每个成员获得名的权利是一样的。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姓名立即参与了复杂激烈的政治斗争。    
    统治者总是把姓名作为维护统治特权的工具,借助姓名的社会作用,增加自己的威严。    
    中国周朝开始形成的避讳制度,就是为了维护帝王享有的政治特权和宗法礼教。封建帝王还常用赐姓、赐名等手段,把自己的姓作为奖品,赐给臣下,得到赐姓、赐名的也作为一种殊荣。北宋名将杨业原是北汉刘崇的臣子,被刘崇赐姓刘,称刘继业。归宋之后,才恢复杨姓,单名业。唐朝名将李靖、李国昌本是少数民族,因作战有功被赐姓李。公元十世纪越南建国后,经历了丁、黎、李、陈、胡、后黎、新阮、旧阮八个封建王朝,这些王朝都是以国君的姓名为名的,为了强调家天下的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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