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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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经济贸易系主任——贾建华 2002年03月08日 16:18
主持人: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圣凯诺·世纪大讲堂,从1979年到2002年,其间有23年时间,就在这短短23年时间呢,各种国家,各种地区组织,各种反倾销的手段,对付中国的商品出口,其中纠纷超过了400起,那今天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的外贸活动也与日俱增,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学会用反倾销的手段去保护自己,那今天就和我们一起聆听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经济贸易系的主任贾建华老师,给我们带来一场精彩的报告,报告的名字叫做“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好,有请贾教授。
主持人:咱们在节目正式开始之前呢,需要向大家介绍您一下,咱们以散谈的方式介绍,首先呢您是哪年生人?
贾建华:我是1954年。
主持人:比我大十岁,什么时候上的大学呢?
贾建华:1978年。
主持人:1978年,是恢复高考的第二年。
贾建华:是的。
主持人:上的是哪个学校,选择的什么系?
贾建华:我在人民大学学的是贸易经济专业。
主持人:就是现在您从事的工作?
贾建华:是的。
主持人:毕业1978年,加四年应该是1982年
贾建华:是的。
主持人:然后上研究生,还是继续工作?
贾建华:毕业以后留校期间,读了两年的研究生课程班,然后再边学习又在人民大学边教书。
主持人:教什么?
贾建华:还是教贸易经济。
主持人:我见到跟咱们北京科技大学关系很密切的柯俊先生的时候,他说一个人从事一个行业,最好两年就转行,否则他就干不出来了,我是有一个疑问,因为柯俊先生一辈子做的都是材料科学,他也干成了泰斗级的人物,他这个说法不对,贾老师也是从学习一直到现在做的都是国际贸易,听说您在一些国家大的调研,您还当过主持人。
贾建华:是这样,2000年的时候,我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的委托,承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一个应急的重大项目的研究,这个项目的名称叫“面向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对策研究”,我是这个课题组的项目负责人。
主持人:项目负责人,做电视的人老把别人的职位跟自己拉得很近。
贾建华:2001年的时候,又一次的受国家自然科学委员会管理科学部成思危主任,也就是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程先生的委托,又一次的承担了入世对中国企业外部环境影响的研究课题。
主持人:现在这两个课题都已经结束了吗?
贾建华:前一个已经结束了,第二个正在启动。
主持人:能不能简单告诉我们第一个项目有什么特别想跟我们说的那些成果?
贾建华:对我们国家来讲,经济全球化我认为这是一个趋势,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我们现在一些优势行业的一些企业的老板们,包括这些企业的员工们,全球化以后中国的经济和世界经济接轨以后,对这些企业带来的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机遇,他们感到欢欣鼓舞,那么我们现在还有一些跟国际市场相比,我们的竞争处在一种比较弱势的行业的一些企业的老板们,员工们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他们大概不大高兴。
主持人:好,咱们嫌话少说,下面呢马上由您带来精彩的讲演报告,讲演报告的名字是“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好,有请。
贾建华:谢谢主持人阿忆前面对我的介绍,我今天跟各位同志们谈的题目叫“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我想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从三个方面跟同志们来探讨这方面的问题。第一个,为什么在今天的这个特殊时候,要学习,了解和掌握,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也就是说研究掌握反倾销它有什么样的必要性问题;第二个问题呢,我想结合着中国入世的实际情况,结合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给同志们介绍一下,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三个结合着这些年国际组织一些国家政府,一些外国企业对中国反倾销案件过程中所提出的一些经验和教训给同志们介绍一下,中国加入世贸以后,我们怎么来更好地利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的机制,来扩大中国产品的对外出口,同时利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来更好的保护我们国内的弱势产业,讲这么三个问题。
下面我想就谈谈第一个问题,学习研究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它有什么样的必要性的问题。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我们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入世是中国对外开放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入世对我们国家的对外开放,对我们国家的对外产品的出口,对我们更好的吸收外资,对我们的企业更好的开展国际化经营,同时通过入世,使中国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接轨,促成中国企业国际竞争环境的改善,从而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以及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就业,提高人们的消费选择余地,都有许许多多的好处,除此之外,中国的入世,还能够有助于我们国家宏观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还有助于最终我们和平的解决台湾的问题,以及对香港和澳门的稳定的发展问题,都有着巨大的意义,但是,我们在看到入世好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入世是机遇和挑战的并存,也必然地会给我们带来一些负面的冲击和影响,我们的一些弱势行业,面临着国际竞争,可能经营起来会更加困难,另外国际贸易的许多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的一些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些规则,对我们许多国内企业来说,还不十分陌生,因此入世以后,在一段时间,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增加这样那样一些贸易争端。
那么在众多的贸易争端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就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反倾销问题,刚才主持人讲了,从1979年到2002年,国际组织,国外的政府和外国企业,对中国反倾销案件,高达400余件,那么据我个人的统计数字统计,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0年这短短不到六年的时间里面,在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成员方内部,出现的因为反倾销问题导致的贸易摩擦,总数是1441件。那么磋商未果,最后提交世贸组织裁决的是21件,在世贸组织这五年多,总共解决的贸易争端的里面,184件总数里面,大约在11%左右占有较大的比重,另一方面来讲,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我们国家对外产品出口过程中,遭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贸易案件统计起来,也是几百件,二三百件的这么一个数量情况,每一次出现贸易争端,每一次因为反倾销问题导致对方国家,进口国政府对我们进行反倾销调查,都会给中国的出口产品造成严重的伤害,有时候是造成了毁灭性的伤害。所以同志们,研究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掌握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反倾销的一些知识,更好地促成中国产品的对外出口。另外,在我们入世以后,利用反倾销的机制,防范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他们的低价倾销,以伤害我们的弱势企业,已经成为我们中国政府,中国企业面前一个十分重大,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很好地掌握和认识这个问题。这就是我谈的第一个问题,它的必要性所在。
第二个我要跟同志们谈的呢,就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这我分为几个小点来介绍这个问题。第一个,什么是倾销?倾销在老百姓的眼中,在中国许多的,在过去半不开放或者不大开放的中国的经济社会中,人们谈倾销问题往往是以把自己的产品卖不出去以后,低价的抛售这种行为叫倾销,实际上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于跨国之间的这种贸易活动,它的活动本身比较复杂,涉及到这里面中间商的存在,涉及到在外贸活动中的运输问题,保险的问题,还有许许多多的可能发生的一些费用问题,所以世界贸易组织在确定倾销的概念和倾销标准的时候,它是依据倾销活动的实际情况,给它确认了一个倾销标准的界定,那么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的协议》,它对倾销这个标准的界定,是指出口国在出口国国内,以正常价值以下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商品的行为,就属于倾销了。
那么第二个问题呢就是需要大家了解的,进口国在什么情况下,进口国可以反倾销,也就是说对倾销活动的反倾销报复的标准,是什么,条件是什么?我在调查问卷过程中,在我们目前来讲的话,都是一些涉外企业的一些主要负责同志的面前,调查问卷的时候,对这个的知识的正确率不足7%,回答正确率不足7%,很多的同志都认为只要它的价格低于它的成本价格,那么我就可以报复他,客观上不是这样。因为在现实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你比如说,欧盟和美国为了争夺我们国家的大型的民用航空机的国内市场,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都在中国市场上低价销售他们的大型客机,那么这种低价销售程度往往比他本国市场上销售的价格要低很多,这构成了很大程度的倾销,但是中国政府并不去反,中国的厂家也不去反,因为我们没有,或者我们现在不具备这种大型民用航空器的生产能力,它不构成对我们国家现行的国内产业的伤害和冲击,我们不可能傻到这个程度,人家卖给我们便宜货,我们反过来再去报复人家,给人家一个巴掌,再踢人两脚,不会的。那么世贸组织在1994年,修订的《反倾销协定》,有就是在1994年世贸组织通过的,新的关贸总协定的第六个补充协定,也就是《反倾销协定》中的对这个反倾销的标准,有明确的界定,那么第一个条件是什么呢?就是倾销行为的客观存在,世贸组织要求必须有证据证明这种销售的价格,在进口国销售的价格,确确实实已经低于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时的正常价值以下的价格了,那么必须得有证据来证明这种倾销的客观存在,这是一个条件,而且这个倾销幅度还得大于2%。
那么第二个条件呢,就是世贸组织规定,还必须得有证据,证明因为这种倾销已对进口国的同类工业,造成严重的损害,或对进口国的某一个新建工业构成了严重威胁的时候,这种倾销才值得谴责,也就是说才允许你的报复。这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里面所规定的第二个内容,第二个条件。这叫什么呢?这个行内人一般把它叫做实质性损害标准,应叫实质性的损害条件,这是第二个条件。
那么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里面,还规定了第三个条件,就是倾销行为的客观存在,和实质性损害两者之间还必须要有因果的关系。你受到的伤害原因多个方面,可能是你国内的竞争,也可能是你自身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不行,但是不能因此你就随意的对某一个进口商品实施报复,这种伤害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必须是来自某一个出口国家的,这种进口商品,而且是因为它的低价倾销对你构成的伤害,你才可以对它进行反倾销。所以世贸组织在规定反倾销条件的时候,规定了是这么三个条件,而且这三个条件要同时存在,那么这里面还有几个具体的细节问题,怎么来核定它的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就是你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实际交易价格与出口国国内市场上销售该商品的正常价值,正常价格之间的这个相比,你低多少,你就低多少,你的成交幅度按照你的产品来讲,就给你核定多少,是按照这个来确定的。但是他又规定了,在2%是一个不调查、不报复的这么一个限,超过2%就可以对它进行调查,就可以构成反倾销的一个条件了,这是我要给大家介绍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那么知道了倾销,也知道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反倾销,那么世贸组织对反倾销报复的程度上,有什么样的要求呢?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里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允许进口国在本国同类工业遭到实质性损害的时候,也允许进口国在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种倾销行为客观存在的时候,对倾销商品进行报复,这是在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的规则里面,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这种报复通常来讲,它可以有多种的措施,我后面要介绍,但是在报复程度上,世贸组织规定只能是对方的,也就是出口国商品在本国的倾销差额,它倾销了四十块钱,我对它来讲,征缴四十块钱报复性的关税,不能够他倾销了四十块钱,我报复它四百块钱,这是不行,过度报复这是不允许,所以世贸组织规定反倾销的报复程度,是指进口商品倾销的幅度,他有多大的倾销幅度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进口国报复的这么一个标准。这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第三个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里面第四个问题,允许进口国政府报复,那么用一些什么样的错误来报复呢?一般来讲,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反倾销报复它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这也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一种情况就是在进口国的有关部门,对倾销产品进行出裁,证明这种倾销存在,以及也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实质性伤害的时候,可以采取临时性的报复措施。临时性的报复措施有两种办法,一个是征收临时性的关税,但是世贸组织规定,临时性的报复性关税,最长的时间不许超过四个月,那么除了临时性的报复性的关税以外呢,还允许进口国对出口国提出自动提升自己的销售价格的价格承诺,在临时措施里面,我承诺我自己,你别报复我,我适当的把我的商品做一点价格的调整,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报复程度。
那么一旦出裁证明了临时性的报复措施,由出裁到终裁,最后的裁决这个期间,一些出口国为了避免国的这种仲裁的过度的报复,往往可以按照世贸组织规定,允许出口国的厂家和进口国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一个反倾销活动过程中的一个中止协议,这个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把它叫做价格提升的承诺,也就是说我签个协议,我承认我有了倾销,同时我也承诺,在一段时间之内,我自动提高,比如提高15%,或者提高20%,或者提高30%的销售价格,在两年到五年之内,我保证我的价格不低于这个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政府也可以中止反倾销调查,停止这个贸易摩擦,那么这是我们讲的中止协定,那么如果出口国政府坚持不签署这个中止协定,那么接受进口国政府有关方面的仲裁的话呢,那么一般来讲,那么进口国政府的最后的裁决往往就是进行反倾销的最后的这种报复措施,就是征收反倾销的报复性关税,
那么反倾销的报复性关税,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最长的征收时间不许超过五年。那么在进口国政府实施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上,世贸组织也有明确的规定,进口国政府对倾销商品实施反倾销调查,一般情况下,时间不得超过一年,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不许超过18个月,一年半,如果在这段时间,你拿不到确实的证据,证明不了对方构成倾销,或者证明不了这种销售对你构成了实质性伤害的话,你的反倾销的调查就必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