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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5386-千万别教坏孩子-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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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告诉孩子,因为家里的资金暂时紧张,不能为他买他希望得到的东西时,他会非常生气,甚至会因此而暴怒得摔东西、打人、绝食。    
    当你发现孩子犯了错误,比如沉迷于电子游戏,而严厉批评、教育他时,他也会因此而大发脾气,或者对着家里的宠物、玩具,残忍地发泄自己的情绪,或者干脆离家出走。    
    当孩子的考试成绩不够好,你虽然没有打他、骂他、埋怨他,但却通过一遍又一遍的唠叨,在他耳旁强行灌输上了大学前景多么好,不上大学人生多么无望的观念;甚至通过自虐的方式,给孩子施加无形的心理压力。结果,在孩子的眼里,上大学就是生活的一切;否则,就只有死路一条。    
    所有这些,都在点点滴滴地损伤着孩子健康的心理,一旦这种损伤超过了他们所能承受的极限,上述的悲剧就随时可能会发生。因而,你需要做的就是,用科学的方式教育孩子!


第二辑 倡导法制精神当心败类教师的性侵害

    青少年遭受教师性侵犯的案例,在最近一些年来,一直层出不穷。对此,家长必须高度警惕。要知道,一旦这样的悲剧发身在自己孩子的身上,其后果之大,可能会伤害了孩子一生的幸福。毕竟,这种伤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体罚,它更多的是对孩子心灵上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将是深入骨髓的。    
    2002年9月,吉林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猥亵幼女罪一审判处通化市某小学教师栗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父栗福臣以包庇、窝藏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栗峰在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其班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学校教室、水房及自己的家中等处多次强奸、猥亵19名女学生,其中有9名女学生被栗峰强奸,10名女学生受到栗峰的猥亵、污辱。其父栗福臣在明知其子栗峰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资助栗峰4000元人民币,帮助栗峰逃跑。    
    2003年11月24日,波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江西省波阳县高家岭镇站前小学教师董衣生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现年53岁的董衣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已有30余年。在此前短短3个月内,他以要学生背书和检查作业为由,频频将班上的女生带到办公室或教室旁边的空房间内,先后13次对5名三年级女生实施猥亵、强奸,其中年龄最小的仅9岁。    
    实事求是地说,类似栗峰、董衣生这样的教师性犯罪案,在今天海量的新闻信息中,已经很难再吸引公众的眼球,更不用说激起大家愤怒的情绪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教师中的败类被揪出来绳之以法。新闻好像变成了一版再版的旧故事。    
    然而,这恰恰是最让我深感不安甚至恐惧的地方,感觉的麻木正日益使公众对此类事件放弃关注,放弃思考。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不但是必将会有更多的青少年深受其害,而且还将严重影响教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进而酿造更大的教育悲剧和社会悲剧。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教师与青少年的日常直接接触机会很多,青少年对教师的爱戴、畏惧和崇拜心理普遍存在,戒备意识十分淡薄甚至根本没有。在此情况下,一旦个别教师心怀叵测,那么,青少年就会成为极易受侵害的、不设防的无助羔羊。更可怕的是,因为青少年性教育的长期缺失和不到位,一些人即便受到了性侵害,也常常意识不到或者羞于、惧于告发。这就更加助长了个别败类教师的凶焰。时间一长,他们就必然逐渐蜕变成恣意嚣张于羊群中的恶狼。    
    为了预防和制止教师性犯罪,很多人提出了诸如对教师加强师德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对青少年加强性教育、自我保护教育、法制教育的解决办法。这当然都是对的,也的确很有必要。但是。这些解决办法并不能为青少年构筑起滴水不漏的安全防线。因为它所加固的只是教师和青少年的主观思想阵地,而不是客观制度壁垒。如此一来,假如个别教师没有或不愿积极主动地守好自己的主观思想阵地,而面前又没有客观制度壁垒阻挡,青少年遭受性侵害的悲剧就会不可避免地一再上演。    
    基于这种认识,我认为,在上述解决办法的基础上,还必须立即全面建立教师性犯罪预防和报告制度,用制度的砖石为青少年,同时也是为教师在主观思想阵地的外围筑起安全壁垒。这是刻不容缓的事。这样,既可以确保青少年不被或少被个别败类教师性侵害,也可以对教师起到保护作用,使他们不能轻易迈出性犯罪的脚步。    
    在教师性犯罪预防制度方面,其内容除包括常规教育外,主要应考虑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其核心是避免异性师生的单独接触、身体敏感部位的接触等。在教师性犯罪报告制度方面,学校发生教师侵害青少年的性犯罪案件的,要立即向上级公安部门报告,对败类教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凡是隐瞒不报的,学校负责人要被严肃追究责任,涉案教师要被坚决开除,永不录用。只有内外两部分形成合力,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教师性犯罪。    
    教育指南    
    青少年遭受教师性侵犯的案例,在最近一些年来,一直时有发生。对此,家长必须高度警惕。要知道,一旦这样的悲剧发生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其后果之大,可能会伤害了孩子一生的幸福。毕竟,这种伤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体罚,它更多的是对孩子心灵上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将是深入骨髓的。    
    在此,我想告诉家长的是,除了上述制度防范和法律惩处,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至少,要在这些方面注意细心观察,并且及时提醒孩子注意防范。    
    培养孩子的权利意识。目前,很多家长教育子女的核心精神是:“听老师的话,好好学习。”这种教育理念无形中帮助教师树立了绝对权威地位,使孩子们认为无论什么样的老师,都是不可反抗的。    
    权利意识的缺乏,使师生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平等,形成了教师对学生的支配地位。尤其是那些年龄幼小身心发展还不成熟的小学生,更是惟老师的命令是从,不敢说一个“不”字。当他们在受到同伴攻击时,会选择各种方式来保护自己,但对于来自老师的侵害却茫然无措,不敢反抗,当老师对之进行精神恐吓时便只能选择逆来顺受。    
    而一旦孩子树立起了师生平等的权利意识,那么,对于来自老师的各种侵害,包括性侵害在内,他就会起而反抗。至少,孩子会把这种事情及时报告给学校、报告给家长,从而有效避免这种侵害的再发生。    
    教给孩子一定的性知识,提醒他们加强对性的保护。教师强暴、猥亵学生的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和自身保护上存在着问题。由于受传统观念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学校和家长忽视了青少年性心理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关怀,对性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受侵害的女孩更是在性知识上存在认知盲点,她们意识不到自己受到了侵害。遇到诸如此类问题时,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多半采取保密态度,即使受到了侵害,由于心存恐惧,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告诉家长,这就给长时间犯罪提供了机会。假如孩子掌握了一定的性知识,他就会警惕教师的一些异常言行,及时告诉家长和学校,从而减少性侵犯发生的可能性。    
    多与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心理动向。有的学生家长平时忙于工作和家务,对子女在校的情况疏于过问,以为把孩子送入学校就不用操心了。多数人往往看中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与孩子推心置腹地交流,对孩子发生的异常情况极少关注,对孩子被侵害的情况难以知晓,这也是女孩子经常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    
    为此,学生家长尤其是女学生家长要多与孩子沟通,随时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各方面情况,不能仅仅关心学习成绩。事实上,不但女孩子的家长需要这样做,男孩子的家长也一样要这样做。因为现在的有些性侵犯,也会在同性之间发生。


第二辑 倡导法制精神大学生为何变成杀人犯

    1764年的一天深夜,一场大火烧毁了图书馆,那些书只有一本侥幸存了下来。因为它被一名学生私自带出了图书馆。大火发生后,这位学生经过思想斗争,将书交还了学院。院长深深感谢了他,但随后,又立即下令将他开除!院长的理由是:他违反了学院的规定。    
    2003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一份有3671人签名的请求书,请求二审法院给“嘉兴4·3凶杀案”主犯、大学毕业后求职的周一超重新生活的机会。此前,嘉兴学院法律系和科协为此事曾向社会发放了1000份民意调查表,结果显示,有83。4%的人认为应给周一超“留一条生路,判处死缓,以观后效”。    
    所谓“嘉兴4·3凶杀案”,情况是这样的:周一超是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当年,他参加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的招录考试,而且成绩不错。然而,在体检的过程中,他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毒,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小三阳”。于是,根据《浙江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他没有被录用。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自己之所以没有被录用,是因为一位女性经办人从中作梗。2003年4月3日,周一超冲进这位女性经办人的办公室,用携带的刀具将她刺死。    
    周一超杀人案发生后,包括一些法学家在内的民众,纷纷对《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提出质疑,认为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占总人口的近10%,而“小三阳”只能通过血液、性激素和母婴进行传播,与日常工作和生活接触无碍,因而把“小三阳”患者排除在正常择业范围外不合理、不合法。    
    对这些质疑,我深以为然,但如果就此认为周一超杀人事出有因,应被减轻刑罚,我却不赞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固然有不公正之处,可这并不能成为周一超杀人的理由。作为一名大学生,周一超不可能不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道理,既然知道却还要杀人,就显得过于不理智和蔑视法律与秩序了。尽管周一超值得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法律,否则,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秩序也就可以任意被破坏和践踏了。    
    从另一方面说,那位被杀死的经办人何罪之有?她只不过是在执行政府制定的工作标准。当民意纷纷为杀人者周一超鸣冤叫屈,请求法律宽恕他的罪行时,被害者又找谁去鸣不平?谁又会考虑她的悲愤和她的亲人的痛楚?应该说,周一超报复错了对象,他杀死的只是一个无辜的人,而不是一项有瑕疵的标准。由此,如果服从民意,那么,将置被害者的死于何地?又将置法律与秩序于何地?    
    关于这个道理,不妨看一个故事:从前,有位名叫哈佛的牧师将拥有的一块地皮和250本书赠给了一所学院,就是后来的哈佛大学。为珍藏这批书,学院规定,学生只能在图书馆内阅读,不许携带出馆。1764年的一天深夜,一场大火烧毁了图书馆,那些书只有一本侥幸存了下来。因为它被一名学生私自带出了图书馆。大火发生后,这位学生经过思想斗争,将书交还了学院。院长深深感谢了他,但随后,又立即下令将他开除!院长的理由是:他违反了学院的规定。    
    假如这件事发生在中国,那么,这位学生很可能不但不会被开除,反而会成为英雄。否则,民意就会站出来说,尽管这位学生犯了错,可他功大于过,并且他犯错的动机是出于追求知识,目的高尚。对周一超,民意正是这么看的。然而,哈佛人却从不这样认为,在他们心中,法理永远第一。事实上,将法理与秩序作为整个社会的基石,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传统。    
    我希望,对周一超的二审判决,应本着惟事实是从、惟法是从的原则,决不能因民意的压力而有所屈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否则,就既是对被杀者的不公,又是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扭曲。也许周一超的死,更能激起人们对某些不公平、不公正制度的质疑,由此形成的思想潮流,岂不比救活一个周一超更有价值?    
    教育指南    
    大学生周一超杀人案发生后,曾经在当时的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然而,周一超最终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透过周一超的案子,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问题,作为家长,我想,你所需要看到和想到的,应该是这样一个问题:受过高等教育的周一超,为什么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杀人?类似的悲剧,怎样才能避免在自己的孩子身上重演?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在我看来,周一超的杀人,从情绪上来讲,完全是一种暴力的冲动。也就是说,在遇到了问题之后,周一超冲动的情绪超越了他的理性,以至于使他变得疯狂;而且,这种冲动的情绪表现为诉诸暴力。实际上,案件发生以后,周一超很快就冷静了下来,极其后悔自己的举动。然而,已经发生的一切,无论如何也无法挽回,他自己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从周一超的悲剧之中,我们不难发现,要想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一个最重要的预防措施,就是从小教育和培养孩子,当他们遇到事情之后千万不能冲动,更不能用暴力的方式去以暴易暴,一定要冷静再冷静,然后再去寻找最适宜的解决办法。而要做到这些,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孩子健全的心理,使孩子习惯于用智慧去化解问题,习惯于尊重生命、尊重法律、尊重别人的利益和感受,不管做任何事情,都要三思之后才去行动。    
    在这里,我想讲另外一个故事:2005年7月5日《京华时报》报道说,6月25日晚上7点左右,居住在北京市长辛店杜家坎的贾先生带着爱犬回家,走到楼下单元门前时,看到邻家女孩正牵着一条大狗在门前。由于贾先生家的狗特别淘气,所以,他便想趁机逗一下自家的狗,于是便冲着大狗,向自己的小狗说了一句:“你不是淘气吗,你倒是去咬它呀!”小狗由于胆小,看到大狗之后,径自跑回家了。约一个小时后,邻家那位女孩,手里拎着菜刀闯到了贾先生家,把贾先生家的狗砍了三刀。事后,双方达成和解,女孩家赔偿贾先生5000元钱作为精神损失费和狗的治疗费。    
    这样的事情,在这位女孩的家长看来,也许只是一件小事,所以,在事情发生之后,她才会说“事情该怎么解决,孩子该怎么教育是我们自己的事情”,而基本上没有任何表示歉疚的意思。而类似的事情,以及类似的家长表现,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比如,有的孩子打了别人之后,其家长往往袒护孩子,并不以为孩子打了人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甚至像这位女孩,拿菜刀残忍地砍了别人家的狗(要知道,那也是一条生命!),家长依然不觉得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这些家长其实并不知道,如此袒护孩子,最终只会更加增长孩子的暴戾之气,只会刺激他们的情绪冲动。到头来,很可能会有类似周一超这样的事情在他们的孩子身上重演。而一旦如此,恐怕花再多的钱,也挽不回悲剧的严重后果。


第二辑 倡导法制精神教育孩子勇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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