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诚罗珠堪布谈居士五戒-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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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谷酒,也就是至今尚存的、用粮食酿制的酒类;所谓“酒粉”,是指带有酒精成分的粉末,用其泡水便可成为酒;所谓“能醉”,是指该酒必须具有使人喝醉的能力,如果无论怎样喝,也不会喝醉,就算不上是酒;所谓“放逸之物”,也就是指能醉,因为在醉了以后,就会放逸、懒惰、不精进、丧失意志,所以称为放逸之物。无论如何,只要有酒味,能使人喝醉,则不管是白色、红色、还是其他颜色,都称为酒。
饮酒的概念,就是要一口口地咽下去。经书规定,只要吞下了超过一滴的酒,就算犯戒。如果是外用,虽然通过毛孔也可以让酒类进入身体,但却不属于饮酒。甚至在口腔需要消毒时,用酒类漱口,然后吐出的行为,也不算犯酒戒。
有些食品以及药物里面也含有酒的成分,如果在食用或者服用的时候,发现有酒的味道,就应当用其他的食品和药物代替。如果在这些食品以及药物中,酒的味道并不明显,则即使食用或者服用也不算是违犯酒戒。
另外,如果将一公斤的酒熬到只剩下半公斤,在原有的酒味以及醉人的能力已经彻底消失以后,用来泡药服用以治疗疾病,就不算是犯戒。
另外一种情况我们以前也讲过,就是在灌顶或者会供的时候,也不能直接喝酒。在密宗会供的时候,食物一般是用右手来接,而液体状态的饮料一般是用左手来接。在接受酒类的时候,只需用左手的无名指沾在酒里,然后涂在嘴唇上,就既表示已经接受誓言物,同时也没有违犯酒戒。
目前在包括藏地在内的某些地方,偶尔会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在座的人当中可能也曾经遇到过。有些所谓的成就者,将“加持香烟”、“加持酒”等所谓的“甘露”,散发给盲目无知、不明真相的居士,并告诉对方只要抽这些烟,喝这些酒,就“可以治病”甚至“打通中脉”。居士当中有一些人也自欺欺人地帮助这些人进行煽动、鼓吹,很多没有听过正规佛法,没有受过系统教育的居士一听到这些宣传,就难辨是非、信以为真。也许在喝了这些酒、抽了这些烟之后,暂时可以减少一些病痛,但究竟是好是坏,谁也说不清楚。一些魔障与世间的小鬼神也有这样的雕虫小技。但这种以讹传讹,公然违背佛陀教言的行为,是会令很多人对佛教产生误解并继而大失所望的。
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成就者可以将烟酒变为甘露的说法,我们也不去评论谁有成就,谁没有成就,谁有能力将酒变成甘露等等,虽然这些情况也不能排除,也是有可能的,但是,在佛教群体里,没有比释迦牟尼佛更具权威的人物,佛陀在很早以前就规定,只有佛才有制定与修改戒律的资格,除了佛陀以外,包括僧众都没有资格修改戒律。因此,我们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释迦牟尼佛的教法为原则,全盘地按照佛陀的要求去做,任何人都不得违越。
在末法时代,即使是佛教徒,也很难严格遵守教规,而有可能会犯错误,并作出杀生、偷盗等等的恶行,这是情有可原的,但这不是佛教的过错,而是个人的问题。如果自己做不到,就要有自知之明,就要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引咎自责:因为我有贪瞋痴的烦恼,所以达不到佛陀的要求,这是多么地令人惭愧啊!而不能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将自己违背教规的行为,堂而皇之地说成是藏传佛教的特点,让别人产生这是正统佛法,是佛陀要求的错觉,并使别人因此而对佛法生起邪见。
现在就有这些问题,人们往往在还没有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之际,便将佛教圈内个别人的行为与佛教混为一谈。如果某位藏传佛教的教徒行为好,就说藏传佛教好;如果某位藏传佛教的教徒行为不妥当,就说藏传佛教不好。实际上,个人的行为与整个团体是毫无瓜葛的,谁的行为出了问题,就是谁的问题,这既不是藏传佛教的问题,也不是禅宗、净土宗等任何一个宗派的问题。
众所周知,世间团体的某个人犯了错误,其他人也只能指责这个人是败类,或者要求团体内部给此人予以处分,但谁也不能将某个具体的人所犯的错误强加给整个团体。
佛教团体也是一样,确定是否为佛教的问题,就需要去翻阅佛教的经典,如果佛经中有让人去做坏事的说法,就是佛教的问题,而不是个人的问题,如果有人按照佛陀的指令去作了错事,就应当归咎于佛教。但是,如果有人胆敢超越戒规界线,违背佛陀言教,那就是他个人的问题,大家应当将这两点划分清楚。如果能将此二者分得泾渭分明,就不可能对整个佛教产生误会。
同样,在看待现在经常出现的打着藏传佛教旗号,或者假冒活佛之名进行骗钱、骗财等问题方面也是这样,如果在藏传佛教的经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就是莲花生大师等前辈上师的毛病;如果他们不但没有这样要求,而且反复强调要严格遵循佛陀教言,不能作出有辱佛法的事情,我们又怎能将罪责推给藏传佛教呢?
只有佛陀在即将示现圆寂之际,曾经制定的一个言简意赅的简略戒规,其中对戒律的界线留了稍许的余地:就是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允许戒律随着时代的变迁、区域的不同而因地制宜。在以后因各地的风俗习惯而无法完全依照戒规执行的时候,也可以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地入乡随俗。除此之外,谁也没有权力对戒律进行根本性的更改。
但其他宗教却并非如此。在古代的西方,因为教皇与国王之间往往是瓜葛相连的,为了政治背景的需要,为了加大统治的力度,就进行过宗教改革,也使宗教的内涵发生了转变。比如说,在早期的《圣经》旧约中,是有前世今生提法的,但教皇与罗马帝王出于某种目的,就取消了这一说法,在后来的《新约》中,就不再承认前世今生的存在。
言归正传,虽然我们在介绍酒戒的时候列举了这些问题,但不仅仅是酒戒,包括所有的戒条,我们都应当按照佛陀的规定,如理如法地进行取舍。
曾经有人问我,为了工作、为了应酬等等,是否可以喝酒,在此明确地告诉大家,无论为了什么,都不能破例。凡是喝了酒,就必然犯酒戒,这没有回旋的余地。
(二)不杀生
居士五戒中的不杀生,与十不善中的不杀生是不相同的。十不善中的不杀生,是指不杀害所有的生命,而居士五戒中的不杀生,是指不杀害特定的生命,也就是指人类。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既然戒律只要求不杀人,是否就表示允许杀害其他生命呢?决不可能!
十不善是不需要由谁来制定的,本体、自体的不善(自性罪),是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任何环境下,都不可能对包括佛陀在内的任何人有所开许的。一旦有人违反,而去杀害了其他生命,就必然会承受堕入地狱的果报。但不杀生戒的对境,就只是特指人。在守戒的时候,就必须遵守不杀人的戒条。虽然杀害其他生命从根本上来讲不会违犯居士戒,但也会违犯居士戒的支分或者类似的戒条。
放生的时候偶尔也可以看到,在放生念经之际,有的居士一旦被蚊虫叮咬,就会在不经意间,随手“啪”的一下就结束了蚊虫的生命。虽然这不一定是故意杀生,但因为有了很长时间的串习,所以一不注意,就会有这种动作。在此再一次重申,无论对境是动物还是人,杀生的罪业都是十分严重的,我们不应该因为戒律没有规定,就随意地去杀害其他生命。
以前也讲过,违犯每一种戒条,都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个为对境;第二个为思想或者精神;第三个为行为或者行动;第四个为究竟或者结果。这四个条件是确定是否犯戒的分水岭,如果所有条件都完全具备,就会彻底犯戒。下面一一就不杀生戒的详细界线进行阐述:
1、对境
杀生的对境,就是指人。人可以分为两种:第一为成人,这里所说的成人,是指已经出生的人,包括从呱呱坠地到撒手归西之间的所有人;第二种为胎儿,就是指尚未出生的人。
从戒律对生命的定义来讲,并没有住胎一周、两周、一个月、两个月的分别,在精卵和合的那一刹那,就是生命的开始。从该瞬间直至新生儿出世,这一阶段的生命就叫做胎儿。因此,作为不想生育的夫妇,就必须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并力争做到万无一失。因为,如果故意堕胎,就属于犯戒。
2、思想
思想分观念和动机两方面:
所谓观念,是指认定对境。如果观念已经错乱,则不犯根本戒。比如说,如果想杀死张三,而实际上却杀死了李四,即使具备了其他的所有条件,就事实而言,是实实在在地杀了一个人,但也不算犯根本戒。因为当事人的观念已经发生了错乱,并没有超越这条界线,所以不算彻底的犯戒;
所谓动机,是指要有杀人的动机。如果没有杀人的动机,只是想吓唬对方一下,但对方却因为惊吓过度而死亡;或者只是想打对方一顿,却不小心失手将对方打死。这种意外的过失杀人,也不算彻底的犯戒,在忏悔之后就可以恢复。
如果是现役军人,在因战争爆发而必须上前线打仗的情况下,只要事先发愿:无论遇到什么危险,自己也决不杀害对方,则即使因枪炮走火而杀了人,也不会犯根本戒。
3、行动
小乘的别解脱戒非常重视外在的行为,犯杀生戒的判定标准之一,就是必须具备为了杀死对方而枪击、殴打、令对方服药或者其他导致对方死亡的行为。如果只是在内心计划、谋算,却没有付诸行动,就不会犯戒。菩萨戒与密乘戒在这一点上的要求往往要严格得多,在仅仅具备内心打算、念头的情况下,也时常会犯戒。
4、结果
对境死亡也是区分是否犯戒的标准之一。
在确定对境是人,没有认错对象,具备杀人动机以及开枪等等的杀人行为,却没有最终将对方杀死,而只是使对方受了伤的情况下,就不算是犯根本戒。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才是彻彻底底地犯戒。在了知了这些细微界线之后,就既可以善加取舍、防患未然,也可以在作出某些行为之后,根据以上标准来判定自己是否彻底犯戒,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救措施。
(三)偷盗
1、对境
偷盗的对境有三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包括食物在内的所有财产。有人认为食物与饮料不包括在内,但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有人对此反驳道:如果食物不是偷盗的对境,那么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遭遇饥馑的时候,是否就可以随意地去偷盗急需的食物呢?这种说法既没有教证的依据,从逻辑上来说也站不住脚。因此,凡是财产,都是犯戒的对境;
第二,就是所盗财产必须属于没有产权纠纷的合法主人,财产主人与当事人在所盗财产的权益上也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纠葛。
如果失主认为所丢失的财产不可能再找回,便放弃了寻找的念头,而从心里舍弃了该丢失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人在之后偷取了该物,但因为当事人所偷取的是无主物的缘故,所以不算是犯戒。
经书中也讲过,在释迦佛住世时的古印度,有的人是以浆洗衣服为生的,如果风将洗衣人晒在外面的衣服吹走了,洗衣人也产生了“这些衣服已经不可能失而复得,我只有自己赔偿衣服”的念头,如果有人在此之后去偷这些衣服,就不算是犯戒。
但这只是戒律上的一种界定而已,在窃取财物的时候,除了有神通的人之外,又有谁能知道什么东西是主人已经放弃了的呢?所以,我们也不能胆大妄为地去钻戒律的空子。
但是,荒凉无人之地的森林、矿产,却并不是无主物,而是属于国家的财产。因此,我们就不能无视法律而随意地去山上砍柴、伐木,或者私自开采矿藏;
第三,就是所盗窃的财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是用纯银的价值来衡量的。以目前的纯银价值来计算,就是人民币两元钱左右。如果价值达到了两元,则具备了对境的条件之一。
偷税漏税也算是偷盗,当然,这里所指的偷税漏税,是指故意偷缴、漏缴价值足够的合法税金,如果是某些机关巧立名目的非法摊派等等,则不属于此范畴。
另外,在乘坐飞机、火车等的时候,如果在运输单位没有同意的前提下,故意不补超重行李费,或者船票、车费等等,都算是犯戒。
在作买卖时,也只能正大光明地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如果有欺骗的成分,比如说,明明进货成本为五元,却向买主说是十元,则其中五元的差价就不是正当的利润,而是骗来的。如果所骗金额超过了规定价值,也算是犯戒。
2、思想
首先是观念不能错乱。如果准备偷盗的物品与实际偷到的物品不一致,也不会犯根本戒。虽然不会犯根本戒,却不能认为没有过失,因为无论如何这也是偷盗的行为。
偷盗动机是违犯盗戒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没有盗心,则不会犯戒。
另外,如果不是为了自己的生活,而是为了供养三宝、帮助乞丐,或者是为了孝顺与自己没有经济关系的父母,也不会犯根本戒。
3、行动
巧取豪夺、明抢暗偷,以及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非法地骗取他人财物,都属于盗窃的行为。
另外,在借回他人财物之后,利用债主已经忘记的时机,而故意不归还,有人以为这样就没有行动,所以不算是犯戒。其实,虽然没有表面的行动,但该做的不做也算是一种行动,所以也会犯戒。
还有,在借回他人财物以后,如果故意拖欠,而不按时归还,在拖欠期间致使该物因损坏而价值降低,则也有可能犯戒,因为通过这种行为,而有可能会使主人损失超过两元以上价值的财产。
4、结果
虽然戒律中有许多细微的划分方式,但最根本的界线,就是是否具备所盗窃的物品已经彻底地属于自己的想法。
在已经据为己有的念头尚未产生之前,还不算是彻底犯戒。如果在此期间被人发现,则因为尚未违越这一界线的缘故,所以没有犯根本戒。
因此,除了经济条件比较好、信心很大、在因果取舍方面非常谨慎的人以外,我们一般会建议年轻人在受盗戒之前要慎重考虑。其实,这只是因为盗戒的规定比较细微而已,如果在了知细微界限之后,守持盗戒也不是很难,希望大家也不要知难而退。
(四)妄语
1、对境
所谓妄语是指:第一,说妄语的对方必须是会说话、能懂事的人;第二,所说的妄语是指特定的妄语,而不是指所有的妄语。
所谓特定的妄语,就是谎称自己具备在欲界之内,也就是我们所生活的地球之内的普通人所不可能具备的,类似于自己可以看到天堂、地狱、前世、未来等等的功能,以及神通之类的超凡功德。一般日常生活中的妄语,不在犯戒界线之内,因此,妄语戒是比较容易守持的。当然,如果将日常生活中的妄语也纳入持戒的范畴,妄语戒就很难守持了。
2、思想
观念不错乱:是与其他戒条的规定一样,比如说,如果想说自己可以看到未来,却说成了可以看到前世,心中所想与口中所说不一致,就不算是犯根本戒。
动机:要有故意骗人的动机,犯戒必须是故意而为,如果是有口无心,而不是有意去说,就不算是犯戒。
3、行为
必须要用自己的声音去说。通过电话来传递信息,也属于犯戒的行为之一。
4、结果
必须对方能听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