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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第7章

小说: 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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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该定义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任职或雇拥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新的“工资薪金支出”概念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设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12。【问题】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费只要在规定的限额内就可以据实扣除,某厂去年规定限额发给职工劳动保护费若干,因此这笔劳动保护费应该可在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认为,由于该厂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保护费的,因此这笔费用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限额内发放的现金形式的劳动保护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又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综合上述规定,该厂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虽然在规定的限额内,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法答疑解惑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问题】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内资企业所得税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解答】《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并按照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问题】教材中讲到,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如何理解这段话的含义?     
    【解答】从教材的表述来看,两句话的含义是矛盾的。但事实上这是由于在教材中缺少必要的条件,引述文件不完整所致。应当是这样的:    
    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8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规定,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此外,对上述收费项目应于款项取得时,全额一次性缴纳营业税。    
    由此可以看出,在筹建期收取的,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在正常经营期收取的,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6。【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请问如何理解?     
    【解答】这是说当外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由承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同时这部分土地使用费应当作为场地租金的一部分。但事实上已经由承租方缴纳了土地使用费,那么就将这部分作为出租方租金收入的一部分,和它的支出项目,这时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的租金发票中就含有了这部分土地使用费,这样承租方凭借取得的租金发票是已经含有土地使用费的,承租方可以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    
    7。【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是否包括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在内?     
    【解答】关于企业捐赠税前列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8。【问题】外资企业关于培训费及董事会费的列支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331号)中第六、七条规定,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个别数额较大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无论在开业前还是在开业后发生的都应当按照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属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税法答疑解惑  个人所得税

    1。【问题】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这里的“无限”如何理解?    
    【解答】无限纳税义务的意思是指: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不管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还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都负有纳税义务,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纳税义务的意思是仅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问题】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提到“有住所”是不是说必须是有房产?    
    【解答】不是这样的。这里说的“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并不是指有房产。即使没有房产,而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也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3。【问题】在我国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的期间?    
    【解答】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4。【问题】误餐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税法所指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的,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但是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企业以误餐补贴名义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人人都有、按期发放的所谓误餐补贴,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算纳税。    
    5。【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如何掌握?    
    【解答】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就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6。【问题】个人取得单位向自己分发的实物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在以往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问题】个体工商户转让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除缴纳营业税外,还需按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将这部分收入计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解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转让的非专利技术使用权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就计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否则不计入其生产经营所得,单独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问题】某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含有种植业收入(已缴纳农业税),是否还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经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范围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9。【问题】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区分?    
    【解答】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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