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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尤文化神秘之谜-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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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况,在订婚时,男方显得高贵,女方显得低贱。在相互交往中,男方态
度傲慢,女方则只能忍气吞声甘受对方的歧视和欺侮。最后谁家给的嫁妆多,
男方就答应同谁家的女子结婚。男子像被拍卖的商品一样,待价而沽,谁多
出钱,就被谁拿走。

这样,普通人之家若有几个待字闺中的女儿,处境便十分困难。嫁妆少,
女儿就嫁不出去。由于女儿年龄已大,父亲每每抱着很大希望外出寻找合适
的女婿,当一听到男方提出的种种苛刻要求,心就冷了,只好怏怏而返。每
当如此,为父的满脸愁容,妻子也老泪纵横,女儿悲悲切切,后悔不该到这
世界上来。一家人无计可施,只好卖掉家里的首饰、家具等。但也杯水车薪,
无济于事,只好到处借贷。就是借到一点,钱数有限,也不能买到一个称心
如意的女婿,于是只好强迫女儿屈嫁给不相配的男子。这在父母看来,总算
了却了一桩心事。但是,由于出的嫁妆少,嫁出去的女儿在男家只好忍气吞
声,看婆婆和小姑子的脸色过日,忍受着嘲讽、责备甚至毒打,苟且偷生。
有些还会被摘下身上的首饰,或扒下身上的衣服痛打一顿,然后把她们赶回
娘家,硬逼她们去要嫁妆,女儿害怕父母听到自己的苦楚心里难过,再为自
己设法弄钱,因此,不少懂事的女子,因无法忍受痛苦,宁可自杀身亡,也
不再向父母要钱。这类事例很多,报上三天两头登载。如1984 年10 月28
日《新印度时报》登有两名女子自杀的消息。一名叫拉吉拉妮,年26 岁,1981
年结婚,但时至1984 年丈夫及全家还在向她勒索嫁妆,她无法忍受痛苦,最
后自焚。另一名叫拉姆德依,年22 岁,也被迫自焚。有的人家,为了索取更
多的嫁妆,竟会把一个新婚不久的女子活活用药毒死,然后男方再婚。再婚
以后,又把女子毒死,再第三次结婚。此类情况、实在令人触目惊心。

印度女子惨死的情况十分严重,现仅以新德里为例,因嫁妆而死的女子,
1980 年—1981 年被烧死的女子有421 人,1981 年—1982 年被烧死的女子为
568 人,1982 年—1983 年被烧死的女子为690 人,看来,死者逐年增长。据
报道说,去年新德里平均每12 小时就有一名女子因为嫁妆问题而被活活烧
死。

上述情况,是历史造成的。过去有些人曾经想把女孩子毒死或杀死,这
样一了百了。在英国人统治时期,这种做法一度蔓延,曾经引起英国人的注


意。于是殖民政府出来干涉,制定了法律,禁止杀害女孩。女儿本父母所生,
结果父母却成了杀害亲生骨肉的刽子手。这也是人间的一大悲剧。

印度教社会一般认为,生男孩幸运,生女孩倒霉,其原因同女孩结婚时
要嫁妆有关。而男孩在结婚时却可以得到大量的财产。因此男孩在某种程度
上被认为是摇钱树。男孩一出生,全家心花怒放,个个喜笑颜开;而女孩一
生下来,全家扫兴,个个愁眉苦脸。更有甚者,就连生女孩的母亲也要遭到
虐待。一家若有两个年龄相仿的男孩和女孩,待遇则有天壤之别。平时,给
男孩吃的牛奶、黄油、糖果等要比给女孩的多;在穿着、玩具等方面,男孩
也优于女孩,往往是先满足男孩的要求,然后再给女孩。上学受教育的时间
也不同,让男孩上学的时间长,供女孩上学时间短。不少人认为,只要女孩
能写信,能读《罗摩衍那》就可以了。这是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女孩的不幸远不止此。有的女孩已到结婚年龄,由于男方索取嫁妆太多,
女方出不起,有的家长就迁怒于女儿身上,于是从小到大,女儿一直处于歧
视的地位。

有的学者调查,不少印度教徒家庭收入的1/3 用于婚事,钱财不够,于
是想出种种办法,不法行为到处泛滥。可以肯定地说,嫁妆影响了社会秩序
和人身安全,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成为人民生活贫困的原因之一。

有的学者对高级种姓的家庭作过专门调查,发现有不少姑娘已达32—35
岁还未结婚成家,这也同嫁妆有关(按印度教风俗,高级种姓女子不能嫁给
低级种姓男子)。像这些女子,据说大多一辈子守在家里。她们忍受着各种
痛苦,过着死人一般的生活。也有的女子索性自己作主,同不理想的人结婚,
有的甚至沦入妓院。因此印度政府呼吁有效地消除嫁妆陋俗带来的日益严重
的危害,严厉抨击了印度传统的嫁妆习俗。

(二)寡妇的命运

寡妇各国皆有,但其处境之悲惨,以印度教寡妇为最。印度教的女子一
旦死了丈夫,就等于失去了作人的权利。她们从此不能再穿带花带色的衣服,
不能佩戴首饰,甚至被视为凶兆,谁若碰上她,被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情。
因此,她们只好终生在家干繁重的家务,为他人照看孩子。即使头脑中闪了
一下自己想生孩子的念头,也是一种罪过。她们被看成家中的负担,不得不
忍受全家人的呵斥。她们在生活中没有快乐和任何享乐的权利,只得过忍耐
再忍耐的日子。哪怕是位年纪很轻的寡妇,也只能这样度过一生。这种情况,
在印度所谓高等种姓和中等种姓中以及广大农村较为多见。

印度有个传统习惯,男子死了妻子,可以再娶,一个、两个、三个,只
要妻子死去,丈夫就可以再娶。但是,若是丈夫死掉,妻子则不能改嫁。远
在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没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往后,寡妇改嫁逐
渐减少,尤其到了公元2 世纪以后,寡妇改嫁就开始遭到反对了。大约到公
元10 世纪以后,情况进一步恶化,尤其到了11 世纪,情况的恶化几乎达到
了顶峰,寡妇改嫁全被取消,即使幼年寡妇也不许改嫁。

印度教寡妇生活很惨,她们虽然活着,但几乎和死人一样。在有的地方,
她们甚至被剃成光头。至于丈夫留下的财产,寡妇无权享受。到后来,寡妇
殉葬制度非常流行。1829 年英国政府通过法律,才废除了殉葬制度,但改嫁
问题并未真正解决。在过去的七八十年间,由于文化的提高及西方的影响,
改嫁问题有所变化,但变化不大。今天印度寡妇仍有3000 万以上。追其原因,
大约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把结婚看成永久的关系。在印度教徒看来,一个女子的丈夫虽然死掉,
但他们来世仍是夫妻,妻子无权破坏。丈夫死后,忠贞的妻于才能得到“解
脱”,死后才能升天,俩人在天堂相会。
2。宿命论的思想。他们相信命运,一位女子成了寡妇,归之于她的恶运,
认为命运不佳。因此,其他男子也不敢或不愿同她结婚。
3。森严的种姓制度也妨碍了寡妇的改嫁,一位寡妇若要改嫁,则有被逐
出种姓之外的命运。
4。文化落后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印度绝大多数妇女是文盲或半文盲,
她们一方面迷信,宗教思想很浓;另一方面受传统旧思想影响很深,这也阻
碍了她们改嫁。
限制寡妇的改嫁,产生了各种社会问题,成为印度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

(1)寡妇自焚殉夫时有发生。由于限制寡妇改嫁,从前,妻子殉葬风俗
普遍,丈夫死后,在焚烧丈夫的尸体时,妻子跳入火中,活活烧死。这有两
个原因:①认为妻子永远属于丈夫,丈夫死掉她也应该跟去,这样才是忠贞
的妻子。②丈夫死去,留下妻子守寡,生活难过,为免受各种折磨,死去反
比活着好些。
(2)造成自杀事故。寡妇自杀,往往由于生活过分艰难,忍受不了折磨
和虐待,因而寻了短见;也有些年轻寡妇同别人发生了关系,怀孕或生了孩
子,出于羞愧和害怕,一死了事。
(3)妓女的数量增加。寡妇是印度社会中妓女主要来源之一。从一些调
查证明,由于限制寡妇改嫁,不少人沦入妓院,当了妓女。这里有几种情况:
①寡妇忍受不了家中对她的歧视和虐待,因而索性到了妓院。②有的因为丈
夫死后,家中经济困难,无法维持生计,因而来到妓院谋生。③有的年轻寡
妇不愿守寡,已同别人发生了关系,因而来到了妓院。或者是被家中赶出,
走投无路,当了妓女。
(4)改信异教。据有的学者研究,由于限制寡妇改嫁,寡妇又受不了家
人的折磨,不得不脱离印度教,改信了伊斯兰教或基督教等。改教以后,再
进行改嫁,从此可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5)构成社会犯罪的原因之一。通过各邦警察提供的犯罪数字表明,属
于寡妇打胎、卖淫、酗酒、赌博、自杀、凶杀的犯罪比例很大。
印度寡妇最悲惨命运莫过于殉夫了。丈夫去世后,在焚烧他的尸体时,
妻子跳入火中,其亲生儿子举火点柴,焚烧其母,此时此刻,儿子无怜惜之
心,谓从母之志,可使母亲享福于九泉之下,亲友对此不以为惧,反而庆贺。
这就是所谓的“斯迪”习俗。

男尊女卑,古今中外,不乏其例。但焚烧寡妇的陋习,恐怕只有印度一
国如此。

印度寡妇殉葬的习俗始于何时,众说纷坛,莫衷一是。这一习俗所以形
成,与歧视妇女有直接关系。据史书记载,在雅利安人社会里,重男轻女,
妇女地位相当低下。人们认为:妇女的本分是结婚,做妻子,干家务,恃候
丈夫,生育主持祭祀的男子。妻子对丈夫要绝对服从,保持贞节,贞节被看
作是妇女的最高美德。到了吠陀时代末期,寡妇再婚开始受到一定限制,只
允许无子的寡妇改嫁,但在吠陀时代文献中,没有发现寡妇殉葬风俗的记载。
不过,也有的学者研究,在吠陀时期,“有个别寡妇随夫尸体被焚烧的事例”,
也有人认为,在这一时代,不能排除有出于对丈夫的感情而自愿殉葬的寡妇。


但是到了史诗时代,情况有了变化。在两大史诗中,提到妻子殉夫的事。据
记载,公元前4 世纪,在旁遮普的迦特族中寡妇殉葬十分盛行。

到了印度教时代,寡妇的地位进一步下降,殉葬的事情更多了,同时对
寡妇的清规戒律也更加苛刻。根据《摩奴法论》的规定,“妇女不当独立”、
“寡妇禁止再嫁”。“丈夫死后,寡妇以花根、果为食,以消瘦身体,并且
不准再提其他男子的姓名”。生活如此悲惨,有些寡妇感到无法忍受,与其
偷生于世,受人千般虐待,不如一死了事,于是殉葬的人数自然增多。据记
载,当时在上层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妇殉葬的风俗非常盛行,要么与丈夫尸
体一起焚烧,要么单独自焚,各种情况均有。同时还规定,死者若有数妻,
则正妻与死夫一起殉葬,其余妻子要单独自焚。此外,为丈夫殉葬有两种形
式:一种叫做同丈夫一起殉葬,即妻子与死夫尸体一起火化;一种叫模仿殉
葬,即妻子与故去丈夫的遗物一起火化。假如丈夫死时,妻子有孕在身,则
等她分娩后再同丈夫的遗物殉葬。若同时有几个妻子,则只有正妻有权同死
去的丈夫一起火化,其余妻子各自随死去丈夫的遗物殉葬。若有特殊情况,
如丈夫死在异国他乡,他忠诚的妻子闻讯后先用丈夫的鞋接触一下自己的胸
口,然后跳入火中自焚。若不殉葬,则被人认为是失去贞节的人。据当时外
国一位目睹者的书中记载:寡妇殉葬十分凄惨。妻子知道丈夫确实已死,则
先去洗澡,然后穿上新衣服,戴好首饰:来到焚尸场附近的树荫下。焚尸场
附近定有个池塘,树荫下有婆罗门和其他人聚集那里,还有乐队伴奏,池塘
边燃烧着一堆熊熊烈火。在树荫下准备殉葬的妇女,到池塘中洗完澡后,身
上只披一件单衣,把脱下的所有衣服和摘下的全部首饰,一一扔进火里,然
后自己跳入火中。这时,锣鼓声、乐声骤起,在场的人手持木棒,向火中女
子身上砸去,以免她跳出火外。作者目睹如此惨景,吓得昏死过去。

据记载,在孔雀王朝时期(公元前4 世纪至公元前2 世纪),殉葬制虽
不盛行,但仍有些妇女殉葬之事。一些希腊历史学家也曾提到在旁遮普的迦
耶特种姓中盛行殉葬的事情。在笈多王朝时期(公元4—6 世纪)允许寡妇改
嫁,但也有所谓自愿殉葬的,情况比较复杂。到戒日王朝时期,殉葬习俗仍
然保持,戒日王之母据说是自愿殉葬的。另据记载,有的妻子在丈夫未死前,
竟先跳火自焚。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到了中世纪穆斯林进入印度以后,对“斯迪”制度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使这一陋习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莫卧儿帝国建立以后,妇女的地位更加
悲惨。婆罗门为维护印度教,保持妇女所谓的贞节和血统的纯洁,不愿与穆
斯林通婚。这样一来,丧夫的寡妇也难免深受其害。于是一方面女子结婚的
年龄越来越小,八九岁的儿童被迫出嫁,童婚更加盛行;另一方面,对妇女
尤其是寡妇又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殉葬已不再是凭寡妇自愿,而是全凭
行政命令”,大有把寡妇这一名称从社会上清除掉之势,不少寡妇由于受苦
太深,感到无法忍受,只想殉夫一死,以“获天堂之乐”。因此这一时期,
殉葬制度变得更加惨无人道、骇人听闻。总之,为维护妇女的贞节,印度教
徒把妇女从生到死置于严密控制之下,她们的生存权和自由权被剥得精光,
甚至有逼迫寡妇服毒的惨事。

直至19 世纪初期,这种陋习还很流行。以孟加拉为例,可以看出问题的
严重。1817 年英国人开始统治孟加拉邦时,当时平均每天有两名寡妇殉夫自
焚。又据统计,1819 年全邦竟有839 名寡妇殉夫,仅加尔各答有544 人,其
它地方可想而知。


寡妇殉葬的陋习所以日益严重,与一些立法者们对“斯迪”制度的大力
支持和鼓吹有密切关系。他们大肆宣传所谓殉夫的好处,如“若殉夫而死,
可赢得来生幸福。凡女人甘愿与亡夫之身同焚者,不但今世可流芳青史,且
其来生必享无穷之快乐。”这些纯属欺人之谈的花言巧语,欺骗了许多无知
的妇女,她们信以为真,认为殉夫是至高无上的美德,既可获得天堂之乐,
又可光耀门庭。再加上印度教轮回思想影响,成千上万的妇女受骗上当,甘
愿殉夫,使这一习俗得以延续,不过,并非所有殉葬女子全都自愿,被迫者
大有人在,特别在国王逝世时,往往有强迫多数妇女殉葬的事情。据有关史
书记载,直到14、15 世纪时数百嫔妃宫女殉葬还时常发生。

殉葬制度始于王公阶层,而且流行很早。大约最早是从王公逝世时妃嫔
殉葬之风发展而来,进而扩大到上流阶级,以后普及于一般妇女。

在一些古代立法者、经典家对“斯迪”制度积极支持,使许多妇女死于
殉葬,但也有不少有识之士满怀义愤,以不同形式表示反抗和进行斗争。尤
其值得一提的是17 世纪的著名社会改革家罗姆·摩汉·罗易,他为取消斯迪
制度,提高妇女的地位,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是他首先站出来坚决反对寡妇
殉夫,他撰写文章,发表演说,严厉抵制这一陋习,指出它是“吃人的制度”。
他的行动,遭到守旧派的强烈反对和围攻,甚至影响到生命安全,但他仍坚
持不懈地进行斗争。在他的领导下,孟加拉邦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对寡妇
殉葬自焚活动。英国当局于1829 年宣布禁止寡妇殉葬。此禁令使一些守旧的
印度人大哗,起劲反对,请求免除禁令,并且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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