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72-浙江发生了什么-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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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场看,村委会办公楼的一楼和三楼的铁拉门都是钥匙打开的,而放账簿的办公室气窗玻璃却被打碎。可见,嫌疑人是上楼后爬窗入室的;
从内容看,文件保险柜里有账簿85本,失去的只是1997年至1999年间部分月份的账簿。可见,嫌疑人对账簿进行了筛选,也就是说,嫌疑人是熟悉财务状况的;
从时间看,作案时间恰逢财务小组深入查账之时。由此推断,嫌疑人或者是要制造混乱,或者是要毁灭账簿上的证据。
总之,嫌疑人一定是与账簿利害攸关。
账簿盗窃案,非但影响了查账,也使得原定6月26日的换届选举被延宕。村民的愤怒、唏嘘和不满,震惊了中共温州市委。温州政要的关注,加速了专案组的进展。排查到末了,目标锁定在潘义汉身上。7月7日上午,没费什么周折,潘就交代了自己和另一村民盗窃并烧毁账簿的所有细节。
当年的《温州人大》杂志有段描绘潘盗窃动机的文字:潘义汉被依法罢免后,一直愤愤不平,认为有人从中与他作对,村里成立财务清查小组,他更觉得有人同自己过不去,对任职期间财务制度之混乱他自己最清楚不过了,于是终日内心惶恐。特别是听说6月8日查账小组已将账本从村会计处领来清查,更引起潘的惊慌不安。6月9日晚,潘义汉铤而走险,叫上同自己较为要好的村民王某,用尚未交出的村委会铁拉门的钥匙,进入村委会,将其中的7本账簿盗回家,并将其烧毁。
案子破了,组长黄祝华当然很高兴。不过,他显然高兴得太早。一场牢狱之灾正向他悄悄逼近。
1999年8月10日,黄被老婆的一个电话喊回了家。以为有什么事情的黄,没料到派出所的警察早已为他的到来,做好了伏击前的准备。黄回忆近六年前的那一刻,语带哀怨:“所长我认识,他对我讲,不是我要抓你,小黄。”除了束手就擒,他没有任何选择。与黄同一天被拘留到看守所的还有徐长青、李三豹等5人。
黄祝华说自己被冤枉了,吴锡铭说黄是替自己受过。但找不到被人陷害的证据,他们最多也只能口头说说而已。
可公安局抓人却没有那么随便。1999年10月,瓯海区公安局发出487号起诉意见书,以大量证人证据证言,指控黄祝华等六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并移送瓯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描述的事实大致如下:1997年年初,黄祝华等六人被寮东村第五、六村民小组50余户村民推举为代表,起诉村委会,要求返回金泰房地产公司付给的补助资金180万元。被征地的村民,依据每亩200元的数额,出资筹集25140元诉讼费用,请黄祝华等六人出面打官司。官司一再被驳回,集资的诉讼款也即将用完。六被告无法向村民交代,滋生了以这场官司系金泰房地产公司瓯江大厦项目引起为由,向该公司索要钱财的恶念。
起诉意见书称,六被告在8个月的时间内,时分时合,不断地纠缠,吵闹,威胁,终使项目办无奈屈从,1997年圣诞节前10天,六被告从项目办索要12万元。同样是这个月,黄祝华借口矿渣被掩埋,采用阻挠施工、威胁等手段,向瓯江大厦南侧的16间私人联建房的主人索要1万6千元;次年春天,黄祝华等人复制了同样的理由和手段,如法炮制地从金商大厦项目办公室索取5万5千元。
《浙江发生了什么》 Ⅰ盗窃账簿案连着敲诈勒索案(2)
1999年10月20日,在海选中就任村长一个来月的吴锡铭,以寮东村委会的名义,给瓯海区、温州市等权力部门递交了“紧急求援书”,并附上800余村民的签名和手印,对瓯海区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黄祝华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深觉“震惊与不解”。
以公众名义发出的“紧急求援书”,扼要地叙述了事情的始末由来。
1994年,辽东第六村民小组的55。23亩土地,被温州火车站站场建设征用,虽然地方政府返还8%被征用土地给村民作宅基地的允诺,直到三年后,才在村民无休止的上访申述中得到兑现,但起初村民是信以为真的。当村委会在一纸协议上盖章,同意将返还的4。5亩土地给予被征地农户建安置房,第六村民小组遂向村民集资27000余元,购买矿渣、石子沙等土方用料掩埋田地,投入58个劳动力,整整干了12天。黄祝华以为,他未来的家园就在这块被掩埋的田地上,孰料今天掩埋田地的努力,只是给日后的灾难,埋下伏笔。
1996年,温州市府为弥补金温铁路资金的缺口,改变初衷,将被掩埋的4。5亩田地出让给金泰房地产开发公司。“金泰公司”分两个项目办公室,瓯江项目办公室和东瓯项目办公室。当两个项目办公室意欲进场施工,农民们在他们已经掩埋好的田地上,临时性地搭建了工棚、三相电,以阻挠马上就要进入进行时态的施工,并表达他们对地方政府不践行承诺的抗议。“金泰公司”无法与乱哄哄的人群对话,建言村民派代表协商。从而,黄祝华等五人,被第六村民小组公推为代表。另外,4。5亩土地中有很小一部分属于第五村民小组,所以村民们又从第五村民小组中推选一人参与农民们组建的代表团,与“金泰公司”展开谈判。“金泰公司”同意补偿农民180万元和4000平方米的房屋。
“紧急求援书”说,黄祝华等人没有敲诈。1997年底,六个代表从“金泰公司”两个项目办公室相继拿走的12万元、5万5千元,是“金泰”对“填培矿渣、石子沙、搭建工棚”的补偿。六个代表依照协议拿到钱后,按照集体集资和个人投资的分类作了区分,前者存入村民小组的户头,后者归私人支取,由私人按照出资比例自行分配。黄祝华个人拿走的14200元,属于后者,不是敲诈所得。
“紧急求援书”以事实驳斥了起诉意见书中的指控,比如起诉意见书说黄等“滋生以打官司为由索要钱财的恶念”。打官司开庭的时间是1998年10月15日,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却是1997年12月15日。
“紧急求援书”说,黄祝华等5人人品贵重,“一贯忠厚正直——土地被征用后,政府没有兑现政策,受村民之托提起诉讼——何罪之有?而出于公心对村委会干部的贪污违法行为多次上访,以使三干部被开除党籍——说明黄祝华等5人的行为并没有错。”
“紧急救援书”还未来得及产生影响,黄祝华等人就在一个月零一天之后被推上了被告席。瓯海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列举的事实,与区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并无大的分歧。“恶念”这样的非法律用语依旧刺目地躺在庄严的法律文书中。黄祝华等5被告异口同声地宣称,没有威胁过被害人,也没有实施过敲诈勒索。他们聘请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阐述道:六人的行为都是集体授权,属于单位行为,单位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再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他们,其行为怎么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院开庭半个月后,法官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黄祝华等5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填培的矿渣、石子沙、搭建竹棚等,不属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他们敲诈的石子沙、竹棚款3万元,以及另一代表敲诈的医药费2万元,都是六被告共同犯罪的结果。所以,法庭判决黄祝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天后,黄祝华递交了刑事上诉状,坚认自己无罪。黄在上诉状中说:在一审庭审之前和之中,他都要求证人和被害人到庭质证,但被法庭拒绝,更为严重的是,公安侦察人员采取了逼供殴打的手段,迫使他承认了谎言。
2000年2月12日,吴锡铭再次以寮东村委会的名义,给温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一个报告,反驳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已自学法律两年有余的吴在大量列举事实证据后,语气肯定地说:黄祝华等五人培矿渣未经批准,并未违反刑法规定,至多违反行政法,按法律规定应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此后瓯江大厦占有、使用这些财产理应赔偿。即行为违法,不等于物权非法,黄祝华等五人所拥有的三项电、矿渣、石子沙等仍属合法财产,并非凭空索取,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犯罪行为。至于黄等五人在矿渣、石子沙、竹棚上的收益,也根本不能认定为犯罪,1997年9月19日的协议上已写得很清楚:“如果原土地上的附着物属私有的仍旧归私人所有,黄祝华等六人领取与集体无涉。”
人们相信吴的说法影响了终审法院。25天后,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仍旧认定黄祝华有罪,但刑期减少为“三年六个月”。
2000年3月7日,黄祝华被押往浙江省第三监狱。
村民说:他在庭审中为别人兜下了很多事,是条汉子。
吴锡铭说:他是代我受过,本来是冲我来的,却在他身上找到了把柄。
《浙江发生了什么》 Ⅰ民选村长的革新与尴尬(1)
民选村长的革新与尴尬
作为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倡议者和领导者,吴锡铭不仅成为寮东村政舞台上新的组阁者,还于2001年秋天应邀登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讲坛,成为风云一时的低层民主代言人。然而,吴面对绝非鲜花和掌声,2002年春天,差一个月才满任期的吴挂冠而去,辞职回家了。
2005年4月中旬,吴对我说:“我没有办法处理好‘两委’的关系,也难以顶住各种势力的压力,太累,太累。”
吴锡铭当选后第三天,就在他的办公室墙上张贴了一张粉色纸的《受职宣言书》:村务将依法一律公开;听取镇政府合法、合理、正确的指导意见;让本村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自学过民主代议制的吴说:“薄薄一张纸,写上了承诺,就有千斤重。”他解释道理:“我在罢免风波的背景下胜出的,太多的眼睛盯着我,只有干好,没有退路。”
新村委会组阁不久,吴经由村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烧了“八把火”:核发上届村委会拖延已久的土地承包使用证;落实修路时应补偿的宅基地;开办五金标准件市场;解决全村村民吃自来水问题……
吴虽然只读过五年书,却在自学中成为一个法律素养甚高的人,一个有着宪政意识的村官。他特别看重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就连开会通知,都是参照法院的文书统一印制的。上有统一的编号,分为通知正文和存根联。每次开会前,都由村委会派专人,连同会议议程,送到每个代表手上,并由代表在存根联上签收,一撕两半,代表与村委会各持半边,作为凭证。
吴说,村民代表大会“一号公告”贴遍全村后,他这个法人代表,就要领着三个村委会委员四处跑腿。每件事都不是一天、两天能办下来的。接着村民代表大会“二号”、“三号”公告又出台了。公告往全村一贴,就由不得你不去完成。
做事,不仅要勤快,还要公开,不能像前任那样暗箱操作。吴规定,村务公开栏3个月公开一次账目。不仅仅大项收支要公开,一笔一笔的小费用,也要事无巨细一一张榜于天下。人民日报记者崔士鑫曾在公开栏中看到诸如“笔筒:28元”、“账本夹:10元”、“中华烟3包:93元”等明细。吴锡铭说,“村里有客人来,也要买烟。但是公开了,群众就没人提意见。我们只有一个原则,公开栏里不能有‘其他’。什么是‘其他’?说不清楚,就是有问题。”
吴不是传统政治势力确认的乡村权威,他要得到官方的认可,除了民主的选票,还需要看不见却无处不在的政治权威的认可。所以,他对“镇政府合法、合理、正确的指导意见”丝毫不敢怠慢。履新两个月后,村里一名计划外怀孕的妇女,突然消失。吴锡铭和“属下”整整搜了一个多月,找到了这个超生游击队员,而后找她父母兄弟姐妹,苦口婆心,“终于把她的思想做通”。
但吴对镇里的意见也不是无原则地言听计从,他清醒地意识到,他之所以当选村委会主任,仰赖的是自下而上的自治精神,而非自上而下的权力授予。履职不到一个月,他开始讨论村会计的人选。前任会计由于审计报告中暴露出的经济问题,被梧田镇纪委开除党籍,被区人大罢免了人大代表职务。这样的人,当然不能继续当会计。如何遴选新会计?吴锡铭宣称这个问题应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镇里有人则持反对意见,认为会计应当由组织定,换句话说,应该由村支部和村委会确定。
吴固执己见。他在村里贴出公告,凡本村村民,年龄在20—35岁,已考取会计证书或已持证上岗的,都可以报名。最后筛选出两名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投票。最后,一名普通村民的女儿被选上了。崔士鑫在《人民日报》上撰文道:“公开招聘村会计,在温州还是首例。”
《浙江发生了什么》 Ⅰ民选村长的革新与尴尬(2)
据悉,镇里对这一做法起初很有意见,但最后还是默许了。镇里对寮东村新村委会运行一年的政绩是满意的,因为,这个以前的“上访村”,没有一人上访了。
但是,镇政府的满意,并不表明吴满意。他在现实中处处感到村支部的掣肘。吴锡铭递给我一份2000年7月26日的《人民日报》,第九版上的文章说,吴上任快一年了,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这倒不是因为村里不发放,而是因为村委会和党支部就干部脱产问题,一直没有协调好。
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白:村民会议有权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依据这个条款,组阁后的新村委会召集了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对哪些干部可以脱产领工资进行表决。村支部有两个委员,是“潘义汉时代”的阁僚。愤怒于“潘义汉时代”的腐败与混乱,其中一个支委被表决为不同意脱产。
吴锡铭和村委会人员坚称,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必须得到尊重。话说回来,村委会组织法中,没有哪一条规定支部成员一定要脱产领工资。镇里和村支部则表示,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必须被推翻,他们的理由是,不如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如何体现?
2002年春天,起因于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的争执,吴锡铭当了一回被告。
是年初,瓯海区菜篮子有限公司依法征用了寮东村27。74亩土地,开办禽蛋市场,被征地农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享有劳动力安置用房指标(土地使用权)3。78亩。
3月21日,菜篮子公司、村委会、被征地农户三方达成协议,菜篮子公司一次性付给被征地农户8。3万元,不再安排劳力就业。村委会依据协议,将征地手续办妥,菜篮子公司也及时将安置金发给了农户。可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吴锡铭却无法按照协议将土地交给菜篮子公司。因为,村支部的“会议纪要”搅了局。
菜篮子公司的约定义务履行了,寮东村支部书记为代表的村支部委员会却不认账。他们邀请一副镇长在一起开了一个协调会,通过了一个推翻原协议的“协调会议纪要”,并要求菜篮子公司的老总在“纪要”上签字。菜篮子公司忍无可忍,将寮东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就这样,尽管吴锡铭根本没有参加这个会议,会议的“纪要”还是让他和他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