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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审判达尔文-第1章

小说: 审判达尔文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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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詹腓力教授是哈佛及芝加哥大学的毕业生,曾在前美国最高法院华伦大法官办公室任事,在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教授法律已逾二十载。他研究进化论,因为他发现维护达尔文主义的书都非常武断并缺乏说服力。他写这本书的目的是要给广大读者提供足够的资料作明智的选择。 
 
  
献给聆听和阅读 
并且尽力帮助我走在正直而又狭窄的路上的人 
尤其是凯蒂 
献给询问难题的勇士 
虽然有时连得到正直答案的机会也不存在 
献给科学界容许发问的专家 
                序言
     
主动拿起这本书来看的人,很可能是一位高级知识分子,大概想找一本具有挑战性、有新讯息的好书。你手中这书非但观点新,内容也特别丰富。除了有关达尔文的理论,他生平的轶事之外,书中还有涉及法律、戏剧、历史、逻辑、哲学、心理学、动物学、古生物学、教育学等方面的讨论。对于一位想开扩视野,喜欢自己找最新的资料和证据,然后作结论的人来说。这是一本必读的书。 

    
这本书的论点你未必能全盘接受。但像你这样的读者所需要的,并不是一本你完全认同的书,因为你完全认同的书不会带助你开拓视野。而你手中的这本书,已经翻译成七种文字,在世界各地引起了近年罕见的反应。无论是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哲学家及神学家,都热烈地参加讨论一个大家共同感兴趣的题目——再思达尔文及其学说。因此,在学海中涌起了一连串的巨浪。 

    
作者的背景及写书的手法值得一提。他在芝加哥附近的一个小镇长大,自幼热爱中国人和中国文化,在适当的时候他自称:詹腓力。这是中国朋友“赐”他的名字。十六岁中学尚未毕业,他在小镇实在呆不下去了,于是写信给哈佛大学,请求将他从思想的死谷中拯救出来。哈佛竟然破格收了他。他自称并没有好好学习,四年后却以全班第一的身份毕业。他父母极力主张他继续学医,他却逃到非洲去当英语外教。结果,还是当母亲病危时才回到芝加哥大学钻研法律学。毕业时又是名列前茅。他曾任美国大法官华伦(Warrant)的助手,现任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法学院教授。他的专长是分析人在辩论时所用的词句及逻辑,所以,被誉为最有资格评论达尔文主义的学者。 

    
达尔文物竞天择的理论,是现代思想的支柱之一,发展至今,已被学术界称为“新达尔文主义”,一般简称进化论。詹腓力认为深入讨论,必须将微观的Micro-evolution(微进化)与广义的Macro-evolution(广进化)两词分开,并小心定义和使用。生物种因遗传改变,加上自然选择,可以演化出新种,这是“微进化”;但一切复杂动、植物都由同一单细胞的祖先,经过漫长的岁月,渐渐进化而来,是“广进化”。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詹腓力支持微进化,但对广进化的速度及机制提出质疑。自从我国科学家侯先光在云南省澄江县发现,远在五亿三千万年之前的石层中有复杂动物之后,获中科院特级奖的陈均远教授等证实:当时有一个“动物大爆炸”的现象。因为,动物界中所有不同体形构造,属于“门”一级的动物同时、一次性地、以爆炸性的姿态出现,完全没有渐进的痕迹,从此以后,再也没有新的“门”出现。传统的进化论受到挑战(见1995年7月1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动物大爆炸”的消息,近年在中央电视台及各大省市电台,都陆续不断报道。在这些已发现的古生物化石中,最复杂的首推属于脊索动物门的“云南虫”。它的图片将在1999年中国邮票上出现。此外,达尔文主义所强调的生存竞争只是特例,而生物界各成员彼此合作,相依共存才是通例。 

    
詹教授评论各方学者争议的手法也很罕见。他是根据美国法律,站在法官中立、公正的地位,客观地综合比较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及理由。最后,还要公开用书面解释判决的因由。作者在书后面还附有详细的研究摘记,说明所引用的文献。所以,本书是支持和反对进化论两方面人士重要的参考工具。我以在生物学界工作数十年的经验确信:这是现今讨论进化论最佳的作品,特向大专以上的知识分子,乃至研究进化论的工作者,郑重推荐。 

    
这本书简体版的出版是各方面很多人的努力结果。于繁体版在美国面世时,我已考虑在国内印行。经北京大学哲学系张志刚副教授推荐,我认定中央编译出版社为国内最合适的出版者。故恭请副总编王吉胜先生主持一切修订印刷事宜。另外,因我国尊重国际知识产权及出版的公法,我们必须取得原英文版及中文繁体版出版社的许可。我自愿就近做联系工作。却想不到经过向原作者、出版社、编辑室、最后代表律师等,一层又一层的接洽申请,再加上负责人也有更换,常常事倍功半,费时良多。我在中美不同的经济条件及社会文化之间的操作上,学了不少功课。希望以后能更迅速地为读者服务。庆幸这本好书终于能在你手中出现,就让我将它献给您——爱思考的读者。在翻译上有任何错漏不当之处,敬请赐教。 

旧金山大学前生物系主任
钱锟  教授
1998年仲夏


第一章 法律背景第一章 法 律 背 景
    
1981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立法院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公立学校在教授〃科学进化论〃(evolution…science)时必须以公允的态度讲授所谓〃科学创造论〃(creation…science)。这项法律是向现代科学界的主流、正统的科学理论作正面的挑战。一般科学家认为;所有现存的生物都是由一个自然的、逐渐改变的过程进化来的…从无生命的物质进化到简单的微生物,最后进化到人类。进化论在公立学校和大众传媒,如报章杂志、电台电视等,已经不再认为是一种科学的理论,而经常以〃进化乃事实〃(fact 
of 
evolution)出现。当然美国还有不少反对这种看法的人,包括一些受过高深科学教育、获得高等学位的人士,他们认为进化论并非事实。他们坚持所有的生物都由一位具高超智慧的创造者,遵照一定的目的造成的。 

    
这些冲突需要好好的解释,因为问题所涉及的很多名词常常有混淆不清的毛病。其实〃创造〃(creation)这观念本身并不一定与进化论冲突,如果〃进化〃一词的含意限于生物经过某些过程逐步改变,最后成为今天不同的种类,这样的看法很多创造论者也可以接受。因为创造者可能使用一种逐渐创造的过程造出新的品种。〃进化〃与〃创造〃唯一冲突的情况是坚持解释进化为〃完全自然的演进〃(fully 
naturalistic evolution)。意思是说生物进化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过程,也没有任何智慧者的推动(纯 粹 唯 物 的 观 点)。 
    反过来说,〃创造〃的观念与〃进化〃也不一定会冲突,除非将创造看为所有的生物都〃突然同时出现的创造〃(sudden 
creation)而不是逐步进展的过程。举例来说,〃科学创造论〃一词在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上被认为是一些极端保守的基要派(fundamentalists)基督徒根据极端字面解释(extremely 
literal interpretation)《圣经》所产生的理论。科学创造论不但认为生命是被造的(was 
created),而且坚持创造的过程在一万年前的六天之内全部完成。所有的生物自从被造之后基本上没有改变,如果有任何〃进化〃的话也只是极微小的变化而已。自从“科学创造论”引起了大众传媒的注意之后,引起了极大的争论,使很多人误会以为凡支持“创造”人的都主张“地球年轻论”(young 
earth),并且相信所有的化石是挪亚时代的大洪水一次造成的,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希望澄清这些误会。 
    
【注一:清除误会必须先为常用的名词小心下定义.而且在使用这些名词的时候要保持一贯的含义。本书中,“科学创造论”是指地球年轻论和六天特创论。〃创造论〃(Creationism)则代表一船广义的信仰,相信万物是由神创造的。如果有人相信地龄在十亿年以上;而且简单的生物逐渐进化成复杂的生物,包括人类在内。这样的信仰仍然可以算是〃创造论〃只要他相信超自然的神、创造的主宰不但开始了创造的工作并且按照一定的计划和目的不断地控制这创造的过程。我们细察一下现代科学界所用的词藻之中的“进化论”,就知道它不但排斥“科学创造论”,并且坚决反对最广义的神造万物的观念。至于〃达尔文主义〃(Darwinism)一词,则代表完全无神、任由自然发展的进化,包括完全用偶然巧合来解释的自然选择论(或天演论 
natural selection)】。 
    
路易斯安那州及其他州所制定的这些法律,乃是一群基督徒中极端的基要主义份子多年努力的结果。他们反对达尔文主义,要重申《圣经》里述说神创造的科学价值。在这场〃圣经与科学〃的大战中,最著名的一仗是1920年代的〃猴于案〃(Monkey 
trial)又称斯科普斯案(Scopes Case)。大多数美国人对这个故事的认识是从以传奇性的手法所描绘的舞台剧和电影〃风的遗产〃(Inherit the 
Wind)来的。剧情描写一群狂热的宗教份子侵入学校的课室迫害一位驯良可爱的科学老师,和一位辩护律师的英雄事迹。这位律师给人推崇为理性的代表,不断地与迷信斗争。 
    
其实,这件事跟很多传说、野史一样,在正史上的记载要比戏剧的描绘更复杂。原来当时田纳西州(Tennessee)的立法院通过了一项法例,禁止学校讲授进化论。州长形式上也签署承认这条法律,但同时声明政府不会执行此法。反对这项法例的人,包括一些只想提高田纳西州代顿市(Dayton)知名度的人,制造了一件试验性的诉讼事件。一位名斯科普斯的代课老师自愿担起被告的角色。而斯科普斯当年在学校是否真的教了进化论,至今还未能证实。 

    因为双方的律师都是当时的风云人物,新闻界就大肆渲染这件案子,简直成了一台马戏。领头起诉的律师原来是曾经三次获选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布赖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他在威尔逊(Woodrow 
Wilson)总统任期内担任过外交部长。布赖恩本人笃信圣经,但又较为开通不拘泥创世记字面的解释,他认为创世记中的“日”字不是指廿四小时的一天,而是历史上一段很长的时期。另外,每“日”又未必代表相等的时间。他所以反对达尔文主义,主要的原因是认为达尔文的理论会引起社会道德的衰败,例如鼓励当年德国残忍无情军国主义的竞争和资本主义富豪剥削平民的恶果。 

    为斯科普斯辩护的律师团的领袖是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克拉伦斯·达罗(Clarence 
Darrow),他是支持不可知论的(agnostic)演说家。达罗巧妙地操纵了布赖恩,将他引上证人台,让他以圣经权威的身份作证,然后在盘问时大大地羞辱了布赖恩。但当达罗达到了他真正的目的后,他竟很爽快地承认他的委托人,被告斯科普斯的确是违反了州法,并且邀请陪审团定他的罪。所以,这宗案表面看来进化论败诉了,被轻判罚款100元。后来上诉到田纳西州的最高法院,那100元的罚款也因“法律上技术的细节”(technicality)被取消。不过不准教授进化论的法律肯定仍合乎美国联邦宪法。在法律界的立场看来,这宗诉讼并没有明显的结论。但是这事件经过极尽讥讽能事的记者门肯(H. 
C。 Mencken)的渲染,再加上以后美国舞台和电影界所描绘的“猴子案”,使一般人都认为进化论大胜了一仗。 
    不过,当时科学界并未因此引以为荣。1920年代进化论的发言人;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馆长奥斯太(Henry Fairfield 
Osbom),并没有上法庭作供,因为他鼓吹的进化论乃依靠已经声名狼藉、被证明为假冒的“贝尔当人”(Piltdown 
Man)的化石。原来奥斯本曾兴高采列地“证实”古生物学家库克(Harold 
Cooke)所“发现”人类始祖的一只牙齿的化石。正巧库克和布赖恩都是尼布拉斯加州人,奥斯本从这一颗牙齿居然声称有“尼布拉斯加人”(Nebraska 
Man),科学命名为西方古猿(Hesperopithecus 
haroldcookii),并又以反基要派主义的姿态在报纸电台上大肆宣传:直到后来这只牙齿被证实为一种野猪(peccary)的遗物才罢手。如果当年奥斯本受精明如达罗的律师盘问,又有像门肯那样的记者无情的讥讽,他的形象也会被搞得像布赖恩一样的愚拙可笑。 

    
1920年代所制定反进化论的法律一直没有执行。出版学校课本的人为了避免争执,一向也少提进化的问题。到了1968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这项地方法律不合联邦宪法而被取消。但是当时基要派却改变了战略和目标。那时一些特创论研究所(Creation 
research 
institutes)已经成立,并且出版了专书攻击进化论惯用的科学证据,力辩地质学和化石的记录与圣经的记载并没有冲突。这些文献并没有受科学界主流人士或大众传媒的重视。不过科学特创论者渐渐有了信心;认为在科学的战场上可以重振旗鼓、卷土重来。 

    他们开始看出国家宪法(constitutional 
law)的精神比较松宽,可以利用来支持他们的立场,保证他们有权在学校教室中有相等的机会与进化论作平等的辩论。他们的目标从制止教授进化论而改变为要求公平的机会发表他们的论点。因为任何一项科学的理论都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为什么公立学校的学生只能听一面之词?科学创造论者强调,他们现在的要求只是在学校讨论科学的论证,并非要求教授圣经的教训。 

    
当然科学界主流的人士不会同意在进化这问题上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他们看科学创造论为假冒的科学。达尔文主义者认为在上生物课时谈科学创造论,就好像要求用相等时间,传授人类婴儿的来源是由鹳鸟(stork)从天上直接送到人家里一样无稽。然而科学家所同意的看法并没有铭刻在国家的宪法里,所以除非法庭有明文规定,文法机关仍然能够依照不同的假设(assumptions)自行订立不同的法例。 

    
路易斯安那州(廿年代)的法例从来没有生效,因为联邦法官很快判为不合宪法。理由是协助“建立宗教”。198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七对二多数票通过议案,坚持以上的决定。代表多数法官意见的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说,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不合国家宪法,因为它的目的“明显是要宣传、推广宗教的看法,就是说一位超自然的神创造人类”。持异议的法官安东尼·斯凯利亚(Antonin 
Scalia)却说:“完全不是这样的一回事”。他认为“路易斯安那州的人民,包括那些基督教的基要派人士应该有权利站在非宗教的立场,向学校提出他们反对进化论的科学证据,正如当年斯科普斯有权提出有利进化论的证据一样。” 

    
其实我认为布伦南和斯凯利亚两位法官都各有道理。美国宪法(主张政教分离)的确是禁止在公立学校的教室宣传宗教。所以,要说超自然的神创造人类当然等于推崇宗教的立场。但在另一方面,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者所考虑的是另一个大前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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